农药管理条例试题

发布时间:2018-08-29 17:37:13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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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管理条例试 姓名 成绩

一、 填空题(30)

1、《条例》最大亮点是理顺了农药管理体制,将农药由农业、工信、质检、工商多部门管理变更为农业部门一家管理;在保留农药登记的基础上,新增了农药试验单位许可、农药生产许可和农药经营许可;明确农业部门的农药使用事故和药害处理职能。

2、2017年2月8日,《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通过,3月16日李克强总理签署第677号国务院令,4月1日公布,于6月1日正式实施。

3、《条例》实施后,农业部门要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进行一体化监督管理,管理面更广,责任更重,风险更大。

4、《条例》新设农药经营许可制度,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颁发和日常监管。

5、省、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核发、颁发和日常监管,同时还要指导下级做好农药经营许可工作。

6、现在工商部门实行的是“先照后证”,也就是说只有办理了营业执照的单位,再在农业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农业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以后,工商部门才能在营业执照上注明“农药经营”。

7《条例》规定农药使用事故和药害统一归农业部门负责,其他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处理。

8、发生农药使用事故,应立即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农业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造成农药中毒事故的,由农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卫生计生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组织调查处理;造成储粮药剂使用事故和农作物药害事故的,分别由粮食、农业等部门组织技术鉴定和调查处理。

9《条例》对农业部门新增加了“农药登记试验备案”和“登记试验监督管理”职能;负责调查统计农药销售、使用情况,定期及时通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农药生产、经营诚信档案,并予以公布;负责建立进销货查验、质量检验和废弃物回收等制度,鼓励减少农药使用量,加强剧毒、高毒农药监管;对无证生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农药等违法行为在原有处罚措施外,提高了罚款幅度,负责建立“黑名单”;对已登记农药进行风险评估等工作。

10、《条例》规定,农药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印制或者贴有标签。农药标签应当以中文标注农药的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毒性及其标识、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生产日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等内容。

二、 判断题(30)

1、县农业局负责全县农药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农药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本区域内农药经营告知和药害、使用事故的处理工作。( )

2、《条例》撤销农药生产企业开办许可、农药生产批准证书、农药生产许可三项许可,新设农药生产许可,明确规定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颁发管理,市县负责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

3、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和属地管理原则,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理所当然负责本级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安全监管工作。农药绝大多数是化工产品,虽然危险化学品比例不高,但是每个环节的安全是大事,直接关系到人民生活和生命安全,不能懈怠和掉以轻心。

4、市县级农业部门特别要把好“农药经营许可”的安全条件关,问题解决在发证以前。

5农药生产划归农业部门主管,最大的好处是有利于农药生产与农业生产的密切结合。

6《条例》撤销了农药生产企业开办许可、农药生产批准证书、农药生产许可三项许可,新设农药生产许可。

7《条例》规定,农药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农药对农业、林业、人畜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等有严重危害或者较大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通知有关经营者和使用者,向所在地农业主管部门报告,主动召回产品,并记录通知和召回情况。

8《条例》规定,农药使用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合理使用制度,妥善保管农药,并在配药、用药过程中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避免发生农药使用事故。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不得使用禁用的农药;标签标注安全间隔期的农药,在农产品收获前应当按照安全间隔期的要求停止使用;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不得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9《条例》规定,农药使用者应当保护环境,保护有益生物和珍稀物种,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严禁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严禁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10《条例》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应当建立农药使用记录,如实记录使用农药的时间、地点、对象以及农药名称、用量、生产企业等。农药使用记录应当保存2年以上。剧毒、高毒农药以及使用技术要求严格的其他农药等限制使用农药的标签还应当标注“限制使用”字样,并注明特别限制和特殊要求。

三、简答题 新的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后经销商将直面那五大变化?

1、选产品 要慎重

有一类农资经销商,投机销售高利润的假劣农药产品。这些人多数抱有“什么赚钱卖什么,出了问题找厂家”的心理,一旦产品出问题,就把责任全部推到厂家身上。

《条例》第五条明确了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条例》实施后,农药经销商将与厂家共同承担责任,对所销售的产品负责。经销商在选择产品上必须更加慎重,只追求利润而轻视质量将难以为继,这在一定程度上将会减少假冒伪劣产品上市流通。

2、限用农药 定点经营

随着农药行业的发展,高效低毒农药将会是未来农药行业发展的趋势,一些高毒农药都被限制使用,定点经营。《条例》规定限制使用农药要实行定点经营。这表明,对于限制使用的农药,只有取得销售许可的机构才可以销售,不是所有的农药经销商都可以卖了,对限用农药的经营监管会更加严格。

3、不仅卖药还要指导!

目前,指导农民科学合理使用农药主要靠基层农技服务单位、经销商和企业农技服务人员。我国基层农技服务体系还不健全,培训服务农民的能力有限,因此直接与农民面对面的经销商是指导农民用药的主力军。

《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销售台账并保存2年以上,如实记录销售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购买人、销售日期等内容,进一步健全了农药经营管理制度;农药经营者在向农户推荐农药产品时,应询问病虫害发生情况,必要时应当实地查看,并且科学推荐,提供正确的使用说明。这就对农药经销商赋予了更多的责任,不仅推荐产品要符合需求,对症下药,而且要引导农民合理用药。

4、卖完药 得回收包装!

“一个种粮大县每年使用秧盘上千万个,农药瓶子袋子几百万个,不少都扔在田间地头,成为污染‘炸弹’!”农药废弃物,已然成为农业污染的一个重要污染源。国家近年来对农药废弃物的回收和处理相当重视。

《条例》将建立假劣农药和农药废弃物处置制度,对于假农药、劣质农药和回收的农药废弃物等,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来回收处置,费用由相应的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来承担,不明确的由当地县级财政列支。这或许意味着,农资经销商要与农药企业共同为农药废弃物回收买单。

5、接受农业部门监管

《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农业部门可以依法进入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对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实施抽查检测;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查阅、复制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beb2a843f02d2af90242a8956bec0975f465a4c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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