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退伍军人安置条例

发布时间:2020-10-04 09:22:19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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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发[ 1987] 106

199712 13

第一条 为了做好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的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退伍义务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

服现役期满包括超期服役

服现役期未满, 因下列原因之一, 经部队师级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

(1) 因战、因公负伤 包括因病 致残,部队发给《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 的;

(2) 经驻军医院证明,患病基本治愈,但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现役以及精神

(4) 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

(5)

第三条 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必须贯彻从哪里来、 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安置工作的情况设置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或者指 定工作人员办理退伍义务兵安置的日常工作。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设在民政部门, 人民武装、计划、劳动人事等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民政部门做好退伍义务兵安置

第五条 接收退伍义务兵时间,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的规定执行。因

气候或地理原因,经国防部批准提前或者推迟退伍的,可相应提前或推迟接收。

第六条 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时, 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认真组织接待。

第七条 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三十天内,持退伍证和部队介绍信到县、 市、市辖区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 然后向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报到, 凭退伍军

第八条 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由当地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按下列规定安

对确无住房或者严重缺房而自建和靠集体帮助又确有困难的, 应当按照

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 含二等功,下同

各用人单位向农村招收工人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义务 兵。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 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和女性退伍义务兵, 应当

第九条 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 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 由国家统一分

每年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前,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下达预分劳

在部队获得大军区 含大军区 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立二等功以

在部队荣立三等功和超期服役的,安排工作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

在部队被培养成为有一定专业和特长的, 安排工作时, 应当尽量做到专

无正当理由, 本人要求中途退伍的; 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 在部队 或者退伍后待安排期间犯有刑事罪 过失罪除外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处罚的, 退

第十条 因战、因公致残的二等、 三等伤残军人, 原是城市户口的, 由原征 集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 原是农业户口的, 原征集地有条 件,可以在企业、 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不能安排的, 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

第十一条 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 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 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 对于因病不能坚持八小时工作的, 原工作单位 应当按照对具有同样情况的一般工作人员的安排原则予以妥善安置。 退伍义务兵

第十二条 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学校 含中等专业学校和技术学校 未毕业的 学生,退伍后要求继续学习而本人又符合学习条件的, 在年龄上可适当放宽, 原 学校应在他们退伍后的下一学期准予复学。 如果原学校已经撤销、 合并或者由于 其他原因在学校复学确有困难, 可以由本人或者原学校申请县、 市以上教育部门

第十三条 退伍义务兵报考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 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

第十四条 对在服役期间家庭住址变迁, 退伍时要求到父母所在地落户安置 的,经父母所在单位和当地公安机关证明,应当允许。但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十五条 义务兵从兵役机关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止, 为服 现役的年龄, 满十个月的, 按周年计算。 退伍后新分配参加工作的, 其军龄和待 分配的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其入伍前的工龄和军龄连同待分配的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享受与所在单位

第十六条 退伍义务兵接到安排工作的通知, 逾期半年无正当理由, 并经多 次教育仍不报到的, 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不再负责安排工作, 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社 会待业人员对待。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58317日《国务院关于处理义 务兵退伍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bfeda9f4dfccda38376baf1ffc4ffe473268fd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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