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精讲

发布时间:2023-04-30 14:26:43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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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 再贴现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再贴现业务管理,完善再贴现操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商业汇票管理 促进商业汇票发展的通知》(银发〔1998229号)《关于改进和完善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1999320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2001236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再贴现业务管理支持扩大“三农”和中小企业融资的通知》(银发2008385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贵州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贵州省辖内各级人民银行办理再贴现业务主要是为了缓解金融机构的临时性资金周转困难,增加金融机构的流动性,引导信贷投向。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再贴现业务包括买断式再贴现和回购式再贴现。
买断式再贴现是指金融机构将所持有的已贴现或转贴现商业汇票,在票据到期日前连带票据权利一起转让给人民银行,民银行按票面金额扣除一定利息后,将约定金额支付给金融机构的票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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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购式再贴现是指金融机构将所持有的已贴现或转贴现商业汇票,在票据到期日前质押给人民银行,并约定回购日及回购方式,人民银行按票面金额扣除回购利息后,向金融机构支付约定金额的融资行为。采用质押回购方式的再贴现,票据不需要背书给人民银行,(回购日到后)票据权利人仍为原贴现行或转贴现行。
第二章 再贴现对象、申请条件
第四条 再贴现的对象为在当地人民银行开立准备金存款账户的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存款类外资金融机构法人、存款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以及具有票据贴现业务资格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五条 再贴现的申请条件
凡申请用于再贴现的票据,必须是符合法定要式且经过金融机构贴现的商业汇票。这些汇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以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 (二)商业汇票承兑人必须具有良好的信誉; (三)已由金融机构贴现一定时间而尚未到期; (四)经人民银行审查认定可以办理再贴现业务。 第六条 人民银行不办理下列商业汇票的再贴现: (一)未办理贴现的商业汇票;
(二)不具有贸易背景或非直接参与产品生产和经营的企业 2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bff3e41d4973f242336c1eb91a37f111f1850d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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