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美国国会立法通过了“投资移民项目法案”,目的是为吸引外国投资者到美国投资和制造新的工作就业机会,其移民类别被称为EB-5。1993年,EB-5投资移民法规中又专门增设了“地区中心试行方案”(Regional Center Pilot Program),将特定区域内的移民投资额由100万美元降至50万美元,并要求其投资应直截了当或间接地为赢利性企业制造10个就业机会。达到条件者将被视为符合此投资移民方案下的合格投资者。这些合格投资者及其家人将可获核发附条件的绿卡。二年后,投资者符合条件可申请解除条件,换发为永久性的绿卡。 国投资移民项目如火如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