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概述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亦称大额可转让存款证,是银行印发的一种定期存款凭证,凭证上印有一定的票面金额、存入和到期日以及利率,到期后可按票面金额和规定利率提取全部本利,逾期存款不计息。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可流通转让,自由买卖。>>>>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是一种固定面额、固定期限、可以转让的大额存款凭证。
大额可转让存单的产生:为规避利率管制,花旗银行前身FirstNationalCityBank于上世纪60年代初开始发行可转让定期存单,使商业银行的资金配置策略重心转向“负债管理”。起源于20世纪初,首先由美国花旗银行的发行。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是一种固定面额、固定期限、可以转让的大额存款凭证,对居民个人发行的,不分段计息,存单到期后一次还本付息,逾期部分不计付利息。采用记名方式发行,可以转让。在我国,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的规定,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发行单位限于各类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得发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发行对象为城乡个人和企业、事业单位。购买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资金应为个人资金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自有资金。
大额可转让存单可以转让,但不提前支取,也不分段计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不计逾期息。大额可转让存单的利率经人民银行省分行批准可以在同档次利率基础上最高上浮不超过5%。如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是7.47%,大额可转让存单一年期最高利率=7.47%+7.47%×5%=7.84%。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特点>>>>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是银行发行的到期之前可转让的定期存款凭证。①通常不记名,不能提前支取,可以在二级市场上转让;②大额存单按标准单位发行,面额较大;③发行者多是大银行;④期限多在1年以内。大额存单是银行存款的证券化。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交易机制>>>>
大额可转让存单市场可分为发行市场(一级市场)和流通转让市场(二级市场)。
大额可转让存单的发行方式:直接发行和间接发行。直接发行是发行人自己发行大额可转让存单,并将其直接销售出去;间接发行是发行人委托中介机构发行。大银行分支机构众多,可以采取直接发行方式,节约成本。小银行由于规模小,可以委托承销商代为办理发行,并向其支付一定的费用。
发行市场的主要参与人是发行人,投资者和中介机构。发行人一般是商业银行。发行市场上的中介机构一般都是投资银行承担,它们负责承销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向发行人收取一定的费用作为承销收益。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与定期存款的区别>>>>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与定期存款区别是:
(1)定期存款是记名不可转让的,存单通常是不记名和可以转让的。
(2)定期存款金额不固定,大小不等,可能有零数,存单金额则都是整数,按标准单位发行。(3)定期存款的利率一般是固定的,到期才能提取本意,存单则有固定利率也有浮动利率,不得提前支取,但可在二级市场上转让。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优点>>>>
首先,对企业来讲,由于它由银行帐号发行,信誉良好,危险性小,利率高于活期存款,并且可随时转让融资等,不失为赢利性、安全性、流动性三者的最佳配合信用工具。
其次,对银行来讲,发行手续简便,要求书面文件资料简单,费用也低,而且吸收的资金数额大,期限稳定,是一个很有效的筹资手段,尤其是在转让过程中,由于大额可转让存单调期成本费用比债券调期买卖低,为金融市场筹措资金及民间企业有效运用闲置资金,弥补资金短缺创造有利条件,并且由于CD单可自由买卖,它的利率实际上反映了资金供求状况。
二战后,尤其是七十年代,美国、日本等国发行量大幅度上升,使CD单业务得到迅速发展。目前,大额可转让存单已经是商业银行的主要资金来源之一。目前,在美国、日本等国,CD单的利率已经是对短期资金市场影响较大的利率,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我国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发展现状>>>>
与其它西方国家相比,我国的大额可转让存单业务发展比较晚。我国第一张大额可转让存单的面世于1986年,最初由交通银行和中央银行发行,1989年经中央银行审批其它的专业银行也陆续开办了此项业务,大额存单的发行者仅限于各类专业银行,不准许其它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存单的主要投资者主要是个人,企业为数不多。
中央银行当时规定:对个人发行的存单面额为500元及其整数倍,对单位发行的存单面额为50000元及其整数倍,存单的期限分别为1个月、3个月、6个月及1年(《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九条规定:对城乡居民个人发行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面额为:1万、2万、5万;对企业发行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面额为50万、100万和500万;第十条规定: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期限为3个月、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