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ips协定中的最惠国待遇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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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ps协定中的最惠国待遇原则
【摘要】知识产权领域的Trips协定是目前最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知识产权公约,最惠待遇是《Trips》协定中的基本原则之一,因为《Trips》协定涉及到《伯尔尼公约》和《罗马公约》的相关规定,使得最惠待遇原则及其例外的理解非常复杂和不清晰,针对这一问题,本文对涉及到《伯尔尼公约》的9种最惠待遇的例外进行了详细的解读与梳理,力图在公约的解读方面,给大家提供些便利。

【关键词】最惠待遇例外;Trips》协定;《伯尔尼公约》
最惠国待遇原则是关贸总协定采用的基础原则之一①,它是指一缔约国对来自或运往其他国家的产品所给予的利益、优待、特权或豁免,应当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来自或运往所有其他缔约国的相同产品。设立这一原则,力图达到缔约国对来自不同国籍的外国同类商品一视同仁,缔约国对运往不同国家的同类商品一视同仁,实现使所有外国商品处于同等的竞争地位,在缔约方之间消除差别待遇,在机会均等的基础上开展贸易竞争、推动自由贸易发展的基本理念和精神。

1995年生效的《Trip协定》继承和运用了《关贸总协定》中的最惠待遇原则,力图在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方面给予其他外国人与特定外国人以同等待遇,解决外外有别的歧视性待遇问题,实现普遍、优惠、互惠和无条件的知识产权保护。Trips协定中的最惠国待遇原则主要体现在第四条②。它的含义如下:WTO成员国与另一个WTO成员国或地区签订了双边协定,一个WTO成员国与一个非WTO成员国或地区签订了双边协定,所提供的特殊优惠待遇必须都提供给所有WTO的成员(包括国家和地区)

在《Trips协定》中,最惠待遇原则的例外是重要补充。它的内容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体现在第四条a款③。如果双方签订了并非专门针对保护知识产权的协议,其中涉及到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这种涉及到知识产权的优惠不适用最惠待遇原则,不会自动给予所有的成员国。第二,体现在第四条b款④。《伯尔尼公约》和《罗马公约》所允许的按互惠原则提供的保护。下面详细解读《伯尔尼公约》关于最惠待原则的例外的规定:

实用艺术品的互惠保护,由《伯尔尼公约》第二条第7款之规定,并且是在遵守本公约第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的前提下⑤。这一条的实质含义是:在起源国,如果实用艺术品作为外观设计和模型受到专门保护,那么,在进入国它作为外观设计和模型按照进入国标准专门保护;如果进入国没有专门保护外观设计和模型的专门法律,则它作为艺术作品受到保护,也就是在进入国按照版权法给与保护。在以上情况下,构成互惠保护,不构成最惠待遇因为起源国并未给所有的来源国统一的保护标准。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c4020b6b00f69e3143323968011ca300a6c3f6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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