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医科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聘任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9-08-29 21:15:06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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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医科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聘任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进一步加强研究生指导教师(简称导师,下同)队伍建设,不断完善研究生培养质量保证体系,深入落实我校研究生以导师负责制为基础的“三级个位全程动态” 管理制度,全面提升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水平,提高我校高层次人才培养质量,同时使我校导师的聘后管理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 聘任

第二条:我校博士研究指导教师(简称博士生导师,以下类同)的聘任考核,按照《中国医科大学遴选博士生指导教师实施细则》,经遴选考核程序完成;通过遴选的博士生导师申请人由学校下发文件聘任。

我校硕士生导师的聘任不经过单独的遴选考核程序。凡中国医科大学各国家硕士学位授权学科的受聘副教授(含教师系列相同级别,下同及以上专家,在受聘后参加的首次导师年度考核,即为其导师聘任考核过程。如申请人通过当年导师年度考核,即可申报下年度硕士生招生计划,符合招生资格并列入招生计划者即被视为聘任。

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新增硕士生导师须具有博士学位,且除本规定特别说明外,均须具有在研纵向科研课题。

第三条:我校通过导师年度考核对导师进行聘后管理。年度考核主要考查导师的下年度招生资格和依据中国医科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职责相关规定所进行的导师日常研究生培养情况考核。通过年度考核者方可申报下年度招生计划;连续三年未通过年度考核者,取消导师资格。

第三 受聘导师日常管理

第四条:导师在日常研究生培养工作中应认真贯彻执行中国医科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职责的有关规定,自觉承担导师责任,切实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五条:导师应教书育人,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实守信,严谨求真,恪守学术道德,遵守学术规范,无学术不端行为;遵纪守法,无违法乱纪等不良行为

第六条:导师应遵照本学科特点和科研及专业技能客观规律,认真教育指导和培养研究生,特别要注重对研究生创新思维、综合素质和学术作风的培养。研究生培养质量良好,国家论文抽检结果优良

第七条:导师应保持学术领先性及创新意识,无在研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含社会科学基金,下同)或以上课题时,要求每年必须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不申报者当年不能申报招生计划,年不申报取消导师资格。

第八条:导师应按时完成培养任务,尊重学生权益,确保学生利益。

第四章 招生管理

第九条:导师招生年龄

我校在聘职工中士生导师距规定退休年龄前3年(即男57周岁、女52周岁不再招生;博士生导师未满62周岁可招博士,其中未满60周岁可招硕士。

具有第一负责人在研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或以上课题的女硕士生导师,若科室及院系同意在科内延期工作,则导师可继续招生直至未满55周岁

第十条:逾龄导师招生条件

对以第一负责人承担在研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及以上课题的博士生导师,身体健康,未满67周岁可继续招收博士生,未满65周岁可继续招收硕士生。

两院院士的博士研究生招生年龄不受限制,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十一条:导师科研培养条件

申报招生导师须满足以下条件:

1、有以第一负责人承担在研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或以上课题。

2、如果导师没有第一负责人在研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以上课题时,要求导师申报招生计划当年必须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且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科研课题

申报招生导师须有资助金额2万元以上的第一负责人在研限时科研课题,其中横向课题须经费到账1年以上方予确认。对目前无资助课题的申报招生导师,则既往5年内必须承担过第一负责人省部级以上纵向课题。

2)科研经费

申报招收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导师需有课题经费3万元以上(含3万元),申报招收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导师需有课题经费2万元以上(含2万元)。具有在研课题的导师可以招生申报时经费告罄;无在研课题的导师在招生申报时,其前期科研课题累计经费余额达到上述各学位层次相应招生要求

3、在我校已有的一级学科学位授权点以外,新获批硕士学位授权学科的硕士生导师,已提交当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申报标书的前提下,在获批后三年之内,可以无资助课题无经费申报招生。

4学校新近引进人才和三年以上出国回国教师,已提交当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申报标书的前提下,在引进后或回国后两年之内,可以无资助课题(不可以无经费)申报招生(限正高职并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填表时要求有引进人才和出国的时间证明)。

5正在攻读研究生或正在进行博士后研究者不能申报招生,因其科研工作知识产权归其导师所有,同时也为净化学术风气确保学生利益和学校声誉、提高年轻科研工作者自身的学术积累。

第十二条:导师招生学位类型条件

由于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任务的不同,学校将按招生学位类型的培养要求,对导师招生资格进行审核。临床学科招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导师必须具有该专业副主任医师或以上技术职称公共卫生专业的招生导师可根据本人的需求,申报专业学位的招生计划;临床学院基础学科及临床学科实验室的导师不能招收临床专业学位研究生;其他基础学科仅限招学术学位研究生

第十三条:跨学科招生

1、基本原则

招生导师如因课题需要,确需进行交叉学科研究为确保学科培养质量并顺利通过国家定期学科评估检查等工作,确保学生的学习质量和学习利益,并考虑到实际招生规模限制,我校鼓励交叉学科联合招生,联合培养,但不鼓励跨学科招生。

2、基本学科要求

招生导师确实同时在本学科岗位和跨学科岗位工作者,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申报跨学科招生;在同一学科不同岗位工作者,不能申报跨学科招生;非双岗位工作者,不允许进行跨学科招生。

3、跨学科导师招生基本条件

1跨学科招生导师要求正高职称,申报时必须先经本学科科室、跨入学科主体科室及相应管理部门同意,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方能申报跨学科招生计划。为确保招生及培养管理的确切落实,跨学科招生必须有双方招生单位及相关导师小组的书面协议,否则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不予承认。

2)非临床专业导师,不能在临床学科招收研究生

4、跨学科导师的招生培养管理

1跨学科招生导师各学科的招生数均包括在导师总体招生名额之内,总名额不超过4名。

2跨学科招生导师必须服从跨入学科的考试科目和培养方案;跨学科招生的学生培养必须遵循跨入学科的培养方案和课程要求。如有违反,责任自负。

3跨学科招生的学生在导师行政隶属科室管理,但跨学科培养必须成立由包括跨入学科负责人参加的跨入学科专业三人导师小组负责指导。

第十四条:兼职研究生导师招生条件

凡我校聘任的兼职研究生导师,必须遵守我校关于研究生导师的各项管理规定,履行我校研究生导师职责,服从学校和院(系)对导师的管理,与院(系)建立可靠的联系。学校每年对兼职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进行审查。对于因各种情况不能继续履行研究生导师职责者,将暂停或取消其招生资格。

第五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十五条:我校研究生导师指导我校研究生产生的科研成果和论文应以中国医科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挂靠导师在挂靠学科指导研究生产生的科研成果和论文须挂靠学科为第一署名单位兼职研究生导师指导我校研究生产生的科研成果和论文中国医科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

第六 责任管理

第十六条:明确导师责任,强化学风与学术道德规范建设,增强培养与管理意识,不断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对有下列情形的导师,将视具体情况分别给予“黄牌”警告、暂缓招生限期改进、停止招生三年、取消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和报学校人事处处理等相应责任管理措施。

1指导的研究生在科研实验、临床实践和撰写论文工作中,发生弄虚作假、抄袭、剽窃者

2、研究生导师在科研工作中发生弄虚作假、抄袭、剽窃者

3、在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中,能良好地完成导师应承担的学校研究生教育相关工作,如漏课,命题评卷错误等,或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失误或发生责任事故者;

4没有认真履行指导教师职责,无法按时优质完成培养任务,不能监管研究生培养质量,所指导的研究生连续三年在培养终审、论文初审及就业等工作中,出现问题者;

5、在国家论文抽检结果未达到优良者;

6、因本人主观原因连续两年不招收研究生者;

7、因故被解除教授、副教授职称(包括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者;

8、受学校或校级以上党纪或政纪处分者

9、受刑事处罚者;

10、其他不符合研究生指导教师条件者。

第十七条:因各种原因被撤消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的教师,至少三年后方可重新申请研究生导师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暂行规定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六届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中国医科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复审制度》(医大校发[1998]研字18号)同时废止。以往其他相关管理规定与本暂行规定不符者,以本暂行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本暂行规定由学校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c4216394f6ec4afe04a1b0717fd5360cbb1a8de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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