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阴工学院国(境)外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8-07-25 16:37:17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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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阴工学院国(境)外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做好学校与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培养研究生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加快人才培养国际化进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国(境)外联合培养研究生(以下简称外联培研究生)是指依照学校与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签订联合培养协议中约定的各类研究生,包括全日制在校研究生、定向(委托)培养攻读博士研究生的教职工等。

第二条 研究生处负责学校与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培养研究生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报名、录取、出国

第三条 参加国(境)外联合培养由外联培研究生自愿报名,录取权在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择优录取。 

第四条 外联培研究生的报名工作由研究生处、国际合作交流处、人事处和各相关学院共同负责。 

第五条 参加外联培的研究生须个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和研究生处同意后,根据相关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要求向研究生处递交申请材料。教职工须同时向人事处申请并经同意后,方可离校。未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者,按擅自离校处理。 

第六条 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指导参加外联培研究生办理赴外学习的相关手续,并对其进行出国(境)前有关教育。 

第七条 外联培研究生出国(境)前,须与学校签订相关协议,明确国(境)外学习期间的医疗及意外责任、经济担保责任、及按期返校的承诺等。 

第八条 外联培研究生离校前,学校为其配兼职外联培研究生导师,负责与其保持经常性联系,关心其在外学习期间的思想和生活情况,对其学习进行必要的指导。 

第三章 外联培研究生兼职导师选聘

第九条  兼职外联培研究生导师,是指被国(境)外有关研究生培养单位聘为兼职研究生导师的本校教师。

第十条  兼职外联培研究生导师基本条件

1.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治学严谨、为人师表,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c43ff618f342336c1eb91a37f111f18583d00cd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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