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户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8-06-28 10:09:15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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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的帐户管理,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本公司各类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保证账户的安全和有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并参考《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包括投资人基金交易账户管理、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和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管理。

第三条  公司应按照规定开立私募基金财产的募集结算专用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的持有人名称应当符合证券、期货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开立的上述基金财产账户与公司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第二章   投资人基金交易账户的管理

第四条  投资人基金交易账户的开户

1、基金交易账户指投资人在本公司以个人名义开立的投资账户,执行账户开户实名制,经办人员严格审查投资者提供资料的完备性、真实性、有效性以及原件与复印件的一致性。投资者的证件及相关文件不全、不实或无效的,则不受理,退回证件及相关文件。该账户用于记录投资人通过本公司买卖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

2、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柜台办理基金交易账户的开户。

3、投资人应按照本公司相关规定的要求提交所需材料,并办理开户手续。

4、提示投资风险要求

第五条  投资人基金交易账户的销户

1、已在本公司拥有基金交易账户的投资人,可以选择完全终止在本公司的各类基金业务。

2、投资人可以通过                     方式办理基金交易账户的销户。

第六条  投资人基金交易账户资料的修改

1、投资人可以更改其在本公司留存的证件信息、指定银行账户、联系方式、预留印鉴及业务经办人等资料信息。

2、投资人可以通过XX方式办理账户资料的修改。

3、投资人应按照公司相关规定的要求提交所需材料,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交易密码变更

1、投资人交易密码变更包括投资人修改交易密码和投资人重置交易密码。

2、投资人仅可通过                     方式办理基金交易账户密码的变更。

3、投资人应按照公司相关规定的要求提交所需材料,并办理相关手续。

4、交易密码修改或重置实时生效,不需要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

第三章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管理

第八条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开户

1、基金账户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投资人在本公司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后,方可开立基金账户。

2、投资人仅可通过                     方式办理基金账户的开户。

3、投资人应按照本公司相关规定的要求提交所需材料,并办理开户手续。

第九条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销户

1、对于已在本公司开通基金账户的客户,若终止投资部分或全部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产品,可以选择注销相应的基金账户。

2、投资人仅可通过                     方式办理基金账户的销户。

3、投资人应按照及本公司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提交所需材料,并办理销户手续。

第十条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登记

1、投资人已通过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开通基金账户的,可以在本公司办理基金账户登记业务,从而实现通过本公司进行基金投资。

2、投资人可以通过                     方式办理基金账户的登记。

3、投资人应按照本公司相关规定的要求提交所需材料,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撤销登记

1、投资人在本公司办理基金账户登记后,可以撤销指定的基金账户在本公司的登记。

2、投资人可以通过                     方式办理基金账户的撤销登记。

3、投资人应按照本公司相关规定的要求提交所需材料,并办理撤销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档案管理

本公司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专人专柜负责保管工作。妥善保管投资者的开户资料和与销售业务有关的其他资料。客户身份资料自帐户清算结束后当年计起至少保存20年。

第四章   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管理

第十三条  本公司作为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开立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用于归集、暂存、划转基金销售结算资金。该账户是以公司名义使用的,用于归集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并可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资金交收的专用账户。

第十四条  本公司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监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开立、变更或者撤销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应当由本公司总部统一开立、变更和撤销,

第十五条  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管理和日常运营工作由公司                     部门(运营部)与                     部门(财务部)负责。

第十六条  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开设、撤销、账户信息变更或预留印鉴变更应由公司                     部门(运营部)应向公司管理层提交申请并说明原因,获得管理层批准。

第十七条  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管理及运作

1、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开立后,本公司应及时在会计账务中进行科目设置,纳入会计核算管理。

2、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属于专用账户,不得提取现金。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也不得用于与基金销售无关的消费或者转账等。

3、公司不得以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内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向他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4、基金销售结算资金采取封闭式运行,其划转时间应严格遵循《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5、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开立后,公司                     部门(运营部)可通过监督银行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监督系统及公司网银等各类系统对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资金余额情况、账户资金变动明细等信息进行查询,依据本公司的销售数据与监督银行的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资金余额进行对账。

6、公司直接从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扣划销售相关费用的,应当向监督银行提供有关费用收取的证明文件和收款账户的基本信息等。

7、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对应的资金交收账户需在监督银行备案,相关账户信息发生变更,本公司应当及时向监督银行进行报备并更新相关信息。

8、基金投资人申购(认购)失败、赎回基金或基金分红的资金应当退回基金投资人的结算账户。基金投资人结算账户发生变更,且未向公司提出申请,致使资金无法返还基金投资人的,本公司应当将资金存放于销售归集账户内,并记录明细。

9、销售归集账户一经开立,涉及该账户的资金转出只能由监督银行办理,资金转入可以通过其他银行办理,本公司无权独立划拨上述任何账户的款项。

10、基金账户的日常监控管理。公司合规部门人员重点关注基金账户的异常交易行为,加强对异常交易的监控,并做好记录,发现重大异常交易行为按照公司反洗钱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  资金安全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2、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的范围是指由公司归集的,在合格投资者资金账户与私募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账户之间划转的往来资金。

3、公司不得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归入其自有财产。

4、公司破产或者清算时,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不属于公司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                     部门(运营部门)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c507322cb207e87101f69e3143323968011cf4c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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