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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的决定 附:修正本
发文单位: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0-10-14 执行日期:2000-10-14 生效日期:1900-1-1 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对《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市场供求状况,在不低于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条件下,对商品房预售项目工程形象进度进行调整,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修正)
1998729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0822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改 20021014

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预售人和预购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预售商品房,是指依法成立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依法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竣工验收前出售,由预购人按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预售人按合同约定交付商品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本条例所称预购人,是指购买预售的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开发的商品房的预售行为及其管理。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房地产管理部门(以下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管理和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
第五条 预售商品房应当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商品房预售项目管理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c522d2e9f311f18583d049649b6648d7c0c7082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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