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23-03-21 07:31:47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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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电梯使用以及与电梯使用安全相关的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应急处置、监督管理等活动。
电梯的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目录确定。
个人或者单个家庭自用电梯改作公共使用的,执行本条例。
第三条电梯使用安全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权责明确、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电梯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市场监管、公安、财政、卫生、房管、安监、教育等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使用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督促电梯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开展电梯安全隐患日常排查治理,落实安全责任;


(二)调解处理涉及电梯安全问题的投诉和纠纷;
(三)协调落实电梯使用单位和电梯日常运行、维护保养、修理、改造、更新等经费保障;
(四)法律、法规、规章及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鼓励特种设备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参与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供电梯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咨询等服务,提高电梯安全管理水平。
第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电梯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电梯安全意识。
电梯制造单位,安装、改造、修理施工单位,维护保养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知识的宣传,引导社会公众正确使用电梯。
幼儿园、学校应当将电梯安全知识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培养幼儿、学生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习惯。
监护人应当履行对被监护人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监护义务。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电梯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公益宣传,对违反电梯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八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与市消防部门共同建设电梯安全应急处置中心,对本市电梯应急救援实行统一管理,并与“公安110“消防119”联动。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c5b01d34c1c708a1294a44b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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