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职业院校基本工作规范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发布时间:2020-11-03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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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山东省职业院校基本工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职业院校办学行为,提升管理水平和 人才培养质量,促进职业教育健康发展、科学发展,根据国家、 省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省依法设立的中、 高等职业院校(以 下统称职业院校)。
第三条职业院校必须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 为根本,适应技术进步和生产方式变革以及社会公共服务需要, 遵循人才成长规律和职业教育规律,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 能型人才。
第二章学校内部治理
第四条 职业院校贯彻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原则,以管理规 范化为基本要求,以精细化、 科学化为目标,建立完善符合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符合现代职业教育特点,涵盖人才培养 全要素、全方位和全过程的学校管理制度体系。
第五条依法制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体现办学特色的学校 章程,并作为办学基本遵循。学校章程制定和修改要履行规定的 报备核准程序。
第六条按照现代职业学校制度要求,建立学校、行业、企 业、社区等共同参与的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
坚持和完善中等职
业学校校长负责制、 高等职业院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完
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发挥工会组织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作 用。民办院校采取国家规定或允许的法人治理模式。
第七条 合理设置内部管理机构。规模较大学校可以设置若 干专业系(部),实行校、系(部)两级管理。不得借合作办学 名义设立分校和校外办学点。
第三章教职工管理
第八条职业院校执行教师资格制度和专业岗位执业资格证 制度,实行持证上岗。 坚持全员聘用制和岗位责任制。 建立和完 善体现职业教育办学和管理特点的绩效考核内部分配机制。
第九条 公办职业院校新进教职工,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 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 员外,实行公开招聘。 高职院校可设立一定比例流动岗位,
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和企业科技人才兼职。
吸引
引进高层次高技
能人才,执行引进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服务绿色通道规定。
民办职业院校应当依法自主聘任具有国家规定任职资格的 教职员工,与其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障教职 工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民办职业院校教师与公办学 校教师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第十条 职业院校招聘教职工,应当坚持德才兼备标准,贯 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根据岗位任职条件,采取考试、 考核的方法进行。教职工公开招聘实行试用期制度和回避制度。
第十一条 职业院校教师应当遵章守纪,教书育人,为人师 表,爱岗敬业,尊重学生人格,不歧视、侮辱、体罚和变相体罚 学生,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建立教师培养培训制度。重视实践操作能力培养, 把“双师型”教师作为培养方向。
第十三条实施专业兼职教师聘用制度,落实专业兼职教师 管理办法,公办院校教职工编制总额的
职教师。专业兼职教师占比一般不超过
20%可用于聘用专业兼 30%。
第四章招生工作
第十四条 职业院校应当严格执行教育部招生工作
“六不准”
“十严禁” “十公开”要求。按规定编制招生章程、制作招生简 章和招生广告,合法真实准确地向社会公布学校名称、
办学地址、
办学性质、招生类别、招生人数、学历层次、学习年限、实习时 间、资助政策、收费项目和标准、证书类别、颁发办法等信息。
职业院校招生广告(简章)按规定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和备 案。发布的招生广告(简章)必须与备案内容一致。
第十五条招收学历教育学生,须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招生 计划,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程序招收学生,
对核准录取的学生发
放录取通知书;招收非学历教育学生,应对其发放学习通知书, 明确学习形式、学习年限、 取得学习证书办法等。 民办职业院校 对学习时间1年以上的非学历教育学生实行登记制度,
并及时向
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六条职业院校招生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 无计划或擅自突破计划规模招生或违反计划管理要求
调整计划。
(二)
生程序降低标准录取考生;
合条件的考生;指名录取考生。
(三) 擅自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
(四) 在考试招生中组织不符合本地高考报名条件的外省生
源;出具与事实不符的考生推荐材料、 素质档案中虚构事实或故意隐瞒事实。
(五) 在任何时间以任何理由向考生或家长收取与录取挂钩
的任何费用。
(六) 在录取工作结束前以各种方式向考生违规承诺录取或
签订“预录取协议”或以“新生高额奖学金” 专业”等承诺吸引生源。
(七) 开展恶性生源竞争或通过虚假宣传诱导考生填报志愿
甚至欺骗考生入学。
(八)通过中介机构代理招生和招生宣传;
中学教师等自行组织生源录取考生
(九)超出省招生考试机构核准的录取考生名册范围发放录
取通知书。
通过中介机构或 “入校后重新选择
证明材料等或在考生综合
违反规定的招拒绝录取符
(十)通过混淆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
日制教育的区别进行欺诈招生。
全日制教育与非全
擅自招收任何形式的“预科生”。
招生
(十一)向生源学校及其教师发放任何形式的招生奖、
返还费等。
第十七条 高等职业院校应当按规定开展新生入学资格审查 工作。 第十八条 开展中外合作办学的学校招生,须执行《中华人 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等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除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具有成人学历教育招生资 格的学校外,任何学校和单位均不得招收成人学历教育学生, 也 不得挂靠具有招生资格的学校和单位招生。
非全日制学历教育禁
“进修生”。
止以各种形式招收未通过成人高考的“超前生”
第二十条举办继续教育的职业院校,要加强校外办学站点
监管,不得与非独立法人单位和个人合作举办校外办学站点, 得下放招生权、办学权。
不
第五章德育工作
第二十一条职业院校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把社会主义核 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
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
育、民族精神教育、优秀传统文化教育、道德品行教育、民主法 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形势政策教育、生态文明教育、国防教 育、民族团结教育等。结合行业标准、专业特点、岗位工作要求 和职业资格标准等,开展职业精神、创新创业、职业生涯教育。
第二十二条 健全德育工作机构和工作制度,形成全员、全 方位、全过程育人工作机制,把德育渗透到学校工作的各个领域 和各个环节,不断创新工作方式。保障德育工作经费。
第二十三条充分发挥学校党团和学生组织重要作用。建立 学生社会实践基地,重视实践育人。
第二十四条 以思想政治课、德育课为主渠道、主阵地。充 分利用校内外资源,寓德育于各公共课和专业课教学之中。 实行一岗双责,既教书又育人。
第二十五条 加强校园文化建设,优化校园环境,营造平安、 文明、和谐校园氛围,使校园成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 地。
第二十六条 把德育工作实绩作为对部门及教职工考核、职 务聘任、表彰奖励的重要内容,做好对德育课教学质量、其他课 程德育渗透、班级德育、部门及教职工育人质量的考核评价。
第二十七条完善学生思想道德评价制度,加强德育过程评 价管理,把学生品德评定情况作为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重要内容 和评优评奖等的重要依据, 发挥品德评定对学生成长成才的引导
作用。教师
第六章 教学工作
第二十八条 职业院校教学工作要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 全面发展、主动发展。
第二十九条 设立教学管理机构,制定教学管理制度,建立 健全教学管理运行机制。高等职业院校应当设立教学工作委员 会 、学术委员会、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