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 doc

发布时间:2020-03-28 00:38:59   来源:文档文库   
字号:

xx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

重要提示:请您认真阅读合约全文,确保充分知悉和理解本合约的所有内容。如有疑义,请及时提请我行予以说明。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甲方”)与盛京银行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主卡申请人及其附属卡申请人(以下简称“乙方”)就乙方向甲方申请使用信用卡的有关事宜签订如下合约:

第一条 申请

一、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合法且有效,授权甲方将乙方的个人信息(包括个人信用信息,下同)提供给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等);乙方授权甲方向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等)、有关单位、部门及个人了解和查询乙方身份、财产、资信和其他有关情况并打印、保留、使用相关资料,所查得的信息仅用于信用卡申请审核、信用卡担保审核、信用卡贷后风险管理及其他与信用卡相关的事项;无论乙方信用卡是否被批准或是否终止,甲方对乙方有关资料均不予退回但予以保密。

二、乙方必须通过甲方认可的正规渠道办理信用卡,若乙方明知受理人非甲方认可渠道的工作人员或非法中介,而将资料交给他人办理信用卡从而造成银行资金损失的,则由乙方承担所有损失。

  三、乙方授权甲方基于提供信用卡相关服务或为追索未清偿欠款的目的,向信用卡联名合作方、国内外信用卡联合组织、甲方合作的催收机构、甲方合作的服务及外包机构等第三方提供乙方个人信息;乙方了解并知悉,除甲方以外的第三方机构因上述授权而获取乙方个人信息;甲方承诺对乙方的个人信息承担保密责任。

四、乙方同意甲方通过手机短信、电子邮箱或对账单信函等方式向乙方提供信用卡业务相关的功能信息及营销信息等服务。

五、甲方有权依据乙方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批准乙方的信用卡申请,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提供担保。主卡申请人承诺对主卡和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负清偿责任,附属卡申请人承诺对主卡和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甲方按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约定的通信地址寄出卡片后,即履行完发卡义务。持卡人应确保该地址准确无误并能正常收取信件或邮件,否则,因此发生遗失、被窃的风险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乙方所申领的信用卡若具有电子现金功能则默认信用卡账户为主账户。电子现金账户指具有快速支付、接触和非接触消费功能的小额支付账户。电子现金账户具备小额快捷支付、查询、充值等交易的全部和部分功能,不具备透支、

转账、取现功能。电子现金账户初始余额为0,乙方需通过主账户进行圈存后方可正常使用。

八、乙方知悉并同意向甲方申请的银联信用卡已同步开通小额免密免签功能。乙方在银联卡组织指定商户进行单笔交易金额在规定限额(含)以下的联机交易时,无需验证密码也无需在交易凭证上签名,即可实现快速支付。小额免密免签功能现阶段限额为单笔1000元,如果限额做出调整以甲方对外公布的限额为准并经公告后执行。乙方可通过柜面或电话银行等方式调整小额免密免签功能及限额。

第二条 使用

一、乙方收到卡函后,应及时了解甲方核定的信用额度和指定的账单日,认真阅读有关信用卡使用的说明资料,按甲方规定的方式激活信用卡,并立即在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栏签上本人签名。使用信用卡交易时须使用相同的签名,若设置密码须熟记并妥善保管密码,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如乙方遗忘密码或需要更换密码,可通过甲方客户服务电话办理重置密码手续。

  二、通过电话银行人工服务办理的业务,以甲方的语音记录为乙方办理业务的有效凭据;通过电话银行自动语音系统办理的业务,以输入客户服务电话密码为乙方办理业务的有效凭据。

  三、乙方使用密码、签名(含电子签名)、指纹办理或凭磁条、芯片、卡号等电子数据办理交易(包括但不限于通过邮件、电话、手机、短信、传真、互联网等方式进行的信用卡交易)时所产生的纸质或电子信息记录,均属于交易的有效凭证。电子现金交易不校验密码,不核对乙方签名,凡使用电子现金进行的交易均视为乙方本人所为,乙方应承担信用卡保管不善(包括但不限于丢失或被盗等)造成的风险损失。

四、乙方应在安全网络环境下使用信用卡在互联网(INTERNET)上进行交易,否则乙方须对该卡在互联网(INTERNET)上使用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自行承担责任。

五、信用卡只限于乙方进行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等消费或提取现金。乙方不得将信用卡用作任何违法用途。

六、乙方申领的信用卡只限乙方本人使用,信用卡卡片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出租、转借或以其他方式交由他人使用信用卡,视为违约。乙方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领用合约约定和信用卡章程的,甲方有权停止乙方使用或收回乙方信用卡(电子现金账户除外),并由乙方承担所有损失。甲方有权依照有权机关的指令,查询或冻结乙方的信用卡账户(电子现金账户除外),并由乙方承担所有损失。

七、基于甲方自身风险管理或配合监管机构监督核查的需要,甲方可对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相关盛京银行信用卡申请、交易、争议、大额还款及用卡等异常状况进行调查,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理解并同意向甲方提供交易对应的书面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或购物小票、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信用卡复印件),否则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用卡可能会受到影响。

  八、乙方使用外币信用卡应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应遵守《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其相关规定。

九、乙方可在境内外带有卡面上信用卡组织或公司标识或发卡银行指定的特约商户(含网上商户)、营业网点、自助设备、手机银行或其他受理点使用。使用时,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发卡银行、收单银行、特约商户、信用卡组织或公司等的有关规定;在境内外提取现金限额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发卡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十、乙方在信用卡项下发生的所有交易款项均纳入人民币账户核算。在境内通过发卡银行指定的特约商户、营业网点、自助设备和具有银联标识的受理点交易的款项,以及在境外的交易由银联提供人民币清算服务的,记入人民币账户;在境外带有VISA、MasterCard、运通等国际卡组织或公司的受理点交易的款项,或在发卡银行指定营业网点等办理外币业务时,根据每笔交易记账日汇率转换成人民币后记入人民币账户。乙方同意承担因此可能产生的汇兑风险、损失和相关机构收取的跨境交易费、货币转换费等费用。本信用卡不接受外币存入或转入交易(退货、退税交易除外)。

  十一、信用卡发生遗失、被盗、灭失、遭他人占用等情形的,乙方应立即通过甲方客户服务电话等渠道办理挂失,挂失经甲方确认后即时生效,生效后不能撤销;挂失后如需补办新卡,乙方可按照甲方规定办理补卡手续。乙方对挂失生效后发生的非乙方所为而产生的损失不再由乙方承担,但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的债务和损失除外:乙方办妥挂失手续前发生的交易、乙方有欺诈或其他不诚实行为、乙方拒绝或不配合甲方调查,遗失或被窃信用卡无持卡人签名。电子现金账户发生的所有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补卡时,补发的新卡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为0。

十二、乙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和信息如有变更或失效的,应立即联系甲方予以变更。乙方在申请表中填写的通信地址及方式为甲乙双方所同意,任何通知只要发往以上地址,均视为送达。乙方如发生工作单位、通信地址、电话、电子邮箱、身份证件号码等个人信息变更时,应及时与甲方联系并办理个人信息变更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风险、损失和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十三、乙方经甲方许可办理信用卡分期付款、积分交易和兑换、电子现金业务或其他业务,须遵守甲方另行发布的业务规则。

十四、乙方同意接受甲方赠送的各项保险及其他服务。如乙方接受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业务或服务,甲方有权代第三方机构向乙方收取相关费用。

十五、因不可抗力或供电、通讯、网络等非甲方原因导致信用卡不能正常使用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可视情况协助乙方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帮助。对于交易过程中因暂时的网络通讯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错账,甲方有权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进行账务调整处理。

十六、乙方使用信用卡购买的商品或服务均由商户提供,商户承担所有与商品或服务有关的全部责任,甲方仅提供信用卡支付服务,与商户之间没有代理、经销、担保等关系。如乙方使用信用卡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商品或服务,乙方同意遵守甲方有关分期业务的条款与条件。

十七、如乙方涉嫌非法交易或甲方认定的其他风险,甲方在必要时有权随时拒绝处理任何信用卡交易,行使中止或取消乙方使用信用卡的权利。

18、信用卡带有电子现金账户的,电子现金账户不记名、不挂失、不可透支,账户余额上限1000元(含),账户内余额不可提取现金,仅可用于小额脱机消费;交易时不进行密码、签名(含电子签名)、指纹等验证方式校验。凡使用电子现金进行的交易均视为乙方本人交易,甲方不受理因电子现金交易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电子现金账户所发生的全部交易、债务、损失及其他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 信用额度

一、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资信状况核定其信用额度。

二、甲方有权在乙方出现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状况恶化、还款能力下降、预留联系方式失效、资信状况恶化、非正常用卡行为等风险状况时,立即降低或取消乙方的信用额度。

三、乙方可向甲方申请调整信用卡信用额度,甲方有权决定是否接受。

  四、乙方在同一身份证项下的账户共用同一信用额度。

五、乙方主卡申领人为其符合条件的直系亲属申请附属卡的,乙方与其附属卡申领人共享同一信用额度,甲方根据乙方申请为每张附属卡分别核定信用额度,乙方主卡申领人和附属卡申领人全部信用卡可用信用额度之和不得超过核定的总信用额度。

第四条 利息和收费(详见“盛京银行信用卡资费标准表”)

一、乙方领取信用卡后,应按甲方的规定缴纳年费。乙方若申请注销信用卡,甲方对已收取的年费不予退还。

二、乙方因使用信用卡而发生的交易款项、利息和费用等产生的透支金额,由甲方在乙方主卡账户内记收,乙方承担还款责任。

三、乙方附属卡的交易款项、费用、利息等均计入乙方主卡账户。乙方主卡申领人可申请止付、注销其附属卡。

  四、乙方在到期还款日(含)前按对账单所列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其当期对账单上本期发生的除预借现金以外的其他透支金额,享受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期间的免息待遇;乙方在到期还款日(含)前未能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甲方将自记账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乙方利息至清偿日止,按月计收复利并从乙方账户中扣除,利率标准如有变动另行公告。

  五、乙方以信用卡预借现金时,须支付手续费,且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甲方自交易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至清偿日止,并按月计收复利,利率标准如有变动另行公告。

  六、乙方如未于每月到期还款日前还清当期最低还款额,除应按约定支付循环信用利息外,还应支付违约金。

  七、乙方超过信用额度用卡,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

  八、甲方对乙方信用卡内的溢缴款不计付利息,若乙方取回卡内溢缴款,乙方需承担溢缴款取回手续费(电子现金账户不计付利息)。如溢缴款计付利息方式发生变动,将另行公告。

  九、乙方可免费向甲方索取最近六个月的对账单,索取六个月以上的对账单需支付补制对账单手续费。

  十、乙方有权在到期还款日前要求对不符的账务进行查对,或请求甲方向收单机构调阅签购单或退款单,若调查结果证明交易确属乙方所为,乙方需支付调阅签购单手续费。

  十一、信用卡正式挂失后,乙方需支付挂失手续费、补发新卡工本费。甲方将卡片寄送给乙方,电子现金不可办理挂失。补卡时,补发的新卡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为0。

  十二、信用卡损坏时,乙方可向甲方申请补发新卡,乙方需支付补发新卡工本费,补卡时,补发的新卡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为0。

  十三、乙方应按甲方公布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详见盛京银行信用卡资费标准表)承担各类费用;甲方费用项目和标准调整生效后,乙方即应按照新的项目和标准承担各类费用。

第五条 对账和还款

一、甲方每月向乙方于指定的日期(账单日)发送纸质或电子对账单,但若当月内没有任何交易或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乙方若在到期还款日前未向甲方提出异议,则视同其已认可全部交易。

二、乙方应核实对账单内容,若乙方对账单内容有疑义,应在到期还款日之前要求甲方核实,同时应说明理由并按甲方要求提供证明文件协助甲方核实,甲方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核实情况予以回复。若乙方在到期还款日之前未对账单提出异议,则视同乙方已收到对账单并认可全部交易乙方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否认交易款项。对已提出疑义的交易,乙方仍应按期偿还对账单所列应还款额。经查证,如不应由乙方承担责任的,甲方负责将有关交易款项退回(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乙方与商户或其他机构发生交易纠纷由双方自行解决,乙方不得以纠纷为由拒绝偿还欠款。

  三、甲方不对乙方信用卡电子现金账户的交易列入对账单(信用卡主账户向电子现金账户充值除外)。

四、乙方账单所列明的款项,在账户未逾期状况下其偿还顺序依次为上期欠款金额、本期利息、本期费用、本期透支取现款、本期透支消费款等。逾期1~90日(含)的,按照先利息或各项费用、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冲还;逾期91日(含)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各项费用或利息的顺序进行冲还。

五、乙方可以选择以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

六、最低还款额为:信用额度内消费款的百分之十,加上预借现金交易额的百分之百,加上前期所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加上超过信用额度使用的全部消费款,加上所有费用和利息。( 所有费用指:年费、预借现金手续费、挂失补发手续费、违约金、调阅签账单手续费、损坏换卡手续费等费用)

  七、乙方可以人民币现金或转账方式偿还信用卡欠款。乙方若选择自动转账还款方式,甲方有权于约定日期从乙方指定账户中按约定金额扣款,转入其信用卡账户以清偿欠款。如在甲方扣款时,乙方指定的自动转账还款账户余额不足以缴清乙方应还款金额的,乙方需缴纳透支利息及违约金。

  八、乙方若未依约还款或有违规、欺诈行为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有权通过公告、信函、司法等方式向乙方催收,有权委托催收机构向乙方催收,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在甲方开立的任何账户上扣收,有权行使担保权利等,因此而产生的损失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有效期

一、信用卡卡片的有效使用期限最长为5年(乙方个人卡片实际有效期限以卡片表面记载为准),逾期自动失效,但乙方在该信用卡项下所有产生的全部债务有效存续,债权债务关系不变。卡片到期,甲方将为乙方换发新卡,原信用卡项下的全部债务将自动转移到新卡片项下。若乙方不愿继续持有信用卡,不愿换领新卡,应至少于卡片到期前一个月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甲方,否则,甲方视为乙方自愿到期更换新卡。无论是否换发新卡,甲乙双方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换发新卡而消灭,乙方仍应履行还款义务;换发新卡后,双方不再另行签订合约,本合约自动适应新卡。乙方如开通电子现金账户应至少于卡片到期前一个月通过甲方提供的交易程序将电子现金账户余额确认为0,否则换发的新卡电子现金账户余额将自动为0,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乙方停止用卡,须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甲方办理注销手续,乙方应全额偿还信用卡欠款(乙方对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的卡片申请销户时,需自行选择消费电子现金账户余额或前往甲方营业柜台圈提余额),若乙方注销信用卡主卡,该卡的附属卡须同时注销。甲方对已收的卡片年费不予退还,并保留对该账户在办理完结清销户手续前发生的、非因发卡银行原因而导致的有效交易款项及相应利息、费用的追索权。

  三、乙方违反本合约的规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偿还应付款项,取消乙方用卡资格,并授权受理机构和商户收回信用卡。乙方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第七条 其他

一、甲方有权对本合约及所依据的《盛京银行信用卡章程》、信用卡收费项目及标准、产品权益和服务规则等信用卡相关内容进行调整,按规定公告(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对账单、电子邮件、客户服务电话等方式)后施行,上述调整后内容均适用本合约,无需另行通知乙方。乙方有权在甲方公告期间选择是否继续使用信用卡及相关服务,如乙方不愿接受甲方公告内容的,可在公告施行前向甲方申请变更或终止相关服务,办理相关手续;公告期满,乙方既不申请变更又不终止相关服务的,视为乙方同意相关修改或调整,变更后的内容对甲乙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未尽事宜依据《盛京银行信用卡章程》、业务规定及金融惯例办理。

  三、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约时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乙方在信用卡申请表中填写的现居地址为相关司法文书送达地址。如有异议,双方可另行约定。

  四、乙方已完全知悉并了解《盛京银行信用卡章程》和本合约的各项条款,并自愿遵守本合约的规定。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c6c1931ea48da0116c175f0e7cd184254a351be3.html

《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 doc.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