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政策

发布时间:2022-12-07 13:58:49   来源:文档文库   
字号:
计划生育政策(一)生育调节1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2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实行免费登记服务制度。3双方无子女的公民结婚后,可以自愿安排生育两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1夫妻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经医学鉴定为病残儿,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2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3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二)奖励与社会保障1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延长婚假十五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延长产假六十天,并给予配偶护理假十五天。延长婚、产假期间,享受正常婚、产假待遇。2对计划生育受术者,按规定给予节育假;接受绝育手术确需其配偶护理的,其配偶享受七至十天的护理假。国家工作人员、企业职工在上述假期内,视为全勤。1
3对自201611日起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发给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依法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持证享受以下奖励:(1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日起,到子女十八周岁止,对独生子女父母由双方所在单位每月分别发给不低于十元的奖金;(2独生子女父母,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时分别给予不低于三千元的一次性奖励。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其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给予扶助。在经济补贴、医疗保障、养老保障、应急帮扶、亲情关爱等方面给予照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人口与计划生育救助公益金。其经费来源主要是财政投入和社会捐助,主要用于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不再收养子女的,退休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时的补助。5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优先优惠的,继续享受相关优先优惠:(1农村独生子女在参加本省中考、高考时,给予增加十分的照顾;(2对独生子女入托儿所、幼儿园、上小学、就医住院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3对六十岁以上的独生子女父母,在就医、养老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2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c8b13734d2d233d4b14e852458fb770bf78a3bb3.html

《计划生育政策.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