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承担的相关法律规定

发布时间:2018-06-27 02:26:46   来源:文档文库   
字号: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承担的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现行《婚姻法》对夫妻共同债务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

目前,在离婚案件的审理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主要依

据的法律规定来自于两方面: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

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

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

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定情

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

定书、调解书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

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

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二十六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借贷纠纷案中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的认定,

首先应当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作为一个

基本处理原则,即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人名

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同时还有两个

因素需考虑:一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二是该债务有无用

于夫妻共同生活。这两个因素,属于基本原则的例外情形。如果

一方有证据足以证明夫妻双方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或该债务未用

于夫妻共同生活,则该债务可以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

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

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

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应由一方个人财产清偿:①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

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②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

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③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

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人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④其他

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涉及婚姻案件处理分析民事审判实务问

对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举出以一方名义借债的欠条认为形

成夫妻共同债务,对方以自己不清楚或不是用于共同生活为由抗

辩,应如何处理的问题进行了解答。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是:由

人民法院对债务形成的有关事实、性质、举债的用途等综合审查

判决。

《民法通则》口 1法解释的相应规定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人为夫妻共同财产,债

亦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但该解释过于笼统,缺乏实践中的

可操作性。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在实践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对于在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中是否能够援引关于人民法院

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问题,由于

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比此司法解释更相类似、更具权威的规定,笔

者认为,借贷纠纷案件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应当比照上述法律

法规及司法解释适用之。但是,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中,

如何认定债务人配偶的连带责任,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考虑:

0 —方借款从事经营活动的。夫妻一方借款从事经营活动

的,除该借款是从亊个体工商、农村承包经营活动外,其所担负

的债务,都应以一方是否经对方同意,借款一方所从事的经营收

人是否已成为夫妻共同财产为标准来考虑该债务的偿付,另一方

应否承担连带责任。如,夫妻一方为与朋友合伙开办企业向他人

借款,若另一方不知该借款事实,且该合伙企业还未产生效益或

借款的一方将企业收入他用(挥霍人那么,对该债务就不应确定

以夫妻共同财产偿付。

(⑴ 一方借款是否是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

所负债务。对于该类借款,首先应当了解夫妻一方的借款目的是

什么, “为家庭共同生活”有几种情况:如购买家庭生活必需品

(维持生计、解决温饱、药品或住院治疗费用、购买夫妻共同居

住的商品房等;“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应包括:一方为与自己

有赡养义务关系的人的正常生活费用的借款,如为己方的父母

养费用的借款;为履行与己方抚养义务的了女正常生活、学4

所需的借款。

一方的借款是否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去资助与其没有

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对该类借款,应当考虑夫妻间不当借

款权力的行使问题,一方借款未经对方同意,将借款用于资助与

其没奋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以配偶一方是否同意为前提

认定是否属夫妻共同债务。

(七夫妻智力投资之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中-方

借款为上大学、出国留学或为学V 某项技艺等。对这种夫妻智力

投资借款,不能一概而论,应对进行智力投资后夫妻一方或双方

的收益情况而定。比如,一方为另一方出国留学到处筹款,借了

大量债务,离婚时一方并未受益,应视为出国一方的个人债务,

由出国方自己负责偿还。如果一方学习专业技术、技艺后,利用

所学之长赚得的钱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其债务也应属夫妻共同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主要是看所负债务的原因和用途,而

不应只看是以一方还是双方名义负债、对方是否知情等。夫妻双

方结婚前借款筹办结婚用品所欠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受另一方虐待等,无法共同生活而离家出走,出走一方

没有过错的,其为日常生活所需开支及治疗疾病、抚育子女所欠

的债务,亦应属夫妻共同债务。即只要一方或双方为共同生活负

债,同时也用于共同生活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不应以配

偶一方是否同意为前提。

我们不能机械地套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

规定,而应将所借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作为认定的焦点。

《婚姻法》第四十条明文规定: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

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从立法本意可以看出,为夫妻共同生

活所负的债务才需要夫妻共同偿还。“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

,是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特征。因此,适用上述司法解释

的前提条件应当是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即债权人就婚姻关

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主

张权利的,在没有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夫妻双方约定实行分别

财产制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两种例外情形时,才能按夫妻共同债

处理,而不是任何性质的债务都可以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否则,夫妻一方的恶意举债、非法债务或者与第三人串通虚构的

债务,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显然与立法的本意相悖。

《法国民法典》在此问题上就规定得比较详尽: “夫妻各方均

有权单独订立以维持家庭日常生活与教育子女为目的的合同。夫

妻一方依此缔结的债务对另一方具有连带约束力。但是,依据家

庭生活状况,所进行的活动是否有益以及缔结合同的第三人是善

意还是恶意,对明显过分的开支,不发生此种连带责任。以分期

付款方式进行的购买以及借贷,如未经夫妻双方同意,亦不发生

连带责任;但这种购买与借贷数量较少,属于家庭日常之必要,

不在此限。”也就是说,夫妻一方的举债行为,必须是为“维持家

庭曰常生活与教育子女,对方才负有连带清偿责任。

一般来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并主张举债属于夫妻

共同债务,举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即证明其举债用于

夫妻共同生活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c905df830740be1e650e9a83.html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承担的相关法律规定.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