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工程施工合同范本

发布时间:2019-08-22 09:01:55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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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工程名称)消防工程

施工合同

发包人:

承包人:


期:

消防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人(甲方):

  承包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并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双方经协商一致并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范围: 室内外设计图纸、招标文件及招标答疑(补遗)所涉及的一切内容(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淋系统、气体灭火系统、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通风及防排烟系统、防火卷帘、消防事故广播系统等)和为完成本工程所需要的全部工作

1.2 承包方式:承包人以包人工、包材料设备、包安全、包检测、包验收的方式承包本合同承包范围内所列项目。承包人进场材料的规格、品牌,均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且经发包人认可后方能用于施工,否则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责任。

1.3 质量等级:合格且符合国家规范要求及当地消防部门要求,并通过当地消防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第二条 工程期限

2.1 开、竣工日期

2.1.1 开工日期: 日,实际进场开工时间以发包人项目公司工程部书面通知为准。承包人接到发包人通知之日起三日内须进场施工。

竣工日期: ,竣工日期是指完成全部工程安装调试、检测合格,并通过当地消防主管部门验收、备案的日期。消防工程实际竣工时间须在主体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提前10日,每推迟一天罚款人民币10000元。

2.1.2如遇下列情况,经发包人书面授权的工程师代表签证后,工期作相应顺延,并以书面形式确定顺延期限,但不补偿延期费用。

2.1.2.1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重大设计变更,或不属于承包人承包范围但影响承包人施工进度的其它工种重大设计变更;

2.1.2.2 施工期间非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水、停电连续8小时以上的;

2.1.2.3 因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如台风、水灾、自然原因发生的火灾、地震或战争)而影响施工进度的。

2.1.2.4因主体工程竣工滞后造成消防工程无法按约定时间竣工。

2.1.3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损失与赔偿。

2.1.4 在开工前,承包人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惯例报批所有开工事宜及办理相应手续和缴纳有关款项,如有疏忽,一切经济和工期上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2.1.5因承包人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或不合格而导致停工及返工,返工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工期不延长。

2.1.6 本合同签订后5日内,承包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倒排工期节点进度计划(按月),提报发包人审核且严格遵照执行,若连续3个节点均未完成进度计划,发包人按每天壹万元人民币予以罚款(在当期进度款中扣除),视具体情节严重情况,发包人可以无条件解除合同,承包人必须无条件退场,只对已完合格工程量进行结算。

2.2 接收工地:

2.2.1 承包人须于发包人书面通知的日期接收工地,并及时进场施工。

2.3 竣工及验收

2.3.1 当本工程竣工时,承包人须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书叁份,最终工程竣工验收须以当地消防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为准。

2.3.2 竣工后交付使用应有相应手续,如发包人要求部分工程先提交使用,承包人应给予配合,并办理交付手续,提前使用后非承包人责任发生损坏的修理费,由发包人承担。

2.3.3本工程所涉及的全部检测、验收均由承包人负责完成,全部检测、验收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包干总价内,承包人不能以任何理由要求发包人增加此项费用。

第三条 承包方式

3.1本工程采用“总价包干+设计变更”的承包方式,即实行包人工、包材料设备、包安全、包检测、包验收等的总承包方式,按本合同结算方式计算的工程总价款已包含从施工准备到竣工验收备案及保修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总包干价一次性包死,如无设计变更签证(或设计变更签证未超出合同约定调整范围),合同包干总价即为本工程结算价。

3.2按规定由承包人交纳的各项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内,由承包人自行向当地税务部门和其他管理部门交纳。

第四条 合同价款、结算方式

4.1合同包干总价: 元整(人民币大写),¥ 元。施工过程中进度款支付以双方核对的工程预算为准。

4.2合同包干总价编制依据:

4.2.1招标文件、招标补遗;

4.2.2经招标人确认的施工图文件;

4.2.3《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及相关配套文件。

4.2.4招标材料(设备)基准价:材料、设备价按照《 市建设工程材料基准价格信息》 月份信息价,信息价中缺项材料按 年第 季度《 市建设工程材料基准价格信息》,第 季度信息价中缺项材料参考市场价,火灾报警产品按发包人指定品牌及价格(见附表)计算。

所有措施费中仅计取安全文明基本费(其中材料二次搬运费、远途施工增加费、缩短工期增加费、总承包管理费等均不计取);社会保险费及定额测定费不计取由发包人统一办理。

合同包干总价按发包人核定的预算书经优惠后确定,其中“海湾牌”报警设备按发包人指定价格计入包干预算不参与优惠。

4.2.5合同包干总价已充分考虑以下内容:

1)承包人已根据企业定额、施工经验、管理能力、经营状况以及所掌握的市场情况自主确定投标报价,包含了可以承担的承包风险。

2)投标报价保证不影响投标人在施工质量、进度等其它方面的承诺。

3)投标人根据市场行情自行报价,但不得以低于成本的竞争报价。

4)本合同约定的工程总价款包含图纸范围内的全部工程量内容,投标人无论何种原因没有列入单价或总价款中的项目,招标人都没有增加支付的义务,并认为该项目已包含在总承包价款中。本工程竣工结算时,只计算变更部分,不再对预算书、标底价及中标价进行重新核对。

5)发包人不接受承包人任何形式、任何内容的不平衡报价,承包人须对预算书中分部分项工程量出现大的偏差的项目承担责任和作出合理解释,否则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的预算报价予以否定。

6)合同总包干价内包含全部消防工程检测费用,承包人须确保本工程按合同约定时间全部检测合格,并通过消防主管部门验收。由于未能一次性通过检测单位、消防主管部门检测验收而产生的整改、调试及其它相关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4.3工程结算

结算总价=合同包干价+设计变更增减费用,本合同总价款采用施工图预算包干方式确定,合同总价一次包死,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作调整:

4.3.1发包人确认的设计变更。

设计变更增减费用按第五条约定计入结算。

4.3.2双方约定对合同价款的调整:

本工程的材料价格调整按以下条款执行,凡以下条款中未约定的情况均不予调整。

4.3.2.1按合同工期竣工时材料价格调整方法

在合同约定的工期施工期间镀锌钢管各季度均价的算术平均价格升降幅度与招标时采用的基准价相比在±10%以内的(含±10%),结算时不进行调整,仅对超出或低于10%部分的价格进行调整,除镀锌钢管以外的其他材料一律不再调整。

4.3.2.2 由于工期延误的价格调整方法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4.3.2.1条调整时,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中较低的一个进行调整。

4.3.2.3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在施工过程中因政策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4.3.2.1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合同价款不作调整。

4.4结算资料

(l)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在15日内按发包人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书及全部相关结算资料。竣工结算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书、及相关价款变更资料、已付工程款情况。

(2)发包人对竣工结算资料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及时予以修正。

4.5结算时间及支付方式

(l)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全部竣工结算资料后的60天内(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全部竣工结算资料日期为起始计算)完成结算核查。承包人须配合发包人对结算进行核查,并指定具有造价从业资格的专业人员对核查结果进行签字确认。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在约定核查期内完成结算的,视为承包人同意按发包人的核查结果作为最终结算结果。

(2)发包人应在双方完成结算后的30天内,将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确认的竣工结算价有异议的,承包人应在7天内提出协商意见,否则视为承包人已同意发包核定的结算价格。

4)发包人可根据自身资金状况选择采用现金或抵押等方式支付工程结算款。

第五条 设计变更

5.1 承包人对原设计进行变更时,须经发包人同意,如超过原设计标准和规模的,应经原设计单位和规划审查部门批准,以取得相应的图纸资料和追加投资。

5.2 发包人对原设计进行变更,在取得原设计单位和规划审查部门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和提交有关图纸资料。

5.3设计变更

本工程的设计变更是指在合同签订后,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在此之前的发包人提交给承包人的所有变更均为原设计的一部分,已包含在合同包干价内。施工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后,在双方协商时间内,承包人按下列方法提出变更价格,送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

5.3.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优惠后计算变更合同价款;

5.3.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情况的价格,可以此作为基础优惠后计算变更合同价款;

5.3.3合同中没有适用和类似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送发包人批准后执行。

变更价格按照《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及相关文件进行计算。材料价格:镀锌钢管在变更项目施工期间各季度均价的算术平均价格升降幅度与招标时采用的基准价相比在±10%以内的(含±10%)按基准价进行计算,超过±10%时仅对超出或低于±10%部分的价格进行调整,除镀锌钢管以外的全部材料(含火灾报警设备)按招标时采用的基准价计算,基准价和招标预算书中缺项材料价格按双方确认的市场价计取(其中缺项的海湾牌火灾报警设备价格按施工同期厂家报价乘以0.12计取)。取费标准:仅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中的基本费、意外伤害保险费;其它全部费用(社会保险费、工程定额测定费、材料二次搬运费、远途施工增加费、缩短工期增加费等等)均不计取;综合税金按3.413%计取,变更价款按10%优惠率下浮,其中火灾报警设备价格不参与优惠下浮。

5.4本工程全部变更签证增减费用按5.3条约定进行计算,且按如下约定进行结算:变更造成的增减总额在合同包干总价的±1%以内(含±1%)结算时不予调整;变更造成的增减总额超出合同包干总价的±1%时,仅将超出±1%的部分价款计入结算。

第六条 材料、设备供应

6.1 乙供材料应提供合格证及国家技术监督部门提供的检测报告,严禁使用无生产许可证厂家生产的产品以及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如材料设备的型号规格更换(包括同档次更换)应先征得发包人的书面认可,未经发包人许可,发包人有权不予验收并有权要求承包人退货,由此导致的各项损失由承包人负责,其中主材发包人指定品牌的材料、设备(发包人指定品牌见后附表),承包人须按指定品牌采购,未经发包人许可不得擅自更换。

第七条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7.1 协议条款:包括经甲、乙双方认可的协议条款。

7.2 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

7.3施工图纸以及经发包人确认的材料明细表。

7.4 适于本工程之有关国家现行标准、规范和其它有关技术资料、技术 要求。以上各文件必须一并参阅互为补充,不能作单一解释及其真正含义。

7.5 以上各文件作为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 图纸

8.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承包范围施工图纸肆套(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竣工图纸两套)。承包人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承包人自行购买。施工过程中如有任何设计变更,发包人将发给承包人相同份数设计变更图纸或变更通知书。若承包人需要超过此数目的图纸则由承包人负责相应的费用。

8.2承包人发现图纸和施工规范之内或相互之间有矛盾或差错,须立刻以书面通知发包人,说明问题所在,否则,承包人承担相关费用,发包人须在收到承包人书面通知后七天内给予书面批示。

8.3 承包人应在竣工时向发包人提交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竣工资料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由承包人报送当地消防主管部门),否则发包人不予结算工程款。上述资料应分系统按规定完整后汇总装订,并用硬质档案盒装入送交发包人。

第九条 发包人驻工地代表

9.1 发包人任命驻工地代表 ,职务为工程部经理,负责和处理施工现场的日常事务,监督和检查施工工程进度和质量以及其它工作。

9.2 发包人代表按合同规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通知,并履行其它约定义务。

9.3 发包人代表应及时签证承包人按合约提出的要求、请示和通知,并及时作出处理。

9.4 发包人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人员担任监理工程师,并通知承包人。

9.5 发包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易人,发包人应提前七天通知承包人。

第十条 承包人驻工地代表

10.1 承包人任命项目经理 负责现场施工的一切工作,处理施工现场的日常事务。

10.2 承包人代表应按合同约定和发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要求和通知及时组织施工,对工程的进度和质量负责。

10.3 承包人代表负责签证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指令、要求和通知,并及时作出处理。

10.4 承包人代表易人,承包人应提前七天通知发包人。

第十一条 施工质量

11.1 本工程为交钥匙工程,承包人应保证所施工工程通过当地主管专业部门验收,并取得消防许可证。

11.2 承包人在开工前十天,结合工程实际,作出切实可行的《施工组织设计》报发包人审批,并严格执行。

11.3 本工程属于大型群体性建筑,所以承包人在工地必须配备满足工程所需的人数及具有相应资质及水平的管理专业人员,并书面报送发包人。

11.4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图纸及国家和施工所在地的有关施工规范、操作规程、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进行施工,遵守施工程序,合理交叉作业,严禁随意蛮干、管理失控。

11.5 本工程各分项工程,要求质量检查覆盖面应达100%,严格做到前道工序不通过验收,后道工序不进行。重要分项分部工程,承包人应组织业主及市质监站有关技术人员检查通过。

11.6 本工程所有隐蔽工程必须经发包人有关工程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签字后并由有关职能部门认可后方能作掩盖、包裹等施工处理,否则发包人有权不予认可。

11.7 本消防工程的全部预埋管线应随土建施工同时进行,消防预埋管线、孔洞的位置尺寸全部由承包人确定,并提前通知主体予以配合,不得对土建施工产生影响,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及时进行预埋(留),造成的二次开凿、修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本工程除消防箱洞口由主体施工单位负责砌筑外,全部消防预留洞口均由承包人负责修补。

11.8 承包人应负责组织图纸会审、质量安全检查及当地政府部门来工地进行的有关检查审理事项。

11.9 承包人在施工中与其它工种发生交叉施工工序时,应服从发包人现场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双方责任

12.1 发包人责任

12.1.1 协调土建承包单位与承包人的关系、划分工作职责范围、组织验收现场机电设备预埋/预留工作、向承包人提供临时设施地点。

12.1.2 合同签订后七天内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图纸,并于施工期间,在不影响工程进度及工期的情况下,提供承包人所需之补充施工图纸及资料。图纸及资料所需时间切合实际进度及完工期,承包人不得在过早时间要求上述图纸及资料。

12.1.3 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份数定为肆套。

12.1.4 参加施工图纸交底与会审,提供相应的会审纪要给承包人。

12.1.5 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审核承包人编制的工程总进度计划、工程进度月报表,及支付承包人工程进度款。

12.1.6 发包人应在现场组织工地管理机构实施管理,监督检查工作质量、进度,负责图纸问题的处理、材料、设备验收、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工程进度付款签证和其它必须的签证。

12.1.7组织对工程竣工验收,并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办理竣工结算。

12.2 承包人责任

12.2.1承包人负责确保整个消防系统通过消防部门验收合格,负责办理政府职能部门规定的一切相关手续。

12.2.2 与土建施工单位配合的相关费用,如:水、电、垂直运输、临时场地等有偿费用由承包人自理。承包人从发包人接用水、电的,承包人所产生的水电费用按照发包人与承包人联合计量的结果,由各承包人按月向发包人交纳,水电用量=实际用量+损耗公摊量,总表与各分表之和的误差由各承包方分摊。承包人如有违规用水、用电行为,将被处以罚款。

12.2.3 施工场地内自用的临时设施和水、电管线的搭设。

12.2.4按施工图纸(含有关标准图册),施工总说明、图纸交底会审纪要,设计变更通知单和国家现行的施工的验收规范进行施工,做好自检工作,确保工程质量达到本合同规定的等级标准,并确保合同工期。

12.2.5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图纸后应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认真阅读,及时将发现的设计错误以及理解不透的问题以书面形式提交发包人代表转交设计单位处理。

12.2.6按施工安全规范的规定采取预防事故的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和第三者的安全。

12.2.7做好施工原始记录、隐蔽工程记录、设备试车记录、工艺管道试验记录,汇集施工技术资料等作为竣工验收后移交发包人。

12.2.8文明施工:做好施工组织及管理,维持现场清洁,道路畅通,器材的堆放整齐,并及时清除垃圾和不用的临时设施,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管理达到郑州市安全文明工地标准。

12.2.9承包人驻工地代表为承包人授权签证人员,其签证视为有效文件。

12.2.10在保修期间内,发现有质量问题,负责免费修复。

12.2.11凡施工中因承包人原因导致一切安全事故,均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12.2.12在施工中,因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停工、返工等造成的损失,应由承包人自行负担。

12.2.13已竣工工程未交付使用前,承包人负责已完成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的损坏或丢失,承包人自行负担。

12.2.14服从发包人统一协调管理,积极配合现场其他各施工单位工作,并保证现场其他施工单位成品、半成品不因自己的施工而受到毁损。

12.2.15免费对发包人指定的物业管理人员作好消防工程使用、维保的各项培训及技术交接工作。

12.2.16负责本合同承包范围内各系统的联动调试,调试费用已包含在合同包干总价内。

12.2.17承包方须与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报酬等内容,并严格履行,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对发包方支付的工程款,承包方须优先用于支付工人劳动报酬;若因未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等原因,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每发生一次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2万元违约金,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发包人工程款不到位除外)。

12.2.18合同规定由承包人完成或提供配合的工作(包括合同、会议纪要约定内容以及设计变更执行、安全文明施工、成品保护等),如承包人拒绝完成或不能按发包人指令要求完成,发包人即可安排其他单位完成,所发生的费用从承包人当月工程款中扣除并加扣20%管理费,影响工期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第十三条 系统调试、检测

13.1 在竣工验收之前,当承包人认为本工程各系统已完工时,应先组织系统调试,调试完成检测通过后,方能进行竣工验收。

13.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调试达不到验收要求,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调试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代表在调试后24小时提出修改意见。修改后重新调试,承包人承担修改和重新调试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第十四条 工程保修期和保修金

14.1 工程各系统保修期为24个月,于全部消防工程竣工并通过消防主管部门验收之日起开始。

14.2 其他约定见《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

第十五条 工程款支付

15.1工程预付款

15.1.1预付款的支付:本工程预付款总额为合同总价的10%,承包人须在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及发包人支付预付款前向发包人提供与预付款总额相等的银行保函作为履约担保。发包人自收到承包人履约担保银行保函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

15.1.2预付款的扣回:发包人自支付首笔工程进度款开始,分三次从工程进度款中等额扣回全部预付款。

15.2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从工程实际开工日算起,依据工程进度每两个月支付一次进度款,每次支付已完工程量合同价的70%;全部工程完工通过消防检测且提交全部工程资料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0%;全部工程竣工经消防主管部门验收合格(通过当地消防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出具《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且完成工程结算后付至结算总价的95%,余结算总价的5%为质量保证金。

15.3支付以上款项的同时,承包人须先提供有效的等值发票,发包人凭承包人出具的当地税务机关正式发票以银行转账方式向承包人付款。若承包人不能提供发票,发包人有权拒付工程款。

15.4 保修金:保修金为工程结算总造价的5%,至保修期满后十五天内结算,余款无息返还。

15.5 发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且承包人报送竣工资料并通过监理及发包人工程部审查合格后三个月内办理竣工结算。

15.6每次支付工程进度时,承包人需提前五个工作日向发包人提供各栋号单体经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工程师确认的工程进度报表及已完工程量预算书,经发包人审核后作为支付相应进度款的依据。

第十六条 工程施工临时设施

16.1 工程施工临时设施是指施工中各项配合设施如供水、供电、临时排水、照明、道路、临时办公室、临时宿舍、工地保安及对已完工程之保护设施等。上述临时设施之费用均已包括在承包人现场配合管理费内。当工程结束后承包人须将一切临时设备立刻拆除,场地清理妥当按时交还发包人。

第十七条 工程分包与转包

17.1承包人承接的工程,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分包给第三方,禁止转包。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中途退场。凡出现上述情况,按承包人违约处理,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有权按照20.1标准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违约责任

18.1 因一方不履行合同,而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18.2 承包人责任

18.2.1 因承包人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而致使总体工程质量未能达到合格的,承包人应负责无偿返修,并向发包人承担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

18.2.2 承包人须保证施工进度能够配合现场其他施工单位的正常施工,因承包人施工进度滞后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并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

18.2.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逾期交付,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每逾期一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违约金壹万元。如应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并通过消防主管部门验收的,发包人可给予承包人一定奖励。

18.3发包人责任

18.3.1工程中途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停建、缓建或设计变更造成的停工,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停工、返工、人员的实际损失;

18.3.2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提前使用,由发包人原因造成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

第十九条 合同解除条件

19.1承包人无理停工十天以上,或施工进度滞后达十天,或逾期交付达十天,发包人可书面通知承包人解除合同,并雇用他人继续进行及完成工程,承包人应按本合同价款的20%承担违约金。在工程未竣工验收前,发包人有权不与承包人进行结算。

19.2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全面停工超过三个月,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发包人需支付承包人已进行或完成工程费、为工程而订购之物料费用等给承包人造成的直接损失。

19.3无论任何一方决定解除本合同,承包人必须在五个日历天内退场。每延误一天,按照图纸建筑面积20//平方米的标准承担违约金。如逾期超过十天,发包人可以自行清理场地,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第二十条 其它

20.1因合同履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0.2承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六十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报送合格的结算资料(含竣工验收报告、合同、竣工备案表、结算书、工程量计算书、甲供材料汇总表、设计图纸会审纪要、发包人认可的设计变更及其它相关结算资料),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合格的结算资料后三个月内审核工程结算总价款。

20.3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完成全部资料收集整理工作及各种取证工作,承包人必须在工程验收通过后三日起一个月内完成备案及资料移交工作。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包括监理公司费用在内)均由承包人承担。

20.4本合同履约保证金为合同总价10%,全部工程完工且检测合格后(以检测报告出具日期为准)10日内无息退还。

20.5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正式签署之日起生效,在竣工验收合格及完成竣工决算、发包人支付完毕、承包人将工程交付发包人使用后,除有关保修条款仍然生效外,其它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及甲乙双方结清保修金后,本合同终止。

20.6本合同一式柒份,发包人执伍份、承包人执贰份,双方盖章即行生效。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7组成合同的文件

  1、本合同协议书

  2、招标文件、答疑、招标补遗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5、设计图纸、设计变更

6、工程预算书

7、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

发包人指定主材厂家品牌明细表附件)

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有限公司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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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时间:201176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为保证本工程在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按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双方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责任。

一、免费保修期限:

    本工程系统试运行周期为叁个月,系统试运行正常后进入工程质保期,免费质保期时间为二年;发包人在工程验收并正常运行满二年,20日内向承包人付清工程尾款(工程质保金)。

二、保修范围:

本合同约定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工程项目,由于承包人施工质量缺陷问题和材料设备质量缺陷问题,均属承包人免费保修范围。

由于承包人工程质量问题或材料设备质量缺陷问题造成发包人的全部直接和间接损失,由承包人无条件承担。

三、保修实施: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本工程移交给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公司负责本工程保修期内返修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承包人就工程质量保修向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工程保修款最终由承包人和发包人、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结算。同时,发包人保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就有关工程质量问题追究承包人质量责任的权利。

四、保修的时间性:

1、系统出现故障影响业主正常使用的情况下,承包人承诺在发包人通知后2小时内赶到现场判断故障原因,如现场能完成维修的项目于6小时内完成维修,不能完成的,说明原因并提交完成方案及时间,由物业公司或业主确认。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其他情况下,承包人须在发包人通知后6小时内赶到现场,并于赶到现场之日起二日内完成通知所涉及之保修、维修项目。

4、每个维修项目完成后,经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验收并签字后,方为该维修项目本次维修完毕,所维修项目应保证在六个月内不再出现类似问题。

5、违反以上规定,视为承包人同意由发包人或物业管理公司委派第三方处理,处理结果由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签字认可后即生效,不再经由承包人确认(发包人或物业管理公司将处理情况知会承包人),因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另计取20%的管理费)从承包人保修款中扣除。

6、承包人承诺,无论以上质量缺陷属承包人、发包人或业主责任,在接到发包人或物业管理公司通知后,均遵守上述时间性要求无条件地进行维修,并在维修过程中与物业管理公司及业主共同取证,以判断责任原因,不属承包人责任的,由发包人或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协调责任方向承包人支付材料及人工费用。

五、维修质量的保障措施:

1、每个维修项目完成后要经物业管理公司人员验收签字认可。

  2、维修工作完成后,承包人负责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如维修过程中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则承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3、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发生,发包人有权另行聘请施工单位进行维修,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另计取20%的管理费)和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接到郑州高新科技创业发展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公司返修通知(口头或书面)后拒不到现场处理问题;

2)超过规定的到场时间后4小时仍未赶到现场;

3)超过规定的时间仍未完成有关工程返修任务,且不主动向物业管理公司报告;

4)对同一位置或同一设备经过一次返修仍未彻底解决问题;

4、因承包人责任造成返修、赔偿的,承包人应按照以下标准赔偿发包人直接和间接损失:直接返修加直接赔偿的费用在2000元以下的,按照3倍计算:直接返修加直接赔偿的费用在 2000元以上的,按照 2倍计算。

5、按上述办法计算出的费用总额由发包人书面知会承包人,无需征得承包人书面签收意见即可直接从承包人保修款中扣除。

六、承包人维修安排:

1、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必须委派一名全权代表专职处理本工程的维修工作;如郑州高新科技创业发展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公司认为该代表不能胜任工作,承包人在接通知后2日内予以更换。

2、承包人保修负责人(默认人为项目经理):  

1)电话/手机:

2) 传真:

3) 通讯地址:

3、以上内容若有变动需及时书面知会发包人和物业管理公司,否则无法联系时,视为承包人已收到发包人传达之信息。

4、每次报修,无论维修项目多少,全部维修人员均应一次到位。

5、维修人员应按发包人或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维修程序进行维修,服从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服从业主的监督,文明施工、文明用语,不得与业主发生任何争执,否则每人次承包人支付违约金500元。

七、保修款:

1、从承包人工程结算款中余留5%作为保修款,在承包人已完成全部返修工作后(需物业公司签字认可),保修款在保修时间满二年时结算,发包人在保修延长期满后二十天内将余款(扣除按上述条款所计算出的赔偿费用总额)全额一次性支付给承包人。

2、若发包人或物业管理公司垫付维修费用超出保修款总额,超出部分仍由承包人支付;所有保修款在结算时均不计利息。承包人不愿支付超额部分的,发包人有权由应支付承包人的其他任何费用中扣除,仍不够的,以法律手段追回。

八、其他:

1、承包人同意在免费保修期满后至工程有效寿命年限内,继续提供适当维修服务,并按最优惠价收取费用。

2、本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双方共同签署,在工程有效寿命内一直生效。

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订立时间:201176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c92690e224c52cc58bd63186bceb19e8b8f6ecb7.html

《消防工程施工合同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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