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解读
县商务局
一、电子商务简介及其立法重大意义
1.1电子商务简介
1.1.1.电子商务的概念
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就交易手段而言,必须是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进行交易。包括但不限于现有的因特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
第二,就交易内容而言,以商品或服务为内容。商品交易,不仅包括有形的产品,也包括无形产品,如数字音乐、电子书等信息产品的交易。服务交易,涵盖门类众多,如商务信息服务、生活信息服务、旅游服务、咨询服务、设计服务等。
第三,就交易性质而言,必须是经营活动。所谓经营活动,必须是以营利为目的。不以取得利润为目的的公益活动,自然人偶然利用网络出售二手物品,不属于经营活动。
1.1.2.电子商务模式
电子商务模式随着其应用领域的不断扩大和信息服务方式的不断创新,电子商务的类型也层出不穷,主要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B2B。即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电子商务(Business to Business)。例:阿里巴巴中国、阿里巴巴国际
B2C。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Business to Consumer)。例:天猫、京东、亚马逊
C2C。消费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Consumer to Consumer)。例:淘宝、eBay
O2O。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电子商务(Online to Offline)。例:苏宁易购、盒马鲜生、飞牛网。电商与线下实体零售融合趋势明显,新零售是未来方向。
服务类电商:滴滴出行、共享单车、饿了吗、美团
新媒体运营:主要指的是微信、微博、贴吧、抖音、小红书这些新型媒体上,通过内容或活动,吸引用户关注,最终将新媒体用户转换为产品用户的行为。
【新闻回放】2019年2月12日,苏宁易购董事长张近东在新春团拜会上宣布,苏宁易购正式收购万达百货有限公司下属全部37家百货门店,构建线上线下到店到手全场景的百货零售业态,为用户提供更丰富的数字化、场景化购物体验。
1.1.3.电子商务生态系统
电子商务生态系统主要包括核心层、扩展层、相关层、社会层。其中生态系统的核心层主要是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和基于平台的供货方和需求方。扩展层主要包括与电子商务交易相关的金融支付机构、物流公司、认证、IT企业、营销机构等,它们为电子商务交易提供支撑服务,促进电子商务交易的顺利完成。
在大数据工具的支撑下,客户、商户、产品的交易平台、安全完整的支付体系、快速便捷的物流体系等已经成为构建电商生态圈的必备要素。
1.1.4.未来趋势展望
电子商务在不断的进化中,正朝着移动化、互动体验及个性化等方向发展。智能手机的普及是电子商务增长的主要推动力,由于通信和购物等功能更容易融合到手机上,手机支付变得更容易,阿里巴巴82%的销售额来自移动设备。而社交电商也将扮演一个更重要的角色。
互联网行业红利不会消失,5G是未来3-5年行业变化的趋势。5G标准的落地为万物互联提供了基础性的支撑,而万物互联必然会带来万物智能,从而为广大的传统行业提供更多的发展机遇。
1.2电子商务立法的背景及其重大意义
1.2.1.中国已经成为全球最大的电子商务市场
自1999年电商商业化元年至今,电子商务在中国已经走到了第20个年头。2017年全国电子商务交易总额29.16万亿元,同比增长11.7%;其中,网络零售额7.18万亿元,增长32%。预计2018年全国电子商务交易总额超32.5万亿元,其中,网络零售额9万亿元。同时快递物流、网络支付等相关产业与电子商务互相促进,协同发展。
2011-2018中国电子商务交易总额及增长率
主要电商零售平台交易规模占比
BAT布局生态圈。阿里系、腾讯系、百度系三巨头布局的生态圈有多大?至今没有准确的答案。
分类 | 百度 | 阿里 | 腾讯 |
搜索 | 百度搜索 | 神马搜索 | 搜狗搜索 |
浏览器 | 百度浏览器 | UC浏览器 | QQ浏览器 |
社交 | 百度贴吧 | 新浪微博 | QQ、微信 |
支付 | 百付宝 | 支付宝 | 微信支付 |
理财 | 百度理财 | 余额宝、花呗 | 微信理财通 |
银行 | 百信银行 | 网商银行 | 微众银行 |
商城 | 我买网 | 淘宝、天猫 | 京东商城 |
物流 | 百度外卖 | 菜鸟物流 | 京东物流 |
地图 | 百度地图 | 高德地图 | 腾讯地图 |
旅游 | 携程、去哪儿 | 飞猪 | 同程旅行 |
视频 | 爱奇艺 | 优酷土豆 | 腾讯视频 |
云 | 百度云 | 阿里云 | 腾讯云 |
注:控股方式:自有、全资收购、战略入股。
腾讯生态系统的核心是微信,阿里的核心是天猫。百度的核心是搜索,百度APP正在抢占移动端,这也是百度与今年春节联欢晚会达成独家互动合作,用百度APP抢10亿元红包的原因。
电子商务企业背后不乏国际资本角力与追逐。日本软银孙正义在2000年以2000万美元购入阿里巴巴公司29.2%的股份,目前,软银对阿里巴巴的风险投资赚了约1万倍的收益。马云通过合伙人制,实现对阿里的实际控制。南非米拉德国际控股集团公司现在拥有控股腾讯34%的股份。
1.2.2. 三大因素推动电子商务立法
电子商务迅速发展催生电子商务立法。在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的大背景下,电子商务持续多年保持高速发展,鼓励、支持、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和创新,迫切需要电子商务立法。
电子商务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紧逼电子商务立法。电子商务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在发展过程中,一些矛盾和问题已经凸显,通过电子商务立法规范市场秩序已经迫在眉睫。
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权益迫切需要立法。加强对电子商务消费者的保护力度,需要通过立法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特别是第三方平台的责任义务;同时也要通过立法来保障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权益,为电子商务的良性发展、互动创新奠定制度基础。
1.2.3.立法机关高度重视电子商务立法
由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牵头,商务部等12个部门参加电子商务法起草。历时5年经历了四次审议、三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才最终付诸表决。根据立法法,我国的法律在立法过程中一般是经过三审。电子商务法和其他法律相比很复杂,它的涉及面广,规模大,而且它又是个新生事物,很多事看不准,而且发展日新月异,在这种情况下,在制定过程中比较慎重。
1.2.4.电子商务法是法律制度的全新设计
中国是全球第一个制定《电子商务法》的国家,中国的电子商务引领了世界电子商务的发展,中国的《电子商务法》在世界各国商事立法中堪称史无前例的制度创新。
商务部电子商务和信息化司司长骞芳莉认为,电子商务法是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史上的里程碑,为电子商务由高速度增长迈进高质量发展的新时代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也为全球电子商务和数字经济治理贡献了中国智慧。
二、电子商务法重点内容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于2018年8月31日下午,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电子商务法共有七章89条,针对商家普遍关注的税收问题、舆论反应强烈的大数据杀熟现象、央视焦点访谈曝光的刷单内幕、呼声日益高涨的平台安全责任等,都做了明文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第三章 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第四章 电子商务争议解决
第五章 电子商务促进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解读一:电子商务法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
2.1.1.电子商务法立法目的
《电子商务法》是一部以问题为导向的综合性法律,既是一部监管法,也是一部促进法。电子商务法第一条明示立法宗旨和立法目的:为了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电子商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所谓各方主体,不仅包括经营者、消费者等电子商务活动的直接参与者;还包括虽未直接参与电子商务活动但与电子商务活动会对其权益造成影响的相关主体,如知识产权权利人等。
对电子商务各方主体都平等对待,不是特别保护哪一方。这一点,是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公开宣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显不同。
2.1.2.电子商务法适用范围
电子商务法适用的空间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论行为的主体是中国主体还是外国主体,只要是在境内的电子商务活动,就应该受到本法的规制。
电子商务法适用的调整对象:电子商务。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电子商务法适用的例外规定:电子商务法第二条还规定,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提供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以及文化产品等内容方面的服务,不适用本法。由此可以看出,本次电子商务法更为聚焦基于网络的实物商品与服务交易,上述不适用本法的项目,则需参照各自所属领域的法律法规。
解读二: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一般规定
根据电子商务法第九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非法人组织”、“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这点明确了如淘宝、京东上的代购,朋友圈的微商以及直播平台中卖东西的网红博主等,都可认定为电子商务经营者。
2.2.1.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市场登记义务
电子商务法第十条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2018年12月3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外公布了《关于做好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工作的意见》,在法律法规层面正向鼓励电子商务发展,为合规经营者提供主体登记便利。一是要为合格的店铺店主登记提供便利;二是不用许可的小额交易(如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类)的店主不用登记;三是可利用网络经营场所进行登记;四是线上登记的商户不可进行线下贸易;五是电商平台要积极配合;六是要在显著位置展示营业执照信息;七是各部门要重视和配合登记工作。从《意见》中,可以看出国家已经给出一个积极的信号——对于电商并没有打压和遏制的想法,相反是鼓励以及支持的。但是,网络经营场所登记的营业执照只能是用于网络贸易。
注:根据《物权法》和《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居民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可利用网络经营场所进行登记”为在家开网店的经营者提供了便利。
对于个人网店,除非符合电商法规定的5种例外情形,否则都应当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五种例外情形:
● 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如:卖自家土鸡蛋);
● 个人销售家庭手工业产品(如:卖自己做的窗花剪纸);
● 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如:自己提供的裁剪裤脚服务);
● 零星小额交易活动(目前还没细则规定多少额度算零星小额);
●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
2.2.2.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纳税义务
电子商务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这意味着,以自然人开设网店、从事网络销售工作的实质电商避税福利即将终结,这些店铺固有的价格优势也将随之缩水。但当前一些电商平台的价格优势往往是以质量低、服务差为代价的。未来,随着经营主体的优胜劣汰,最终生存下来的一定是那些经营正规、服务规范的商户,电商商品质量将更有保障,充分竞争也会促进价格保持在合理区间。
电子商务法并不涉及税种、税率等税制要素的调整。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税收规定还是依从其线下民事主体的性质,纳税相关问题仍按照《税收征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2.2.3.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发票提供义务
电子商务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依法出具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2条已经规定,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电子商务经营者也应当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的法定义务。
较之普通的线下经营者,电子发票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意义更大。因为电子商务经营者本身就是在线上运用互联网技术从事交易,很多情况下并不会和消费者进行线下接触,因此纸质发票往往需要另行快递送达,这无形中增加了其运营成本。电子发票的适用使得电子商务经营者能够在线上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同时就出具电子发票,大大降低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运营成本,提高其运营效率。正因如此,本条特意强调了电子发票的法律效力。
2.2.4.在首页显著位置亮证,成为必选项
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第十六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
对于营业执照信息和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或者相关链接标识,公示必须符合以下法定要求:
● 必须在首页上公示;
● 必须在首页的显著位置公示;
● 必须持续地公示。
电商法对许可经营的管理制度进行强调和重申,不涉及行政许可的调整。经营特定商品或服务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现行规定执行。
2.2.5.刷单、刷评价等行为将涉嫌违法
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这意味着,以后刷单、刷评价等行为,不但违反平台规则,也将违法了。
2.2.6.物流破损、快递丢失等运输风险,将由卖家承担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承诺或者与消费者约定的方式、时限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务,并承担商品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但是,消费者另行选择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的除外。以前有关运输纠纷的默认处理方式是,卖家与买家一方作为主体,向承运方发起追责,现在则明确界定了由卖家承担运输风险。
2.2.7.竞争环境更为公平,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受到遏制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二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因其技术优势、用户数量、对相关行业的控制能力以及其他经营者对该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等因素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这对于中小型电商经营者,更具保护意义。
2.2.8、价格标错也算数,契约精神得到彰显
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举个例子,如卖家因设置错误,将价值数千元的电脑标价为一元,只要被拍下付款即有效。
解读三:电子商务法为平台经营者建章立制
电子商务法所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多年的实践证明,在电子商务有关三方主体中,最弱势的是消费者,其次是电商经营者,最强势的是平台经营者,所以《电子商务法》在均衡地保障电子商务这三方主体的合法权益,适当加重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特别是第三方平台的责任义务,适当地加强对电子商务消费者的保护力度。现在这种制度设计是基于我们国家的实践,反映了中国特色,体现了中国智慧。
电子商务法针对平台经营者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的地位和发挥的作用,规定了一系列具体的法律义务
2.3.1.平台内经营者主体身份的管理
平台经营者建构一个网络交易空间,让其他经营者入驻,成为平台内经营者,并且独立开展交易活动。针对这一特点,《电子商务法》第27条要求平台经营者把好入门关,对进入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主体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且定期核验更新。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保护消费者以及与平台内经营者发生交易的相对人。如果因为平台经营者没有把好入门关,导致消费者遭受平台内经营者的侵害,却无法得知其身份,获得其有效联系方式,那么平台经营者应当承担责任。
2.3.2.信息保存和报送
电子商务平台是各种交易发生的场所,一旦当事人因此产生争议,或者平台内经营者的行为侵害消费者的权益或者涉嫌违法,在这种情况下,唯有平台保存各种交易数据信息,才能够帮助还原事情的真相,《电子商务法》第31条要求平台经营者完整保留交易数据信息。这一规定非常好,相当于要求平台经营者在平台内安装“摄像头”,对于解决纠纷,避免扯皮以及监督执法非常有意义。同时,《电子商务法》第28条要求平台经营者必须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进行经营活动的主体信息,向税收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发生的涉税信息。这种信息报送,是平台经营者配合主管部门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责的表现。
2.3.3.维护平台安全稳定
由于巨型的电子商务平台在生活中日益发挥重要作用,甚至对国民经济的稳定运行会产生重大影响,因此《电子商务法》第30条要求平台经营者确保平台安全稳定运行,防范网络犯罪活动,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针对特殊的事件,要建立安全事件应急预案,一旦发生紧急事件要迅速采取措施,并且向有关部门报告。这一要求与平台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的重要作用相适应,也与《网络安全法》的规定相联系。
2.3.4.安全保障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通过建构和开启一个网络交往的空间,供他人来独立开展活动,对此《电子商务法》第38条要求平台经营者对于通过电子商务平台来获取商品或者服务的当事人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在立法的过程中,关于平台经营者不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有过深入的讨论,但立法最后的表述是,平台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也就是说,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要承担与其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所存在的过错相适应的法律责任。
2.3.5.限制平台经营者不滥用其影响力
平台经营者在制定交易规则与服务协议的过程中享有巨大影响力,并且可能会利用自己的影响力,通过交易规则和服务协议,设置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为此,《电子商务法》通过一系列的规则(第32条到第36条),要求平台经营者基于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来确定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内容,并在醒目位置公示,在修改时公开征求意见。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与交易规则,不当限制平台内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特别是不得不正当地限制平台内经营者与其他经营者进行交易(第35条),这一条就是针对现实中屡禁不止的大型平台搞“二选一”,逼迫平台内经营者只与自己独家合作的行为。
解读四: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
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在电子商务法中得到了更为全面具体的保障。电子商务法从平台义务、押金退还等多个维度,给出了明确规定。
2.4.1.针对“大数据杀熟”现象,消费者有权说不
电子商务法第十八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所谓“大数据杀熟”,有人将其定义为互联网经营者利用自己所拥有的用户数据,对老用户实行价格歧视的行为。也就是说:同一件商品或者同一项服务,互联网经营者显示给老用户的价格要高于新用户,并依此获得利润最大化。
例子:通过某旅行服务网站订特定酒店,甲的账号显示只需300元,乙的账号则要380元。相同的房间,不同的价格,这是算法的“功劳”。通过深挖消费者过往消费甚至浏览记录,让算法洞悉消费者偏好,不少互联网平台清晰地知道消费者的“底牌”,于是就有了上述的看人下菜碟。
“大数据杀熟”基于大数据下的购物平台的“千人千面”。购物平台依托巨大的数据库,构建出买家的爱好模型。它能从细分类目中抓取那些特征与买家爱好点匹配的商品,展示在目标客户阅读的网页上,实现精准营销。简而言之,搜索同一商品,展现在不同消费者手机上的推荐商品是不一样的。
2.4.2.隐形搭配等消费深坑,将得到有效遏制
电子商务法第十九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这意味着,买机票被默认搭配保险、订酒店被默认搭配打车券等行为,将难以遁形,消费者会得到显著提示并可选择拒绝。
2.4.3.押金退还等事宜,将更为便捷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一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这意味着,消费者的押金退还,不会再遥遥无期或处处受阻。
2.4.4.更改订单信息等要求,更为方便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四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不得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
这意味着,酒店日期订错被扣全款而不让更改的霸王条款等行为,将会得到有效遏制。
2.4.5.接收快递时,现场验货受到法律保护
电子商务法第五十二条,电子商务当事人可以约定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商品。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为电子商务提供快递物流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并应当符合承诺的服务规范和时限。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在交付商品时,应当提示收货人当面查验;交由他人代收的,应当经收货人同意。
这意味着,买家现场拆包验货,将得到法律保护。
解读五:电子商务的监管和对应的罚则
电子商务法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电子商务发展促进、监督管理等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商务的部门职责划分。
电子商务是各类商品、服务交易在互联网领域的延伸,不但交易领域广泛,交易模式还在不断创新之中,而且还涉及电子合同、网上支付、物流快递、电子认证、数据服务、信息安全等诸多环节。因此,对电子商务的监督管理也涉及多个方面或领域,继而涉及多个政府部门的分工职责。
电子商务法对电子商务部门职责明示如下: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第二十八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违规搭售商品、服务等违反电子商务法行为,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并依据对应罚则进行规范。
● 税务部门:第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八十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由税务部门进行监管,并依据对应罚则进行规范。
● 进出口管理部门:第七十二条规定,国家进出口管理部门应当推进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申报、纳税、检验检疫等环节的综合服务和监管体系建设。
● 知识产权行政部门:第八十四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由有关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处罚。
● 有关主管部门: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三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规定了电子商务数据信息管理、网络安全、押金退还等方面相关主管部门职责。“有关主管部门”在电子商务法中未有具体明示,主要网信、公安、商务等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2018年12月22日召开的全国商务工作会议媒体吹风会透露上,为让广大消费者通过电子商务享受到更多更好的商品和服务,2019年将抓紧研究《电子商务法》相关配套法规,建立健全电子商务标准体系,加快通用基础、运营服务、监督管理等重点领域行业标准的研究制订。
解读六: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
我国的电子商务正处于蓬勃发展的时期,已成为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未来也将在经济转型、扩大内需、促进就业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对于这一具有重要经济意义的新兴行业,促进其持续健康发展是贯穿《电子商务法》整个立法过程的重要目标,并且这一目标也在《电子商务法》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因此,《电子商务法》同时也是一步促进法。
电子商务法对“电子商务促进”设有专章,对电商发展给予制度保障。商务部电子商务和信息化司司长骞芳莉表示:“电子商务法一方面妥善处理平台责任、知识产权和市场秩序等问题,解决了制约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的‘痛点’;另一方面坚持包容审慎的原则,鼓励电子商务创新发展、绿色发展,促进农村电商、跨境电商发展。”
2.6.1. 国家鼓励电子商务创新发展
电子商务法第三条,国家鼓励发展电子商务新业态,创新商业模式,促进电子商务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推进电子商务诚信体系建设,营造有利于电子商务创新发展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电子商务在推动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构建开放型经济方面的重要作用。
鼓励电子商务的创新,一方面要通过政策支持,鼓励创新电子商务的经营内容和经营方式,另一方面也要尽量给予电子商务自由发展的空间,为电子商务的创新破除制度障碍,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充分发挥市场的基础调节作用,尽量利用市场机制解决电子商务领域中存在的问题,实现适度监管与鼓励创新的有机结合。
2.6.2.电子商务被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电子商务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电子商务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科学合理的产业政策,促进电子商务创新发展。同时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推动绿色包装、仓储、运输,促进电子商务绿色发展。
2.6.3.线上线下地位平等、融合发展,是主基调
电子商务法第四条,国家平等对待线上线下商务活动,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采取歧视性的政策措施,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电子商务法第六十七条,国家推动电子商务在国民经济各个领域的应用,支持电子商务与各产业融合发展。
2.6.4.电子商务体系化建设,将得到长足发展
电子商务法第三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条等规定,推动电子商务诚信体系建设,鼓励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建立商品、质量担保机制,加强电子商务标准体系建设,支持开展电子商务信用评价等。
2.6.5.跨境电商便利化水平将提升
电子商务法第七十一条,国家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建立健全适应跨境电子商务特点的海关、税收、进出境检验检疫、支付结算等管理制度,提高跨境电子商务各环节便利化水平,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等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仓储物流、报关、报检等服务。国家支持小型微型企业从事跨境电子商务。
电子商务法第七十二条,国家进出口管理部门应当推进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申报、纳税、检验检疫等环节的综合服务和监管体系建设,优化监管流程,推动实现信息共享、监管互认、执法互助,提高跨境电子商务服务和监管效率。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可以凭电子单证向国家进出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跨境电子商务是指不同国家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交易、进行支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物流送达商品、完成交易的一种国际贸易活动。商务部等相关部门与有关国家积极磋商,逐渐构建双边和多边的跨境电子商务国际合作机制。
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有利于利用“互联网+外贸”实现优进优出,发挥我国制造业大国优势,扩大海外营销渠道,合理增加进口,扩大国内消费,促进企业和外贸转型升级;有利于增加就业,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造新的经济增长点;有利于加快实施共建“一带一路”等国家战略,推动开放性经济发展升级。因此第七十一条对国家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作出了规定。
同时,跨境电子商务涉及《海关法》《对外贸易法》、进出口商品质检等多方面法律的规定,这些法律制度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和政策性,其自成体系,有相对独立的行政管理制度,主要应由专门的法律制度或下位法进行调整,不宜在《电子商务法》中过细规定,因此,第七十二条仅对跨境电子商务涉及的特殊问题进行了概括性、原则性规定。
三、我县电子商务发展现状
近年来,我县通过“省级农村电子商务示范县”的培育和创建,极大地推动了电子商务的普及和应用,电子商务进企业、进农村、进市场、进社区的步伐不断加快。据初步统计,全县网商约6000家,电子商务从业人员两万余人。其中,正常应用电子商务工业企业约1000余家,农业龙头企业及专业合作社160家。2018年全县实现电子商务交易额150.3亿元,同比增长20.2%,其中农业电商交易额21.3亿元。2018年全县电商快递发件量、投递量保持快速增长势头,分别达1062万件、1185万件,同比分别增长29.4%、31.7%。
省级电商示范称号(省商务厅)
● 江苏省农村电子商务示范县:建湖县(2015)
● 江苏省农村电子商务示范镇:高作镇(2016)、恒济镇(2017)
● 江苏省电子商务十强村:建河村(2017)
● 江苏省农村电子商务示范村:陈甲村(2014)、建河村(2015)、恒庆村(2015)、南庄村(2016)、双庆村(2017)、冈北村(2018)、肖荡村(2018)
● 江苏省电子商务示范园区:智慧产业园(2017-2018)
● 江苏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军曼(2017-2018)、几百粒(2015-2016、2017-2018)
主要电商平台与网店
● 平台:中国节能电光源产业网、乡旮旯网、蜻蜓农服、抢新款服装、恒济镇农副产品交易平台(在建)
● 天猫旗舰店:森达官方旗舰店、亚明亚牌家居旗舰店、旋朋亮朵旗舰店、卡贝乐官方旗舰店、茗轩mxmade旗舰店、浩一贝贝旗舰店、西周策定制旗舰店等
● 京东旗舰店:军曼火鸡旗舰店、那美官方旗舰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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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发展县域电子商务的建议
4.1.提升对电子商务重要性的认识。以电子商务法学习宣传为契机,全县上下要进一步提升对发展电子商务重要性、迫切性的认识。电子商务是网络化的新型经济活动,是推动“互联网+”发展的重要力量,是新经济的主要组成部分。电子商务经济以其开放性、全球化、低成本、高效率的优势,广泛渗透到生产、流通、消费及民生等领域,在培育新业态、创造新需求、拓展新市场、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等方面的作用日渐凸显,成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新动能,孕育全球经济合作新机遇。
4.2.做大做强电子商务产业规模。发挥产业特色优势,推动电子商务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支持生产企业依托自身品牌,通过第三方零售平台开设网络旗舰店、专卖店等网络零售终端,有条件的可自建零售平台,开展网络零售、网上订货和洽谈签约等业务。鼓励我县的电商企业转型升级,扩大生产规模,延长产业链。支持乡旮旯网、蜻蜓农服等农产品电商和地产品销售电商平台的发展,带动农副产品上行和地产品销售。发挥“一村一品”、“一镇一业”的引导作用,创新农产品电商销售机制和模式,实现农产品商品化、品牌化、电商化。
4.3.加大新经济招商引资力度。发展新经济是培育新动能的有力抓手,“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电子商务等新兴产业和业态,是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为此,要从思想认识着手,优化机制体制,精选了一批精兵强将新经济招商队伍,专项跟踪对接新经济产业重大项目。里下河物流园区、建冈物流园等服务业集聚区,要大力引进电子商务等新业态项目,同时加快建设物流、快递等配套设施。
4.4.跨境电子商务是新机遇。亚马逊、天猫国际、网易考拉、小红书、唯品会等国内外知名跨境电商企业把宁波作为发展跨境电商的重要基地。京东集团把天津跨境电商保税仓作为覆盖整个华北、东北的中心仓,着力打造北方跨境电商物流基地。江苏省政府出台了南京和无锡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苏政发[2019]7号),积极探索跨境电子商务新模式。我们要鼓励、引导、支持企业发展跨境电子商务,扩大海外营销渠道,促进制造业转型升级和外贸提质增效,不断提升产业国际竞争力,加快构建全面开放新格局。推进海关、检验检疫、海事等查验单位办事机构的设立,扩大与国内知名港口合作,构建河海联运大通道,提升口岸开放功能。
4.5.完善电子商务配套服务体系。周边宿迁京东物流、淮安快递集散中心、盐城电商快递产业园的建设,已对我县物流快递行业发展形成区位挤压。而我县10多家快递企业或自建、或租用厂房,散落在县城周边。建议我县结合闲置厂房清理,加快规划建设快递物流集中区,建立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物流配送体系,增强物流对电子商务发展的支撑保障作用。同时,进一步完善电商产业园配套功能,支持有条件的镇(区、街道)建设电子商务特色园,促进电子商务集聚发展。建立健全县、镇、村三级电商服务网络,鼓励各类村级电商、快递服务网点由“一村多站”向“一站多业”转变。
4.6.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跨部门的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全县电子商务发展,协调解决电子商务发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加强电子商务人才培训,依托塘河讲坛和职校、技校,开展电商理念、基础理论、技能技巧等不同层次的培训,培育电商创富主体。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重点支持培育电子商务单品冠军、区域领先企业,对电商企业网销量大、服务质量好、具有一定辐射带动作用的电商企业大户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和奖励。
2019年12月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c951b760db38376baf1ffc4ffe4733687e21fc8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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