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车险协议(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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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与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

配送合作协议
20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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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送合作协议

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法人代表:址:
话:4008866338
方: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法人代表:
址:市宣武区永安路173话:11185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与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互为战略合作伙伴。双方就配送、服务等方面进行积极合作,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国合同法》及相关条例、制度,本着互惠互利、平等合作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总则
1.1本协议适用于甲方委托乙方在甲方规定的配送区域开展配送平安车险单证包等文件类及车险单证包加急服务类合作。
1.2合作期间,甲乙双方总部需指定一名项目负责人,负责甲乙双方总部接洽及维护工作。
1.3甲乙双方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以下简称“省”)根据本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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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签订合作协议。
1.4甲乙双方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双方总部负责人定期检视合作效果。1.5甲方向乙方免费提供POS机等缴费设备以及正常使用损耗围相应的维修服务,由于乙方自行操作等问题导致POS损毁的,由乙方承担相应损失。双方应办理POS机交接手续。
1.6乙方为甲方提供符合甲方车险服务标准的速递业务服务。1.7甲方须按照约定的日期、结算方式与乙方结算配送费用。
第二条定义:
2.1平安车险:是平安财产保险股份(以下简称“平安公司”)为用户推出的一种的便捷车险购买方式。用户可以通过拨打指定购买车险(商业险以及交强险)。客服专员与用户通过咨询用户信息,用户告知相关信息后,车险公司进行核保,并通过上门收费的方式完成收费,并派送保单。
2.2保单包:配送容涵盖“汽车交强险、商业保险(以下简称‘交强/商业’)投保单、缴款通知书、送单申请、交强/商业险条款、交强险费率浮动告知书、服务手册”
2.3一次配送:指投保单包配送。投递主要的动作:客户签字确认投保单、使用POS机收取保险费、收取客户资料,并按要求给待验车辆提供照相服务。
2.4二次配送:指车险保单包配送。配送容有“交强/商业保单、交/商业发票、交强险标识、交强/商业险条款”。投递动作:仅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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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包递送服务一项,无特殊服务,与邮政EMS标准型业务操作方法一致。
2.5退件原则:通过两次预约投递均未妥投的,当日交回当地平安派件中心,由平安公司重新预约派发投递。
2.6加急服务:指非按照双方约定时间交接的平安保单包的配送业务。资费无区分,均按照7.1中“加急服务”款项执行。2.7平安公司规定的二级、三级、四级机构详见附件。
第三条操作流程介绍
平安项目操作流程图
平安派件中心
邮政速递投递局
平安客户
通过电话预约
次日需投递邮件包的客户
按照双方约定时间前往平安派件点揽收次日应投邮件包
分为一次、二次投递,详见131.4
将邮件包投递给客户并按要求提供收费、照相等服务
填写车险投保单、划卡缴款并签收邮件
于当日下午将次日需要投递的邮件包分类分区进行派发
将退回邮件包及需验车拍照照片于当日揽收邮件时送到平安派件中心
将退回邮件包与客户进行二次电话预约、分类,形成新的派发邮件

第四条合作试点、服务围原则及考核标准
4.1试点围原则:甲乙双方以地域经济环境、业务量发展、硬件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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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基础,协商一致后,选取部分公司进行一期合作试点,定期对合作模式及细则进行调整。试点完毕后进行全域推广。
4.2服务围:乙方仅在甲方各级机构的同城围(按投递城市城区围执行)为甲方提供配送服务。
4.3考核标准:乙方保证试点期间整体配送成功率不低于90%4.3承诺业务比重:试点结束后,甲方承诺与乙方的合作份额不低于甲方所辖二级机构的20%,三级机构的40%,四级机构的50%以上。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5.1甲方应向甲方各分公司充分宣导与乙方的合作协议,引导并促成甲方各分公司与乙方的有效合作。
5.2甲方在有开展合作的城市指定合作负责人,对合作地区的合作协议、日常沟通、定期培训等工作进行总体协调管理。
5.3在甲方与多家配送商合作时,甲方有义务保障配送任务分配的均衡性。甲方为乙方分配配送任务应合理分配,不得仅将偏远地区的配送业务分予乙方。
5.4甲方将免费对乙方管理人员和配送员给予相关业务方面的培训、指导,并提供相关业务要求的书面资料。
5.5甲方有权监督乙方配送情况,并进行跟踪、检查和管理。5.6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业务承接能力及服务质量,并与乙方协商达成一致后,调剂配送件数量。
5.7甲方有权制止和纠正乙方违反甲方有关保险业务要求和管理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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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6.1乙方应在与甲方合作的乙方各分公司的考核评价制度中体现对甲方各地合作围及质量的引导和约束,推动各分公司与甲方开展合作。6.2乙方与甲方合作的各分公司需指定一名项目负责人,负责对甲方有价单证配送业务实施管理。
6.3乙方有义务对甲方的合作信息进行,不得将甲方的服务模式、客户信息等相关资料泄露给甲方同业。
6.4乙方有义务接受甲方对配送业务的跟踪、检查和管理。6.5乙方有义务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将代为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其他相关资料交付甲方。
6.6乙方有义务按照甲方配送服务标准及临时客户服务活动安排,为甲方及甲方客户提供相关服务。
6.7乙方有义务按照甲方要求提供辅助配送工具。
6.8乙方有义务组织相关配送人员接受甲方的培训,并提供场地等培训支持。
6.9乙方有权在甲方授权围从事本合同约定的相关业务。6.10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配送服务费用。
第七条服务价格及账期7.1服务价格:
(单位:元/件)
一次配送
二次配送
加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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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045
7.2结算账期:甲乙双方于次月5日前确认上月结算收入,7日前由乙方开具发票,甲方在收到乙方发票后30个自然日结付邮费。7.3如果甲方迟延付款超过90天,则乙方有权停止向甲方提供任何服务,直至甲方付清全部所欠款项,并交纳邮费总额1‰的违约金。7.4遇邮政特快专递基本资费调整,则本协议项下的服务价格同比例调整。
第八条条款
8.1信息:本协议中所称“信息”是指不为公众所获悉的,由信息披露方按照下述方法向任何第三方披露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操作流程、IT信息、管理诀窍、市场信息、客户、经营策略、财务报告以及数据、模型、样品、草案、技术、方法和其它信息及其有关的构想、概念和技巧。8.2义务:
8.2.1一方应保证采取所有必要的方法对另一方所披露给己方的信息进行,事先未取得另一方的书面同意时不向任何第三方公开、披露。双方均不得在本协议规定的业务目的之外使用信息。
8.2.2一方只能向己方需要获知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双方律师、财务人员、高管人员及因业务运作应当知悉的人员等)披露信息,同时保证接收信息的该人员履行本协议的义务。
8.2.3一方在严守信息时,应给予其如同对自己拥有的具有同样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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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信息所给予的同样程度的注意力,但无论如何不得低于合理注意的程度。
8.2.4双方互负信息的期限是自双方开始接触、洽谈业务时所知悉对方信息时始至双方合作结束后3年止。
8.3例外:一方对于下列信息无须承担本协议规定的义务;8.3.1已进入公共领域的信息;
8.3.2披露时接收方已获知的,或者接收方未违反法律以及双方约定而通过正常渠道获知的信息;8.3.3由一方独自开发获得的信息;
8.3.4对方未限制的第三者的披露或使用权利而披露的信息;8.3.5基于法院、仲裁机构的裁判或政府机关的要求或法律的规定,一方须披露的信息。但是,一方应在获知需要披露该信息之日起5工作日之,书面通知另一方其需要披露之事实。8.3.6一方事前书面同意向另一方向第三方披露的信息。
8.4本协议有效期间或结束时,一方以书面形式要求对方返还或销毁信息时,另一方应当依对方的要求立即返还或销毁包含信息所有书面的或其他有形的信息材料(包括其复制品)
第九条通则
9.1协议双方应具有签署及履行本协议的资格和能力,协议双方不因本协议而产生任何合伙关系。
9.2本协议由中文签署,一式肆份,协议双方各执贰份,每份均被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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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9.3背景技术权利
协议双方保留对各自背景技术中的全部知识产权的独占所有权,任何一方均不得因本协议而享有另一方背景技术中的任何权利、财产所有权或利益。9.4完整协议
本协议将替代双方在此之前就本协议的标的达成的任何口头及书面的协议或其他函件。9.5可分割性
如果主管司法机构裁定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方面不可强制执行,那么,只要这种不可强制执行对本协议项下双方权利不构成重大影响,本协议其余条款将继续有效。9.6责任限制
在任何情况下协议双方对于由本协议引起的任何商业损失,业务中断,商誉损失,或是任何其他间接的,特殊的,偶然的,惩戒性的或相因而产生的损失,一方均无须对另一方负责。9.7不弃权
9.7.1本协议任何一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不应被视为对这些权利的放弃,但一方权利的不行使或延迟行使不得以对另一方履行义务造成不便为前提;
9.7.2任何单独或部分地行使前述权利,不应妨碍将来对这些权利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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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补充协议: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协议双方可根据业务进展情况增加补充条款。经双方签署后的补充协议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与本协议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条反商业贿赂条款
10.1甲乙双方都清楚并愿意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双方都清楚任何形式的贿赂和贪渎行为都将触犯法律,并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10.2甲方或乙方均不得向对方或对方经办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合同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但如该等利益属于行业惯例或通常做法,则须在合同中明示。
10.3甲方严格禁止甲方经办人员的任何商业贿赂行为。甲方经办人发生本条第二款所列示的任何一种行为,都是违反甲方公司制度的,都将受到甲方公司制度和国家法律的惩处。
10.4甲方重提示:甲方反对乙方或乙方经办人员为了本合同之目的与本合同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发生本条款第二条所列示的任何一种行为,该等行为都是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并将受到国家法律的惩处。10.5如因一方或一方经办人违反上述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0.6本条所称“其他相关人员”是指甲乙方经办人以外的与合同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合同经办人的亲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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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1.1除非由于不可抗力和其他方的原因,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执行的行为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对非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给非违约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赔偿非违约方的经济损失。
第十二条不可抗拒力条款
12.1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违反合同约定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可以全部或部分免除赔偿损失责任。但违约方应在5日通知对方,并积极采取措施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12.2当不可抗力消失时,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三条合同终止及相关事宜
13.1在本合同有效期,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合同一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3.1.1违反合同一方业务要求或管理规定,给合同一方造成损失的;13.1.2对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所为的行为涉嫌犯罪的;13.1.3对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13.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的情形。13.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合同即行终止:
13.2.1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或在本合同履约期间,双方签订新的配送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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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2本合同被解除的;
13.2.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13.2.4合同终止事宜:
13.2.5本合同履行期限,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作的,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双方都应在合同终止前履行完各自义务。13.3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前,乙方应将甲方交付的所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客户资料、未配送成功的保单资料)全部退还甲方。解除或终止合同后,乙方不得再以甲方名义从事任何活动。
第十四条合同变更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乙双方可对合同容以书面形式进行变更。第十五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15.1关于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15.2协商不成的,可向合同签署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合同有效期
16.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16.2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需要,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另定补充协议。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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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字:盖章:

乙方:负责人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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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c9b32db67c21af45b307e87101f69e314232fa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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