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行为方式认定中的疑难问题作者:张秦 王小倩来源:《环球市场信息导报》2011年第10期
摘要:随着金融经济的发展,信用卡的申领使用越来越普遍,与此同时引发了诸多有关信用卡的违法犯罪活动,《刑法修正案(五)》的颁布使其得到应有的规范和限制。但司法实践过程中,正确有效地区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与非罪问题以及认定本罪各种行为方式仍有争议与分歧。该文从真实案件入手,着重分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和“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中的理论要点。
关键词:信用卡;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非法持有;身份证明;资信证明
1.问题的提出
A.案件重现
犯罪嫌疑人户某发布办理信用卡的业务广告,欲申办信用卡的客户与其联络,户某为申请人提供伪造的房产证、工作证明等有关资信证明,并雇人陪同申请人以真实身份证件和虚假的资信证明等向各大银行(即发卡人)投递资料申办信用卡。办完相关手续后,户某以中介人身份收取申请人200~2000元不等的办卡费。待信用卡发放邮寄到户某处,户某联系申请人取卡,再收取信用卡额度的15%作为手续费。部分客户将其已经申办好的信用卡置于户某处,请其代为“养卡”,并按月再次支付一定酬劳。
B.难点
检察人员在本案的审查起诉过程当中,就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产生了争议。具体争论焦点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项的规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能否评价为“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
同样的,犯罪嫌疑人行为能否评价为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项所描述的“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2.关于“非法持有”的认定
A.相关争议
非法持有型犯罪在我国刑法中有相关条文规定,多数犯罪对象性质特殊。在这种情况下,“非法持有”的情形是否有所不同,信用卡的持有和对于毒品、枪支、假币等物的持有能否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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