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企业军转干部的维权活动

发布时间:2013-02-05 05:16:33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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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企业军转干部的维权活动

——民主与法制意识的觉醒

几年来,在企业工作和退休了的军队转业干部,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据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的一系列有关政策、法规,以书信和走访等形式,开展信访活动。早在1998年,当时就有少数省市的部分企业军转干部,提出要求落实中发[1998]7号文件的规定,享受相应待遇的问题。几年之后,各地的上访活动就似滚雪球一样,越演越烈,势不可挡,时至今日,已经发展成为全国性的企业军转干部维权活动。对于这样一个特殊群体的上访、维权活动,究竟应如何看待?是少数人挑动起来的无理取闹呢?还是事出有因,反映了这一群体民主与法制意识的觉醒?笔者认为不是前者而是后者。这是因为:

第一、企业军转干部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企业军转干部这一群体,是在军队大批裁减员额的历史时期形成的。在此期间机关和事业单位容纳不下这么多军转干部,面向企业成为转业的主要方向。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个人无条件服从分配,这是一条铁的纪律。大批军队转业干部,根据邓小平同志走中国特色的精兵之路的伟大战略决策,响应党的号召,奉命转业到企业。所以他们转业到企业,是组织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党和政府应为他们负责到底。当时所有的军队转业干部(包括企业军转干部),都是实行行政级别的国家干部,其待遇也大体相同。可是随着企业改革和人事制度的变革,企业军转干部的待遇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在同一时代、同一政策下的军队转业干部,仅仅由于分配的去向不同,待遇相差非常悬殊,这是很不合理的。就以在企业退休的军转干部为例,与转业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军转干部(及地方的同级干部)相比,他们的退休金等收入,仅为同时期、同职级的其他军转干部(及地方同级干部)退休金等收入的1/3—1/2。医疗、住房等待遇也低得多。这是因为企业军转干部享受的是职工待遇(实为工人待遇),而其他军转干部享受的是国家干部待遇。这种待遇上的悬殊差距, 是人为原因所造成的,而不是改革的必然结果。因为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及其办公厅)下发的有关政策文件并没有因改革而废止,而且中发[1998]7号等文件就是在改革过程中下发的。另外,企业军转干部的转业在先,企业改革在后,按照法律的信赖保护原则,中央文件规定的国家干部的待遇,不可无故被剥夺。当时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如能够采取相应措施,抓紧有关政策落实。这种不合理现象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如对企业里的离休干部、两航起义人员、企业办的中小学校的教师,处理得就比较好。2002年之后,虽出台了一些解困文件,一定程度缓解了企业军转干部的困难,但待遇上的悬殊差距仍十分明显,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这种不合理现象的存在,与构建和谐社会极不相称,也有损国家和军队的形象。对此军内外反映强烈,负面效应很大,影响军队建设和社会稳定。

第二、企业军转干部的维权活动具有政策和法律的依据。早在1952年,《政务院财政部第180号令》和1965年国字[1965]333号文件,《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出现役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暂行办法》规定的原则;军队转业人员的待遇以不降低其在军队原来享受之待遇为原则。退出现役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转业到地方后,享受地方同等级别的待遇。1975年之后,根据邓小平同志走中国特色的精兵之路的伟大战略决策,军队开始大批裁减员额,直至200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及其办公厅}下发了30多个有关文件,其中特别是中发{1998}7号《关于1998年和军队裁减员额期间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规范了党和国家在此期间军转安置工作的政策,这些政策的内容大体上可以概括为八个方面:1、安置好军队转业干部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地方政府对军队转业干部要妥善安排。2、军队转业干部均是国家干部,应由人事部门统一管理。3、不降低军队转业干部原来在军队所享受的待遇。4、师团职转业干部是安置工作的重点,暂时不能安排相应职务的,应分别享受当地的地{}、县{}级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5、对军队转业干部应优先安排住房,并参照其原军队职务享受所在单位相应职级干部的住房标准和优惠政策。6军队转业干部享受与其原军队职级相应的地方同职级干部的医疗待遇。7、军队转业干部退休时,所任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职务等级的,按其原军队职务等级相应的地方干部等级办理退休手续,享受相应待遇。8、对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要切实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上述政策规定,对于在此期间的所有军转干部都是适用的,对企业军转干部,国家没有另作规定。2001年中发{2001}3号文件《关于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暂行办法》的发布,才有了一些新的规定,从此政企分开,但这一暂行办法,仅适用于此后的军队转业干部。两个不同时期的暂行办法,适用时限不同,不能混淆。胡锦涛总书记曾在一次全国军转干部安置工作会议上讲过:三代领导集体对军队转业干部的政策没有变我们现行的军队转业安置制度和办法,基本上是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和发展起来的,长期以来这些制度和办法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其中一些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今天乃至今后仍然是管用的,需要继续坚持。这一讲话,印证了上述政策仍然有效,没有过期。随着我国的法制建设的日趋完善,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工作,正逐步走上法制化的轨道。《国防法》第六十一条:国家妥善安置退出现役的军人。《兵役法》、第五十九条:军官退出现役后,由国家妥善安置。《现役军官法》第五十一条:军官退出现役后的安置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这就说明上述中发{1998}7号等中央文件的规定,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依法贯彻执行。所以有人想以企业及人事制度改革,来否定上述政策规定是不对的,这种违背政策和法律的所谓利益调整论,可以休矣!当然改革的大方向必须坚持,没有改革开放,就没有现代化中国的发展,改革开放的伟大成就举世瞩目,不容置疑。但改革也要坚持科学发展观,不能脱离政策和法律的轨道,改革应为人民群众谋福利,不应侵犯群众的利益。建设和谐社会给中国的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

第三、企业军转干部的维权活动应受法律保护。根据宪法第四十一条,公民有建议和申诉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为了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国务院还颁布了《信访条例》。所以企业军转干部的信访活动有法可依,受宪法和法律的保护,而决不是什么少数人挑动起来的无理取闹,这一根本性质必须明确。可是将近八年的维权上访活动,使企业军转干部感受到上访之路漫长而且艰辛,有许多问题值得思考,现就几个涉及到法律的问题提出来商榷:

1 信访活动影响社会稳定吗?现在有一种错误观念,哪里有信访活动,哪里就不稳定。由于稳定压倒一切,因此信访人就成了不稳定因素,不管有理无理,各级都来兴师问罪。还有所谓化钱买稳定的做法,施以小恩小惠,企图息事宁人的。如真是这样何必制定《信访条例》呢?政治民主岂非成了一句空话?为什么企业军转干部的维权活动如此艰难,久拖不决,这可能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吧。如果说信访活动影响社会稳定,也要从源头上找原因,责任不在群众。

2 中发[1998]7号文件与一些《答复口径》、《宣传提纲》,究竟哪个更具有法律效力 ? 前者是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下发的有关军队裁减员额期间转业安置工作的国家顶级文件,后者是一些领导机关针对企业军转干部的信访要求,对下级部门规定的统一答复口径。下位文件(答复口径等)可以不按上位文件(中发[1998]7号等)的精神,另立口径,这是违反法理的一大怪事。在现实生活中,上述国家顶级文件,仅有少数省市全面贯彻执行,大部分省市对企业军转干部的政策落实,置之不顾。而一些人且把这些《答复口径》、《宣传提纲》捧为尚方宝剑,作为现行政策的依据,要求全面贯彻。这是违背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又一大怪事。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这样的怪事、怪现象不知还能持续多久?

3 新的《信访条例》是专门规范信访人行为的吗?2005110日由国务院公布,51日起施行的《信访条例》,第一条就明确规定: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制定本条例。在这一年的实施中,对于规范信访人行为方面,抓得很紧,很有成效,群体上访事件少了。但其它方面则有所不足,如对企业军转干部的信访诉求,不按《条例》规定的时限受理和处理是常有的事;推诿塞责,不答复、不办理的现象相当普遍;对处理信访事项的机关监督力度不够;对侵犯群众利益引发信访事项的行为缺乏责任追究,对一些行政违宪、行政违法的事件,群众上告无门。这样从表面上看比过去平静了,但实际上问题并没有解决,潜在的矛盾不容忽视。人们不禁要问,难道这个《条例》是管下不管上的吗?这样下去能使社会稳定和谐吗?

党的166中全会和今年的两会为全国人民设计了宏伟的蓝图《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十一五将带给全国人民更多的信心、期待和利益。但是经济的现代化,离不开政治的民主化,和谐社会的构建必须以法治来保障。在这伟大的时代,我们期待着企业军转干部问题的妥善解决,一万年太久,只争朝夕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ca755eed856a561252d36f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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