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9-12-27 01:41:55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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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中央和省市关于财务管理的办法和意见,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管理工作按照“主体明确、分级负责;预算管理、严格收支;厉行节约、保障重点的原则实施。

第二章 预算管理

局计划财务科预算编制应遵循“编制合法,内容完整,保障重点,公开透明的原则。

各二级单位、机关各科室应根据工作任务和工作计划及时向财务科提供资料编报下一年度的支出、采购计划和预算,大型会议、培训等专项经费预算,需报具体项目。固定资产购置、房屋维修、车辆维修费、网络建设维护及邮电和报刊订阅等预算草案,由财务科根据经费的需求和可能,初审汇总平衡后提交局领导审定。

第五条 年度预算经批准下达后,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第六条 计财科应当确实履行预决算的编制、报送、信息公开,做到数据真实准确、内容完整、账证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表表相符。

第三章 收入管理

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位各项收入要及时全额缴入市财政专户。单位各项收入应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单位在业务活动中与其它单位或个人发生的一切款项,应该及时开具财务票据、收取款项、登记入帐,不得截留、隐瞒、挪用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八条 所有支出均应纳入预算管理。

第九条 严格执行国家工资和津贴补贴政策。严禁自行扩大发放范围,擅自设立发放项目和自行提高发放标准。人员经费支出由人事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核定标准,经有关部门核准后,报经分管人事和财务领导审核后交局计财科执行。

第十条 公用经费支出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财政部有关开支范围、标准的规定,以年度预算定额标准为依据,实行总额控制,节约使用;原则上当月的票据当月报销

(一)差旅费用

1.报销依据:根据都办发[2014]32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都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2.操作流程:事前审批—出差—报销

3.报销费用附件

(1)公务差旅费审批单:由出差个人填写《公务差旅费审批单》,出差人、科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市外外出按审批权限报批)签字。出差事由必须填写详细、具体,如参加会议必须写明会议名称。

(2)出差旅费报销单:分管领导审核签字。

(3)差旅费支出规定和标准:交通费发票必须按趟次报销,不同趟次不得出现连号情况;同一趟出差报销不得出现不同运输公司的发票。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的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者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凭据报销。

(4)住宿费票据:包括住宿费发票、住宿费结账明细清单(盖章)、公务卡结算刷卡凭证(暂未办理公务卡的请使用信用卡或储蓄卡,偏远乡镇确实未开通POS机刷卡的必须在结账明细清单上说明情况并由旅店方盖章)。

(5)其它相关附件资料:包括会议、培训、考察、调研通知等。

4.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标准及说明:

(1)住宿费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而发生的房租费用。住宿费在标准上限内凭发票据实报销。标准:省内出差的,其他人员住宿费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320元。省外出差的,住宿费标准上限按财政部统一发部的标准执行。

(2)伙食补助费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标准:省外出差的,按财政部统一发布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省内宜都市外出差的,每人每天100元;宜都市内(不同乡镇间)出差的,每人每天50元;若出差人员集中用餐,可按每人每天补助标准内报销餐费,不再报销伙食补助。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可凭收款收据按标准报销伙食补助费;若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在内部食堂安排工作餐的,不得报销伙食补助费。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标准报销,在途期间伙食补助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标准报销。

(3)市内交通费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抵达目的地发生的室内交通费用。标准:省外每人每天80元,省内宜都市外每人每天50元,宜都市内(不同乡镇间)出差每人每天20元包干使用。

出差人员由派出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可凭收款收据按标准报销室内交通费。

4.差旅费报销其他规定:

出差当天往返的,可凭差旅审批单、城市间交通费发票报销当天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出差当天不能往返,发生住宿费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出差人员到边远、农村地区出差、或住在自己家中,预计无法取得住宿发票的,应当在审批单中写明情况并按规定报批后方可报销)

计财科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二)会议费用

1.报销依据:根据都办发[2014]32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都市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及都财行发[2016]7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宜都市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执行。

2.开支标准:

单位:元

3.操作流程:

(1)会议计划。各部门在每年编制部门预算时,填写《会议计划表》,将次年会议计划和预算安排报送办公室汇总,经计划财务科核定后提交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列入下年度会议费预算计划。

(2)会议审批。按计划召开各类会议之前,由主办科室填写《会议审批单》报办公室统一登记管理,经办公室审核,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签批后报相关部门备案后实施。

三类会议由市委或市政府主要领导审批,会期原则上不超过半天,一年召开一次会议;四类会议由局主要负责人审批,晦气原则上不超过半天,并纳入年度会议计划。会议费在部门预算经费中列支。会议优先使用选择单位内部会议室,若单位内部会议室不具备会议条件的必须到政府定点会议场所召开。会议定点场所会议室租金等其他费用应在政府采购控制协议范围内。

(3)会议登记。办公室专人负责建立全局会议报批管理台账,填写《会议登记表》。

(4)费用报销。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劳务费、医药费等。交通费是指用于无固定收入会议代表的往返交通费,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会议费。

4.报销费用附件在会议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1)会议审批单;

(2)会议通知;

(3)参会人员签到表;

(4)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

(5)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6)其它相关附件资料。

(三)培训费用

1、报销依据:根据都办发[2014]32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都市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文件规定执行。

2、培训计划及预算管理: 应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各单位制定的年度培训计划经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会议研究,报经市委组织部审批同意后实施。同时按要求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备案。

费用项目及标准:是指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类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单位:元

3报销费用附件

(1)培训审批单;

(2)培训通知;

(3)参训人员签到表;

(4)资料费用清单;

(5)培训机构出具的的培训费用发票和培训费用原始明细单据;

(6)电子结算单(发票)等凭证(不得以现金方式结算)

(7)其它相关附件资料。

4、讲课费:本系统内人员授课不发讲课费,系统以外人员授课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及相当职级(厅局级)人员每半天不超过2000元,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及相当职级(县处级)人员每半天不超过1000元,其他人员每半天不超过500元。

(四)公务接待费用

1.报销依据:根据都办发[2014]32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都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实施细则》及都财发[2017]1号《关于明确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工作餐及工作误餐标准的通知》文件规定执行。

2.接待标准:严格国内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予接待。接待对象应当按照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除此之外,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按差旅费管理办法中伙食补助费的相关规定,向接待对象收取伙食费,用于顶抵接待单位的接待费支出或接待对象自行与商家结算

接待开支标准(不含酒水)上限为:早餐50/人,中晚餐90元/人(不含酒水)接待对象在10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3.操作流程:

对口接待科室提出申请---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分管领导审批—承办人承办---承办人员结付并报销费用。

4.报销费用附件:

(1)派出单位公函;

(2)公务接待审批单;

(3)公务接待清单;

(4)消费明细单:(《消费明细单》上必须加盖工商户发票专用章,并由经办人员签字)

(5)发票。以公务卡方式结算的,还应提供POS机刷卡小票。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6)其它相关附件资料。

(五)车辆费用

1、租用社会车辆费用。按照都车改组(2016)7号《宜都市党政机关租用社会车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执行。

2、租赁方式:按政府采购确定租车公司,按规范合同签订租车合同,明确租车服务有关具体事项。

3、实行车辆租赁审批制。因公务活动需租用车辆的,应当一事一批,并填写公务活动车辆租赁审批单,报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租赁车辆。

4、操作流程:用车单位申请(填写公务活动车辆租赁审批单)-----办公室审核-----分管领导、局长审批---签订租车合同----填写出差审批单---出车执行任务---办理资金支付。

5、报销费用

(1)政府租车合同;

(2)公务活动车辆租赁审批单;

(3)发票;

(4出差审批单(出差租车)、或会议通知(会议租车)、公务接待函(公务接待租车)等相关凭证。

对于未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车辆租赁公司的费用不予支付。

6、二级单位车辆开支范围:包括车辆燃油费、车辆修理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等。

(1)车辆燃油费:由各车辆单位办公室根据车辆耗油情况实行一车一卡管理。

(2)车辆修理费:车辆需进行修理的,报单位负责人审批,并在定点修理厂修理。

流程:单位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车辆维修单—分管领导审核填字—单位负责人审批-单位-办公室组织实施--申请人员验收并签字—承办人员结付报销费用--票据资料整理归档。

(3)过路过桥费、停车费:按规定开支,据实报销。

(4)报销费用所需凭证附件资料:

1.《车辆维修审批单》

2.维修工程完工验收资料;

3.发票及明细清单(申请人需签字确认);

4.其它相关附件资料。

(六)日常物品购置费用

1.操作流程:日常办公用品由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实行定点采购,大宗物品按规定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2.报销费用所需凭证附件资料:

(1)物品购置清单(承办人员签名确认);

(2)发票;

(3)其它相关附件资料。

第五章 审批管理

第十一条 财务计划审批和报销审批权限。财务计划和报销审批权限是指财务审批事项的最终审定和批准的权限。实行单位领导办公会集中签批、分管机关财务领导和分管业务领导共同审批、财务部门审核。

第十二条 局机关财务审批权限

财务开支计划的审批权限:

(一) 局党组办公会集中审批权限:对计划实施的预算支出专项资金项目,1元以上的公用经费支出,1元以上的工程建设支出及大宗物品采购支出,所有的上级专项项目支出由承办单位填制《经费预算支出集体决策审批表》报经局党组集体研究同意后按程序实施。

(二) 局长、分管机关财务领导、分管业务领导共同单笔金额审批权限:公用经费2000以上10000元以下的预算支出,由承办单位拟定用款请示报分管业务领导、分管财务领导、局长审批后实施。2000元以下的支出,由承办单位报分管财务领导同意后执行。

二、财务报销的审批权限:

(一) 局党组办公会集中审批权限:一次性支出1万元以上的根据“三重一大”集体决策要求由承办单位填写《大额资金使用集体决策事项申报表》,报经局党组集体研究,分管业务领导、分管机关财务领导根据集体研究意见进行审批。报销时由科室负责人认可,财务科审核,经分管领导、分管财务领导、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方可报销。由承办单位按“三重一大”大额资金使用要求向纪检部门报备。

(二) 分管机关财务领导、分管业务领导共同单笔金额审批权限:一次性支出在2000以上1万元以下凭用款请示先后报科室负责人、财务科、分管领导、分管财务领导审核签字报销,超出预算请示的,还需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方可报销。2000元以下报分管财务领导同意签批报销。

十三 局机关财务支出结算报销审批流程:

一、 公用经费支出结算报销审批流程:承办单位申报---计财科初审---分管机关财务领导审核

二、 专项项目支出报销审批流程:承办单位申报---计财科初审---分管业务领导审核----分管机关财务领导审核

三、 二级单位支出报销审核:承办单位申报---计财科初审---二级单位分管领导审核--- 领导审核签批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资金结算中,按照现金管理规定,超出现金支付范围的,须通过国库支付系统银行转账。属于公务卡结算范围的,严格执行公务卡制度;出纳须日清月结,账款相符,确保资金安全。原则上不再存放大量现金,日常的库存现金控制在2000元以内。除单笔500以下的小额零星支出可实行现金支付外,其余均应采用转账支付方式,年度现金支出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全年下达授权支付额度的10%。

费用报销时,应按规定将各种票据依次、分项粘贴在粘贴单上,填清款项用途、大小写金额及填单日期,同时报销的凭证必须有领导审签和经办人签字。对手续不全的报销票据财务人员不予支付。

(一)报销发票(即原始凭证)应具备以下内容:单位名称;填制日期;款项内容(用途)、金额;填制单位发票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或单位公章);经办人员签字。

凡从外单位取得的发票及原始凭证,一般应为正式发票或财政票据,并盖有填制单位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票据填写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挖补,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多联套写凭证,不得拆开填写。对于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应要求提供方予以更正、补充,否则不予报销。

(二)办公费用报销。购买各种办公用品一律由计划财务科统一购买,必须按发票规定的品名、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内容开具发票。若一次性购买办公用品较多,无法在发票中写明,可附上加盖销售单位发票公章的购物清单。发票上未具体写明商品名称或未附清单等一律不予以报销。属于固定资产范围的要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属于政府采购的物品须实行政府采购。若需要大量购买或者印刷各类表册、文件汇编等,由业务科室汇同办公室、财务科实行比价、比货采购。

差旅费报销。 出差人员的差旅费报销,凡没有附住宿发票的不得报销伙食费和交通费(当日来回往返除外,特殊情况需事前审批);外出参加会议、学习、培训等报销必须附主办单位通知文件,并经局领导审批;各类旅行社开具的发票不得作为学习、培训、考察、调研等活动的报销凭据。

招待费报销。公务接待一般由办公室统一安排,经办人员报销招待费时应附正式发票、公函接待审批单、接待清单、菜单等,凡超出审批标准的招待费,不得报销。

水电费、电话费由计划财务科统一管理支付

合同、协议原件一式两份,一份必须作为报销要件的财务支出票据及附件应随同第一次记账凭证装订凭证中;一份视同其他相关资料,由财务登记台账可另行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实行集中报销制度。使用大额资金时,科室需提前将使用额度报财务科,便于财务科准备相应资金,待财务准备好报销资金后再集中支付。特殊情况须经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同意后方能办理。

实行公务卡消费、结算、报销制度。对我局所有公务活动实行公务卡刷卡消费、结算、报销制度。报销时,均要求附有POS机刷卡记录单,财务人员方能受理,否则财务人员将拒绝受理。

章 往来款项管理

第十 按照《会计法》及有关财经法规规定,严禁用未入帐的“白条”顶替库存现金。机关职工公务支出,应使用公务卡结算,一般不得借用现金,特殊情况需借用备用金,经分管财务领导签批后,办理借款手续,借款人应在办事结束后五天内结算清楚,余款返回,前帐不清不得办理第二次借款,财务人员应于每季度末对个人借款进行清收。

借款跨年度时,借款人应和计划财务科核对并写专项说明,经分管财务领导签字后,上报到计划财务科备查。

章 票据及印章管理

第十 收款收据。由票据管理员向财政局申领,建立票证登记簿,按规定程序发出、回收、核销。

二十 财政授权支付凭证由财务人员向财政局领取,并按支付凭证各类登记、保管和填制。

第二十一条 财务专用章必须由出纳人员以外的专人管理,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章 政府采购制度

二十二 按照《宜都市政府采购法》的要求,使用财政资金采购市财政局每年印发的《采购目录》以内及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应当实行政府采购。

二十三 市财政局每年印发的《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是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重要依据。

二十四 局成立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由局计财科牵头,明确专人负责集中采购的组织实施。加强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履约验收,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数量、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

第二十 政府采购流程:各单位提出采购预算申请经会议(局领导)审批通过----计财科审核备案---局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采购---签订合同----组织督促项目实施---组织验收项目决算支付

章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 购置固定资产实行计划审批制度,实行政府采购。

第二十 对固定资产实行登记制度,经办人必须如实提供资产的名称、规格、型号、价值、取得时间、取得方式、使用部门、分布位置、资产使用人等资料,到资产管理人处登记,经签字确认后,方能办理财务报销手续,计划财务科建立固定资产财务帐目。

第二十 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 固定资产执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固定资产调配由局办公室根据各单位工作需要统筹调配,并完善相应手续后交计财科建账管理。资产实行定期清理制度,清理工作由办公室、计划财务科联合进行。清理内容包括帐与帐核对、帐与实物核对(含固定资产系统)

第二十 固定资产需要报废的,由使用部门申请,由资产管理人与财务科进行审核,完成相应的认定后,报财政进行核销。

第十财务管理责任

三十 各单位分别是财务管理的责任主体,要严肃财经纪律,提高财务水平。单位主要负责人对财务管理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财务、分管业务负责人对财务管理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承办单位的负责人和经办人对财务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财务人员对财务工作负审核责任。

  三十一 局各项财务收支都要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要求,对每笔单据报销、资金结算、资产管理、债权债务等逐一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报销凭证或附件不全的报账单据,会计人员有权要求退回纠正、不予报账核算。财务支出票据经办人是财务报销凭证的直接责任人,对财务支出票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准确性、时效性等负直接责任;计划财务科对财务支出票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准确性、时效性等负监管责任。财务人员应严格按照财经法规的要求规范财务行为,做到账款相符,账目清楚,单据完整,手续完备,账簿记录准确,凭证装订整齐、平整,并按规定存放,同时接受市财政局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三十二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二章 附则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cbb4d7864a73f242336c1eb91a37f111f0850d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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