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师范学院学生奖励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20-05-08 03:13:45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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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师范学院学生奖励办法(修订) 

 

第三类 其它集体竞赛奖 

凡参加市级以上文体竞赛活动并取得优异成绩(奖励前三名)的集体,奖励50-200元。 凡参加校级“精品”并取得优异成绩(奖励前三名)的集体,奖励50-200元。 

第十一条 个人奖励 

第一类 综合奖 

(一)十佳青年大学生

1、评选条件

在符合“院优秀学生党员”、“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其中一项个人先进的条件的基础上,在素质全面发展的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突出贡献者。

2、评定程序

每两年评选一次,评定程序为:学生申报--学生评议--系审核后,报学生处,由学院组织专家对候选人进行综合测评。

3、评选名额

全校总名额不超过10名。

4、奖励方式 

评选合格者,学校授予“十佳青年大学生”荣誉称号,发给奖学金500元/人。

(二)“三好”学生

1、评选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

(2)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热爱所学专业。学习成绩优秀。获得二次以上(包括二次)校设一等、二等专业奖学金。

(3)各项达标考试该达标的全都达标,在外语四、六级(音、体、美专科二级,本科三级,其它专业专科三级,本科四级)考试、计算机等级(专科一级,本科二级)考试、普通话过级考试以及体育达标考试中取得优秀成绩的,在同等到条件下,评选优先。

(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课外活动以及社会实践活动。

2、评选程序

(1)学生申报。由符合评选条件的学生,填写“三好学生申报表”,并提供获奖证书及其他相关材料。

(2)学生评议。各系(院)将申报的学生的基本情况及突出表现,在征求所在班级意见基础上,面向全系(院)公示。

(3)系(院)审查。由各系(院)辅导员在分管学生工作系领导的主持下,复核学生申报的真实性,并与班主任(年级主任、导师)协商,按评定比例,提出初步意见,并交系务会讨论,在新学年开学后第二周星期一前交学生处。

(4)学校审批。学生处汇总各系(院)评选结果,进一步审核,并报分管校(院)长审批。

3、评选名额

“三好”学生每学年评选一次,按学生人数的10%评选。

4、奖励方式

对审批合格的,由学院授予"三好学生"荣誉称号,发给纪念奖。

(三)优秀大学毕业生 

1、评选条件

(1)政治思想素质好,在校学习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2)学习刻苦、勤奋,在校学习期间按时修满各项规定学分,每学年平均学分成绩均位列年级前15%以内(跳级学生除外)。

(3)在校学习期间,曾获“优秀学生党员”、“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等其中之任一荣誉称号两次以上的同时,在校学习最后一学年达到“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4)英语、计算机、普通话各项指标考核和统考、统测成绩合格。

(5)教育实习成绩优秀。

2、评选程序

(1)各系(院)在广泛宣传的基础上,由学生本人申请,经系党总支审查,确定初评名单,并公示。

(2)各系(院)评选出的院级优秀毕业生初评名单经学生处复核后,由学校审批。

(3)省级优秀毕业生在校优秀毕业生中产生。各系(院)在评出的校级优秀毕业生的基础上,选拔其中的突出者,按规定名额向学院推荐,由学校审查确定,报省教厅审批。

3、评选比例 

院级优秀毕业生按毕业生人数10%评选。省级优秀毕业生按毕业生人数1%评选。

4、奖励办法

(1)经评选为审定后,授予"校优秀大学毕业生"荣誉称号。

获得院级"优秀大学毕业生"荣誉称号的学生,发给奖学金100元/人。 

获得省级"优秀大学毕业生"荣誉称号的学生,发给奖学金200元/人。

(2)学生被评为优秀大学毕业生后,如违反校纪或有关就业政策,取消其已获得的优秀称号,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大学生综合素质A级证书 

1、评选条件 

政治思想素质好,学业成绩优良,身心健康、无处分记录,曾获校级“优秀学生党员”、“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一次以上,同时满足以下条件5项(含5项)以上的本科生和满足4项(含4项)以上的专科生:

(1)参加学校特长生培养并获特长生称号。

(2)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并获校级以上(含校级)表彰。

(3)参加“挑战杯”等科技竞赛活动并获校级以上(含校级)表彰。

(4)在校级以上(含校级)刊物发表论文1篇或校级以上(含校级)发表文章5篇。

(5)文体活动中获院级二等奖以上。

(6)获国家英语六级(本科)、四级(专科)和计算机二级以上证书。

(7)取得第二学位或第二专业学习并毕业。 

(8)在思想品德方面获学校表彰,如见义勇为、拾金不昧、助人为乐等。

(9)获学生干部3个学分以上。

(10)在其它方面(不含一至九项)有突出事迹或受到较高级别的表彰奖励。

2、评选程序 

(1)本人申请(附有关证明材料)由所在系(院)党、团、学组织审核确认。

(2)由校团委和学生会终审确定。

3、奖励方式

每年“五四”期间,授予“乐山师范学院大学生综合素质A级证书”。 

第二类 学习类 

(一)冒尖生 

1、评选条件

在专业某一方向有较为突出的建树,其建树须经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讲师两人以上认可。

2、评选程序 

(1)学生个人提出申请,并附相关申报材料。 

(2)各系对学生的申请提出初审,并确定推荐教师,由推荐教师对系推荐的冒尖生写出具体推荐意见。

(3)每学年下学期开学一月内,各培养责任单位完成组织申报,公开测评、排序,并将结果报送学生处。

(4)每年12月,学院奖励委员会组织对各系选报的冒尖生进行考核认定。

3、奖励方式 

学院认定的冒尖生,授予"××冒尖生"荣誉称号,发给奖学金2000元/人。

(二)学习综合奖

学习综合奖主要以发放综合奖学金的形式实施奖励。

1、综合奖学金评定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政治活动。

(2)诚实守信、礼貌待人、爱护公共财物,遵守公共秩序,勤俭节约,作风正派,道德品质优良。

(3)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院有关规章制度,敢于向一切不良待业作斗争。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和各项公益劳动,努力完成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

(4)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良。

(5)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认真上好体育课,体育成绩合格。

(6)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律取消基本奖学金评定资格。

受到学院党、团和行政处分的。

留校察看的学生在察看期间内的。

留级后的第一学期。

一学期在自己所选修课程中有一门及一门以上未取得学分者。

2、在校本科学生在二年级学业结束时达不到外语四级考试合格标准(艺体类三级);在校专科学生在第三学期学业结束时达不到三级考试合格标准(艺体类二级)者不能享受一等综合奖学金。

3、凡获得高一级综合奖学金的学生不再享受低一级综合奖学金。

4、综合奖学金的评定以思想品德表现良好为准入条件,以每学期期末学习成绩为评定依据。

5、综合奖学金评定比例及奖励标准

师范生:

(1)一等综合奖学金:各方面表现良好,评定比例原则占班级人数的5%(7下8上原则),奖励金额120元/每生每月。

(2)二等综合奖学金:各方面表现良好,评定比例原则占班级人数的10%(7下8上原则),奖励金额80元/每生每月。

(3)三等综合奖学金:各方面表现良好,评定比例原则占班级人数的30%(7下8上原则),奖励金额50元/每生每月。

(4)基本奖学金:各方面表现良好,均能评定基本奖学金。25元/每生每月。

非师范生:

(1)一等综合奖学金:各方面表现良好,评定比例原则占班级人数的5%(7下8上原则),奖励金额100元/每生每月。

(2)二等综合奖学金:各方面表现良好,评定比例原则占班级人数的15%(7下8上原则),奖励金额50元/每生每月。

(3)基本奖学金:各方面表现良好,均能评定基本奖学金。25元/每生每月。

6、评定程序:综合奖学金一学期评定一次,由各系组织评定,报院学生处审核通过后备案。

(三)特长生 

1、评选条件:学生在完成规定学习任务的基础上,在文学、艺术、体育、科技制作、新闻写作、演播、计算机操作、演讲、实验技术、专业技能、劳动技术等方面有发展潜力,通过进一步培养和训练,形成具有较高水平的技能或素养,获得校级以上(含校级)单位考核认可的学生。

2、评选程序:

(1)学生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获奖证书。

(2)各培养责任单位根据自己负责培养的特长生项目培养计划、组织考核并按积分排序。

(3)学院组织专家进行考核测试,测试成绩进行排序,并计入总分。

(4)每年12月,由团委、艺办汇总审核,报学院领导批准后,确定特长生人选。

3、奖励方式:

对于考核合格的学生,学院授予"××特长生"荣誉称号,发给奖学金100元/人 。

(四)各种单项学习奖 

1、"学习竞赛及学术"奖。

学院对参加全国学习竞赛、科技活动或艺体竞赛获一等奖以及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者,一次性奖励200-1000元。参加全国学习竞赛、科技活动或艺体竞赛获二等奖以及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者,一次性奖励100-800元。参加全国学习竞赛、科技活动或艺体竞赛获三等奖以及在《乐山师院学报》或市、地级刊物上发表论文者,奖励50-400元。

在校期间本科生获得英语六级证书,专科生获得四级证书(限非英语专业学生),奖励奖金50元。

2、“考研”奖 

被通知参加研究生录取复试的学生,凭复试通知书领取奖学金100元/人。正式录取为研究生的学生任录取通知书领取奖学金500元/人。

第三类 其它类 

(一)优秀学生党员 

1、评选条件

(1)中共正式党员。

(2)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仰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不断提高思想认识和政治觉悟,加强党性修养,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3)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成绩优秀,无迟到、早退现象,学年所修课程全部取得学分,班级成绩排名在前20%。

(4)对所学专业能学以致用,不断提高实践操作能力,努力掌握课本以外的科学文化知识,积极参加理论和党的知识学习、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文化创新、社会实践和青年志愿者等活动。

(5)认真完成党组织布置的工作,在学生党员“一帮一”活动中表现优秀;主动承担一定的社会工作,有为集体和同学服务的精神,坚持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

(6)品德高尚,能树立正气,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团结和关心同学,乐于助人,尊敬师长,谦虚谨慎,并能同违法违纪现象作斗争。

(7)关心和支持学院党政工作,模范遵守党纪、国法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学年内没有受到系级以上(含系级)通报批评和违纪处分。

(8)认真参加党组织生活,无缺席情况,并按时缴纳党费。

(9)按要求参加每年的党员民主评议,在群众中威信较高,考评优秀。

(10)综合素质良好,学年内至少获得过一次院级以上(含院级)表彰。

2、评选程序 

(1)由各学生党支部按评选条件进行支部讨论推选。

(2)各党总支对各支部推选人选进行审查后报院党委组织部和学工部。

(3)由院党委组织部和学工部进行审定。

3、评选比例 

评定的学生党员不超过学生党员的5%。 

4、奖励方式

经审定后授予“优秀学生党员”的称号。

(二)优秀学生干部

1、评选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道德品质优良。

(2)热心社会工作,热心为同学服务。积极承担组织交给的工作任务,常规工作、特色工作和突出性工作任务完成出色。

(3)模范遵守校系的各项规章制度,组织观念强,在同学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4)学习成绩优良,学年平均学分成绩在全年级列前20%以内;学年内各项统考、统测或达标考核合格。

2、评选程序

各级干部同学(校、系、班)在组织范围内公开述职,其它程序与三好学生相同。

3、评选比例 

评选比例控制在学生总数的5%以内。 

4、奖励方式

经考核合格后授予"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发给纪念品。

(三)优秀团干部(标兵)

1、评选条件

(1)思想素质较好。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立场坚定,观点正确。大公无私,为人正派,团结同志,以身作则,严于律己,实事求是,积极为同学服务。

(2)工作成绩突出。对团的工作热心,积极主动献计献策,使团组织工作富有成效和新意,积极主动配合其他班团干部做好团学工作,努力完成各级团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

(3)积极参与实践活动。注重综合素质的培养,积极组织和参加社会实践、校园文明和园文化活动,在有较突出的表现。一年来,无受校纪处分纪录。

(4)学习成绩良好。本学年内按规定修满学分,学年获得三等奖学金(含三等)二次,外语、计算机、普通话按要求达标。

2、评选程序及奖励 

(1)由各班团支部按评选条件进行支部讨论,推荐。

(2)各分团委对推荐人选进行审查后报院团委。

3、评选比例

评选的人数不超过团员人数的2%,对荣获"五四红旗分团委(团总支、团支部)(标兵)"称号的集体增加1-2个优秀团干名额。

4、奖励方式 

每年"五四"期间,院团委进行审定后授予"优秀团干部"的称号,突出的授予"优秀团干部标兵"称号,全院总数不超过10名。

(四)优秀团员(标兵)

1、评选条件 

(1)思想素质较好。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立场坚定,观点正确。大公无私,为人正派,团结同志,以身作则,严于律己,实事求是,积极为同学服务。

(2)学习成绩优良。本学年内按规定修满学分,学年获得二等(含二等)以上奖学金二次,外语、计算机、普通话按要求达标。对团的工作热心,积极主动献计献策,使团组织工作富有成效和新意,积极主动配合其他班团干部做好团学工作,努力完成各级团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

(3)积极参加团的各项活动。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校园文化活动,有较突出的表现。一年来,无受校纪处分纪录。

2、评选程序及奖励

(1)由各班团支部按评选条件进行支部讨论,推荐。

(2)各分团委对推荐人选进行审查后报校团委。

3、评选比例 

评选的人数不超过团员人数的3%,荣获"五四红旗分团委(团总支、团支部)(标兵)"称号的集体增加1-3个优秀团员名额。

4、奖励方式 

每年"五四"期间,院团委进行审定后授予"优秀团员"的称号,突出的授予"优秀团员标兵"称号,全院总数不超过10名。

(五)优秀青年志愿者 

1、评选条件 

(1)政治素质较高,有较强的奉献精神、社会责任感和服务意识; 

(2)在青年志愿者活动中,学年累计服务小时达到80小时以上;

(3)在青年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协调、项目实施、活动总结等工作中表现出色。 

2、评定程序

(1)由各团支部按照服务小时数提出推荐名单。

(2)院团委组织评选小组进行审定。

3、评选比例

评定人数不超过学生人数的5%。

4、奖励方式 

每年"五四"期间,授予"优秀青年志愿者"称号。

(六)社会实践优秀学生 

1、评选条件

(1)政治思想素质高,服务意识强,具有奉献精神和吃苦精神。 

(2)在活动中吃苦耐劳,积极主动,撰写社会实践报告等级为"良"及其以上。

(3)社会实践成绩突出、效果显著,受到指导师生、实践单位和活动组织单位的好评。

2、评定程序与奖励 

(1)各分团委组织考核审查推荐。

(2)院团委组织评选小组考评审定。

3、奖励方式:

每年3月、9月中旬,由学院和相关职能部门授予寒假或暑期“社会实践优秀学生”称号。

(七)精神文明先进个人

学院对在精神文明建设中,在见义勇为、拾金不昧、助人为乐、社会实践等方面有突出表现者授予"精神文明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发给奖学金50-800元/人。

(八)各类文体活动优胜奖 

凡参加市级以上文体竞赛活动并取得优异成绩(奖励前三名)的个人,奖励20-50元。凡参加校级"精品"并取得优异成绩(奖励前三名)的个人,奖励20-50元。

第十二条 奖励的记载与资证 

1、         各种个人及集体奖励使用专用审批表;

2、个人审批表装入个人档案,集体所受奖励记入该集体成员的学年鉴定表;

3、发给荣誉证书或奖状;

4、学生获奖情况由各系(院)负责向学生家长通报。

 

第四章 资金管理及奖项调整、增设

 

第十三条 资金管理

用于学生奖励的资金,由学生处按有关规定实行分类管理。学生奖励资金的预算、使用由学生处提出,主管校长批准。奖学金的发放由学生处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奖项调整 

根据实际情况,学生奖项需调整的,由主管部门申报,经校学生奖励设置委员会审定,主管院长批准,可对奖项进行适当调整(含新设、撤消),重大调整要经院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十五条 奖项设置

支持社会团体及个人经学院批准面向在校生设立奖学金,其奖励办法由校奖励设置委员会审定,学生处组织实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于2004年9月制定并实施, 2005年6月修订,校长办公会2005年7月13日讨论通过,由校长于2005年7月14日签发,并经四川省教育厅备案审查。

第十七条 《乐山师范学院学生奖励办法》(乐师院[2004]78号)即行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责成学生处负责本办法的解释。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cc74ccc800d276a20029bd64783e0912a2167cc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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