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个人消费性贷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7-25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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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个人消费性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本行个人消费性贷款业务操作,满足城镇居民个人消费需求,加强市场竞争力,积极推动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消费性贷款,是指本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本人及其家庭购买小额耐用消费品、汽车、住房装修、旅游、医疗、教育以及其他消费用途的人民币担保贷款。

第三条 个人消费性贷款实行审贷分离制度,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具体确定贷款担保方式、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客户的消费用途和还本付息收入来源相匹配的原则; (二)坚持风险可控原则;
(三)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并举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是本行对个人消费性贷款业务管理及操作的具体规定。
第二章 贷款对象、种类和条件
第五条 个人消费性贷款投放对象主要是长期居住在城关镇及其所辖各行政村的住户,包括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
第六条 按贷款的消费用途可分为小额耐用消费品贷款、综合消费贷款以及用于其他消费用途的贷款业务品种。
一、小额耐用消费品贷款是指本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单价在2000元以上(含2000元)、正常使用寿命在二年以上的家庭耐用商品的贷款。如家用电器、电脑、家具、健身器材、卫生洁具、乐器等。
二、综合消费贷款是指本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本人或其家庭用于旅游消费、房屋装修、购车及其他指定消费用途的贷款。
第七条 借款人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县内有固定住所(或生产经营场所)、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二)有正当的职业和稳定经济收入,有充足的还款来源和良好的还款意愿,能按期还本付息;
(三)遵纪守法,无违法行为和无恶意透支(欠款)违约记录、无不良嗜好; (四)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或活期账户,并具有一定的综合回报率;
第三章 贷款申请及受理
第八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应向贷款人提供以下相应资料:
(一)借款人及配偶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结婚证(或村级以上婚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贷款人认可的有权部门出具的借款人和配偶的职业及收入证明或其他偿债能力证明资料;
(三)申请保证贷款的,提供保证人身份证件、户口簿、结婚证(或村级以上婚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请抵(质)押贷款的,提供抵(质)押物权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抵(质)押物清单、有权处分人(或财产共有人)同意抵(质)押的证明;
(五)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客户经理收到借款人申请后,二个工作日内应安排上门调查。对提供资料不全的客户可边调查边收集,提高办贷效率。
第四章 贷款额度、担保方式、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
第十条 本行对个人消费性贷款采取“一次授信、按需使用、循环周转”的方式,授信期内借款人可在授信额度内随借随贷、周转使用,授信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二年。
第十一条 个人消费性贷款额度应根据借款人的合理需求、偿还能力、贷款担保等因素确定。
第十二条 担保方式可采取信用、保证(联保)、抵押和质押等中的一种或多种担保方式结合。对信誉良好、自有资金较为充足的,可发放部分或全部信用贷款(由全体家庭成员签订共同还款承诺)
第十三条 贷款期限。个人消费性贷款期限应根据其用途、还款的资金来源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第十四条 贷款利率。本行对个人消费性贷款利率根据本行制定的贷款利率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还款方式。个人消费性贷款归还利息时,可采取利随本清、按季(月)结息等还息方式;归还本金时,可采取一次还本、分次不定额还本、等额归还本息等方式。其中本行员工贷款期限在一年内(含)的可采取按季(月)结息、到期还本的方式,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必须采取等额归还本息的还款方式。
第五章 调查、审查、审批及贷款发放
第十六条 个人消费性贷款的调查依靠主、协办双人调查,主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调查及分析:

(一)客户信誉状况分析。借款人及家庭成员有无不良信用记录,是否有黄、赌、毒等不良恶习。
(二)消费用途分析
1、贷款用途是否合法,是否符合监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是否符合本行规定。 2、查验购销合同、协议等,必要时要现场勘察交易背景的真实性。 3、购买家居用品的,是否为了本人或家庭使用。

4、对借款人消费意愿的真实性进行调查,对所购商品和消费的价格进行核实。 5、其他本行认为需要调查的内容。
(三)担保分析。保证人是否具备代偿能力;保证人的信誉状况;提供的抵(质)押物风险水平及变现的可能性。
第十七条 个人消费性贷款审批按额度控制原则,额度内由客户部负责人审批。如遇下属情形的需按本行普通贷款流程报批:

(一)未按本行存贷积数挂钩利率要求发放的信贷业务; (二)客户在银行征信系统中有可能对本笔贷款产生较大风险的不良信用记录或五级分类被归为次级及以下的记录;
(三)客户部负责人主办的信贷业务;
(四)本行员工贷款或信贷人员的关系人贷款,关系人包括配偶及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等自身及所投资的企业;
(五)其它原因需上报的授信业务。
第十八条 个人消费性贷款额度内的责任比根据主办客户经理60%,协办客户经理25%部门负责人(支行行长)10%,审查人员5%录入。额度外的责任比按一般普通贷款的责任比录入。
第十九条 个人消费性贷款其他所涉及的收回、贷后及档案管理等事项按本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行为个人消费性贷款的办理提供 “绿色通道”,原则上调查、审查、审批与发放的时间控制在3天以内。
第六章 贷后管理与风险控制
第二十一条 按照**贷后检查管理办法》中有关贷后管理的规定,做好贷款的催收、日常监控、贷后重检、风险预警、五级分类以及不良贷款的管理工作,落实贷后管理责任,加强贷款的总结和分析,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 第二十二条 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借款人未履行到期还款义务或者借款期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提前收回贷款情形的,业务经办人员应及时进行催收,催收不成的及时通过法律程序进行清收。
第七章
第二十三条 本行信贷人员应严格按照本制度及本行其他相关信贷制度的规定办理个人消费性贷款,加强贷后监管、检查,对未按规定办理或未履行应尽职责造成损失的,将依据本行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浙江**股份有限公司制订、解释和修订,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本行信贷管理相关制度执行。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cce59e797b563c1ec5da50e2524de518964bd3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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