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防疫法律法规须知
发布时间:2021-05-01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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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法律法规须知
动 物 防 疫 法 律 法 规 须 知
——动物养殖篇
动物疫病的防控事关养殖业的兴衰,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等法律法规,既是每个养殖者的法定义务,也是保护畜牧业健康发展和养殖者自身利益的需要。
养殖场所具条件。兴办规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须做到:(1)选址要恰当。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及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城镇居民区、人口密集区、其他养殖场及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2)布局要合理。场区周围建围墙;生产、生活、办公区分开;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消毒垫;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应在5米以上或有隔离设施。(3)设施要配齐。要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疫苗冷冻(冷藏)、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和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有相对独立的动物隔离舍。(4)制度要健全。有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制度。(5)开业要申请。建成后要向县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方可开业。否则,将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强制免疫必履行。养殖者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目前,国家规定的畜禽强制免疫病种,猪有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牛、羊有口蹄疫;鸡有禽流感,鸡新城疫;鸭、鹅有禽流感。经过强制免疫的猪牛羊还要佩戴耳标。否则,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引进动物有手续。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需从外地引进动物饲养的,应当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取得备案手续;并按规定进行隔离,隔离期满后方可混群饲养。
种乳动物应检测。种用、乳用动物应当接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定期检测;检测不合格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处理。否则,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还可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档案标识符要求。养殖场应按规定建立养殖档案,否则,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收购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处
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和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场地车辆要消毒。饲养场地应当定期进行消毒。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等在装前卸后应及时清洗、消毒。否则,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出售动物需报检。出售动物前,货主应向当地动物检疫报检点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并取得检疫证明后,方可出售。否则,处动物货值金额10%以上50%以下罚款。
病害动物要处理。饲养过程中出现的病死动物和染疫动物,不得随意抛弃,要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否则,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饲养过程出现的死亡动物和染疫动物,不得出售,否则,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1-5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病害动物要处理。饲养过程中出现的病死动物和染疫动物,不得随意抛弃,要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否则,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饲养过程出现的死亡动物和染疫动物,不得出售,否则,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1-5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检查要配合。要如实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不得阻碍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不得阻碍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否则,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会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民刑责任要承担。违反规定,导致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动物防疫、检疫规定,引发重大动物疫情,或者有引起重大动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或者销售不合格动物及动物产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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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 物 防 疫 法 律 法 规 须 知
——动物屠宰篇
动物产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既是屠宰经营者的法定义务,也是维护屠宰行业合法经营秩序和经营者自身利益的需要。
开办屠场须办证。兴办屠宰场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条件要求,并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方可屠宰经营。否则,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附证佩标方入场。动物入场时,货主要向动物卫生监督所驻场检疫室报验。入场动物必须附有检疫合格证明和畜禽标识,且临床检查健康;从省外调入的,还应提供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的备案申请,以及运输途中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边境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检查后加盖有“监督检查专用章”的检疫合格证明。无畜禽标识的,可单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无检疫证明的,或证物不符的,先处罚后补检,可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10%~50%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1~3倍的罚款。补检时检疫费加倍收取。
屠宰动物受监管。屠宰前,货主应向动物卫生监督所驻场检疫室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方可屠宰。动物屠宰时胴体与头蹄内脏实行同步检疫,经检疫合格后加盖检疫合格验讫印章,取得检疫合格证明,方可出场。未经检疫出场的,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产品货值金额10%以上50%以下罚款。屠宰过程应接受驻场检疫人员的全程监管,屠宰场业主或货主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或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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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害产品禁出场。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货主应当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出售或加工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及动物产品货值金额1-5倍的罚款。
装前卸后应消毒。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装前卸后要消毒。否则,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还可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发现疫情要报告。发现染疫或者疑似染疫动物时,应当立即向驻场检疫人员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应当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的规定。否则,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民刑责任要承担。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导致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引发重大动物疫情,或者有引起重大动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或者销售不合格动物产品,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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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 物 防 疫 法 律 法 规 须 知
——动物诊疗篇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既是动物诊疗机构的法定义务,也是打击和取缔非法动物诊疗活动,切实维护动物诊疗秩序的需要。
动物诊疗需办证。拟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否则,停止其诊疗活动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诊疗场所具条件。⑴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⑵选址符合要求;⑶有独立的出入口;⑷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手术室、药房等设施;⑸具有诊断、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器械设备;⑹具有规定数量的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⑺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消毒、兽药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的诊疗机构,应当具备有手术台、X光机或者B超等器械设备及3名以上执业兽医;不具备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能力的,不得使用“动物医院”的名称。
办证材料应齐全。⑴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⑵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⑶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5)兽医执业师证书原件及复印件;(6)设施设备清单;(7)管理制度文本;(8)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
诊疗活动要规范。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依法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应在诊疗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和公示从业人员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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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情况;应当按照国家兽药管理的规定使用兽药,不得使用假劣兽药和农业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兼营宠物用品、宠物食品、宠物美容等项目的,兼营区域与动物诊疗区域应当分别独立设置;应当使用规范的病历、处方笺,病历、处方笺应当印有动物诊疗机构名称;病历档案应当保存3年以上;安装、使用具有放射性的诊疗设备的,应当依法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发现动物患有或者疑似患有国家规定应当扑杀的疫病时,不得擅自进行治疗;应当按照农业部规定处理病死动物和动物病理组织;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活动;不得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和医疗废弃物,不得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诊疗废水,应当参照《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医疗废弃物;应当配合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流行病学调查和监测工作;应当定期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和相关政策、法规培训;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动物诊疗活动情况向发证机关报告;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应办理变更手续。
违规诊疗要追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及《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视其情节,可给予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报请兽医主管部门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违反规定,造成疫病流行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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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 物 防 疫 法 律 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