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防疫制
发布时间:2021-07-23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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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制度
一、自觉遵守《动物防疫法》 、《畜牧法》、《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防重于治”原 则,预防动物疫病发生,提高养殖效益。
二、养殖场(小区)配备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建设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并依法申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三、养殖场(小区)法人为动物防疫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组织 落实动物防疫各项制度,定期做好场内环境清洁、消毒、灭鼠、灭蝇 等工作,履行动物疫病综合防控职责。
四、提倡自繁自养,商品畜禽实行全进全出或分单元全进全出制 饲养管理。
五、实行封闭性管理,生产区内禁养其他动物。定期对生产区、 栏舍、用具等进行严格消毒。禁止无关人员、动物、车辆随意进出, 对进出人员、车辆要严格消毒。
六、严格按规定做好强制免疫、消毒、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检 疫、调运备案、隔离观察、疫情报告、疫苗使用管理、疫病监测等防 控工作。
七、严格按规定建立和规范填写防疫档案、免疫证(卡) ,加施免 疫标识。各类档案记录应真实、完整、整洁并有相关人员签名。养殖 档案和防疫档案保存时间:商品猪、禽为 2 年,牛为 20 年,羊为
10 年,种畜禽长期保存。
八、接受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管及动物疫控机构和挂牌兽医的 依法监管和抽样监测。
动物免疫制度
一、严格执行政府强制免疫计划和实施方案, 严格按规定做好强制 免疫疫病及其它疫病的免疫工作, 确保免疫密度和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 准。
二、遵守国家关于生物安全管理规定, 使用来自于合法渠道的合格 疫苗产品。
三、严格按规定和疫苗说明书分类保管、储藏、规范管理疫苗。失 效、废弃或残余疫苗以及使用过的疫苗瓶一律按规定无害化处理,不乱 丢弃疫苗及疫苗包装物。
四、落实养殖场(小区)按程序自主实施免疫制度,按需领用国家 免费强制免疫疫苗。领用前,应向当地乡镇(街道)畜牧兽医站报告畜 禽种类、饲养规模、疫苗品种及用量等,经审核后方能领取疫苗。
五、严格按免疫操作规程、免疫程序实施免疫,正确免疫途径、部 位、剂量等,确保有效性。认真做好免疫各环节的消毒工作,防止带毒 或交叉感染。
六、按照国家关于免疫标识管理的规定, 在应当加施标识畜禽的指 定部位加施标识。
七、定期对主要病种进行免疫抗体监测, 落实补免措施, 确保防疫 质量。
八、按规定做好免疫记录、填写免疫证(卡) 。
九、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挂牌兽医的监管。
消毒制度
一、合理选择消毒方法、消毒剂,科学制定消毒计划和程序,严 格按照消毒规程实施消毒,并做好人员防护。
二、生产区出入口设与门同宽,长至少 4 米,深 0.3 米以上的消 毒池,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适时更换池(垫) 水、池(垫)药,保持有效药液容量和浓度。
三、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所有人员必须经更衣、对手 消毒,经过消毒池和消毒室后才能进入生产区。工作服、胶鞋等要专 人使用并定期清洗消毒,不得带出。
四、进入生产区车辆必须彻底消毒,同时应对随车人员、物品进 行严格消毒。
五、定期或适时对圈舍、场地、用具及周围环境(包括污水池、 排粪沟、下水道出口等)进行清扫、冲洗和消毒,必要时带畜禽消毒, 保持清洁卫生。同时要做好饲用器具、诊疗器械等的消毒工作。
六、畜禽周转舍、台、磅称及周围环境每售一批畜禽后大消毒 1 次。圈舍空置 1 周后方可再饲养。
七、畜禽发生一般性疫病或突然死亡时,应立即对所在圈舍进行 局部强化消毒,规范死亡畜禽的消毒及无害化处理。
八、所有生产资料进入生产区都必须严格执行消毒制度。
九、按规定做好本场(小区)消毒记录。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制度
一、对病死或死因不明畜禽,应坚持“五不一处理”原则,即不 宰杀、不食用、不销售、不转运、不乱丢,规范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病死或死因不明畜禽无害化处理应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 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进行,修建与处理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 理设施。
三、病死或死因不明畜禽的无害化处理应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 挂牌兽医监督指导下进行。采取深埋无害化处理的场所应远离人口集 聚区、畜禽养殖场(户) 、水源、泄洪区和交通要道,防止动物疫病传 播。
四、对病死或死因不明畜禽污染的饲料、排泄物、废弃物等,应 喷洒消毒剂后与尸体一并深埋。
五、在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及疫病流行期间要注意个人防护,防止 人畜共患病传染给人。
六、无害化处理结束后,必须彻底对其圈舍、用具、道路等进行 消毒,防止病原传播。
七、当养殖场(小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应服从重大动物疫 病处置决定,对同群或染疫畜禽进行扑杀,对病死、扑杀畜禽和相关 畜禽产品、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八、按规定做好本场(小区)无害化处理记录。
动物疫情报告制度
一、动物疫情实行逐级报告制度。养殖场(小区)业 主是疫情报告第一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及时向当 地乡镇(街道)畜牧兽医站报告本场突发动物疫情,并按
规定按
月上报本场动物发病死亡情况。
二、养殖场(小区)动物疫情报表以书面报告为主, 紧急情况时可电话报告。
三、任何人不得乱报、谎报、漏报、瞒报重大动物疫 情,违者将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处罚。
四、发现重大动物疫病或疑似重大动物疫病(或重点 控制的人畜共患病) ,应立即采取隔离、 控制转运和消毒等 防控措施,同时电话报告当地乡镇(街道)畜牧兽医站, 经其诊断核实为可疑疫情的,在当地动物防疫机构的指导 下,按规定开展先期处置。
五、按规定做好本场(小区)动物疫情记录。
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一、出售或迁移畜禽,应提前向当地乡镇(街道)畜 牧兽医站或其动物检疫申报点申报检疫,并取得合法动物 检疫合格证明。
二、确需引进畜禽,引进前应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 构申报备案。对引进种用乳用动物的,在备案前应按规定 报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审批同意。
三、市外调入畜禽必须来自非疫区,应具有合法检疫 证明等材料(含动物检疫证明、动物调运备案单或乳用、 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等),并须经指定道口动物卫生监督 检查站检查合格并签章。
四、市外引进畜禽到达目的地后, 应在 24 小时内向输 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按规定进行隔离检疫观察。
五、按规定做好本场(小区)动物检疫申报记录。
进出人员管理制度
一、所有与饲养、动物疫病诊疗及防疫监管无关的人 员一律不得进入生产区。确因工作需要进出生产区的,需 经养殖场(小区)负责人批准并严格消毒后方能进入。
二、进出生产区的饲养员、兽医技术人员及防疫监管 人员等都必须依照消毒制度和规范,进行严格消毒方可进 出。
三、场内兽医不得随意外出诊治动物疫病。特殊情况 需要对外进行技术援助支持的,必须经本场负责人批准, 并经严格消毒后才能进出。
四、各养殖栋舍饲养人员不得随意串舍,不得交叉使 用圈舍的用具及设备。
五、任何人不得将本场之外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等带入 场内。
六、按规定做好本场(小区)人员进出及消毒记录。
畜禽隔离观察制度
一、养殖场 (小区)须建立隔离观察舍。 隔离观察舍大小 要满足养殖规模和引进畜禽需要。
二、隔离观察舍在每次使用前后,均应彻底清洗、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