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解读1.doc

发布时间:2020-01-30 01:38:58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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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解读1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解读

经过多年的起草修改,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2005325日以教育部部长令第21号颁布。

我国原有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分别施行于1990年和1995年。此前,高等学校的学生管理制度建设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建国初期至60年代初,是我国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初创时期,学生管理制度的建设,主要侧重在对学生的学籍管理。“文革”时期,我国高校学生管理制度遭到严重破坏。1977年恢复高考制度,学生管理制度需要全面恢复、建立和加强。为此,原教育部于19781213日颁布了《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暂行规定》对学籍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了系统梳理和规范,是我国第一份系统规范高校学生管理的重要文件。通过几年的试行,在进一步充实和完善的基础上,原教育部于1983120日颁布了《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此《办法》是对多年来我国高校学生学籍管理实践的总结,是我国高校学生管理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从某种意义上讲,是我国精英型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的范式。20世纪90年代初,是我国高校学生管理制度初步法制化和全面建设时期。主要标志是:第一,1990120日原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布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7号,以下简称《规定》)。此《规定》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行政规章,也是近年来司法审查高校学生与学校纠纷的重要依据。第二,在这一时期,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有关高校学生管理的配套文件。如,原国家教育委员会于19891117日颁发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试行)》、1990918日颁发的《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19931229日颁发的《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和1995年颁发的《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这些规章制度的颁行,在系统规范高等学校教育教学管理行为,建立和维护高等学校良好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与此同时,15年来教育的外部环境和内部状况发生了重大的历史性变化。首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社会的巨大发展,对教育产生了深刻的影响。第二,近年来教育事业蓬勃发展,高等教育实现了历史性跨越,迈入“大众化”高等教育的历史阶段。目前我国高等教育在学人数超过2000万人,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19%,高校办学规模成倍增长,教学改革不断深化,人才培养模式灵活多样,对高校的学生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第三,学生群体特征也在变化。当代大学生都是1980年后出生的一代,正如中央16号文件所概括的:主流积极、健康、向上,同时独立性、选择性、多样性和差异性日益增强,一些大学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理想信念模糊、诚信意识淡薄和社会责任感、艰苦奋斗精神、团结协作观念缺乏等问题,对他们的教育管理呈现出新特点、新规律。第四,随着国家法律制度的健全与不断完善,公众和大学生自身维权意识的增强,高校学生管理工作面临新的挑战。原有的管理思想、管理模式、管理方法已不适应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因此,对原《规定》的修订是时代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当前依法治教、促进高教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是实现新时期教育培养目标要求的必然选择。

修改《规定》是一项系统而又复杂的制度创新工程。因此,在修改《规定》时,遵循什么样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将决定着修改工作的成败。为此,教育部在学习、调研和反复论证

的基础上,明确并遵循“育人为本,依法建章,规范管理,加强监督”的指导思想和原则,为修改《规定》奠定了坚实基础。

() 育人为本,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学校工作,育人为本。修改《规定》的根本目的和出发点在于最大限度地发挥学校教育功能,以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制度育人等形式,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在于充分体现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管理原则;在于总结和吸收近年来成功的教育教学改革基本经验和借鉴国外先进的教育教学管理经验,并使之制度化,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个性发展营造更加宽松的环境和空间。

() 依法建章,推进管理制度法制化。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确立的基本治国方略。完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是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因此,修改《规定》,应当坚持并遵循“依法治教、依法建章、依法管理”的基本原则。在对具体形式、内容和情形的规定中,充分体现严格依据国家基本法律法规建章立制;充分体现与《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有关上位法的承接性;充分体现出在新形势下对上位法的细化、深化和发展。

() 规范管理,提高管理质量和效益。当前,我国普通高等学校和承担培养研究生任务的科研机构达2000余所,在校生已逾1400万人,办学形式也是多元化。在此形势下,规范管理行为,提高管理质量、水平和效益,尤显重要。因此,在具体规定中,应当明确政府和学校的管理职能,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实行更加注重宏观、间接、法制的宏观管理,给学校以更大的学生管理自主权;应当加强各项制度建设和创新,规范管理的内容和程序。

() 加强监督,完善管理内容和体系。没有监督的管理,将导致管理的无序和无效。学校是公共事业单位,学校的管理权是一种公权,在给予学校充分行使自主权的同时,也要将其纳入被管理者和政府的监督之中。既要维护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管理者的合法权益,又要保护被管理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在规定内容和构建体系时,应当明确规定和规范学生权益救济制度、学校制度的公示和备案制度等。

新《规定》主要修改内容和制度创新点是:

第一,新《规定》体现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原则,强化了高校育人功能和理想信念教育与道德品质规范在高校学生成人成才中的作用。首先在总则中增写了“高等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要求。在总则中还增写了学生要“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的培养目标和要求。在具体规定中增写了学生要“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和“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等道德行为方面的具体要求;增写了鼓励学生为国服务,应征入伍,入伍学生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的政策规定。

第二,新《规定》将近年来教育教学改革的成功经验上升为规章,鼓励和引导高校建立并实施学分制、主辅修制、跨校修读制等新的有利于人才成长的管理制度。如针对近些年一些学校学科交叉渗透培养复合型人才的教学改革经验,针对一些学校校内校际教学资源共享的管理改革经验,增写了“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增写了“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等规定。

第三,新《规定》确立了一系列依法冶校、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新规则。

一是明确了学生权利与义务。新《规定》增加了学生的权利和义务专章,明确了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的6项权利和应当履行的6项义务,为学校和学生增强法律意识、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明确了行为准则。

二是对学生处理和违纪处分标准更加明确清晰。新《规定》取消了法律依据不明确或者行为特征不确定的处分规定,代之以有明确法律依据或者行为特征比较清楚的、易于判断的法律标准、纪律标准、学业标准等。例如取消了作为开除学籍理由的“品行极为恶劣,道德败坏”的规定,增加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学校可开除其学籍等规定。这些规定将有助于减少学校处分行为的随意性,不确定性和不可预见性。

三是对学生违纪处理程序更加规范。新《规定》贯彻正当程序的原则,规定学校作出涉及学生权益的管理行为时,必须遵守权限、条件、时限以及送达等程序义务,如规定“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须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四是确立了学生权益救济制度。学校为维护教学秩序和教育环境,有权对违反校规的学生予以处分。但在实施处分失实或失当的情况下,学生的合法权益就会受到侵害。对此,新《规定》增设了学生对处分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诉权的规定,体现了高校学生管理无救济就无处分的法治思想。如规定“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这些规则对于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这些新的规定也把学校管理的自由裁量权限定在一定的范围之内。

五是取消了与目前国家基本法律不一致的特殊规定。如取消了原《规定》中“在校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做退学处理”的规定,学生能否结婚,根据国家《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执行。

此外,新《规定》更加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取消了“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高校”的规定;改写“精神病、癫痫病须退学”为“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应予退学,对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不发学历证明”改为“发给学习证明”,等等。

第四,新《规定》进一步加大政府职能转变力度,扩大了高校依法办学自主权。新《规定》在明确学校的管理职能、职责和自主权基础上,给予高校更多管理学生的自主权,给予高校根据办学层次、办学类型、办学特色创新管理制度,更好地激发学生学习活力和激情的管理空间,总括全文,有5处直接明确为“由学校规定”,有13处要求明确为“按学校规定”执行。放权的主要方面有:学习年限由高校自主确定,明确提出“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由学校规定”;授权学习标准和成绩评定方式由高校自主确定,明确提出“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重修等要求,由学校规定”、“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学生调整专业由高校自主决定,国家对学生转专业不再做出具体规定;学生学籍由高校自主管理,国家对于学生休学的具体条件、程序等不再做出规定,明确提出“学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等。

在放权的同时,新《规定》也确立了加强政府和学生对学校权力进行监督的制度。新《规定》要求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

管理;要求学校应及时将学生管理规定向学生公告,并向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制定学生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但要根据新《规定》履行依法指导、检查和督促高校实施学生管理工作的责任和义务。

第五,新《规定》针对当前突出问题,强化了相关管理。针对一些高校考试作弊屡禁不止的问题,增写对考试作弊或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等规定,并细化了作弊开除学籍的种类。学术诚信在一定意义上是大学生的道德底线,是大学生成人成才的基础,在当前全社会加强公民道德教育形势下,对大学生诚信道德规范必须严格;增加“末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的不予注册;“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不得参与非法传销”活动;“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增写转学不得从“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要求;针对高校招生不规范和学历证书管理不规范问题,增加“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等要求。

新《规定》是新时期高等教育管理的重要规章,是我国高校在今后相当一段时间内学生管理的政策依据,而且也是我国高校学生管理制度创新的新起点。贯彻落实新《规定》的过程,是在学生管理工作领域树立新理念、建立新制度、形成新秩序的过程,是深化学生管理制度改革、加强学生管理系统建设的过程。

贯彻实施新《规定》应当处理好以下关系:

() 一般性与个性化的关系

新《规定》的内容是一个完整的体系。这个体系贯穿一条主线、明确一对关系、体现一个趋势、遵循四个原则。一条主线就是育人为本,一对关系就是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一个趋势就是现代高校学生管理的总趋势,即管理的科学化、法制化、人性化和民主化。四个原则就是育人为本、依法建章、规范管理,加强监督。各地,各高等学校贯彻实施新《规定》时必须准确理解和把握。但同时,新《规定》又为各地、各高等学校发挥优势、形成特色留有空间。因此,各地、各高等学校应当在深刻领会新《规定》精神实质的基础上,正确分析和判断本地本学校学生管理工作及其制度建设的实际状况,按照“扬长避短,突出特色,形成个性”的要求,准确定位本地或本校学生管理工作及其制度建设目标,形成既有共性特征又有个性特点的充满生机活力的现代高校学生管理制度。

() 继承、创新与合法、规范的关系

继承性、创新性、合法性和规范性是制度建设的基本特征。继承就是对原有制度中合理部分的保留与有效继承。创新就是对原有制度不合理部分的扬弃或者否定,同时,创新也意味着对原有制度的重新设计或者脱离原有制度另行确立新的制度。合法就是处于下位的政策制度必须符合上位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规定与立法精神。规范就是制度的建立过程及文本体例符合相应的规定。继承是创新的基础,创新是继承的发展。继承保持其稳定,创新推动其发展。继承和创新都必须以合法和规范为前提,合法和规范决定继承和创新。因此,在制定或修改学校学生管理制度时,应当做到:

第一,应当对原有制度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清理,为制度的继承和创新提供条件。

第二,继承的部分应当符合新《规定》的精神和要求,创新的内容应当控制在新《规定》的授权范围内。

第三,以新《规定》的内容、体例和制度框架,覆盖、消化和扬弃原有的相关制度或政策。

第四,履行清理、调研、起草、论证、修改、审议、公示、通过、备案、公布等程序,其形式和文本体例应当符合相应要求。

() 重点突破与全面建设的关系

制度建设是一个理论问题,更是一个实践问题,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制度建设既涉及到相应的思想和理论,更涉及到诸多的政策法规和现实矛盾。因此,在贯彻实施新《规定》时,应当坚持统一组织、重点突破、分工合作、全面建设的工作思路。

() 教育者与受教育者的关系

对学校教育者、管理者来说,制定新的管理制度,本身也是一个学习和提高的过程。制定制度的目的既在于律他也在于律己。教育者要为人师表,率先垂范,树立良好的师德师风,改革管理理念,改进管理方法,改进管理作风,提高管理水平。因此,学校要组织好教育者、管理者对《规定》的系统学习、培训。对学生这一受教育群体来说,贯彻执行《规定》的目的既在于他律,更在于自律,要充分调动学生内在的积极因素,自我教育,自我约束,因此学校要组织学生对《规定》的学习,做到对《规定》要熟知、遵守,践行、对新《规定》的贯彻实施,无论是管理者还是被管理者,都是一个全新和全面的学习过程,是教育者与受教育者共同参与的工作,需要在全校师生的共同努力下,创建适应中国特色、符合高校实际和人才培养规律的现代学生管理制度,为大学生的健康成长成才营造良好的环境和氛围。

一、总则

【本章提要】所谓总则,是指统领法律、法规、规章全篇并贯穿其始终的总规则。

任何部法律、法规、规章,都由若干条文构成,凡结构较为复杂的法律、法规、规章,都要有总则部分。一部法规的总则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立法宗旨,表明立法的目的和意图;(2)法律依据,表明本法依据何法而制定;(3)适用范围,表明本法调整何种具体的社会关系;(4)基本原则,表明本法对某一具体社会关系调整所应遵循的根本准则。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我国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或学校)对学生实施管理的一部基础性的规章,对全国高等学校和其他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研机构的学生管理都具有指导意义和规范作用。因此,与其他基础性法律法规一样,在开头设有总则一章。在这一章主要说明立法的目的和依据的基本原则以及调整的对象和适用范围等问题。

第一条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解读】本条是有关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和说明。从立法目的来看,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维护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秩序表明的是社会活动的有序状态,它是人们从事社会活动的基础和前提。任何社会和组织,都要将建立和维护一定的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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