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管理规定
户籍管理条例
来源:作者:日期:10-08-16
户籍办理时限:工作具体时限:派出所职权范围内户口,凡具有能够确认符合政策规定的凭证,均应当场办理
;需要在辖区内
调查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上报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的户口申报事项。公安派出所能当场办理的,均应当场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应从受理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需要发函调查的,应当在接到回函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每月5日前将有关材料上报县(市、区)公安机关;县(市、区)公安机关在接到公安派出所上报材料的
5日
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的审批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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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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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直接审理核发户口准迁证手续,凭证完备、符合政策规定的,应当当场办理。
居民身份证申、换、补领的条件:
1、申领居民身份证的对象:常住居民户口属本辖区的年满16周岁公民,应当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2、来本辖区定居的香港同胞、台湾同胞、澳门同胞,华侨和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办理常住户口的同时,应当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对象:1、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的,应在期满之日的领新证;
2、居民身份证污损、残缺不能辩认时,应当申报换领新证
;
3个月前申报换
3、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在履行申请变更手续的同时,申报换领新证。
4、常住户口在本市行政区域之间和行政区域内迁移变动的,能够换领居民身份证,也能够不换领居民身份证;
5、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退出现役后,原地址已变动的,能够申请换领新证(入户地派出所应通知原注销地派出所缴销其原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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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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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被释放或被解除劳动教养的人,回原户口所在地居住,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未满的,能够继续使用,有效期已满的,申报换领新证;原地址已变动的能够申请换领新证(入户地派出所应通知原注销地派出所缴销起居民身份证);
职责权限和审批程序
1、派出所职责:受理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工作
(1)对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符合条件,申报材料齐全,应当场受理。办理时由公民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承办人应当核验其《户口簿》、《常表》、人口信息中的登记项目无误后,由申办人提交近期标准相片两张
(一张贴
于《常表》上,一张制证用,并将照片及时扫描到人口信息系统中;在《常表》“居民身份证签发日期”或“备注”一栏、《户口簿》“登记事项”一栏中对办证情况进行记载。保证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发到公民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