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Australia-贸易法规
发布时间:2019-11-25 来源:文档文库
小
中
大
字号:
澳大利亚-Australia-贸易法规
澳大利亚 Australia 贸易法规 概 述
在限制特定的贸易行为和保护消费者利益方面,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和洲政府都颁有复杂而范围广泛的相关法规。欲在澳大利亚进行制造、批发或向消费者零售的外国公司必须先进行专业咨询,了解相关法规对经营的可能影响。 限制性贸易作法
在反垄断及限制贸易行为方面的主要成文法是《联邦贸易惯例法1974》。该法第4部分禁止、限制特定的贸易行为。这些行为包括: --有意图或行为效果将极大削弱竞争的合同、约定、协议; --独家经营约定,这类约定具有极大削弱竞争的意图和效果; --获取一个公司的股份或资产,这种行为将或可能将极大削弱某一市场的竞争。 固定转售价格、某种形式的独家经营、间接的联合抵制固定价格约定、使用垄断
力,这些行为不论其竞争效果如何均属禁止之列。 在澳大利亚有从属机构的外国公司还必须了解,如果这些公司在海外的兼并在澳大利亚产生反竞争作用,澳大利亚联邦贸易惯例法也将适用。如果澳大利亚竞争和消费委员会宣布有关兼并将不会给澳大利亚公众带来利益,那么在澳大利亚的下属机构可能会被要求在相关的市场内停止经营,或者其权益被强制过户。 澳大利亚竞争和消费委员会负责实施《贸易惯例法》。 消费保护法
联邦和各州有很广泛的消费保护法规,以禁止不公平的商业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 贸易惯例法
这类法规中最重要的是《联邦贸易惯例法》第5部分,该部分禁止以下行为: --贸易和商业中的误导和欺骗行为; --为提供商品、服务、土地、雇用等作虚假表述;
--为提供商品或服务而许诺给予礼品或奖励,而实际无意给予礼品或奖励或给予
非许诺的礼品或奖励; --虚假广告; --推荐销售;
--接收付款却无意按订货要求供货; --不道德行为; --骚扰居民区域; --未被要求而提供信用卡、商品、服务等。 州 法 律
澳大利亚各州也都有保护消费的法规。有些法规与联邦法规内容一样,只是适用范围更广。各州的消费者保护法规由各州的消费者事务部实施、执行。这些消费者事务部调查违法行为,并采取法律措施惩罚不法经商行为,保护消费者利益。
包装和标识
海外供货商必须了解澳大利亚对某些产品的包装、标识、成分、营销、销售以及其重量、尺寸等法律规定。进口到澳大利亚的产品在海外包装、标识,在法律上是不许可的,通常需要作相应修改。 维也纳销售公约
澳大利亚是维也纳销售公约的成员,有澳大利亚方参与的国际货物销售受此公约约束。若此公约与澳大利亚有关法律规定相冲突,以此公约为准。 关税保护 澳大利亚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澳大利亚贸易立法在很多方面受该组织影响。在世界贸易组织的总体框架之下,澳大利亚政府有意使澳大利亚工业处于日益激烈的进口竞争之下。同时,澳大利亚也是凯恩斯集团主要成员。凯恩斯集团是由一些要求在世界范围内实现农产品自由贸易的国家组成的。 就世界标准而言,澳大利亚进口制成品曾没立过相对高的关税壁垒。进口到澳大利亚的制成品的平均关税曾大大高于澳大利亚的主要贸易伙伴,但是,澳大利亚对原料进口的平均关税却低于主要贸易伙伴,关制成品进口关税略高于主要贸易伙伴。 澳大利亚政府正致力于降低制成品进口关税,大部分制成品的进口关税已降到5%。政府正计划进一步降低汽车、纺织、服装、鞋袜有关关税。
纺织品、服装、鞋袜的目前税率将维持到2000年7月1日。之后,服装的税率将降到25%,鞋袜的税率将降到15%。到2005年1月1日政府将进一步降低有关关税。载人汽车的税率在2000年1月1日将降到15%,到2005年1月1日将进一步降到10%。 货物分类及关税税率
进口货物的适用税率根据澳大利亚关税法制定。货物不同,税率可能相差很大,因此,应当准确使用货物分类。许多产品进口是免税的。 世界贸易组织禁止对成员国实行歧视性税率,但是,允许在其成立之前已制定的优惠关税继续实施。澳大利亚保留了一些关税优惠政策,特别是对一些指定发展中国家生产的产品。澳政府近年来重新审核了这些政策,所覆盖的产品范围正在分期缩小。 关税减免制度
澳大利亚实行关税壁垒的主要意图是保护国内工业,帮助其发展、壮大,而不是为了增加税收。根据这一思想,对进口澳大利亚不生产的产品实行免税。 国际贸易商可以申请关税减免许可证,只要能证明在申请当天之前,澳大利亚不能生产替代产品,就有可能获得进口免税许可。 但是,根据澳大利亚海关规定,有一些产品被排除在进口关税减免范围之外。这些产品包括食品、汽车、鞋袜、服饰和首饰。 海关估价
澳大利亚估价制度是自我估价制度,即由进口商负责为进口货物进行准确估价。但是,如果估价失误将招致惩罚。
澳大利亚有关立法在很多方面与世界贸易组织的海关估价条约的条款一致。估价的基础是货物的FOB价,用9种不同的估价方式中的1种对进口货物进行估价。这些不同的方式不可以自由选用,而必须按照有关法规使用。第一种,也有最常用的方式是合同价方式,即按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价格为标准,但是海关有权作价值调整。如果此方式不可行,便采用其他方式,比如,寄售货物,交易双方均不受对方价格控制的买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