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Australia-贸易法规

发布时间:2019-11-25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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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Australia-贸易法规


澳大利亚 Australia 贸易法规
在限制特定的贸易行为和保护消费者利益方面,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和洲政府都颁有复杂而范围广泛的相关法规。欲在澳大利亚进行制造、批发或向消费者零售的外国公司必须先进行专业咨询,了解相关法规对经营的可能影响。 限制性贸易作法
在反垄断及限制贸易行为方面的主要成文法是《联邦贸易惯例法1974》。该法第4部分禁止、限制特定的贸易行为。这些行为包括: --有意图或行为效果将极大削弱竞争的合同、约定、协议; --独家经营约定,这类约定具有极大削弱竞争的意图和效果; --获取一个公司的股份或资产,这种行为将或可能将极大削弱某一市场的竞争。 固定转售价格、某种形式的独家经营、间接的联合抵制固定价格约定、使用垄断
力,这些行为不论其竞争效果如何均属禁止之列。 在澳大利亚有从属机构的外国公司还必须了解,如果这些公司在海外的兼并在澳大利亚产生反竞争作用,澳大利亚联邦贸易惯例法也将适用。如果澳大利亚竞争和消费委员会宣布有关兼并将不会给澳大利亚公众带来利益,那么在澳大利亚的下属机构可能会被要求在相关的市场内停止经营,或者其权益被强制过户。 澳大利亚竞争和消费委员会负责实施《贸易惯例法》。 消费保护法
联邦和各州有很广泛的消费保护法规,以禁止不公平的商业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 贸易惯例法
这类法规中最重要的是《联邦贸易惯例法》第5部分,该部分禁止以下行为: --贸易和商业中的误导和欺骗行为; --为提供商品、服务、土地、雇用等作虚假表述;

--为提供商品或服务而许诺给予礼品或奖励,而实际无意给予礼品或奖励或给予
非许诺的礼品或奖励; --虚假广告; --推荐销售;
--接收付款却无意按订货要求供货; --不道德行为; --骚扰居民区域; --未被要求而提供信用卡、商品、服务等。
澳大利亚各州也都有保护消费的法规。有些法规与联邦法规内容一样,只是适用范围更广。各州的消费者保护法规由各州的消费者事务部实施、执行。这些消费者事务部调查违法行为,并采取法律措施惩罚不法经商行为,保护消费者利益。
包装和标识

海外供货商必须了解澳大利亚对某些产品的包装、标识、成分、营销、销售以及其重量、尺寸等法律规定。进口到澳大利亚的产品在海外包装、标识,在法律上是不许可的,通常需要作相应修改。 维也纳销售公约
澳大利亚是维也纳销售公约的成员,有澳大利亚方参与的国际货物销售受此公约约束。若此公约与澳大利亚有关法律规定相冲突,以此公约为准。 关税保护 澳大利亚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澳大利亚贸易立法在很多方面受该组织影响。在世界贸易组织的总体框架之下,澳大利亚政府有意使澳大利亚工业处于日益激烈的进口竞争之下。同时,澳大利亚也是凯恩斯集团主要成员。凯恩斯集团是由一些要求在世界范围内实现农产品自由贸易的国家组成的。 就世界标准而言,澳大利亚进口制成品曾没立过相对高的关税壁垒。进口到澳大利亚的制成品的平均关税曾大大高于澳大利亚的主要贸易伙伴,但是,澳大利亚对原料进口的平均关税却低于主要贸易伙伴,关制成品进口关税略高于主要贸易伙伴。 澳大利亚政府正致力于降低制成品进口关税,大部分制成品的进口关税已降到5%。政府正计划进一步降低汽车、纺织、服装、鞋袜有关关税。

纺织品、服装、鞋袜的目前税率将维持到200071日。之后,服装的税率将降到25%,鞋袜的税率将降到15%。到200511日政府将进一步降低有关关税。载人汽车的税率在200011日将降到15%,到200511日将进一步降到10% 货物分类及关税税率
进口货物的适用税率根据澳大利亚关税法制定。货物不同,税率可能相差很大,因此,应当准确使用货物分类。许多产品进口是免税的。 世界贸易组织禁止对成员国实行歧视性税率,但是,允许在其成立之前已制定的优惠关税继续实施。澳大利亚保留了一些关税优惠政策,特别是对一些指定发展中国家生产的产品。澳政府近年来重新审核了这些政策,所覆盖的产品范围正在分期缩小。 关税减免制度
澳大利亚实行关税壁垒的主要意图是保护国内工业,帮助其发展、壮大,而不是为了增加税收。根据这一思想,对进口澳大利亚不生产的产品实行免税 国际贸易商可以申请关税减免许可证,只要能证明在申请当天之前,澳大利亚不能生产替代产品,就有可能获得进口免税许可。 但是,根据澳大利亚海关规定,有一些产品被排除在进口关税减免范围之外。这些产品包括食品汽车鞋袜、服饰和首饰。 海关估价
澳大利亚估价制度是自我估价制度,即由进口商负责为进口货物进行准确估价。但是,如果估价失误将招致惩罚。

澳大利亚有关立法在很多方面与世界贸易组织的海关估价条约的条款一。估价的基础是货物的FOB价,用9种不同的估价方式中的1种对进口货物进行估价。这些不同的方式不可以自由选用,而必须按照有关法规使用。第一种,也有最常用的方式是合同价方式,即按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价格为标准,但是海关有权作价值调整。如果此方式不可行,便采用其他方式,比如,寄售货物,交易双方均不受对方价格控制的买卖。 反倾销
根据澳大利亚法规,出口到澳大利亚的产品的FOB价格,如果低于该产品在本国市场上销售的价格,就被视为倾销。如果被视为倾销,并被证实这些产品对生产同样产品的澳大利亚公司生产或将产生实质性损害,澳大利亚海关就要以对其征收反倾销关税。反倾销税由该产品的进口商上缴。

是否是倾销由澳大利亚海关确定。海关对照产品出口价和正常价值来作判断。一般情况下,正常价值是指在产品原生产国的市场上按正常贸易条件为产品支付的价格。通常,这个价格需要进行适当调整因素包括国内销售产品与出口到澳大利亚产品的规格变化,只对国内买主实行的折扣等等。 如果原产国没有国内销售可作比较,澳大利亚海关可以比较该国向澳大利亚之外国家出口的价格,或者合理组合价值。简言之,合理组合价值即生产成本加销售成本加合理利润。 如果出口商不能够提供有关情况,澳大利亚海关将在其所能收集到的情况基础上作出判断。海关的收集范围包括澳大利亚倾销提案方。 澳大利亚法规不适用销售倾销情况。也就是产品在出口时不是倾销价,但是,在澳大利亚市场上销售时却使用倾销价。如果澳大利亚海关确认这一现象,有权不使用实际出口价比较正常价值的方式,而可以将进口商的销售价减去进口商利润、销售税、关税、以及其他费用来计算出口价,作比较的基础。 如果澳大利亚海关确认倾销及损害,可以征收反倾销税。关税的高限为倾销差额,也就是正常价值与出口价之间的差额。如果海关认为征收少了倾销差额的关税就可以使澳大利亚相关行业避免损害,可以征收反倾销税。关税的高限为倾销差额,也就是正常价值与出口价之间的差额。如果海关认为征收少于倾销差额的关税就可以使澳大利亚相关行业避免损害,也可以少征反倾销税。在某些情况下,出口商经向海关说明、证实出口价未造成损害,海关可以免征反倾销税。但是,海关的决定需由澳大利亚反倾销局复审。
澳大利亚在过去几年中加强了反倾销工作。反倾销很可能将是澳大利亚为维护贸易环境的而长期坚持的工作。 行业发展要求
向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州政府以及对方政府提供特定产品、信息、服务的海外公司以及电信公司必须了解到,澳大利亚政府为在某些领域提高澳大利亚的国际竞争力正实施下列规划,在这些领域,海外公司必须做相应工作。 信息技术 澳大利亚正实施约定条件和合作发展计划,适用于向澳大利亚各级政府供应信息技术的产品、软件和服务。计划的目的是 --使澳大利亚产品和服务国际化; --促进新的市场机会; --研究与开发; --培训;

--技术转让; --战略性投资; --冒险性投资。 约定条件
每年向澳大利亚各级政府部门和电信公司提供价值1-4千万澳元的供货商应参加约定条件计划,参与行业发展工作。 联邦政府公布约定条件的指导方针,与相应的供货商商定一系列的活动,并签定谅解备忘录,备忘录期限通常为4年。 供货商应在4年中,开展一系列促进行业发展的活动,这些活动的量应相当于该供货商预计与政府所作生意的15%这此活动必须有商业价值,并且应当是供货的产品发展和营销全球战略的组成部分。这些活动不得导致该供货商向澳大利亚政府提供的产品与服务的价格上涨。 合作发展
向澳大利亚各级政府每年销售超过4千万澳元的海外供货商应当参加合作发展计划。计划要求这类供货商将精力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产品发展,国际化和出口,工业基础实施发展。计划通常要求参与的供货商在7年里努力做到: --用于研究与发展的开支应相当于该公司在澳大利亚的经营额的5% --每年从澳大利亚出口的产品与服务应相当于其进口至澳大利亚额度的50%,对软件供货商而言,出口软件的量应相当于其经营额的20% --所有出口的产品与服务,必须有70%的澳大利亚附加值。 指定供货商协定 指定供货商协定适用于向澳大利亚政府部门提供信息技术和主要办公设备以及电信的海外供货商。供货商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可获承认并享受优待: --达到最低财政标准; --致力于提高质量和服务; --支持政府实施的政策; --致力于在澳大利亚要长期的增值活动。 政府促进出口计划


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和州政府都扶持经济发展,并支持一些企业出口,以改善澳大利亚国际贸易平衡状况。政府支持、扶持企业出口的方针。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d1426a16846fb84ae45c3b3567ec102de2bddf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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