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二中民终字第19181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8)二中民终字第191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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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广立信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东后巷28号2号楼325室。
法定代表人刘靖,经理。
委托代理人居永和,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68号20号楼7043室。
法定代表人于泽辉,经理。
委托代理人桂庆凯,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文彬,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广立信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立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佳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3日作出的(2008)东民初字第043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11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上诉人集佳公司原审诉称:集佳公司成立于1994年,使用“集佳”字号至今,主要从事商标、专利代理业务。2000年12月,集佳公司注册“集佳”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包括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各项服务。经过多年发展,集佳公司在全国设立了20多个分公司或办事机构,服务对象覆盖全国大部分地区,在全国代理机构商标申请量统计中连续7年排名第一,为众多外国企业代理知识产权事务达2万余件,企业名称及字号广为相关公众知晓,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商业信誉。广立信公司成立于2004年10月,经营范围是商标代理。2008年3月,集佳公司发现在谷歌网中文搜索栏目中,输入“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文字,点击第一个搜索结果后,直接指向广立信公司所有的“商盾联合网”。该网站首页使用了与集佳公司网站相近的颜色、版式、编排和相同的图片,在“机构优势”网页中使用了与集佳公司网站“集佳优势”网页相同的内容,同时将集佳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站在客户的角度考虑每一个问题”、“全身心地关注客户的每一个细节”宣传用语用在其网页中。广立信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构成对集佳公司的不正当竞争,故诉请法院判令广立信公司:一、停止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二、赔偿集佳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0万元。三、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公开声明、消除影响。四、承担本案诉讼费。
上诉人广立信公司原审辩称:第一,广立信公司为通过网络推广业务,与深圳时代赢客网络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时代赢客公司)签订代理合同,由该公司负责在谷歌网上以关键字搜索的方式为广立信公司进行宣传。集佳公司所诉的搜索链接虽曾存在,但并非广立
>>>>信公司所为,有可能是时代赢客公司所为。第二,广立信公司网站首页使用的颜色、版式、编排方式是很普通和大众化的,很多网页都在使用,且该网页上有广立信公司名称,与集佳公司网页区别明显,不会造成公众混淆误认。第三,广立信公司网站“机构优势”网页中的文字虽有部分与集佳公司网站“集佳优势”网页内容相同,但这些内容都是广立信公司自己创作的,集佳公司未证明其对相关文字有著作权,因此无权提出主张。第四,集佳公司诉称涉及的两句宣传用语是广立信公司法定代表人创作的,在互联网上搜索结果显示其它公司也在使用这两句话。这两句话的内容是从事相关行业企业共同的经营宗旨,只能这样表述,因此广立信公司使用也是合理、合法的。综上,不同意集佳公司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查明:集佳公司原名“北京集佳专利商标事务所”,成立于1994年4月,2003年7月变更为现名,主要从事商标、专利、版权代理等业务,至今在全国设立19家分公司、办事处或代理处。据中华商标协会统计,集佳公司2002年商标注册申请量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