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服务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填写业务示例

发布时间:2020-03-30 11:14:43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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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服务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业务示例

河南某大酒店有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业务如下:

业务1:对外提供餐饮服务共开具普通发票1060万,外卖收入35.1万,所属停车场收入10.5万,所属经营部对外销售烟酒百货23.4万并开具普票,处理2016年1月份购进的办公用车一辆,取得收入10.3万。

业务2:5月共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进农产品,开具普票(收购)金额200万、从超市购进鲜活肉产品取得普票金额150万、购买烟酒百货10万取得专票、食用植物油30万取得专票,取得某公司法律咨询费专票金额20万,购进办公产品一批专票金额60万。

业务3: 购买税控盘,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82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700.85元,税额119.15元。

上述业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认证相符。

综合上述业务,该企业2016年6月增值税申报表填写情况如下:

一、填写附表1《本期销售情况明细表》

业务1中,对外提供餐饮适用税率6%,销项税额=1060÷(1+6%)×6%=60万元,开具普通发票,应填入附表1第5行第3、4、9-14列相应栏次;

外卖及烟酒百货销售收入适用税率17%,销项税额=(35.1+23.4)÷(1+17%)×17%=8.5万元,开具普通发票,应填入附表1第1行第3、4、9-14列相应栏次;

停车场收入按不动产经营租赁处理,可选择简易计税,适用征收率为5%,应纳税额=10.5÷(1+5%)×5%=0.5万元;开具普通发票,应填入附表1第9b行第3、4、9-14列相应栏次;

车辆处理收入按处理固定资产处理,简易计税适用征收率为3%:应纳税额=10.3÷(1+3%)×3%=0.3万元,开具普通发票,应填入附表1第11行第3、4、9-14列相应栏次;

二、填写附表2《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纳税人取得的专用发票,不论是否允许抵扣,均应先进行认证,再根据不同情形相应填写附表2。

业务2中:

自农业生产者购进农产品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200 ×13%=26万元,应填入附表2第4栏、第6栏;

购买烟酒、办公用品专票税额=(60+10)×17%=11.9万元,食用植物油、法律咨询费专票专票税额=30×13%+20×6%= 5.1万元,应按合计填入附表2第1栏、第2栏。

鲜活肉产品沟通环节免征增值税,取得的普通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不填写附表2。

业务3购进税控设备,可以全额抵减增值税税款,不得作为扣税凭证再抵扣进项税额,不应填写附表二“一、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相关栏次,而应填写“三、待抵扣进项税额”相关栏次,因此,将业务3专用发票金额700.85元、税额119.15元填入第26栏、第27栏、第28栏。

本期所有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不论是否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均应填写第35栏。

三、填写《本期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

按不同税率、征税率或项目,将附表二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相应填入《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栏次。

将业务2中自农业生产者购进农产品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和食用植物油进项税额填入第4栏“13%税率的进项”。

将业务2中购买烟酒、办公用品专票税额填入第2栏“17%税率的进项”

将业务2中法律咨询费专票专票进项税额第11栏“6%税率的进项”。

四、填写附表4《税额抵减情况表》

业务1 中,处理2016年1月份购进的办公用车属于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享受减按2%征收优惠,减免税额= 10.3÷(1+3%)×(3%-2%)=0.1万元。

业务3购进税控设备可以全额抵减增值税税额。

以上业务应分别填写《减免税明细表》的“一、减税项目”部分,分别填写第2、3栏次,第1栏填写合计数。

注意;《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可根据纳税人不同的减免税项目来增加行次填写。

上述抵减金额合计反映在主表第23栏,不在主表第28栏反映。

五、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主表

1.销售额部分

将业务1中,按适用税率计税的不含税销售额4000万元(扣除前)填在主表第1栏,其中货物销售额50万元同时填写在第2栏。简易计税的销售额20万填入主表第5栏。

2.税款计算部分

将业务1中一般计税方法项目对应的销项税额685000元 (附表1第1栏第10列+第5行第14列)填入第11栏。

将业务1简易计税方法项目中对应的销项(应纳)税额8000元(附表1第9b行第14列+第11行第11列)填入第21栏“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将本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即附表2第12栏税额430000元,填入主表第12栏。

将业务3可全额抵减的税控设备金额和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减免额合计1820元填入第23栏。

经过表内逻辑关系计算,当期主表第24栏“应纳税额合计”为261180元。

3.税款缴纳部分

本月无预缴税额不需填写第28栏。

经过表内逻辑关系计算,当期第34栏“本期应补(退)税额”为261180元。

六、填写《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

提示:先将主表填写完毕后,方可填写本表。

1.项目及栏次部分

根据业务1对应应税项目,分别填写本表“应税项目代码及名称”部分。

将业务1中的餐饮服务、停车场收入(不动产经营租赁)对应增值税税率分别为6%、5%,分别填写本表“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将餐饮服务、不动产经营租赁原营业税对应税率均为5%,填入“营业税税率”。

注意:不同应税项目或同一应税项目适用不同计税方法,均应分别填写。

2.增值税部分

第1列将业务1中的餐饮服务、停车场收入对应不含税销售额填入。

第2列将业务1、2对应的销项(应纳)税额填入,按公式计算。

第3列将业务1、2对应价税合计数填入,按公式计算。

第4列无差额扣除项目,不需填写本列。

第5列将业务1、2对应扣除后销售额填入,按公式计算。

第6列将业务1、2对应扣除后销项(应纳)税额填入。,按公式计算

第7列分别按填表说明公式计算填入。具体为:

业务1中,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则第7列=第6列对应各行次÷《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主表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和“即征即退项目”“本月数”之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主表第19栏“应纳税额”“一般项目”和“即征即退项目”“本月数”之和。该栏次=600000÷685000×261180=223357.66元。

业务2中,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则第7列=第6列对应各行次=5000元。

3.营业税部分

第8列,6月申报5月税款时,期初余额均为0。以后

该列本月数等于上月该表第12列“期末余额”数

第9列,填写业务2、3本期扣除发生额。该列为按营业税制度可差额扣除项目,与增值税制度下的差额扣除项目有所差异,如营业税无差额扣除政策则不填写扣除额。

第10列,填写业务2、3按原营业税规定,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差额扣除项目本期应扣除的金额。本列各行次=第8列对应各行次+第9列对应各行次。

第11列填写按原营业税规定,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差额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的金额。

1.当第10列各行次≤第3列对应行次时

本列各行次=第10列对应各行次。

2.当第10列各行次>第3列对应行次时

本列各行次=第3列对应各行次。

第12列填写按原营业税规定,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差额扣除项目本期期末结存的金额。

本列各行次=第10列对应各行次-第11列对应各行次。

第13列“应税营业额”:反映纳税人按原营业税规定,对应项目的应税营业额。

本列各行次=第3列对应各行次-第11列对应各行次。

第14列“营业税应纳税额”:反映纳税人按原营业税规定,计算出的对应项目的营业税应纳税额。

本列各行次=第13列对应各行次×对应行次营业税税率。

行次逻辑关系

“合计”行:本行各栏为对应栏次的合计数。

本行第3列“价税合计”=《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第11列“价税合计”第2+4+5+9b+12+13a+13b行。

本行第4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第12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第2+4+5+9b+12+13a+13b行。

以上填写方法,具体见:生活服务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示例。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d35695504ad7c1c708a1284ac850ad02de8007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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