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动产质押管理办法(最新)

发布时间:2018-06-30 20:41:40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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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

动产质押短期信用业务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市场发展需要,满足客户融资需求,规范动产质押短期信用业务,促进****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信贷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农村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农村商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动产,是指具有一定的价值、能合法流通、易于变现、长期保存的仓储物资、存货等。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动产质押短期信用业务是指银行以出质人提供的动产为质物,为借款人办理的短期信用业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短期信贷业务包括短期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信用证以及保函等本行现有的短期信贷品种。

第三条 动产质押短期信用业务当事方,包括借款人、出质人、监管人和贷款人。

()借款人:是指以动产质押为担保方式向本行申请办理短期信用业务的企()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出质人:是指以其合法所有并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的动产为借款人向本行办理信用提供担保的企()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监管人:具有动产质押监管能力的专业监管企业或符合本行条件的具有监管能力的仓储企业。

()贷款人:为借款人办理动产质押短期信用业务的****农村商业银行。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出质人可以是借款人,也可以是借款人以外的第三人,但不得为监管人或其关联企业。

第二章 业务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 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均可申请办理动产质押短期信用业务。除符合本行信贷基本制度和单项信贷业务品种要求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上(),客户类型为优质客户()以上;

()经营管理规范,生产经营正常,购销渠道通畅,无超信用期拖欠购货方货物或售货方货款及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资产负债率低于60%

()经营性现金净流量大于零;

()符合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出质人必须是质物的合法所有者。出质的动产是其生产、销售、经营过程中合法拥有的,能够在市场上合法流通,对外未设置其他担保,不存在所有权、货款、税收等方面纠纷及其他债权债务争议的大宗原材料、产成品、存货等,并且符合以下条件:

()有通用性,用途广泛;

()质量合格,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具有物理、化学性能稳定性,损耗小,不易变质,便于长期保管;

()具有流动性,易于变现,市场价格稳定;

()具有可分割性,规格明确,便于计量;

()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对可质押的动产必须经总行相关部门认定方可作为质物,未经认定的动产一律不得作为质物。

第七条 对上述质押的动产,出质人需提供下列资料:

()有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应提供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出质的决议。

()质押动产的合法性权属证明,如购销合同、海关报关单、出厂证明、增值税发票、付款凭证等原件或经本行核对一致的复印件,如果是国家限制经营或特许经营的商品,必须持有相关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

()质押物清单,包括:品种、型号、数量、质量、损耗标准。

()本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委托监管质押物的专业监管公司须具备监管能力和一定的经济实力,并符合以下条件:

()提供监管服务的企业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

()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

()良好的商业信誉;

()有完善的管理制度、专业的管理设备和技术、合格的管理人员及高效的进出库信息传递系统等软硬设施和条件;

()按照不低于监管责任对应贷款余额3%的比例缴存保证金;保证金原则上应为现金存款,提供本行认可的有价证券质押担保的,在票面金额90%之内折算后,可视为保证金;

()监管的总资产与其监管能力和经济实力相匹配;

()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监管人须经总行指定或认可,本行可以优先选择地理位置优越、靠近专业市场、交通便利,从业经验丰富的专业监管公司。

对具有仓储资质、有固定的保存货物的仓库、仓储设备符合安全要求、具备相应的仓储能力和管理经验的仓储单位,本行可以参照专业监管公司有关要求委托其监管。

监管人入册认定程序参照专业担保机构的入册认定程序办理。

第三章 操作流程

第九条 质押短期信用业务操作的基本流程为:借款人提出用信申请→业务受理→调查(含质押物调查及风险评价) →审查→贷款会办小组(或贷审会)审议→审批→签订合作协议→签订用信合同、动产质押合同→办理质物保险→质物移交、接收→发放信用→货物保管或委托监管→贷后检查→信用到期收回→返还质物→解除质押合同及监管委托协议。

()借款人提出用信申请。借款人除提供单项信贷业务品种要求的资料外,还需提交本实施细则第七条所列的资料。

()受理与调查。贷款行客户经理对借款人、出质人、监管人的资格、资信情况及风险进行调查、核实、评估,及时收集企业资料,核实质物的价值及质押额,制定质押物管理方案,及时完成调查报告。对质物主要调查以下内容:

1、核实质押动产的合法性、真实性,如海关报关单、出厂证明、增值税发票等,如果是国家限制经营或特许经营的,必须持有相关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

2、质押的动产是否存在权属争议;

3、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规格、包装、有效期(有效期必须超出各类短期信用业务期限3个月以上)等做详细调查,并在调查报告里详细描述;

4、质押动产在当地价格波动特征、交易规模及主要交易对手的履约能力等;

5、在不造成本行债权损失的前提下及时处置质押商品的时效性、可行性,并制定处置预案。

()审查。公司业务部除按信贷基本制度和单项业务制度要求审查借款人是否符合本行融资条件及前述调查内容外,还须重点对质押物的合规合法性、权属、价值、保管风险及保管、预定处置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查,并撰写审查报告。委托第三方监管质物的,信贷管理部审查拟签订的监管合作协议的合法性。

()审批。以动产质押为担保的短期信用业务,审批权集中在总行。

()签订合作协议。质物委托监管人监管的,在动产质押短期信用业务审批后,由监管人、出质人、本行签订合作协议,规定各自应履行的职责和承担的义务。

()签订用信合同、动产质押合同。经办行与借款人、质押人签订用信合同、质押合同。

()质物保险。借款人办好质物保险手续,质物保险第一受益人为贷款行。

()质物移交、接收。合同签订后,贷款行双人核押动产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权属、保险等,如实填制质押物核实书,并由出质人签字盖章、核查人签字确认后作为质押合同附件留存。核押后,出质人将质物移交给贷款行或监管人保管。

()贷款行按贷后管理要求,对借款人和质物状况的风险负责日常监管。

()信用到期或借款偿还后,贷款行收回信用。

(十一)贷款行交还质物或通知监管人交还质物。

第四章 质物定价及质押比例

第十条 质物价值的核定应以商品的进价或成本价、本地区过去6个月中的最低市场价两者中的低者确定。

第十一条 融资金额应综合考虑借款人的资信状况、授信额度、质押物种类、质量、市场行情、变现难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原则上贷款金额不得超过质押物价值的60%

第五章 业务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质物由贷款行自行保管的,原则上应移库存放。贷款行应落实专人保管质物,建立管理、监管台帐,定期(原则上每周至少一次)检查质物的管理和变化情况,定期进行质物价值市场调查(原则上每月一次),确保质物不因人为原因在贷款期内流失、损坏。

第十三条 贷款行应定期评估质押仓单下商品的总市值与融资的比率,督促借款人按照合同及相关协议约定履行各项义务,并及时正确处理商品质押融资业务中出现的各种预警事件。

贷款行应建立质物登记统计制度,落实客户经理定期对质物进行查验、核对种类、清点数目、检查包装和标识,对质物的出入库的时间、数量、去向以及质物的现状进行记录。

对人为原因造成质物流失、损坏及其他监管不当行为产生信贷风险的,应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贷款行不能自行监管质物的,必须委托第三方监管。贷款行、出质人、监管人三方签订《动产质押监管协议》。

第十五条 委托监管的质物,监管人可以自有仓库存放或以出质人自有仓库或第三方仓库存放。监管人应与出质人或第三方仓库所有人就质押监管业务签署仓库租赁协议,并将协议副本交贷款行留存,协议中应明确约定质物的存放地点;监管人按《质押物清单》所列内容核查质物,签字确认,将质物存放于约定地点,并予以标识标注。

第十六条 委托第三人监管质物的,监管人须每日24小时全天候、不间断监管。贷款行客户经理至少每周对质物情况检查一次,保证质物状况与台帐一致,一旦发生情况立即向决策人报告。客户经理对监管人提交的质物状况报告随时进行现场查验。对于借款人资信出现不利于信贷安全的情况或市场波动较大时,贷款行应每日与监管人对质物进行现场核对。

第十七条 如出现以下不利情况,贷款行应予以关注或采取提前收回贷款、追加质押物、处置质押物并优先受偿等有效措施控制风险:

()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借款人或监管人面临重大诉讼事项或出现重大贸易纠纷;

()质物发生减少、损坏、灭失或市场价格波动剧烈;

()质物权属发生争议或被查封;

()借款人在本行融资出现违约或未按期支付质押监管项下相关费

;

()借款人或出质人未按约定办理质物保险;

()借款人销售收入、利润较上年同期明显下滑;

()借款人应收账款、存货余额发生大幅异常变化;

()借款人或有负债总额大幅增加并超过净资产;

()借款人发生兼并、收购、分立、破产、股份制改造、资产重组等重大变革并危及本行债权安全;

(十一)借款人货币资金余额及在本行结算量等发生重大异常变化;

(十一)监管人对质押物未尽监管责职,出现监管风险;

(十二)质押动产项下的信用余额与质押动产市值之比超过规定的质

押率;

(十三)本行认为对还款有不利影响的其他情况。

第十八条 借款人全部归还质押项下的短期信用后,贷款行与借款人解除质押关系,要求借款人及时提取质物。质物委托监管的,贷款行书面通知监管人解除质押,监管人应及时退还借款人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等文件,办妥质物移交手续,质押关系终止。

第十九条 为规避质押动产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特别设定了警戒线和处置线。

警戒线是指在质押合同有效期内,信用本息余额与质押物市场值总和之比升至70%之上()时,借款人、出质人应当在接到贷款行书面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追加质物或交存保证金以补足因质押商品价格下降造成的质押价值缺口,否则贷款行有权提前收回信用,或处置质押商品优先受偿。

处置线是指在质押合同有效期内,融资本息余额与质物市值总和之比升至80%之上()时,贷款行可以提前收回信用,或依法处置质物优先受偿。

上述风险管理措施,经办行在与客户签订用信合同时,应在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条 信用到期后一个月借款人仍未还款,或出现借款合同及质押合同约定的质权行使条件时,贷款行应根据质押合同的约定,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处置质物。质物处置变现扣除相关费用并偿还债务本息后的剩余资金划入借款人的账户。如处置质物后债务本息未获全部清偿,未获清偿的债务,贷款行要继续向借款人追索。

第二十一条 质物保险期限不得短于主合同的履行期限,且质物须全额保险,保险单内不得有任何限制贷款行权益的条款,保险费由借款人承担。如质押过程中质物发生变化或保险被中断,贷款行应当立即要求出质人按质押合同约定补办相应的保险手续,确保保险范围涵盖所有质物。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出质人提取或置换质押物,须在贷款行存入等值保证金或追加与提货价值相当的新的质物或提前归还相应贷款,并向贷款行提交《解除部分质押监管申请书》及质押物清单。贷款行审核后,视风险程度决定借款人申请是否可以提取或置换质押物,并由公司业务部调查、信贷管理部审查,报分管行长审批,行长核准。

借款人、出质人申请置换质物时,必须以与约定的品种、质量、规格相符的质物补充入库,贷款行对照质押物清单,收到符合要求的质物后,方可签发《解除部分质押监管通知书》。

监管人取得贷款行书面《解除部分质押监管通知书》后,办理质物的提取或置换手续。并按入库程序办理好相关手续,谨防借款人、出质人以次充好,以坏换好。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贷款,贷款行可以解押相应比例的质物。

第二十四条 质物委托监管的,监管期间因监管人的原因导致质物发生减少、损坏、毁损、灭失时,贷款行应当要求并督促监管人按照相关协议约定将赔偿金直接存入贷款行指定账户。

如质物发生保险事故,贷款行应当将保险赔偿金归集到指定的账户。

对于其他原因导致质物价值减少、损坏、损毁、灭失的,贷款行应要求借款人按照质押合同的约定采取措施,控制风险。

第二十五条 短期信用业务应优先选择价值稳定、易变现阶段的权利凭证质押或有效房地产抵押、非关联优质以上的客户提供保证。动产质押只作为不能办理上述担保方式的补充。

贷款行应尽职调查借款人有无房地产抵押,督促企业提供非关联优质以上客户担保,不得未经调查直接选择动产质押作为各种信用业务的担保方式。

第六章 部门职责

第二十六条 为加强动产质押业务管理,各部门相互间应各司其责,密切合作。

(一)基层支行职责。客户经理负责调查和核实动产质押物的品种、价值等情况;办理相关动产质押手续;拓展新的动产质押业务。风险经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总行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查动产质押物的合法性、充分性和可变现性;负责现场审核动产质押物;开展对动产质押业务的日常跟踪检查、风险分析及预警。

(二)公司业务部职责。审查基层支行提交动产质押业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动产质押物是否有足够的担保能力。

(三)信贷管理部职责。拟订动产质押业务管理办法;审查动产质押合同等资料的合法有效性;配合基层行现场审核动产质押物;开发新的可供质押的动产品种;落实动产质押风险防控措施;开展动产质押业务现场和非现场检查。

(四)稽核审计部门职责。负责对动产质押业务进行合规检查。

(五)合规管理部门职责。负责审查动产质押业务管理办法的合规性和风险可控性。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本行信贷管理部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所涉及的合同,统一使用本行示范类合同文本。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文到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动产质押短期信用业务操作流程图

附件3

(适用静态质押)

协议编号:

甲方(质权人):

地址:

乙方(出质人):

地址:

丙方(监管人):

地址:

鉴于:甲方与乙方签署了或即将签署一个或多个质押合同,为保障质押合同及所担保的主合同的履行,乙方同意将其享有所有权的货物作为质物质押给甲方,甲方和乙方均同意将质物交由丙方存储监管,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并按照甲方的指示监管质物。

为明确三方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经三方友好协商,本着诚实信用、互利互惠的原则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 法律关系

在监管期间,甲方为质权人,乙方为出质人,丙方为甲方的代理人,代理甲方监管质物。本协议项下所称的监管是指丙方代理甲方占有质物并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保管、监控质物的责任。

第二条 质物

2.1 质物即为质押标的,是甲方和乙方所签质押合同中约定的由乙方向甲方提供质押担保并交由丙方存储监管的货物质物的品名、规格型号、生产厂家(产地)、数量、重量 、存储地点等以丙方根据本协议第四条规定向甲方出具的质物清单的记载为准。

2.2 乙方保证质物的品名、规格型号、生产厂家(产地)、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等与其和甲方的约定以及向丙方申报和交付的一致,并对上述全部事实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2.3 乙方保证享有质物的所有权和完全的处分权,并向甲方和丙方提交相关的权属和品质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报关单、货运单、质量合格证书、商检证明等),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因质物所有权的瑕疵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质物质量隐蔽瑕疵给甲方、丙方或第三人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4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质物,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无税务、海关、工商、商检以及环保等方面的法律瑕疵。若质物出现上述法律上的瑕疵,甲方有权立即停止乙方授信额度的使用,并要求乙方以及担保人立即偿还已使用的授信额度。

2.5 质物的转移占有是指甲乙双方根据《质押合同》的约定,向丙方出具《查询及出质通知书》(格式见附件3-1),丙方按照通知书列明的内容核查乙方交付的货物及现有的库存。如经核对,乙方交予的货物或实际库存与《查询及出质通知书》记载相符,丙方应当及时向甲方签发《质物清单(代出质回执)》(格式见附件3-6)。如乙方交予的货物或实际库存与《查询及出质通知书》记载不符,丙方应及时向甲方签发《查询及出质通知书回执》说明情况。丙方事前已为乙方保管该批货物的,丙方在向甲方签发《质物清单(代出质回执)》的同时,应收回乙方原存货凭证(如有)和其他单据(如有),并注销作废;如果乙方交予的货物或实际库存与《查询及出质通知书》记载不符,丙方应以书面形式或电话通知甲乙双方并三方协商解决。

2.6 丙方核查乙方交付的货物及现有的库存签发《质物清单(代出质回执)》依据表面审查,外观检查和单据审查的方法。

第三条 监管期间

3.1 监管期间为丙方根据本协议代理甲方控制质物并对甲方承担质物监管责任的时间区段。

3.2甲方采用间接占有的方式监管质物,委托丙方直接占有质物。丙方签发《质物清单》时,质物转移占有至甲方,质押监管期间开始。乙方须保证配合丙方的占有、监管。

3.3甲方通知丙方全部质物解除质押时监管期间终止,甲方以《解除全部质押监管通知书》(附件3-7的形式通知丙方

第四条 出质通知与出质确认

4.1 质物设立质押时,甲方、乙方向丙方发出《查询及出质通知书》,将质物及设立质押的事实通知丙方,丙方验收货物无误后会同乙方共同签发《质物清单》予以确认。

4.2 《质物清单》构成乙方、丙方对质物移交至甲方并由丙方代理甲方占有的确认。甲、丙两方中任何一方在质物转移占有前可以要求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对质物进行检验,检验费等合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4.3 丙方在签发《质物清单》前应对质物的情况进行查核,并根据查核结果签发《质物清单》。丙方保证《质物清单》的记载与质物相符以及《质物清单》的真实性和唯一性。

4.4 质物在出入库或换货后,均须由乙方、丙方共同签发《质押进出仓作业单》(格式见附件3-8),并自动成为主合同、动产质押合同与本协议项下的附件,无需另行签署补充协议,并构成对主合同中相关内容的自动变更。《质押进出仓作业单》的原件应在 天内交存甲方。

第五条 质物监管

5.1 监管期间,丙方应按照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妥善、谨慎处理监管的质物。

5.2 如果对质物的保管有特殊的要求,乙方应当提前书面告知丙方。

5.3 监管期间,丙方应接受甲方对质物及相关单证的查询,接受甲方对质物的检查。

5.4 丙方应按照甲方的书面指示和本协议的约定给与乙方提货或换货,办理甲方对质物的提货。

5.5 监管期间,丙方应当建立质物登记统计制度,定期对质物进行查验、核对种类、清点数目、检查包装和标识,对质物的出入库的时间、数量、去向以及质物的现状进行记录。

5.6 监管期间,因各种原因质物发生短少、损毁、变质、灭失等可能影响甲方权益的情形,丙方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甲方,并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

5.7 监管期间,国家有权机关要求丙方协助冻结、查封或处置质物或除本协议三方外任何他人就质物主张任何权利的,丙方应当及时通知甲方。

5.8 丙方应当在甲方享有质权的质物上明显标识甲方的标签或指示(格式见附件3-4)。如甲乙双方协议增加质物的,丙方应保证增加的质物与同一质押合同项下的原质物同存一处。

5.9 丙方违反上述约定造成甲方质权落空或质物价值不足质物最低价值的,承担不足部分的赔偿责任。

5.10 丙方指定其工作人员 (电话: )为本协议项下相关事务的联系人,该工作人员的相关行为即认为是丙方的行为。

第六条 《质物清单(代出质回执)》和质物的查询查验

6.1 甲方有权就《质物清单(代出质回执)》以及《质物清单(代出质回执)》记载事项的真实性向丙方进行查询,丙方应当及时查核并于3日内给予答复。

6.2 甲、丙两方中任何一方在质物转移占有前可以要求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对质物进行检验,检验费等合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6.3 乙方应当积极协助甲方或丙方查验质物。

6.4 监管期间,丙方应当定期向甲方提交质物状况报告,提交频率为每月 次。

6.5 监管期间,甲方有权查询质物,接到甲方的书面查询后,丙方应当就甲方的查询事项进行核实,并在3日内书面如实回复查询。

6.6 监管期间,甲方有权查验质物,丙方应当给予甲方必要的协助,但丙方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提取质物

7.1乙方应当事先提出《解除部分质押监管申请书》,并追加或补充保证金,经甲方同意后凭甲方签发的《解除部分质押监管通知书》向丙方办理提货。

7.2甲方签发的《解除部分质押监管通知书》为乙方(含乙方的指定人,下同)办理提货及质物出仓、出库的唯一有效凭证。没有甲方签发的《解除部分质押监管通知书》,乙方不得提货,丙方不得给与乙方提货。

7.3 甲方在签发《解除部分质押监管通知书》后,应以原件或传真方式向丙方发送。如以传真方式发送,传真的传真机号码为: ,丙方在收到《解除质押监管通知书》传真件后,应核对有关印章、签字、传真机号码,并应与甲方指定人员 (电话: )进行电话核实,核实无误后,准予办理乙方的提货。甲方以传真方式发送《解除部分质押监管通知书》的,甲方应该在发送传真件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解除部分质押监管通知书》原件交与丙方。丙方在收到甲方的《解除部分质押监管通知书》后,应立即对乙方在丙方的质押库存作出帐务处理,减少丙方占有监管的质物的数量,增加乙方非质押货物的数量。

7.4 丙方按照甲方《解除部分质押监管通知书》在给与乙方提货后应会同乙方共同向甲方签发新的《质物清单》,并送达甲方。

7.5 当质物的市场价格出现波动,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增加保证金或其他措施,乙方应予以遵守,否则视为违反本协议。

第八条 追加质物

8.1 监管期间,根据质押合同的约定,乙方经甲方同意或应甲方要求追加质物的,甲、乙双方应联合向丙方发出《查询及出质通知书》。追加质物转移占有的方式和相关程序按照本协议第2.5条款和本协议其他条款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质权行使

9.1 甲方根据质押合同行使质权时,丙方应当给予甲方必要的配合和协助。

9.2 丙方协助甲方行使质权无需事先通知或征询乙方的同意,丙方不对乙方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条 费用及支付方式

10.1 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本协议项下对质物的监管费、仓储费、运杂费、装卸费、检验费、印花税等因质物仓储保管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10.2 丙方签发《质物清单(代出质回执)》即视为甲、乙、丙三方对记载于相应查询及出质通知书的费用及支付方式达成一致。

10.3乙方如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10.1款所列相关费用,丙方应书面通知甲乙双方,如乙方未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十五)日内付清所欠款项,甲方可代乙方支付经核实欠交的相关费用。如果甲方未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十五)日内代乙方支付或明确表示拒绝代为支付,丙方有权变卖与欠交的相关费用等值的质物,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抵付欠交的相关费用。若有余款,应按甲方的指示将其存入乙方在甲方营业处开立的保证金帐户,不得将其支付给乙方或任何其他人。丙方处置质物的情况应当及时书面通报甲方和乙方。

10.4甲方代为支付10.1款所列相关费用的,乙方应在甲方代为支付之日起三(3)日内将该款项及其利息(按日万分之 计算)支付给甲方。该代付款项,作为上述主合同项下质押担保的主债权的组成部分,受质物的担保偿还。

第十一条 保险

11.1 占有监管期间,乙方应当就质物向甲方认可的保险人购置保险,保险费用由乙方负担;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甲方,保险单和保险合同由甲方保管;投保的险种为企业财产基本险和甲方认为必要的其他险别,投保的价值不低于质物的价值,保险期限不得低于授信期限届满后三个月。

11.2 保险事故发生时,乙方、丙方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并协助保险公司办理事故审查以及理赔事宜。保险赔偿金直接用于偿还授信本息费用。

第十二条 特别约定

12.1 甲、乙、丙三方中的任何两方不得以其双方之间的任何约定或合同对抗本协议项下应履行的义务。

12.2 三方约定的其他事项(本款的约定与本协议其他条款抵触时,本款无效)。

第十三条 通信和联络

13.1 本协议项下的往来通知、确认及其他相关文件均应以原件形式送达至接受方(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13.2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经当事方同意,可以选择发送电子数据单证。

13.3 甲丙双方互留印鉴及签名样式(格式见附件3-5)。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14.1 丙方因以下情形给甲方造成损失的,承担甲方实际损失的赔偿责任:

1. 在监管期间,除不可抗力的事件外,质物毁损灭失或由于丙方未尽到本协议项下责任导致质物变质、短少、受污染的;

2. 丙方未按本协议的约定办理放货的;

3. 因丙方原因,存放仓储质物的仓库质受到司法机关或任何管辖机构的限制或禁止的;

4. 因丙方违反本协议5.3款的规定,未及时通知甲方和乙方或未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的;

5. 因丙方违反本协议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的其他情况。

14.2 乙方因以下情形对甲方和丙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1. 质物进仓混有易燃、易爆、易渗漏、有毒及易腐等特殊货物,造成仓储物或仓库损坏,人员伤亡的;

2. 因未能及时投保,在监管期间出现不可抗力原因造成质物毁损灭失、变质、短少、受污染等的;

3. 未按国家或专业标准规定要求对质物进行必要的包装的;

4. 因乙方原因,质物本身受到司法机关或政府或任何管辖机构的限制或禁止的;

5. 因乙方违反本协议给甲方和丙方造成损失的其他情况。

14.3 甲方因违反本协议对乙、丙方造成损失的,承担乙、丙方实际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协议效力

15.1 无论本协议是否已经终止或失效,一旦丙方根据本协议2.5条签发了《质物清单(代出质回执)》,该《质物清单(代出质回执)》项下甲、乙、丙三方的权利义务继续适用本协议。

15.2 如果甲方与乙方所签署的主合同、质押合同以及其他相关性质的正式合同或附属文件全部或部分被司法机关认定无效,不影响本协议的有效性。

15.3 如果本协议项下任一条款被司法机关认定无效,该无效条款不影响其他条款以及整个协议的有效性。

第十六条 争议解决

本协议项下争议依下列第 1 种方式解决。争议期间,双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1)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2)由 仲裁委员会依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七条 其它

17.1下列文件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份:

附件3-1查询及出质通知书

附件3-2解除部分质押监管申请书

附件3-3 解除部分质押监管通知书

附件3-4 质物标签

附件3-5 印鉴样式

附件3-6 质物清单(代出质回执)

附件3-7 解除全部质押监管通知书

附件3-8 质押进出仓作业单

17.2 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17.3 本协议正本一式 份,签约三方各执 份,每份具有相同的效力。


甲方(公章):

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______________日签订于______ (银行所在地)


附件3-1

查询及出质通知书 编号:

(监管方)

根据 (出质人)与****农村商业银行 (质权人)签署的编号为 )宜合银高质字[ ] 的《最高额质押合同》,出质人将下列货物(明细见下表)质押给质权人。

根据三方约定,出质人支付上述质物的监管费、仓储费、运杂费、装卸费、检验费、印花税等因质物仓储保管产生的相关费用,收费及支付方式为:

现将出质事实及质物情况通知贵司,请贵司根据出质人、质权人与贵司签署的编号为 《动产质押监管协议》,对质押货物进行监管,并严格履行贵司在监管协议中的义务。

质权人: 出质人:

(按预留印鉴签印) (按预留印鉴签印)

查询及出质通知书回执 编号:

(质权人):

根据 (出质人)与****农村商业银行 (质权人)签署的编号为 )宜合银高质字[ ] 的《最高额质押合同》,和编号为 的《查询及出质通知书》,出质人交付质物与编号为 《查询及出质通知书》列明不符,具体情况为:

请贵行尽快与 (出质人)核实。

监管人:

(按预留印鉴签印)

附件3-2

解除部分质押监管申请书

编号:

****农村商业银行

根据编号为 )宜合银高质字[ ] 的《最高额质押合同》的约定,本公司已在贵行存入与提货价值相配的保证金 万元、或者提供与提货价值相当的 财产作质押担保(详见附后清单)、或者偿还贵行 万元贷款,按照约定,现本公司向贵行申请对下表中质物解除质押监管,请予签发《解除部分质押监管通知书》为盼!

此次提货的价值为 万元,提货经办人为: ,身份证号码为:

提货后的处于监管方占有监管下的货物继续用作本公司向贵行授信的质押担保。

出质人:

(按预留印鉴签印)


附件3-3

质物清单编号:

解除部分质押监管通知书

编号:

(监管人)

根据编号为 )宜合银高质字[ ] 的《最高额质押合同》的约定,经审查本行同意对下表中质物解除质押监管,并同意出质人 前来办理下表中质物的提货、出库手续,提货的经办人为 、身份证码 。请贵单位予以审核并办理以下货品的提货手续为盼!

提货后的处于贵单位占有监管下的货物继续用作出质人向本行授信的质押担保,质物的价值为 万元,请贵单位签发新的《质物清单》对质物进行确认。

质权人

(按预留印鉴签印)


附件3-4

质物标签


附件3-5:印鉴样式

致: (监管方)

根据编号为 的《动产质押监管协议》, 解除部分质押监管通知书的有效签章为本行预留印章加本行指定人员的亲笔签名,印章式样为:

本行签发提货通知的指定人员为:1 ,其签字式样为 。或2 ,其签字式样为

贵公司应妥善保管本印鉴样式,于每次办理提货前应对解除部分质押监管通知书上的签章进行严格核对,并请电话核实:

指定电话号码:

指定传真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

质权人:

(按预留印鉴签印)

说明:本附件一式两份,由监管方、银行各保留一份。

致:****农村商业银行

根据编号为 的《动产质押监管协议》,我方签发本协议项下所有文件、通知、单据(除签订合同外)的有效预留印章样式:

我公司签发本协议项下所有文件、通知、单据的有权签发人为:1 ,其签字式样为 ,或2 ,其签字式样为

贵行应妥善保管本印章样式,并在业务往来中严格核对,并请电话核实:

电话号码:

指定传真号码:

联系人:

监管人:

(按预留印鉴签印)

说明:本附件一式两份,由监管方、银行各保留一份。

附件3-6

质物清单(代出质回执)

编号

致:****农村商业银行

根据编号为 的《动产质押监管协议》,我司已收到出质人与质权人共同出具的编号为 的《查询及出质通知书》/《解除部分质押监管通知书》(根据业务实际情况选择其一打√),目前由我司监管的由出质人质押给质权人的货物明细为:

货物明细为:

我司将根据出质人、质权人与我司签署的编号为 《动产质押监管协议》内容,对质押货物进行监管,并严格履行我司在监管协议中的义务。

监管人:

(按预留印鉴签印)

说明:本质物清单一式三份,三方各保留一份。


附件3-7

解除全部质押监管通知书

编号:

致: (监管人)

根据编号为 号的《动产质押监管协议》的约定,现通知贵方终止该协议,贵方的监管职责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解除。

质权人: (按预留印鉴签印)

附件3-8

质物进仓作业单

单号:

质押监管协议编号:

入库日期:

单证监管员(签字): 操作监管员(签字):

出质人(签章): 监管方(签章):

-----------------------------------------------------------------------

质物出仓作业单

单号:

质押监管协议编号:

提货人:

制单日期:

单证监管员(签字): 操作监管员(签字):

出质人(签章): 监管方(签章):

附件4

适用滚动质押)

协议编号:

甲方(质权人):

住所:

负责人:

联系人: 电话:

乙方(出质人、借款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电话:

丙方(监管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电话:

鉴于:甲方与乙方已签署或即将签署动产质押合同(以下简称质押合同),为保障质押合同及所担保的主合同的履行,乙方同意将其享有所有权的货物作为质物质押给甲方,甲方和乙方均同意将质物交由丙方存储监管,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并按照甲方的指示监管质物。

为明确三方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经三方友好协商,本着诚实信用、互利互惠的原则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 法律关系

在监管期间,甲方为质权人,乙方为出质人,丙方为甲方的代理人,代理甲方监管质物。本协议项下所称的监管是指丙方代理甲方占有质物并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保管、监控质物的责任。

第二条 质物

2.1 质物即为质押标的,是甲方和乙方所签质押合同中约定的由乙方向甲方提供质押担保并交由丙方存储监管的货物。

2.2 乙方保证质物的品名、规格型号、生产厂家(产地)、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等与其和甲方的约定以及向丙方申报和交付的一致,并对上述全部事实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2.3 乙方保证享有质物的所有权和完全的处分权,并向甲方和丙方提交相关的权属和品质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报关单、货运单、质量合格证书、商检证明等),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因质物所有权的瑕疵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质物质量隐蔽瑕疵给甲方、丙方或第三人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4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质物,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无税务、海关、工商、商检以及环保等方面的法律瑕疵。若质物出现上述法律上的瑕疵,甲方有权立即停止乙方授信额度的使用,并要求乙方以及担保人立即偿还已使用的授信额度。

2.5 质物以《质物清单》(见附件4-2)列明的为准。

2.6 在乙方清偿甲方全部授信风险敞口金额前,不论乙方是否提货、换货,库存质物都应符合《库存质物最低价值通知书》(见附件4-7)列明的要求,质物最低价值等于质物单价乘以质物数量(或重量),质物的品种和单价由甲方向丙方出具的《质物价格确定/调整通知书》(附件4-6)确定。

“风险敞口”是指甲方给予的授信金额减去乙方或第三方提供的保证金、存单、存款、银行承兑汇票的质押金额部分。

2.7 丙方依据表面审查,外观检查和单据审查的方法核查乙方交付的货物及现有的库存签发《质物清单》。

第三条 出质通知与出质确认

3.1 质物设立质押时,甲方、乙方向丙方发出《查询及出质通知书》(附件2-2-1),将质物及设立质押的事实通知丙方,丙方验收货物无误后会同乙方共同签发《质物清单》予以确认。

3.2 《质物清单》构成乙方、丙方对质物移交至甲方并由丙方代理甲方占有的确认。甲、丙两方中任何一方在质物转移占有前可以要求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对质物进行检验,检验费等合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3.3 丙方在签发《质物清单》前应对质物的情况进行查核,并根据查核结果签发《质物清单》。丙方保证《质物清单》的记载与质物相符以及《质物清单》的真实性和唯一性。

3.4 质物在出入库或换货后,均须由乙方、丙方共同签发《质押进出仓作业单》(格式见附件4-11),并自动成为主合同、动产质押合同与本协议项下的附件,无需另行签署补充协议,并构成对主合同中相关内容的自动变更。《质押进出仓作业单》的原件应在 天内交存甲方。

第四条 监管期间

4.1 监管期间为丙方根据本协议代理甲方控制质物并对甲方承担质物监管责任的时间区段。

4.2 甲方采用间接占有的方式监管质物,委托丙方直接占有质物。丙方签发《质物清单》时,质物转移占有至甲方,质押监管期间开始。乙方须保证配合丙方的占有、监管。

4.3 甲方通知丙方全部质物解除质押时监管期间终止,甲方以《解除全部质押监管通知书》的形式通知丙方(见附件4-3)。

第五条 质物监管

5.1 监管期间,丙方应按照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妥善、谨慎处理监管的质物。

5.2 如果对质物的保管有特殊的要求,乙方应当提前书面告知丙方。

5.3 监管期间,丙方应接受甲方对质物及相关单证的查询,接受甲方对质物的检查。

5.4 丙方应按照甲方的书面指示和本协议的约定给与乙方提货或换货,办理甲方对质物的提货。

5.5 审核质物(包括进出库的质物)和保证提货、换货后的质物最低价值符合本协议第二条第2.6款的规定。

5.6 监管期间,丙方应当建立质物登记统计制度,定期对质物进行查验、核对种类、清点数目、检查包装和标识,对质物的出入库的时间、数量、去向以及质物的现状进行记录。

5.7 监管期间,因各种原因质物发生短少、损毁、变质、灭失等可能影响甲方权益的情形,丙方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甲方,并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

5.8 监管期间,国家有权机关要求丙方协助冻结、查封或处置质物或除本协议三方外任何他人就质物主张任何权利的,丙方应当及时通知甲方。

5.9 丙方应当在甲方享有质权的质物上明显标识甲方的标签或指示(格式见附件7)。如甲乙双方协议增加质物的,丙方应保证增加的质物与同一质押合同项下的原质物同存一处。

5.10 丙方违反上述约定造成甲方质权落空或质物价值不足质物最低价值的,承担不足部分的赔偿责任。

5.11 丙方指定其工作人员 电话: )为本协议项下相关事务的联系人,该工作人员的相关行为即认为是丙方的行为。

第六条 质物提取

6.1 质物的实际价值超出甲方要求的最低价值的,乙方就超出部分提货或者换货时,无需追加或补充保证金,可直接向丙方申请办理提货或换货,丙方应当严格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予以办理,并保证提货或换货后处于丙方占有、监管下的质物价值始终不得低于甲方最新发出的《库存质物最低价值通知书》要求的质物的最低价值。

6.2 质物的价值等于甲方要求的最低价值的,乙方应当事先提出《解除部分质押监管申请书》(附件4-4),并追加或补充保证金,经甲方同意后凭甲方签发的《解除部分质押监管通知书》(附件4-5)向丙方办理提货。同时甲方向丙方签发更新的《库存质物最低价值通知书》,下调质物最低价值。

6.3 补充或追加的保证金数额所代表的提货价值,按照质押率的倒数关系计算,即提货价值=补充或追加的保证金数额 × 1/质押率。“质押率”是指风险敞口/质物最低价值×100%

6.4 质物的实际价值等于甲方要求的最低价值时,甲方签发的《解除部分质押监管通知书》为乙方(含乙方的指定人,下同)办理提货及质物出仓、出库的唯一有效凭证。没有甲方签发的《解除部分质押监管通知书》,乙方不得提货,丙方不得给与乙方提货。

6.5 甲方在签发《解除部分质押监管通知书》后,应以原件或传真方式向丙方发送。如以传真方式发送,传真的传真机号码为: ,丙方在收到《解除质押监管通知书》传真件后,应核对有关印章、签字、传真机号码,并应与甲方指定人员 (电话 )进行电话核实,核实无误后,准予办理乙方的提货。甲方以传真方式发送《解除部分质押监管通知书》的,甲方应该在发送传真件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解除部分质押监管通知书》原件交与丙方。丙方在收到甲方的《解除部分质押监管通知书》后,应立即对乙方在丙方的质押库存作出帐务处理,减少丙方占有监管的质物的数量,增加乙方非质押货物的数量。

6.6 丙方按照甲方《解除部分质押监管通知书》在给与乙方提货后应会同乙方共同向甲方签发新的《质物清单》(见附件4-2),并送达甲方。

第七条 价格规定

7.1 质物单价按照甲方送达乙方、丙方的《质物价格确定/调整通知书》列明的价格确定。

7.2 当质物的现时市场价格与质押生效时确定的质物价格相比较涨跌幅度大于 %时,甲方有权对质物的单价予以调整。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按照市价跌幅的比率追加保证金或追加质物;逾期未补或未补足的,视为乙方在整个授信额度项下的违约,甲方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宣布授信额度提前到期,并要求提前偿还已使用额度。

第八条 追加质物

监管期间,根据质押合同的约定,乙方经甲方同意或应甲方要求追加质物的,甲、乙双方应联合向丙方发出《查询及出质通知书》。追加质物转移占有的方式和相关程序按照本协议第3.1条款和本协议其他条款的相关规定办理,并由乙方、丙方共同签发更新的《质物清单》。

第九条 质权行使

9.1 甲方根据质押合同行使质权时,丙方应当给予甲方必要的配合和协助。

9.2 丙方协助甲方行使质权无需事先通知或征询乙方的同意,丙方不对乙方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条 费用及支付方式

10.1 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本协议项下对质物的监管费、仓储费、运杂费、装卸费、检验费、印花税等因质物仓储保管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费用标准和支付时间见《费用约定书》(附件4-10)。

10.2 乙方如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11.1款所列相关费用,丙方应书面通知乙方付款,如乙方未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七(7)日内付清所欠款项,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可代乙方支付经核实欠交的相关费用。如果甲方未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七(7)日内代乙方支付或明确表示拒绝代为支付,丙方有权变卖与欠交的相关费用等值的质物,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抵付欠交的相关费用。若有余款,应按甲方的指示将其存入乙方在甲方营业处开立的保证金帐户,不得将其支付给乙方或任何其他人。丙方处置质物的情况应当及时书面通报甲方和乙方。

10.3 甲方代为支付11.1款所列相关费用的,乙方应在甲方代为支付之日起三(3)日内将该款项及其利息(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支付给甲方。该代付款项,作为上述主合同项下质押担保的主债权的组成部分,受质物的担保偿还。

第十一条 留置权

丙方未足额收取本协议第十条规定的相关费用前,享有对质物的留置权。

第十二条 保险

12.1 占有监管期间,乙方应当就质物向甲方认可的保险人购置保险,保险费用由乙方负担;保险的被保险人为甲方,保险单和保险合同由甲方保管;投保的险种为企业财产基本险和甲方认为必要的其他险别,投保的价值不低于质物的价值,保险期限不得低于授信期限届满后三个月。

12.2 保险事故发生时,乙方、丙方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并协助保险公司办理事故审查以及理赔事宜。保险赔偿金直接用于偿还授信本息费用。

第十三条 通信和联络

13.1 本协议项下的往来通知、确认及其他相关文件均应以原件形式送达至接受方(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13.2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经当事方同意,可以选择发送电子数据单证。

13.3 甲、乙、丙三方互留印鉴及签名样式(格式见附件4-9)。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14.1 丙方因以下情形给甲方造成损失的,承担甲方实际损失的赔偿责任:

1)在监管期间,除不可抗力和质物本身品质、包装不善的原因外,由于丙方未尽到保管责任导致质物变质、短少、受污染的;

2)丙方未按本协议的约定办理放货的;

3)因丙方原因,存放仓储质物的仓库质受到司法机关或任何管辖机构的限制或禁止的;

4)因丙方违反本协议5.75.8款的规定,未及时通知甲方和乙方或未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的;

5)因丙方违反本协议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的其他情况。

14.2 乙方因以下情形对甲方和丙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1)质物进仓混有易燃、易爆、易渗漏、有毒及易腐等特殊货物,造成仓储物或仓库损坏,人员伤亡的;

2)因未能及时投保,在监管期间出现不可抗力原因造成质物毁损灭失、变质、短少、受污染等的;

3)未按国家或专业标准规定要求对质物进行必要的包装的;

4)因乙方原因,质物本身受到司法机关或政府或任何管辖机构的限制或禁止的;

5)因乙方违反本协议给甲方和丙方造成损失的其他情况。

14.3 甲方因违反本协议对乙、丙方造成损失的,承担乙、丙方实际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特别约定

15.1 甲、乙、丙三方中的任何两方不得以其双方之间的任何约定或合同对抗本协议项下应履行的义务。

15.2本协议的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而未能完全适当地履行其义务时,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另外两方书面通知有关情况,并于不可抗力发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另外两方提供当地公证部门或有权国家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任何一方在遭受不可抗力后未能按本协议履行其义务的,无需承担责任。

15.3 三方约定的其他事项(本款的约定与本协议其他条款抵触时,本款无效)。

第十六条 协议效力

16.1 无论本协议是否已经终止或失效,一旦丙方根据本协议签发了《质物清单》,该《质物清单》项下甲、乙、丙三方的权利义务继续适用本协议。

16.2 如果甲方与乙方所签署的主合同、质押合同以及其他相关性质的正式合同或附属文件全部或部分被司法机关认定无效,不影响本协议的有效性。

16.3 如果本协议项下任一条款被司法机关认定无效,该无效条款不影响其他条款以及整个协议的有效性。

第十七条 争议解决

本协议项下争议依下列第 1 种方式解决。争议期间,双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1)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2)由 仲裁委员会依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八条 其它

18.1下列文件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份:

附件4-1《查询及出质通知书》

附件4-2《质物清单》(代质押确认回执)

附件4-3《解除全部质押监管通知书》

附件4-4《解除部分质押监管申请书》

附件4-5《解除部分质押监管通知书》

附件4-6《质物价格确定/调整通知书》

附件4-7《库存质物最低价值通知书》

附件4-8 质押标签

附件4-9 印鉴样式

附件4-10《费用确定书》

附件4-11《质押进出仓作业单》

18.2 本协议由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公章后生效。

18.3 本协议正本一式 份,签约三方各执 份,每份具有相同的效力。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

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

______________日签订于______(银行所在地)

附件4-1

查询及出质通知书

(质权人和出质人共同签发)

编号:

(监管人)

根据 (出质人)与****农村商业银行 (质权人)签署的编号为 )宜合银高质字[ ] 的《最高额质押合同》,出质人将下列货物(明细见下表)质押给质权人。

现将出质事实及质物情况通知贵司,请贵司根据出质人、质权人与贵司签署的编号为 《动产质押监管协议》,对质押货物进行监管,严格履行贵司在监管协议中的义务,并按协议约定会同出质人签发《质物清单》给质权人。

在监管期间,质物的最低价值/数量始终不低于人民币 万元或者 吨,在质物的实际价值/实际数量等于质物的最低价值/最低数量时,保证仅按照质权人的书面指示给与出质人办理提货手续。

质权人: 出质人:

(按预留印鉴签印) (按预留印鉴签印)

附件4-2

质物清单(代质押确认回执)

(出质人和监管方共同签发)

编号:

****农村商业银行

出质人将下表货物质押给贵行,并对质物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该质物已经交付给贵行指定的监管方占有、保管、监管,作为编号为 )宜合银借字[ ] 号主合同项下债务的质押担保。本质物清单为编号为 )宜合银高质字[ ] 的《最高额质押合同》不可分割的附件,并构成对下表货物已移交监管方替贵行占有质物的确认。

监管人确认出质人提供的上述质物已在监管人的占有监管之下,知晓该质物已质押给贵行,监管人将严格按照编号为 的《动产质押监管协议》的规定履行占有、监管责任。

出质人及监管人保证在监管期间,质物的最低价值/数量始终不低于人民币 万元或者 吨。

出质人: 监管人:

(按预留印鉴签印) (按预留印鉴签印)

附件4-3

解除全部质押监管通知书

编号:

致: (监管人)

根据编号为 号的《动产质押监管协议》的约定,现通知贵方终止该协议,贵方的监管职责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解除。

质权人: (按预留印鉴签印)

附件4-4

解除部分质押监管申请书

编号:

****农村商业银行

根据编号为 )宜合银高质字[ ] 的《最高额质押合同》的约定,本公司已在贵行存入与提货价值相配的保证金 万元、或者提供与提货价值相当的 财产作质押担保(详见附后清单)、或者偿还贵行 万元贷款,按照约定,现本公司向贵行申请对下表中质物解除质押监管,请予签发《解除部分质押监管通知书》为盼!

此次提货的价值为 万元,提货经办人为: ,身份证号码为:

提货后的处于监管方占有监管下的货物继续用作本公司向贵行授信的质押担保。

出质人:

(按预留印鉴签印)

附件5-5

解除部分质押监管通知书

编号:

(监管人)

根据编号为 )宜合银高质字[ ] 的《最高额质押合同》的约定,经审查本行同意对下表中质物解除质押监管,并同意出质人 前来办理下表中质物的提货、出库手续,提货的经办人为 、身份证码 。请贵单位予以审核并办理以下货品的提货手续为盼!

提货后的处于贵单位占有监管下的货物继续用作出质人向本行授信的质押担保,质物的最低价值为 万元,请贵单位签发新的《质物清单》对质物进行确认。

质权人:

(按预留印鉴签印)

附件4-6

质物价格确定/调整通知书

编号:

致: (监管人和出质人):

根据编号为 )宜合银高质字[ ] 的《最高额质押合同》的约定,现将质物的价格或者调整后的价格通知给贵公司,请按照下表确定的质物价格执行。

特此通知!

质权人: (按预留印鉴签印)

附件4-7

库存质物最低价值通知书

编号:

致: (监管人)

自贵公司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 (出质人)在本行的库存质物最低价值为 万元,且质物符合以下要求,请贵公司按照动产质押监管协议(编号: )的约定执行。

质权人: (按预留印鉴签印)

-------------------------------------------------------------------

回执

致:****农村商业银行

我公司业已收到编号为 的《库存质物最低价值通知书》,本公司将严格按照该通知书的要求和编号为 的《动产质押监管协议》中的约定执行。

监管人: (按预留印鉴签印)


附件4-8

质押标签

附件4-9

印鉴样式

甲方、乙方和丙方签发本协议所列文件的印鉴样式为:

甲方:

乙方:

丙方:

附件4-10

费用约定书

根据编号为 号的《动产质押监管协议》的约定,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由乙方(出质人)承担丙方(监管人)对本协议项下质物实施监管而发生的全部费用。

收费标准为: /吨,或监管货值的

支付时间为:

乙方应按照约定按时全额支付丙方费用,否则丙方有权行使本协议下规定的权利。若乙方未能按照约定按时全额支付丙方费用,甲方(质权人)有义务督促乙方支付。

质权人:

(按预留印鉴签印)

出质人:

(按预留印鉴签印)

监管人:

(按预留印鉴签印)

附件4-11

质物进仓作业单

单号:

质押监管协议编号:

入库日期:

单证监管员(签字): 操作监管员(签字):

出质人(签章): 监管方(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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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物出仓作业单

单号:

质押监管协议编号:

提货人:

制单日期:

单证监管员(签字): 操作监管员(签字):

出质人(签章): 监管方(签章):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d443af13172ded630a1cb679.html

《银行动产质押管理办法(最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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