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侵占他人房屋如何处理——兼议增设侵夺不动产罪的必要性
作者:黄丽勤
作者机构:同济大学法律系,上海200092
来源:新疆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社会科学版)
ISSN:1000-2820
年:2008
卷:036
期:005
页码:53-56
页数:4
中图分类:D924.35
正文语种:chi
关键词:财产权;精神损害;便夺不动产罪
摘要:对财产权被侵犯所致精神损害不宜判令赔偿精神抚慰金,对于原告的权利损害,应另寻救济办法.原告的财产损害决非房屋使用费等直接损失,还应包括房屋被不道德地利用所导致的价值贬损,这部分损失也应属于原告的直接经济损失,理应由被告负责赔偿.我国有必要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在刑法中增设专门针对非法侵占他人不动产的罪名.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d4478de7bbd528ea81c758f5f61fb7360b4c2b3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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