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9-02 17:11:08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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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 北京市劳动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北京 分行/工商行北京分行/建行北京分行/农行北京分行/中国银行北京分
  【颁布日期】 19871215
  【实施日期】 19871215
  【章名】 通知
  各区、县劳动局、人事局、财政局,市政府各委、办、局,市财政各 分局,各专业银行办事处、支行,各高等院校人事处: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本市执行国务院发布的改革 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的规定,现对北京市国家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缴纳劳动合同制工人 退休养老基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按国务院国发〔1986〕77号文件和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 发〔1986〕126号文件规定招收的劳动合同制工人,本人应缴纳基本工资3%的退休养老基金。退休养老基金 由用工单位每月代为扣缴,在补助工资科目中列支。用工单位还需缴纳劳 动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15%的退休养老基金。机关从行政费中列支,事 业单位从事业费中列支。具体收缴办法如下:
  1.各单位要如实填报《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缴纳劳动合同制工人退 休养老基金情况月报表》 ,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劳动合同制月报表》报送区、县、局 统筹机构。各区、县、局统筹机构对所属单位的报表审核汇总 后,必须在每月10日前将本区、县、局的《劳动合同制月报 表》报送市退休基金统筹办公室,企业主管局所属的机关事业 单位《劳动合同制月报表》要与《北京市企业职工统筹退休基金收支情况 月报表》单独填报。
  2.收缴劳动合同制工人的退休养老基金,仍采用“托收无承付”的 结算方式。即由各区、县、局统筹机构于每月10日前填写“ 托收无承付凭证”,委托其开户银行,从缴款单位的帐户将上月的应缴款 划到区、县统筹办公室和主管局帐户;市统筹办公室于每月1 5日前填写“托收无承付凭证”,委托其开户银行,从区、县统筹办公室
  和局的帐户,将上月的应缴款划缴到市统筹办公室。
  收付款双方事先要签订《北京市收缴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协
  议书》,员阄幸胁扇 巴惺瘴蕹懈丁卑旆ㄊ战赏诵菅br> 老基金。
  二、1986年10月1日后招收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均应从招收后 发工资之月起缴纳退休养老基金。以前未缴的应予补缴。
  三、各区、县、局统筹机构必须按上述规定时间报送《劳 动合同制月报表》,凡逾期不报者,市统筹办公室一律按区、县局报送市统计局的《全民所有制单位劳动工资累计季报》中劳动合同制 工人工资总额和基本工资总额为基数,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比例进行扣 缴。并按迟报日期增缴应缴款千分之一的滞纳金。滞纳金由单位自付。收 缴的滞纳金全部转入退休养老基金。各区、县、局对所属单位 也按上述规定执行。
  四、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在工商银行“144单位其他存款 ”科目存储。存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87〕19号文件关 规定执行,利率为2.4‰,利息转入退休养老基金专户。
  五、招收劳动合同制工人应逐人建立《劳动手册》。《劳动手册》由 劳动合同制工人所在单位的劳动人事部门负责管理和填写。要将缴纳的劳 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的年限和金额,如实填入《劳动手册》。劳动 合同制工人调转或解除合同,由劳动人事部门将《劳动手册》和工人档案 一并办理移交手续。
  六、各单位缴纳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时,必须遵守本通知的 规定和财经纪律,不得弄虚作假。对于违反财经纪律的,一经发现,严肃 处理。
  七、区、县、局所属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按照国务院国 发〔1986〕77号文件规定招收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其退休养老基金 的缴纳问题,也按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d4ac5bac185f312b3169a45177232f60dccce77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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