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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天象上高考季:最全的2016年各省高考加分政策及调整汇总
高考加分政策是高考中的特长生加分政策,主要为了弥补高校招生制度的某些缺陷而制定的。教育部出台的高考加分政策,有“增加20分投档”、“增加10分投档”和“优先录取”3种加分形式。参加高考的学生拥有体育、文艺等方面的专长,又经过了专业部门的测试,在考试成绩之外给予一定的加分,是在目前应试教育体制下,鼓励学生注重全面素质提高的一项措施。
各省加分形式汇总
一.增加20分
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有下面几类:
1、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受到省级及以上党委、政府表彰者。
2、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或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的考生。
3、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及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
4、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
5、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国家一级运动员称号的考生和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全国运动会、全国中学生运动会、世界中学生体育比赛选拔赛获前六名以及参加上述比赛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称号的考生均须经由省教育考试院组织的全省统一认定。
二.增加10分
考生包括少数民族考生、归侨及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籍考生以及烈士子女。
三.优先录取
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以及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的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的子女报考高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享受优先录取。
加分政策还对退役军人的加分投档作了明确规定:自谋职业的退役军人,可以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以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加20分投档。
各省加分政策汇总
山东省 | |
加 分 投 档 加 分 投 档 | 1、烈士子女,其高考成绩总分低于高校调档分数线20分以内的,可以向高校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2、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可在其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3、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在其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4、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其高考成绩总分低于高校调档分数线10分之内的,可以向高校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5、山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其高考成绩总分低于省属高校调档分数线5分之内的,可以向省属高校投档,由省属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
获 奖 加 分 | 1、评选获得省级优秀学生称号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其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2、受省、市人民政府表彰或受省综治委表彰的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见义勇为的应届毕业生,高考成绩总分低于高校调档分数线5分之内的,可以向高校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见义勇为考生的认定以政府颁发的证书为准。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并参加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组织的统一测试(测试项目仅限田径、篮球、足球、排球、乒乓球、武术、游泳、羽毛球等8项)达到相应标准的应届毕业生考生,在其高考成绩基础上增加5分向高校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4、获省级以上表彰的先进劳模青年,高考成绩总分低于高校调档分数线5分之内的,可以向高校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
优 先 录 取 | 1、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2、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 3、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 4、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
河北省 | |
加 分 投 档 | 1、烈士子女考生 2、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考生 3、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4、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 5、台湾省籍考生 |
优 先 录 取 | 1、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参加高考并达到有关高等学校投档线的,应予以优先录取。 2、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考生须凭其档案接收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和《退出现役证》原件,到当地教育考试机构登记。 3、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的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的子女报考高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人民警察考生须提供《伤残人民警察证》;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的子女考生需提供《伤残人民警察证》和公安机关出具的关系证明;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的子女考生须提供《因公牺牲证明书》和公安机关出具的关系证明。考生须携带上述证件、证明到当地教育考试机构登记。 4、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由考生在报名时提出申请,直接根据身份证相关信息进行采集。 |
广西省 | |
全 国 加 分 投 档 | 1、对烈士子女考生,总分加20分。 2、在全区范围内(除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等5市的城区外),对瑶族、苗族、侗族、毛南族、仫佬族、回族、彝族、京族、水族、仡佬族等10个世居少数民族的考生,总分加20分。 3、对融水、三江、龙胜、恭城、隆林、富川、罗城、环江、巴马、都安、大化、金秀、资源、凌云、西林、防城港市防城区、东兴市、靖西、那坡、凭祥、大新、宁明、龙州、德保、扶绥、崇左市江州区、天等、上思等28个民族自治县(含享受民族自治县同等待遇县)和边境县(含享受边境县同等待遇县)的少数民族考生,总分加20分。 4、对融安、灌阳、蒙山、百色市市辖区(右江区)、田阳、田东、平果、乐业、田林、昭平、河池市市辖区(金城江区)、南丹、天峨、凤山、东兰、宜州、忻城、象州、武宣、上林、隆安、马山等22个山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总分加10分。 5、除上述50个县(市、区)、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城区的少数民族考生以及10个世居少数民族的考生外,区内其他市、县的少数民族考生,总分加7分。 6、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城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总分加5分。 7、符合我区普高报名条件,户口未迁入我区的外来人员,除持有我区有效期内的经我区设区市(含)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安部门颁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即人才居住证)的之外,属于少数民族的,总分加5分。 8、对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的考生,总分加10分。 9、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考生,总分加10分。 10、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考生,总分加20分。 |
全 省 加 分 投 档 | 1、对融水、三江、龙胜、恭城、隆林、富川、罗城、环江、巴马、都安、大化、金秀、资源、凌云、西林、防城港市防城区、东兴市、靖西、那坡、凭祥、大新、宁明、龙州、德保、扶绥、崇左市江州区、天等、上思等28个山区和边境县(含享受边境县同等待遇县)的考生,总分加20分。 2、对融安、灌阳、蒙山、百色市市辖区(右江区)、田阳、田东、平果、乐业、田林、昭平、河池市市辖区(金城江区)、南丹、天峨、凤山、东兰、宜州、忻城、象州、武宣、上林、隆安、马山、防城港市港口区等23个山区和边境县(含享受边境县同等待遇县)的考生,总分加10分。 3、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独生子女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总分加10分。 |
获 奖 加 分 | 1、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以下奖项者: (1)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 (2)下列全国竞赛一、二等奖者: ①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 ②“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 ③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 (3)下列国际竞赛获奖者: ①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 ②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 2、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的考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 |
吉林省 | |
优 先 录 取 | 1、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 2、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 3、在飞、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 4、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的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的子女。 |
投档加分 5分 | 1、经市(州)和省侨办终审确认的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 2、省台联终审确认的台湾省籍考生。 3、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一州三县,即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伊通满族自治县)不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答卷的本民族考生。 |
投档加分 10分 |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2、在高考文化课考试中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答卷的少数民族考生。 |
投档加分 20分 | 1、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2、烈士子女。 |
安徽省 | |
投 档 加 分 | 1、全国性加分项目4项。即烈士子女(10分),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10分),自主就业退役士兵(10分),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20分)。 2、地方性加分项目2项。即侨眷、港澳同胞及其眷属(5分),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少数民族考生(我省享受高考政策加分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名单详见《实施方案》)(5分)。 3、 2015年1月1日之前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取得以下项目有关奖项、名次、称号的应届考生,仍具有加分资格,加分分值为5分。 (1) 体育特长生加分项目。包括获得“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前6名、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前6名”“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的考生; (2) 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加分项目。包括获得全国中学生(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学、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的考生; (3) 科技类竞赛加分项目。包括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奖项的考生; (4) 思想政治品德有突出事迹加分项目。限获市级以上表彰见义勇为者。 |
江苏省 | |
投 档 加 分 | 烈士子女,少数民族考生,台湾省籍考生,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受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省级以上部门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或其子女 |
广东省 | |
保留加分 项目 | 1.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 2.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3.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和在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4.烈士子女。 |
加分分值 调整 | 从2015年起,高考加分项目的分值,除了烈士子女仍然保留20分以外,其它项目加分分值统一调整为5分。 |
取消地方性加分项目 | 1、少数民族聚居区汉族考生加分 2、因公牺牲及立个人一等功以上的军人、人民警察的子女加分 3、扶贫开发重点县考生 |
青海省 | |
全 省 加 分 投 档 | 1、对连续在牧区(六州)工作15年以上、现仍在牧区工作的汉族干部职工子女和世居牧区的汉族群众子女,其户口在当地、从小学到高中全过程与当地少数民族学生接受同等教育条件者,增加10分投档。其中,在玉树州、果洛州从初中一年级起至高中毕业一直在当地就读,父母在当地工作10年以上、现仍在当地工作的汉族干部职工子女,增加20分。此项加分适用省内外所有高校。 2、对玉树州、果洛州、黄南州“民考汉”考生,小学、初中、高中全过程一直在当地就读、与当地的汉族学生接受了同类教育、参加了同类试题的高考,选报省内院校的,在享受原照顾加分条件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 |
全 国 加 分 投 档 | 1、烈士子女,增加20分投档。 2、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增加10分投档。 3、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增加10分投档。 4、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增加20分投档。 5、少数民族考生在向省内外院校投档时,增加20分。其中在向全国省属院校投档时,再给六州少数民族考生增加15分,累计为35分。 |
加分政策 调整 | 2016年青海高考逐步取消的加分项目 1、公安系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选报省内院校增加10分的项目,自2016年起,每年递减2分,2020年取消该加分项目。 2、农牧民独生子女选报省内院校增加10分的项目,自2016年起,每年递减2分,2020年取消该加分项目。 |
贵州省 | |
全 国 加 分 投 档 | 1、少数民族自治县的少数民族考生增加10分。 2、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增加10分。 3、烈士子女增加20分。 4、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增加10分。 5、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增加20分。 |
加 分 政 策 调 整 | 2015年贵州省高考加分政策调整,奥赛、科技创新大赛、国际科学与工程大赛等鼓励性加分分值由20分降至5分,体育特长加分由10分降到5分,烈士子女、少数民族、侨眷等照顾性加分政策不变。 (一)取消部分全国性加分项目 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下列4项全国性加分项目。对2014年12月31日前已经获得相关加分资格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采取过渡办法,加分项目暂时予以保留,加分分值降为5分,2018年起全部取消。具体为: 1、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前六名,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前六名的。 2、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且在报考当年经省教育厅专项资格认定合格的。 3、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学、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的。 4、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奖项的。 (三)取消和调整我省地方性加分项目 我省地方性加分项目有3项,分别是农村户口的独生子女、散居的少数民族考生、侨眷高知子女。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侨眷高知子女加分项目和散居的少数民族考生加分项目,保留农村独生子女加分项目,加分分值不变,加分范围只适用于我省省内高校招生。具体为: 1、农村户口的独生子女增加10分。 2、散居的少数民族考生,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 3、侨眷高知子女,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因此项加分为省人大立法,待相关法律程序办理后执行。 |
四川省 | |
加 分 投 档 | 1、普通类专业录取时,三州、十七县、两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报考本科第一批录取院校(含本科提前批执行本科第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本科院校,以下简称本一批院校)加25分,报考其他院校加50分 2、其汉族考生报考本一批院校加10分,报考其他院校加25分。 3、攀枝花市东区、西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报考本一批院校加10分,报考其他院校加25分 4、其汉族考生报考本一批院校加5分,报考其他院校加10分。 |
重庆市 | |
加 分 投 档 | 1、烈士子女,加10分; 2、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伍军人,加10分;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加10分; 3、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归国藏胞、归国藏胞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加10分; 4、边境县所属边境乡镇农牧民子女,加10分; 5、执行汉族录取分数线的其他少数民族考生,加10分; 6、在区内县及县以下基层单位(不含地市所在地县及乡镇基层单位)工作十年以上,现仍在县及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正式教师、农牧科技人员、医务工作者或从以上岗位退休的正式职工子女,加10分; 7、门巴族、珞巴族、僜人、夏尔巴人,加10分。 8、进藏干部、职工在藏工作每满一年(截止时间为7月31日),其子女报考普通高校加1分投档。父母双方在藏工作,以工龄较长一方为准。加分最高不超过30分。录取与否由招生学校审查决定。在西藏民族大学、驻内地办事处(格尔木办事处除外)工作时间不计入加分。9、自治区级“先进双联户”家庭中参加次年高考的考生,加10分。如果考生符合第(一)条规定加分投档条件的,同时又符合自治区级“先进双联户”高考加分条件,两项加分可累加,但其增加的分数不得超过20分。 10、生源不足时,报考农业、牧业、林业、水利、水文、地矿等艰苦行业的考生降低20分投档,录取与否由招生学校审查决定。 |
优 先 录 取 | 1、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2、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 3、驻边疆国境县、国家确认的三类地区部队现役军人子女; 4、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
福建省 | |
加分分值 调整 | 2016年福建省高考加分分四档,分别是:加10分、加5分、加3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其中,加10分的都属于“身份加分”,如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 |
取消加分 项目 | 在2015年1月1日后,在高中阶段获得学科奥赛全国一、二、三等奖,省优秀学生等,将无法获得高考加分,2015年1月1日以前获得的,还可被加分。 |
湖北省 | |
加 分 政 策 调 整 | 1、2016年高考湖北农村独女加分政策分值降低 2、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全国共95项地方性加分项目,鼓励性加分项目一律取消。 3、农村独女加分政策为湖北省唯一地方性加分项目,已申请继续保留,按照教育部批复要求,农村独女报考省属院校加分分值,将从原来的10分调整为5分。加分对象为父母和本人均为农村户口,且父母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的农村独生女考生。 4、2016年高考湖北散居地少数民族考生不再享受加分 2015年,少数民族考生加分范围被缩小,加分对象仅限少数民族聚居地的少数民族考生,散居地少数民族考生不再享受加分政策,与其他民族考生同等条件时,可优先录取。 5、体育特长生、部分市县当地考生加分投档政策被取消 2016年,体育特长生加分政策被取消;恩施州、十堰市、宜昌市五峰县和长阳县考生报考当地省属院校,神农架林区考生报考恩施州、宜昌市和十堰市省属院校,在文化总分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的政策也被取消。 |
北京市 | |
提档加分 20分 | 1、获得省级优秀学生称号的应届毕业生。 2、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的应届毕业生。 3、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并通过全市统一测试的应届毕业生,统测项目限田径、篮球、足球、排球、乒乓球、武术、游泳、羽毛球、健美操、跆拳道10项。 4、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5、烈士子女。 6、经有关中学推荐,市教委核准,市招生考试委员会批准,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的应届毕业生以及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区(县)级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考生。 |
提档加分 10分 | 1、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 2、台湾省籍考生。 3、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考生。 4、获得下列奖项的应届高中毕业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 5、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被评为“北京市优秀学生干部”的应届毕业生。 6、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被评为“北京市三好学生”的应届毕业生。 |
黑龙江省 | |
加 分 政 策 调 整 | (一)保留和完善部分全国性加分项目 1、保留“烈士子女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2、保留“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3、保留“经省台办审核确认的台湾省籍考生和经省侨办审核确认的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4、将“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调整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经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5、使用本民族文字答卷的少数民族考生和经省民委审核确认的户籍在自治县、民族区、民族乡镇且学籍在户籍所在县的高级中等学校的少数民族考生(当地连续3年以上户籍和当地高中连续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在报考全国院校时,在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二)调整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其他少数民族考生照顾加分项目 1、经省民委审核确认的户籍在我省的鄂伦春、赫哲、鄂温克、柯尔克孜、达斡尔、蒙古、锡伯、俄罗斯族考生,在报考黑龙江省属院校时,在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2、2015年1月1日前取得我省高中学籍的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其他少数民族考生,在参加2015年、2016年、2017年高考时,在所报黑龙江省属高校投档分数线下降低5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
加 分 政 策 取 消 加 分 政 策 取 消 | (一)取消部分全国性加分项目 1、取消“思想政治品德有突出事迹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2、取消“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者,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3、取消“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报考当年在省招委会确定的测试项目范围内,经测试认定达到二级运动员(含)以上技术等级标准的考生,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4、取消“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学、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5、取消“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取消上述加分项目后,考生的相关特长、突出事迹、优秀表现等情况记入学生综合素质档案或考生档案,供高校录取时参考。体育特长生可选择报考高校高水平运动队招生,或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单独考试招生,或其他体育学类专业招生。考生的相关学科特长、科研特长和创新潜质可作为自主招生试点高校优先给予初审通过的条件。对思想政治品德有突出事迹的考生,按照有关程序,高校可破格录取或单独考试录取。 (二)取消部分我省地方性加分项目 1、取消“侨眷考生在所报黑龙江省属高校投档分数线下降低5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2、取消“见义勇为人员以及因见义勇为牺牲未被评定为烈士的人员子女或者见义勇为致残人员子女,总分达到所报省内院校投档线,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3、取消“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综合素质全面的普通高中应届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4、取消“使用本民族文字答卷的少数民族考生在所报黑龙江省属高校招生时,在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5、取消“其他少数民族考生,在所报黑龙江省属高校投档分数线下降低5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
海南省 | |
新增加分 项目 | 1、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升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照顾。 2、农村居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下列奖励与优待:对报考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级中学(包括重点高中)的独生子女,给予加分照顾。 3、烈士子女入学入托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烈士子女在公办学校学习期间免交学费、杂费,对其中寄宿学生酌情给予生活补助。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时降20分录取。第四条: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时降20分录取。第五条第一款: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在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招生时降20分录取,并不得收取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收费标准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
保 留 全 国 加 分 项 目 | 保留和完善部分全国性加分项目。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保留“烈士子女”“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少数民族考生”“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加分项目。 (一)保留6项全国性扶持类的高考加分项目 1、保留“烈士子女,报考省内外高校增加20分投档”的加分项目及分值。 2、保留“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报考省内外高校可增加20分投档”的加分项目及分值。 3、保留“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在少数民族聚居市县或少数民族聚居乡镇,且在这些地区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同时在这些地区的市县报考的少数民族考生,报考省内外高校增加20分投档”的加分项目及分值。 4、保留“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报考省内外高校增加10分投档”的加分项目及分值。 5、保留“归侨、归侨子女和华侨子女,报考省内外高校增加6分投档”的加分项目及分值。 6、保留“台湾省籍考生,报考省内外高校增加6分投档”的加分项目及分值。 (二)保留以下2项海南自定的扶持类的高考加分项目 1、保留“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在少数民族聚居市县或少数民族聚居乡镇,本人高中阶段在非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学校就读并毕业的少数民族考生,报考省内高校时增加10分投档;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在少数民族聚居市县或少数民族聚居乡镇满五年(引进的优秀人才和现役军人子女的户籍要求满三年),本人在少数民族聚居市县或少数民族聚居乡镇所在市县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就读满三年且在这些地区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同时在这些地区的市县报考的汉族考生,报考省内高校增加5分投档;驻三沙部队半年以上且到高考报名时仍在三沙部队工作的官兵子女,报考省内高校增加6分投档”的加分项目及分值。 2、保留“农村人口独生子女,报考省内高校增加5分投档”的加分项目及分值。 |
取 消 加 分 项 目 取 消 加 分 项 目 | (一)取消部分全国性加分项目 1、取消体育特长生加分项目。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前6名、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前6名”“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的考生,均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相关考生可选择报考高校高水平运动队招生,或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单独考试招生,或其他体育学类专业招生。 2、取消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加分项目。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学、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的考生,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考生的相关学科特长可作为自主招生试点高校优先给予初审通过的条件。 3、取消科技类竞赛加分项目。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奖项的考生,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考生的相关科研特长和创新潜质可作为自主招生试点高校优先给予初审通过的条件。 4、取消省级优秀学生加分项目。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省级优秀学生称号的考生,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 5、取消思想政治品德有突出事迹加分项目。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被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的考生,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对有突出事迹的考生,按照有关程序,高校可破格录取或单独考试录取。2015年1月1日之前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已取得上述项目有关奖项、名次、称号的考生,是否具有加分资格由生源所在地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研究决定。确有必要保留的按本省(区、市)原有规定执行,加分分值不超过5分,有关省份要加强资格认定和严格管理,体育部门要重新对二级运动员资质进行复核复测,教育部门要按相关标准进行严格测试。 (二)取消部分地区性加分项目 2015年1月1日起,取消地方性体育、艺术、科技、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加分项目,相关政策按照上述取消部分全国性加分项目的规定执行。 (3)取消5项全国性鼓励类的高考加分项目 1、取消体育特长生全国性加分项目。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前6名、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前6名且同时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的应届考生,不再具备报考省内外高校增加10分投档的加分资格。相关考生可选择报考高校高水平运动队的招生,或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单独考试招生,或其它体育学类专业的招生。 2、取消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全国性加分项目。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学、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的应届考生,不再具备报考省内外高校增加10分投档的加分资格。考生的相关学科特长可作为报考自主招生试点高校优先给予初审通过的条件。 3、取消科技类竞赛全国性加分项目。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奖项的应届考生,不再具备报考省内外高校增加10分投档的加分资格。考生的相关科研特长和创新潜质可作为报考自主招生试点高校优先给予初审通过的条件。 4、取消省级优秀学生全国性加分项目。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省级优秀学生称号的应届考生,不再具备报考省内外高校增加10分投档的加分资格。 5、取消思想政治品德有突出事迹全国性加分项目。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被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的应届考生,不再具备报考省内外高校增加10分投档的加分资格。对有突出事迹的考生,按照有关程序,高校可破格录取或单独考试录取。 (四)取消海南自定的1项鼓励类的高考加分项目 取消“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全省中学生体育比赛(不含少年赛)获个人单项前三名的队员或集体前三名的主力队员,并同时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或达到二级运动员比赛成绩标准的应届考生,报考省内高校增加5分投档”的加分项目。 (五)取消海南自定的1项扶持类的高考加分资格 从2015年1月1日起,取消“农村人口独生子女和二女结扎户考生,报考省内高校可增加5分投档”高考加分项目中的“二女结扎户考生”的加分资格。 |
宁夏省 | |
加 分 投 档 | 1、评选获得自治区级普通高中优秀学生称号者 2、应届高级中等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并获自治区级(含)以上表彰的 3、2015年1月1日之前,应届高级中等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由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主办的全国中学生(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学、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获得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的 4、2015年1月1日之前,应届高级中等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由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教育部等主办的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获得一、二等奖,或参加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获奖的 5.应届高级中等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 6.具有固原市(含原州区、西吉县、泾源县、隆德县、彭阳县)和红寺堡区、盐池县、同心县、海原县(以下简称“山区”)户籍和高中学籍,且高级中等阶段教育在山区学校完成(含宁夏六盘山高级中学、宁夏育才中学)的山区汉族考生、山区除回族以外的其他少数民族考生、山区回族考生报考区内普通高校的,向该志愿院校投档时,可在其高考文化课总分的基础上分别增加10分、20分、30分提供档案。 |
加分投档 10分 | 1、除回族以外的其他少数民族考生(以户籍为准,凡有民族成分变更轨迹的,以当地宗教局审核结果为准); 2、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以自治区侨办、台办出具的证明原件为审核依据); 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以部队颁发的退役证明和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自主就业证明原件为审核依据)。 |
加分投档 20分 | 1、回族(以户籍为准,凡有民族成分变更轨迹的,以当地民族宗教局审核结果为准); 2、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以立功证书原件和立功所在单位审批机关出具的证明原件为审核依据); 3、烈士子女(须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证明原件,军人烈士子女以省军区政治部出具的证明原件为审核依据)。 |
优 先 录 取 | 1、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荣获2次三等功以及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或在宁驻军服役累计满25年的军人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宁夏国家集中连片贫困地区和红寺堡区工作,以及在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停飞不满1年或者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参加高考,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线的,应予优先录取。 2、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报考高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
浙江省 | |
保 留 加 分 项 目 | 1、烈士子女,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加分值为20分。 2、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族乡、民族村的少数民族考生,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考生,加分值为5分。 3、少数民族自治县、民族乡、民族村以外的少数民族考生保留加分政策到2016年,加分值为5分,只适用于本省所属高校在本省招生。2017年起取消这一政策。 4、根据省人大通过的《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自治县考生享有降分录取照顾”的规定,户籍在景宁畲族自治县,且在当地完整完成高中阶段教育的非少数民族考生,加分值为3分,只适用于本省所属高校在本省招生。 |
取 消 加 分 项 目 | 1、各体育类加分项目:参加重大国际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前6名、全国性比赛个人项目前6名和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及以上证书者。 2、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加分项目:参加中国数学奥林匹克、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决赛、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全国中学生生物学竞赛和全国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一、二、三等奖获得者。 3、科技类竞赛加分项目:参加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获得者和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获奖者。 4、思想政治品德有突出事迹加分项目:见义勇为和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受到省级及以上党委、政府表彰者。 5、高职单考单招的职业技能竞赛加分项目:参加全国数控技能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省职业院校数控技能大赛、省中职学校师生技能竞赛暨全国中等职业教育技能大赛选拔赛、省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省电子商务大赛、省农业职业技能大赛、省中职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和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特色项目技能大赛一、二、三等奖获得者。 |
山西省 | |
取 消 加 分 项 目 | 1、体育特长生加分项目。在高中阶段获得“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前6名、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前6名”“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的考生,均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 2、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加分项目。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学、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的考生,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 3、科技类竞赛加分项目。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奖项的考生,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 4、省级优秀学生加分项目。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省级优秀学生称号的考生,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 5、思想政治品德有突出事迹加分项目。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被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的考生,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对有突出事迹的考生,按照有关程序,高校可破格录取或单独考试录取。 6、省内地方性加分项目。取消我省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体育类考生等地方性加分项目。 |
西藏省 | |
取 消 加 分 项 目 | 1、2016年1月1日以后,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西藏自治区级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称号的考生,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 2、被认定为思想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的考生,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但高校可破格录取或单独考试录取。 3、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数、理、化和生物学、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及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的考生,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但其相关学科特长可作为自主招生试点高校优先给予初审通过的条件。 4、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奖项的考生,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但其相关特长和创新潜质可作为自主招生试点高校优先给予初审通过的条件。 5、获得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前6名、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前6名的考生,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可选择报考高校高水平运动队招生、运动训练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单独考试招生、体育专业招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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