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大学室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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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实验室是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的重要平台,是培养学生实验技能、创新能力的重要场所。为了切实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确保学校教学、科研等工作正常进行,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等有关规程,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室安全工作是实验室自身建设与科学发展的基础与保障,关系到学校创建高水平现代大学的发展进程,关系到实验室所有相关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是校园综合治理和平安校园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创建安全、有序、环保的实验室工作环境是相关单位和广大师生员工的共同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学院(系、部、中心)和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要求,健全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和长效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实验室各项安全管理措施落实到实验室每个房间、岗位及个人。
第四条实验室安全管理情况作为考核指标,纳入各单位的年度工作考核评比中。
第二章安全管理体系与职责

第五条校长对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总责,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副校长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根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分级负责制。各学院(系、部、中心)党政负责人对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总责,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领导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各实验室(中心)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对本实验室的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六条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实行学校、学院(系、部、中心)分级管理体制,分别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与事故应急预案。
学校成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领导和统筹全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指导制定实验室安全工作方针和工作规划。
(二)指导制定实验室安全工作规章制度、责任体系和应急预案。
(三)指导相关工作的统筹协调、监督管理和调查研究。(四)审定实验室安全设施建设的计划和建议。第七条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是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主要管理部门,与教务处、科技处、社科处、研究生院、资产管理处、保卫处和后勤保障处等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和完善学校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和应急

预案等,及时发布、传达与落实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和工作部署。
(二)负责学校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的建立。(三)督查和协调解决实验室安全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和专门工作小组落实相关工作。
(四)指导、督查、协调各学院(系、部、中心)和相关单位共同做好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和管理工作。
(五)定期、不定期组织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实验室安全与环境检查,并将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并督促安全隐患的整改。
(六)负责全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考核及评优等工作。(七)与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对接,协助相关部门对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的调查及查处。
(八)做好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安全工作事宜。第八条学院(系、部、中心)、直属单位主要职责是:(一)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和规章制度,根据本单位实验室的规模和数量,设立相应的实验室安全员工作岗位。
(二)制定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协调、督促各下属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
(三)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对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检查,落实隐患整改工作;对于不整改的或出现严重安全隐患的实验室,决定予以封门整改,并将组织整改情况及时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报备。

(四)组织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等工作。
(五)及时发布、报送与实验室安全工作相关的通知、信息、工作进展等。
(六)严格落实实验室安全责任制,协助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及政府部门对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的调查与责任追究等工作。
第九条各实验室(中心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本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的建立和规章制度的建设,组织、督促相关人员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
(二)明确本实验室每间实验用房和仪器设备的具体安全责任人,重点加强对实验室易燃易爆及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二十四小时运行设备、电气线路及实验操作过程的安全管理。
(三)对本实验室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做好安全检查记录;落实安全隐患整改,细化隐患整改的方案、时间、措施及责任人等事项。
(四)具体负责本实验室相关人员的安全教育与培训,以及应急演练等工作。
(五)根据上级管理部门的有关通知,做好安全信息的汇总、上报及安全迎检等工作。
(六)改建、扩建、新建及装修实验室时严格按照学校规范进行,注重配套安全基础设施的建设,不得使用易燃材料进行装饰,突出电气线路的安全敷设,严防产生新的安全

隐患;同时及时报备学校相关职能部门,验收完毕方可投入正常使用。
(七)具体负责协助政府部门及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对本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的调查与责任追究等工作。
第十条每间实验用房和每台(套)仪器设备的管理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实验用房和仪器设备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开展每日的安全巡查以及具体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等。
(二)结合教学和科研等实验项目的安全要求,负责健全实验用房和仪器设备的相关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
(三)根据实验危险等级情况,负责对在本实验用房学习、工作的人员进行安全、环保等的教育和培训,对临时来访人员进行安全告知与提醒。
(四)搞好日常卫生和安全检查,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第十一条在实验室学习、工作的所有人员均对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以及自身安全负有责任,须遵守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接受学校组织的实验室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和考试,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开展实验;配合学校各级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排查安全隐患,最大程度地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实验室安全与环境整洁。
第三章技术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仪器设备与操作安全管理
学院(系、部、中心)和相关单位要加强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指定专人负责维护和保养,尤其是二十四小时

行设备的定期检查与维护,确保仪器设备不带病工作、能够完好安全运行。
(一)对压力容器、电工、焊接、振动、噪声、高温、高压、辐射、强光闪烁、细菌疫苗及放射性物质等场所的有关仪器设备,要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落实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
(二)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大功率或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应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用电安全。
(三)加强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业务和安全培训,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
(四)国家规定的某些特殊仪器设备和岗位必须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第十三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危险化学品是指国家标准GB13690-92《常用危险化学物品的分类及标志》中所列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七大类物品。
学院(系、部、中心)和相关单位要按照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湘潭大学相关管理办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回收、销毁等全过程的安全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生物安全管理
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动物安全、转基因生物安全等方面。

学院(系、部、中心)和相关单位要按照《湖南省实施《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办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规范生化类试剂和用品的采购、实验操作、废弃物处理等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危险废弃物安全管理
危险废弃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弃物名录》和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弃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毒性、易燃性、爆炸性、放射性、腐蚀性、化学反应性和传染性,会对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构成严重危害的所有废弃物。
产生危险废弃物的实验室必须按照《湘潭大学实验室废弃物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放射性物品安全管理
放射性物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或含源仪器仪表、射线装置等。
使用放射性物品的实验室必须按照国家《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环境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水电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应配备必要的漏电保护器,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的用电功率的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且接地良好,对电线老化等隐患要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严禁私自拆装改线,严禁乱接乱拉电线。
(二)实验室内不得使用明火取暖。必须使用明火实验的场所,需由实验室报请本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签字审批,并安排专人现场负责,制定专门预案及防范措施,同时

报备至学校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保卫处等部门。
(三)空调、计算机等实验设备一般不得在无人情况下开机过夜。确需工作需要,应加强人员巡查与监控,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十八条消防与环保等安全设施管理
(一)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须根据潜在危险等因素合理配置消防设施,以及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与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电气报警设施、通风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
(二)实验室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并加强实验室安全设施的管理工作,切实做好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等相关工作,做好相关记录,确保其完好有效。
(三)在实验室改建、扩建、新建、装修以及搬迁过程中,应保管好实验室原有安全设施,不得损坏、挪用或丢弃,并及时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报备。
第十九条环境内务管理
各学院(系、部、中心)和相关单位必须明确每间实验用房安全责任人,并将责任人姓名、有效联系电话等信息统一制牌,放置在明显位置,便于学校各级督查和联系;实验室应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室内干净整洁,定期检查安全设施、消防设施和防盗装置等;实验结束或离开实验室时,必须按规定查看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关闭等情况;严禁在实验室区域吸烟、烹饪、用餐,严禁在实验室内住宿以及进行娱乐活动等。

第五章安全隐患整改和事故处理
第二十条各学院(系、部、中心)和相关单位发现实验室存在安全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发现严重安全隐患或一时无法解决的安全隐患,须逐级向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报备,并报告分管校领导,同时采取措施积极推进隐患整改。
第二十一条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时,各学院(系、部、中心)和相关单位要及时采取有效应急处置措施,防止事态扩大或蔓延,第一时间组织人员安全疏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负责人、分管领导等要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组织有效处置;当发生较大险情时,应立即逐级向学校办公室、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保卫处等相关部门和学校主管领导报告,保护好事故现场,积极配合学校做好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
第二十二条对因各种原因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上级部门和学校相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依法追究行政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第六章安全事故的认定
第二十三条安全事故性质界定
按性质划分,安全事故分为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四类。其具体标准为:
(一)一般事故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一般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1-10万元(不含10万元);

2、重伤5人以下。(二)大事故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属大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10-50万元(不含50万元);2、一次死亡l-5人或重伤5-30人。(三)重大事故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属重大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50-100万元(不含100万元);2一次死亡5-9人或重伤30人以上。(四)特大事故
符合下列条例之一的,属特大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2、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或者一次造成100人(含100人)以上的集体中毒事件。
第七章
第二十四条各学院(系、部、中心)和相关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具体制定本单位相应的实施细则或管理规定。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和省、市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商保卫处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d6373e9f534de518964bcf84b9d528ea80c72f3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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