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沧州市教育系统公共安全知识考试试题答案

发布时间:2020-05-27 15:20:20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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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沧州市教育系统公共安全知识考试试题答案


2017年沧州市教育系统公共安全知识考试试题答案

一、1D 2 A 3 C 4 B 5 A 6 C 7 A 8 B 9 A 10 B 11 A 12 D 13

A 14 B 15 B

二、1×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12 × 13 × 14 √ 15 ×

简述从哪几方面加强对中小学生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答:(1)、强化交通安全常识的普及教育(2)、学会走路(3)、外出安全常识(4)、不要在道路上玩耍(5)、乘车安全常识(6)、起自行车的安全常识

2、在哪些情形下学校已履行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而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不承担法律责任?

答:(1)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2)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3)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4)学生自杀、自伤的;(5)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6)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3、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答:(1)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2)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3)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4、校内易发生几种类型的安全事故? 易发生在什么的地方或环节?

答:拥挤踩踏(主要集中在楼梯通道台阶厕所校门) 运动伤害(跑跳投, 运动器械设施损坏) 打斗伤害(课间活动) 食物中毒(餐厅) 煤气中毒(冬季升煤球炉) 火灾事故(电器事故、 主要发生实验室、 宿舍、 餐厅) 危险建筑(楼道栏杆低于1. 2 米及建筑中的禁区) 校内交通事故(有校车的学校

五、答:要点:(1)及时报告政教处,组织人迅速将徐建国和周兴送到附近医院治疗。

2)协助学校及时向其家长通报事故的过程,积极与双方家长进行沟通,协商赔偿事宜。(3)周兴的家长应支付徐建国的治疗费。(4)依据学校相关学生管理制度应对二人做出相应处分。

5)做好二人之间的事后调解,化解矛盾隐患。

(二)第一、 法律事实不是客观事实。 刘某对其陈述的受伤过程无证据证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谁主张, 谁举证的规定, 刘某要积极查找有利于自己主张的证据。 第二、 在刘某无法证实学校有过错, 其受伤原因不详的情况下,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 如果不是因为学校设施等问题, 学校平时又有教育学生安全, 并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救助学生, 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 学生因行为不当而对自己造成伤害, 其责任应由家长负责。 第三、 那种只要未成年学生是在校期间发生的伤害, 学校就一定有过错的逻辑, 推导出学校有责任的判断是错误的。 这种观点, 不仅没有指出学校具体的侵权行为及其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缺乏法律上的支持, 显得过于武断; 而且也没有考虑学校教育的具体特点和由此会给教育活动带来负面的影响。 这样的观点不仅没有促进学校明确自己的责任范围, 加强对相关情形的防范, 反倒得出了无论自身如何尽责, 只要发生学生事故都难以免责的结论, 这是不利于教育事业的发展的。 当然, 在个案中, 受伤学生的问题似乎没有得到救济, 但是法律是我们生活的底线, 是教育事业发展的底线。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哪些内容

(一) 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 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 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 6 范、 有序进行; (二) 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 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完善事故预防措施, 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三) 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 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 (四) 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五) 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 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责任追究等。

由于哪些原因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 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 学校的校舍、 场地、 其他公共设施, 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 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 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 学校的安全保卫、 消防、 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 或者管理混乱, 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 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 食品、 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 要求的; ()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 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 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 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 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 学校违反有关规定, 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 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 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 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 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 学校发现, 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 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 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 操作规程、 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 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 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 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 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 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 学校发现或者知道, 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 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 )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d6d4d40029ea81c758f5f61fb7360b4c2f3f2a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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