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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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庭审调查,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事实清楚,被告王**驾驶未进行安全技术检测的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行驶,且严重忽视瞭望,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存在全部过错;原告没有任何过错,被告王**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2018】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本案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及当事人责任写明:王**驾驶未进行安全技术检测的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行驶,且严重忽视瞭望,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项之规定,对本起事故做如下认定:王**承担本起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张**不承担本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
(**市中心医院住院病历对原告的诊断结果为:左踝关节骨折、左胫腓关节脱位、左腓骨骨折,入院治疗27天,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九级伤残。
原告在本案中存在损害事实,被告王**驾驶的吉BL6***号的违法行驶行为与原告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存在全部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被告王**应该承担对原告的民事赔偿责任。
二、本案应由被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直接赔偿原告,不足部分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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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根据以上规定,作为肇事车辆的投保的保险公司,**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对原告的赔偿责任,现被告**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远低于法律规定的标准且未达到限额范围,因此,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继续赔偿的责任。
三、原告各项诉讼请求既有事实根据又有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原告各项赔偿项目均是严格依法确定的,二被告依法应当赔偿。
本案的法定赔偿项目及数额如下:
(医疗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根据**市中心医院出具的住院一日清单及相关凭据,本案医疗费的赔偿数额为28852.85元,被告**保险在保险2

限额内已经赔付10000元,剩余18852.85元应由被告王**承担赔偿责任。
(误工费。根据《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原告于2018926日经**鉴定中心鉴定为九级伤残。因此,原告的误工时间应为223天。原告在**公司从事夜班经警工作,属于服务行业,所以其误工损失应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根据《**省二○一九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中规定对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的赔偿标准为161.93/天。因此本案误工费的赔偿数额为161.93/*223=36110.39元,被告**保险已经赔付6776.8元,剩余29333.59元应由二位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给原告。
(三)护理费。《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省二○一九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规定:非医护人员的护理费参照“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的误工标准计算。原告在住院期间共一级护理6天,二级护理21天,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的赔偿标准为161.93/天,因此,原告住院期间的护理费用应该为161.93/*6*2+161.93/*21=5343.69元,被告**保险已经赔4021.12元,剩余1322.57元应由二位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给原告。出院以后的护理费用及二次治疗期间的护理费用经鉴定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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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伙食补助费。《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省二○一九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标准为每人每天 100 元。原告住院27天,所以,原告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应是100/天×27=2700元。该费用应该由被告王**承担赔偿责任。
(五)残疾赔偿金。《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本案原告虽为农村户口,但其土地已经被全部征收,为失地农民。且其在**公司从事经警工作长达五年之久,其主要收入来源为工资收入。因此应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予以赔偿。《**省二○一九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规定2018 年度**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 30172 元,因此,原告的残疾赔偿金应为30172 元×20 年×0.2=120688 元,被告**保险已经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赔偿53060元,剩余67628元应由二位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给原告。
(六)精神抚慰金。《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本案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致残,对其本人及家人的精神造成了巨大的损害,4

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故原告要求二位被告赔偿其10000元精神抚慰金有法可依,二位被告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给原告。
(七)二次治疗费、二次护理费、二次误工费、营养费以鉴定为准。
本案原告因此次事故在体内植入数枚螺钉,需要进行二次手术取出螺钉,如不取出可能会出现螺钉断裂。《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因此,原告对上述费用申请鉴定,以确定实际数额。
综上所述,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受法律的保护。根据《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告王**作为驾驶司机对事故的发生有全部过错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原告所诉赔偿责任。
以上代理意见,请求法院充分考虑并予以采纳。
代理人: 202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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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d6eae3506e175f0e7cd184254b35eefdc8d315f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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