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政策及准入条件

发布时间:2020-07-30 05:44:12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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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2011年受理公告

    2011年杭州市区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终于公布了,与2010年经适房申请条件相比,2011年经适房人均可支配收入条件需低于24028元,符合条件需要申请的网友4月6号起,在日常工作时间内由申请人或其配偶携带填写完整的《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及所需申请材料,到户籍所在区建设(房管)局申请公示登记。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01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122)和《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杭政〔2007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2011年受理工作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受理对象

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5年以上(含符合杭州市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2)已婚[含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或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无房户;

(3)申请家庭房产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含);

(4)家庭2010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24028元(该标准为市统计局公布的2010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除符合上述条件外,申请人应具有本市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5年以上。

二、公示登记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属于受理对象的家庭可携带身份证、户口簿及婚姻证明向户籍所在区建设(房管)局领取申请表格。自46日起,在日常工作时间内由申请人或其配偶携带填写完整的《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及所需申请材料,到户籍所在区建设(房管)局申请公示登记。

三、公示日期

     每月10日至14日为公示期,区建设(房管)局将上月底前登记的《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准入情况公示表》经街道办事处(或设有劳动人事部门的单位)盖章后,于该公示期内在社区(或设有劳动人事部门的单位)张贴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结束后,街道办事处(或设有劳动人事部门的单位)将公示材料送区建设(房管)局,并对公示结果进行确认。

四、受理顺序的确定

        每季度初,市房改办组织对上季度底前登记的基本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公开摇号产生受理顺序号,并依据受理顺序确定《准购证》顺序和选房顺序。摇号过程将由公证处现场公证,邀请社会公众代表到场监督,并通过电视播放。《摇号结果公告》将在《杭州日报》、杭州市房产信息网等有关媒体上发布。

五、受理登记日期

      《摇号结果公告》范围内的申请家庭,携带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家庭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在《摇号结果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到所在区建设(房管)局进行受理登记。经校验原件后,领取相应的《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受理单》。

         申请家庭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受理登记均有效,受理登记的时间先后不影响受理顺序,请申请家庭有序参加,防止拥挤排队现象的发生,保证受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公开选房

            市房改办根据市建委拨付房源的时间,与市建委在《杭州日报》、杭州市房产信息网等有关媒体上联合发布《选房公告》。每期选房家庭数量按照房源数量与选房家庭数量11的比例确定,选房家庭范围根据受理顺序号先后划定。列入选房范围的申请家庭在《选房公告》规定时间内持《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受理单》到选房现场换取《准购证》,参加选房。若当年轮候选房的家庭数量超过年度销售计划数量,则按照申请家庭受理顺序号先后顺延至下年度选房。

七、房源区别供应

         根据《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4人以下申请家庭的保障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60平方米,4人(含)以上申请家庭的保障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80平方米。因此,将对4人(含)以上申请家庭实行单列选房,供应建筑面积80平方米左右的房源。4人(含)以上申请家庭向区建设(房管)局申请公示登记时应签署选房意向具结书,明确是否参加建筑面积80平方米左右房源的区别供应选房。

八、 特别提醒

        2011年我市将继续开展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工作。有申请意向的家庭可按照届时公布的准入条件和申请程序参加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已参加今年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的家庭不得再参加今年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

九、各区建设(房管)局受理地点及咨询电话

上城区:郭东园巷8号中闽大厦北门4楼上城区建设局

咨询电话:

下城区:潮鸣寺巷潮鸣苑16号下城区建设局

咨询电话:

西湖区:竞舟路228号西湖区行政办事服务中心二楼建设窗口

咨询电话:

江干区:庆春东路1号江干区建设局

咨询电话:

拱墅区:香积寺路187号拱墅区建设局

咨询电话:、

高新开发区(滨江):滨江江南大道87号国土建设大楼810

咨询电话:

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下沙)金沙大道600号东楼二层46号窗口

咨询电话:

西湖风景名胜区:龙井路1号西湖风景名胜区办事中心

咨询电话:

杭州市房产管理局

    杭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1.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答: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5年以上(含符合杭州市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2)已婚[含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或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无房户;

(3)申请家庭房产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含);

(4)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市统计局每年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2.“学生户口”指什么?

答:“学生户口”是指在杭就读大中专院校期间办理的学校集体户口。

3.“5年”的户籍年限如何计算?

答:“5年”的户籍年限可以累加计算,但申请时必须具有本市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

4.一户“申请家庭”如何确定?

答:一户“申请家庭”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一对夫妻为一户申请家庭,属同一户籍内的直系血亲可作为申请家庭成员。

(2)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的,视作一户申请家庭。

(3)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无房户,也视作一户申请家庭。

5.申请人的配偶在婚前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是否还可以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答:由于一户申请家庭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因此申请人不能再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6.哪些房产要纳入申请家庭房产建筑面积核定范围?

         答:申请家庭房产建筑面积核定范围:申请人及其配偶和申请家庭成员及其配偶现有和已有过的下列房产都要纳入核定范围:

(1)承租的公有住房;

(2)已购买的房改房;

(3)按政府优惠政策购买的解困房、安居房、集资合作建房、拆迁安置住房(如属货币安置未购买住房,以拆迁安置协议注明的安置面积为准)等;

(4)申请建造的批准建房,含“撤村建居”住房;

(5)通过购买、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的各类房产(包括住宅与非住宅);

(6)军产房;

(7)已转让、赠与的所有房产(包括住宅与非住宅)。

7.婚姻状况变动涉及的房产怎样核定?

      答:夫妻离异后,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改房,双方均按全部面积核定。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商品房、二手房等非实物分房房产,也均按全部面积核定,除非当时夫妻双方即约定为按份共有,并在产权证(未确权的以公证书为准)上明确了份额的,按产权证(未确权的以公证书为准)记载的各自份额面积分别核定。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承租的公房,以经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或判决书中明确分割的面积核定,若离婚协议或判决书中未明确的,应核定为租赁证载明一方的房产。

年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上限标准是多少?

答:根据杭州市统计局公布的2009年杭州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26864元,今年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上限标准按照2009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确定,即元。

9.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指什么?

答: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指城镇居民家庭全体成员的收入中扣除个人所得税、个人交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及其他经常性转移支出后余下的可用来自由支配的收入。

10.社会保障支出主要是指哪些?

答:社会保障支出是指家庭成员参加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社会保障项目中由个人交纳的保障支出,不包括职工所在单位交纳的那部分社会保障金。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d77c1bb28beb172ded630b1c59eef8c75fbf959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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