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配套注解

发布时间:2018-09-25 17:26:45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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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注解与配套

(19952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52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义务和纪律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五章 警务保障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第一章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加强人民警察的队伍建设,从严治警,提高人民警察的素质,保障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职权,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人民警察的任务和范围】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第三条 【基本要求和宗旨】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活动准则】人民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纪律严明,服从命令,严格执法。

第五条 【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第六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职责】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维护国()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十一)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

(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注解

公安机关的职责是指在管辖范围内公安机关依法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如不履行职责或滥用职权,将受到纪律乃至法律的追究。本条对人民警察的职责作了详细的规定,具体列举了13项职责,最后一项作为概括性条款,是考虑到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警察可能还应履行更多新的职责。这里的“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两种,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配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公安部关于公安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取保候审保证金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公安机关适用刑事羁押期限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关于规范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名称的意见》;《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强制戒毒办法》;《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港口治安管理条例》;《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通知》;《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收容教养所管理办法》;《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机动车号牌生产管理办法》;《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阚值与检验》(GB19522200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l8667200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公安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火灾事故调查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关于实施(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加强城市社区消防工作的意见》;《公安部等五部门关于加强农村消防X-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管制71具认定标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麻黄素运输许可证管理规定》;《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

《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条例》;《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典当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暂住证申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

()《公安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患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N-i=fg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十二)《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公安部关于保安服务公司规范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七条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权利】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它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

注解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或其它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可分为以下两类:一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二是限制财产流通的行政强制措施。我国现行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主要有传唤、讯问、强制隔离、强制戒毒、限期出境、强制遣返等。我国现行限制财产流通的行政强制措施主要有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处罚的种类有: (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为:(1)警告;(2)罚款;(3)行政拘留;(4)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当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9)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 述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应用

1.违法行为在多长时问没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期限如何起算?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其他违法行为在2年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追究时效期限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但是,被侵害人在违法行为追究时效内向公安机关控告,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而不受理的,不受前述追究时效的限制。

2.在哪些情形下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3)有立功表现的;(4)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5)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3.在哪些情形下应当从重给予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1)有较严重后果的;(2)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3)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等打击报复的;(4)6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或者1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2次以上公安行政处罚的;(5)刑事处罚执行完毕、劳动教养解除或者受治安管理处罚后6个月内,或者在缓刑期间,违反治安管理的。

配套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章;《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

第八条 【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的权利】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九条 【盘问、检查的权利】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注解

继续盘问是指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当场盘问、检查后,发现具有法定情形而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进行盘问的措施。“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既包括中国公民(含港澳台居民),也包括不享有外交特权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它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审查有违法犯罪嫌疑人员的一项强制性措施,实践中被称为“留置”。

实施继续盘问,时限一般应控制在12小时;对在12小时以内确实难以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24小时;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且在24小时以内仍不能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该时限自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被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至被盘问人可以自由离开公安机关之时或者被决定刑事拘留、逮捕、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强制戒毒而移交有关监管场所执行之时止,包括呈报和审批继续盘问、延长继续盘问时限、处理决定的时间。

公安机关应在本条规定的适用范围和时限内适用继续盘问,禁止:(1)超适用范围继续盘问;(2)超时限继续盘问;(3)适用继续盘问不履行审批、登记手续;(4)以继续盘问代替处罚;(5)将继续盘问作为催要罚款、收费的手段;(6)批准继续盘问后不立即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继续进行盘问;(7)以连续继续盘问的方式变相拘禁他人。在继续盘问期间,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保障被盘问人的合法权益,严禁:(1)对被盘问人进行刑讯逼供;(2)殴打、体罚、虐待、侮辱被盘问人;(3)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4)侵吞、挪用、损毁被盘问人的财物;(5)违反规定收费或者实施处罚;(6)其他侵犯被盘问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对在继续盘问中发现被盘问人不具有本条规定的适用继续盘问条件的,或者已经证实其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或者有证据证明其有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终止继续盘问,并立即释放被盘问人或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对经过继续盘问已经排除违法犯罪嫌疑,或者经过批准的继续盘问、延长继续盘问时限届满,尚不能证实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应用

1.在哪些情形下不得适用继续盘问?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适用继续盘问:(1)有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嫌疑,但未经当场盘问、检查的;(2)经过当场盘问、检查,已经排除违反治安管理和犯罪嫌疑的;(3)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定最高处罚为警告、罚款或者其他非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的;(4)从其住处、工作地点抓获以及其他应当依法直接适用传唤或者拘传的;(5)已经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6)明知其所涉案件已经作为治安案件受理或者已经立为刑事案件的;(7)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或者事件当事人的;(8)患有精神病、急性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的;(9)其他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2.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怀孕或正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以及已满70周岁的老年人适用继续盘问时,应当遵守什么规定?

对应当继续盘问的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以及已满70周岁的老年人,必须在其被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的4小时以内盘问完毕,且不得将其送入候问室。如果在晚上9点至次日早上7点之间释放的,应当通知其家属或者监护人领回;对身份不明或者没有家属和监护人而无法通知的,应当护送至其住地。

3.被盘问人在继续盘问期问突患疾病或者受伤的,公安机关应如何处理?

对在继续盘问期间突患疾病或者受伤的被盘问人,公安派出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救治,通知其家属或者单位,并向县、市、旗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负责人报告,做好详细记录。对被盘问人身份不明或者没有家属和单位而无法通知的,应当在《继续盘问登记表》上注明。救治费由被盘问人或者其家属承担。但是,由于公安机关或者他人的过错导致被盘问人患病、受伤的,救治费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

4.被盘问人在继续盘问期问死亡的,公安机关应如何处理?

被盘问人在继续盘问期间死亡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做好以下工作:(1)保护好现场,保管好尸体;(2)立即报告所属县、市、旗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的主管负责人或者值班负责人、警务督察部门和主管公安派出所工作的部门;(3)立即通知被盘问人的家属或者单位。

县、市、旗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接到被盘问人死亡的报告后,应当做好以下工作:(1)立即通报同级人民检察院;(2)24小时以内委托具有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死因鉴定;(3)在作出鉴定结论后3日以内将鉴定结论送达被盘问人的家属或者单位。对被盘问人身份不明或者没有家属和单位而无法通知的,应当在鉴定结论上注明。被盘问人的家属或者单位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后的7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鉴定。上一级公安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当在3日以内另行委托具有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重新鉴定。

配套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

第十条 【紧急情况下使用武器的权利】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

注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枪支、弹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人民警察违法使用武器造成不应有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到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人员,由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依法使用武器造成无辜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也应依法给予赔偿。

1.人民警察在哪些情况下可以使用武器?

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1)放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2)劫持航空器、船舰、火车、机动车或者驾驶车、船等机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3)抢夺、抢劫抢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4)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相威胁实施犯罪的;(5)破坏军事、通讯、交通、能源、防险等重要设施,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6)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7)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的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8)结伙抢劫或者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的;(9)聚众械斗,暴乱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10)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11)在押人犯、罪犯聚众骚乱、暴乱、行凶或者脱逃的;(12)劫夺在押人犯、罪犯的;(13)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14)犯罪分子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1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人民警察依照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2.什么情况下人民警察不得使用枪支等武器?

在下列情形下人民警察不得使用武器:(1)发现实施犯罪的人为怀孕妇女、儿童的,但是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暴力犯罪的除外;(2)犯罪分子处于群众聚集的场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的,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将发生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除外;(3)处理一般治安案件、群众上访事件和调解民事纠纷;(4)在巡逻、盘查可疑人员未遇暴力抗拒和暴力袭击时;(5)从事大型集会保卫工作;(6)在疏导通路交通和查处交通违章时;(7)与他人发生个人纠纷时;(8)使用枪支可能引起严重后果时。

3.人民警察遇有什么情形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武器?

当犯罪分子停止实施犯罪,服从人民警察命令时;或者犯罪分子失去继续实施犯罪能力时,人民警察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武器。

配套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915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第四、五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6条第(十一)项、72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国家赔偿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十一条 【对严重违法犯罪活动使用警械的权利】为制止严重违法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警械。

注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手铐、脚镣、警绳等警用器械。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得使用警械,但确有行 凶、逃跑、自杀、自伤、自残等现实危险的除外。人民警察违法使用警械造成不应有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到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人员,由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依法使用警械造成无辜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也应依法给予赔偿。

应用

1.什么情形下人民警察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驱逐性、制服性警械:(1)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2)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3)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4)强行冲越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5)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6)袭击人民警察的;(7)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规定使用驱逐性、制服性警械时,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当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2.什么情形下,人民警察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等约束性警械?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约束性警械:(1)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2)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的;(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规定使用约束性警械的,不得故意造成人身伤害。

配套

本法第4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781415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33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6条第(十一)项、72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国家赔偿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十二条 【刑事强制措施】为侦查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可以依法执行拘留、搜查、逮捕或者其他强制措施。

注解

刑事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都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公安机关负责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下列案件由检察院进行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也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包括:(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侮辱、诽谤案件、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件、虐待案件、侵占案件等;(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故意伤害案件、非法侵入住宅案件、侵犯通信自由案件、重婚案件、遗弃案件、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以及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法的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为侦查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可以依法执行拘留、搜查、逮捕或者其他强制措施。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采取限制或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强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符合一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保证其不逃避侦查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 种强制措施。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依法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离开住处或指定的居所,并限制其行动的一种强制措施。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在法定的紧急情况下,临时采取的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公安机关侦查犯罪过程中,还可依法采用各种侦查手段和措施,主要有: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查询、冻结存款、汇款,鉴定,辨认,通缉等。

配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18507689170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60144170260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

第十三条 【优先通行权】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因履行职责的紧急需要,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

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必要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用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注解

本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执行紧急任务时的优先乘坐权、优先通行权和优先使用权。

人民警察因履行职责的紧急需要,在出示相应证件,如人民警察证等证件后,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碍时,可优先通行。另外,根据《警车管理规定》,警车在执行紧急任务使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时。也享有优先通行权;警车及其护卫的车队,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可以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的限制。遇使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的警车及其护卫的车队,其他车辆和人员应当立印避让;交通警察在保证交通安全的前提下,应当提供优先通行的便利。

关于优先使用权,本条规定了公安机关在侦查犯罪时的优先使用权。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第17条的规定,在非常紧急的情况下,执行戒严任务的人民警察、人民武装警察、人民解放军的现场指挥员可以直接决定临时征用,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协助。临时征用物在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归还,并支付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应用

警车在执行什么任务时可以使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享有优先通行权?

警车在执行下列任务时可以使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1)赶赴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交通事故及其他突发事件现场;(2)追捕犯罪嫌疑人和在逃的罪犯、劳教人员;(3)追缉交通肇事逃逸车辆和人员;(4)押解犯罪嫌疑人、罪犯和劳教人员;(5)执行警卫、警戒和治安、交通巡逻等任务。任务紧急使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时,享有优先通行权;警车及其护卫的车队,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可以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的限制。但是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也不享有道路优先通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3条;《警车管理规定》第1618

第十四条 【对精神病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的权利】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需要送往指定的单位、场所加以监护的,应当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

注解

本条规定了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5条的规定,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5

第十五条 【交通管制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为预防和制止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可以在一定的区域和时间,限制人员、车辆的通行或者停留,必要时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取相应的交通管制措施。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采取技术侦察措施的职权】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

第十七条 【突发事件现场管制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第十八条 【其他机关警察的职权】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分别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职权。

第十九条 【非工作时间遇有紧急情况应履行职责】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问,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

本条是关于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紧急情况时应履行职责的规定。其为警察在非工作时间如何履行职责提供了法律依据。其中,实施的主体是所有的人民警察,而不仅限于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职责范围”为各警种具体的工作范围,且为“紧急情况”。本条规定指出人民警察在遇到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时,即使不是在工作时间内也应当履行职责,这样规定一方面可以杜绝借口不在工作时间内而逃避履行职责的现象;另一方面也确认了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对紧急情况履行职责的合法性。

第三章 义务和纪律

第二十条 【基本义务】人民警察必须做到:

()秉公执法,办事公道;

()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礼貌待人,文明执勤;

()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

第二十一条 【救助义务】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它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

人民警察应当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

注解

本条是关于人民警察履行社会救助和公益方面的义务的规定。

人民警察对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它危难情形的公民应当立即救助。

对于公民提出的解决纠纷的要求,人民警察可以对其进行治安调解。治安调解是指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劝说、教育并促使双方交换意见,达成协议,对治安案件做出处理的活动。民间纠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和单位之间,在生活、工作、生 产经营等活动中产生的纠纷。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包括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等行为。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

根据《110接处警工作规则》规定,城市和县()公安局指挥中心应设立110报警服务台,负责全天24小时受理公众紧急电话报警、求助和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现时发生的违法违纪或者失职行为的投诉。1lO报警服务台对接报的案()件,应当根据警情的性质、事态规模、紧急程度等迅速处置;在应对紧急求助时,应当积极参加应急处置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充分履行职责,为社会提供服务,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可能危及公共安全、人身或财产安全的紧急求助也应当派警进行先期处置并给予必要的协助。《公安派出所执法值勤工作规范》规定公安派出所民警在处理案()件时,应当做到接到出警指令后,在城市5分钟内到达现场,在农村以最快的速度到达现场。对于公民1lO报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关规定,公民有权请求赔偿。公安机关应当出警却没有出警的,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公民有权请请求赔偿。

应用

1.哪些情形下不应适用治安调解进行处理?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治安调解:(1)雇凶伤害他人的;(2)结伙斗殴的;(3)寻衅滋事的;(4)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5)当事人在治安调解过程中又挑起事端的;(6)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调解处理的;(7)其它不宜治安调解的。

2.治安调解应当遵循哪些原则进行?

治安调解应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原则。治安调解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2)公正原则。治安调解应当分清责任,实事求是地提出调解意见,不得偏袒一方。(3)公开原则。治安调解应当公开进行,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双方当事人都要求不公开的除外。(4)自愿原则。治安调解应当在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被侵害人可以自己参加调解,也可以委托他人参加,但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委托书并注明委托权限。达成协议的内容,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5)及时原则。治安调解应当及时进行,使当事人尽快达成协议,解决纠纷。对明显不构成轻伤、不需要伤情鉴定以及损毁财物价值不大,不需要进行价值认定的治安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对需要伤情鉴定或者价值认定的治安案件,应当在伤情鉴定文书和价值认定结论出具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对一次调解不成,有必要再次调解的,应当在第一次调解后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治安调解不成应当在法定的办案期限内及时依法处罚,不得久拖不决。(6)教育原则。治安调解应当通过查靖事实,讲明道理,指出当事人的错误和违法之处,教育当事人自觉守法并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

3110报警服务台受案范围有哪些?

(1)110报警服务台受理报警的范围是:①刑事案件;②治安案()件;③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社会治安秩序的群体性事件;④自然灾害、治安灾害事故;⑤其他需要公安机关处置的与违法犯罪有关的报警。

(2)110报警服务台受理求助的范围:①发生溺水、坠楼、自杀等状况,需要公安机关紧急救助的;②老人、JkAt以及智障人员、精神疾病患者等人员走失,需要公安机关在一定范lit内帮助查找的;③公众遇到危难,处于孤立无援状况,需要立即救助的;④涉及水、电、气、热等公共设施出现险情,威胁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财产安全和工作、学习、生活秩序,需要公安机关先期紧急处置的;⑤需要公安机关处理的其他紧急求助事项。另外,根据《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家庭暴力报警也被纳入“110”出警工作范围。

(3)110报警服务台受理投诉的范围: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正在发生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人民警察各项纪律规定,违法行使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不遵守各项执法、服务、组织、管理制度和职业道德的各种行为。

配套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章;《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110接处警工作规则》;《公安派出所执法值勤工作规范》;《城市人民警察巡逻规定》第4条;《公路巡逻民警中队警务规范》第4

第二十二条 【禁止行为】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注解

为进一步推动公安系统的廉政建设,公安部公布施行了《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十不准的规定》,规定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不准有下列行为:(1)不准徇私枉法,办人情案,向违法犯罪人员通风报信。(2)不准违反国家规定乱没收、乱罚款,禁止内定和下达罚没款指标。(3)不准乱收费。不准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区、市)政府规定和批准之外另立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准用警察职权代其他部门收费、征税、罚款。(4)不准参与舞厅、歌厅、饭馆、发廊、录像放映点、按摩浴室的经营或者充当保护人,不准在其中占有干股、暗股、明股。(5)不准为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讨债、逼债,插手经济纠纷。(6)不准经商办企业,公安干警不准从事第二职业,不准以警察职权为亲友经商提供任何方便条件。已经开办的公司企业,必须立即与公安业务部门和基层科所队脱钩,不准经营由公安机关监督管理的行业。(7)不准利用职权强行推销社会公共安全产品。(8)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9)不准强买强要、白吃白拿。(10)不准参与、保护、包庇走私活动。

《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十不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按照规定着装等义务】人民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注解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工作时间应当着装,下列情形除外:(1)执行特殊侦查、警卫等任务或者从事秘密工作不宜着装的;(2)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的;(3)女性人民警察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4)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此外,辞职、调离公安机关,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都不得着装。人民警察在工作时间,通常着执勤服;参加训练时,通常着作训服;参加授衔仪式、宣誓、阅警、重大会议、外事等活动时,除主管(主办)单位另有规定外,着常服。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时,应当随身携带《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人民警察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警服以及警衔、警号、胸徽、帽徽、领花等标志,除工作需要外,不得赠送、转借给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以外的人员。对与不按规定穿着制式警服的、警容不整的、穿着警服在公共场所举止不端有失警察形象的或者饮酒等违反警容风纪规定的行为,督察人员可以当场予以纠正。

警徼是人民警察的象征和标志。人民警察必须爱护警徽,维护警徽的尊严。警徽可以用于警服、警帽、警用交通工具、标志等物品上,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使用警徽及其图案应当经地()级以上人民警察机关批准。警徽及其图案不得用于有碍于警微庄严的场合或者物品。警徽为人民警察专用标志,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持有、使用、制作、仿造、伪造和买卖警徽,也不得使用与警徼及其图案相类似的标志。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使用统一的人民警察证。人民警察证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身份和依法执行职务的凭证和标志。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职务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随身携带人民警察证,主动出示并表明人民警察身份。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不得涂改、损坏、复制、转借、抵押、赠送、买卖人民警察证,不得将人民警察证用于非警务活动或者非法活动如有违反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或者追究法律责任。

配套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和佩带方法》;《人民警察警徽使用管理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实施办法》第32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组织机构设置和职务序列管理】国家根据人民警察的工作性质、任务和特点,规定组织机构设置和职务序列。

注解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分为警官职务、警员职务和警务技术职务。

公安机关履行警务指挥职责的人民警察实行警官职务序列。公安机关领导成员和内设综合管理机构警官职务由高至低为: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公安机关内设执法勤务机构警官职务由高至低为:总队长、副总队长、支队长、副支队长、大队长、副大队长、中队长、副中队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派出机构、内设执法勤务机构和不设区的市、县、自治县公安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置主管政治工作的政治委员、教导员、指导员等警官职务。

公安机关履行警务执行职责的人民警察实行警员职务序列。公安机关及其内设综合管理机构警员职务由高至低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公安机关内设执法勤务机构警员职务由高至低为:一级警长、二级警长、三级警长、四级警长、一级警员、二级警员、三级警员。

公安机关从事警务技术工作的人民警察实行警务技术职务序列。警务技术职务的设置,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配套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第三章

第二十五条 【警衔制度】人民警察依法实行警衔制度。

注解

人民警察实行警衔制度。警衔是区分人民警察等级、表明人民警察身份的称号、标志和国家给予人民警察的荣誉。人民警察警衔按照人民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授予。一般而言,警衔高的人民警察对警衔低的人民警察,警衔高的为上级,如果警衔高的人民警察在职务上隶属于警衔低的人民警察时,职务高的为上级。

【警衔等级设置】

人民警察警衔设五等十三级:(1)总警监、副总警监;(2)警监:一级、二级、三级;(3)警督:一级、二级、三级;(4)警司:一级、二级、三级;(5)警员:一级、二级。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警衔,在警衔前冠以“专业技术”。

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1)部级正职:总警监;(2)部级副职:副总警监;(3)()级正职: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监;(4)()级副职:二级警监至三级警监;(5)()级正职:三级警监至二级警督;(6)()级副职:一级警督至三级警督;(7)()级正职:一级警督至一级警司;(8)()级副职:二级警督至二级警司;(9)科员(警长)职:三级警督至三级警司;(10)办事员(警员)职:一级警司至二级警员。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1)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督;(2)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督至二级警司;(3)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三级警督至一级警员。

【警衔的晋级】

二级警督以下包括二级警督的人民警察警衔的晋级,在其职务等级编制警衔幅度内,二级警员至一级警司,每晋升一级为3年;一级警司至一级警督,每晋升一级为4年。警司晋升警督,经相应的人民警察院校培训合格后,方可晋升。在职的人民警察在院校培训的时间,计算在警衔晋级的期限内。

晋级的条件:(1)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纪守法;(2)胜任本职工作;(3)联系群众,廉洁奉公,作风正派。晋级期限届满,经考核具备晋级条件的,应当逐级晋升;不具备晋级条件的,应当延期晋升。在工作中有突出功绩的,可以提前晋升。

一级警督以上包括一级警督的人民警察警衔的晋级,在职务等级编制警衔幅度内,根据其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实行选升。警督晋升警监,经相应的人民警察院校培训合格后,方可晋升。

获得记一等功以上奖励的个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前晋升警衔。

人民警察由于职务提升,其警衔低于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低警衔的,应当晋升至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低警衔。

【警衔的降级】

人民警察因不胜任现任职务被调任下级职务,其警衔高于新任职务等级

编制警衔的最高警衔的,应当调整至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高警衔。调整警衔的批准权限与原警衔的批准权限相同。人民警察违犯警纪的,可以给予警衔降级的处分。警衔降级的批准权限与原警衔的批准权限相同。人民警察受警衔降级处分后,其警衔晋级的期限按照降级后的警衔等级重新计算。人民警察警衔降级不适用于二级警员。

【警衔的保留、取消】

人民警察离休、退休的,其警衔予以保留,但不得佩带标志。人民警察调离警察工作岗位或者辞职、退职的,其警衔不予保留。

人民警察被开除公职的;或者因犯罪被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包括离退休警察),其警衔相应取消。

【警衔津贴】

经国务院批准,人民警察实行警衔津贴,包括各级公安、安全、监狱劳教管理部门和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评定授予警衔的在职人民警察。津贴标准按衔级执行。

配套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人民警察气实行警衔津贴问题的通知》

第二十六条 【任职条件】担任人民警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年满十八岁的公民;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身体健康;

()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自愿从事人民警察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警察: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曾被开除公职的。

第二十七条 【人民警察的录用】录用人民警察,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选用。

第二十八条 【领导职务任职条件】担任人民警察领导职务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具有政法工作经验和一定的组织管理、指挥能力;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经人民警察院校培训,考试合格。

本条规定了担任人民警察领导职务人员的任职条件,拟任人员应当具备本条规定的条件。其中的“具有政法工作经验”是指具有公、检、法、司、安全等政法部门或者在党委、政府中担任主要领导职务以及主管过政法工作的经历。

第二十九条 【教育培训】国家发展人民警察教育事业,对人民警察有计划地进行政治思想、法制、警察业务等教育培训。

第三十条 【服务年限和最高任职年龄】国家根据人民警察的工作性质、任务和特点,分别规定不同岗位的服务年限和不同职务的最高任职年龄。

第三十一条 【奖励制度】人民警察个人或者集体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特殊贡献的,给予奖励。奖励分为: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对受奖励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提前晋升警衔,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注解

2003724日公安部令第66号发布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对公安机关的奖励工作进行了规定。该条令适用于全国各级公安机关,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和海关缉私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公安机关所属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在编人员,公安机关见习期人民警察、离退休人民警察、在职在编工勤人员和公安院校全日制普通学历教育学生参照执行。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奖励工作则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规定,奖励有针对集体的和针对个人的。集体奖励的对象是各级公安机关建制单位和为完成专项工作临时成立的非建制单位;个人奖励的对象是各级公安机关在职在编人民警察。

应用

1.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集体或个人获得奖励的条件是什么?

对于在下列方面成绩突出的集体应当给予奖励:(1)依法查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的;(2)依法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圆满完成重大活动安全保卫任务的;(3)加强公安基层基础建设,落实各项管理防范措施,有效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的;(4)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实行科学、文明、规范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的;(5)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强化教育、管理和监督,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战斗力的;(6)认真完成综合管理、警务保障等工作任务的;(7)勇于探索,大胆创新,有发明创造、革新成果或者创造典型经验的;(8)密切联系群众,热情为群众服务的;(9)其他方面成绩突出的。

对于在下列方面成绩突出的个人应当给予奖励:(1)不畏艰难,不怕牺牲,积极参加查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稳定、治安防范管理等各项公安保卫工作的;(2)依法行政,文明管理,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质量的;(3)锐意进取,勇于探索,有理论创新、革新成果或者创造典型经验的;(4)勤奋学习,刻苦钻研,积极参加教育训练,努力提高警务技能的;(5)爱岗敬业,保持良好作风,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6)秉公执法,清正廉洁,勇于与社会不良风气做斗争的;(7)见义勇为,舍己救人,积极参加抢险救灾,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8)热情为群众服务,做好事,办实事的;(9)在其他方面成绩突出的。

2.奖励分为哪几个等级,各等级奖励待遇是什么?

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个人荣誉称号是指全国公安系统二级英雄模范、一级英雄模范。符合《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规定的奖励条件的集体和个人,根据其事迹及作用、影响,确定奖励等级和待遇:(1)对成绩突出的,可以给予嘉奖。获嘉奖的集体可颁发奖匾或奖状并获5000元奖金,获嘉奖的个人可颁发证书并获奖金1000元;(2)对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记三等功集体可颁给奖匾或奖状并获10000元奖金,个人则颁发奖章和证书并奖予2000元;(3)对成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记二等功集体可颁发给奖匾或奖状并获20000元奖金,个人则颁发奖章和证书并奖予5000元;(4)对成绩显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记一等功集体可颁发给奖匾或奖状并获奖金30000元,个人则颁发奖章和证书、奖予10000元且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前晋升警衔;(5)对成绩卓著,有特殊贡献和重大影响,堪称典范的,可以授予荣誉称号。获荣誉称号集体可颁给奖匾或奖状并获奖金50000元,授予荣誉称号的个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前晋升警衔,可获奖章和证书,其中获全国公安系统二级英雄模范称号的获奖金30000元、获全国公安系统一级英雄模范称号的获奖金50000元,此外个人及其子女如符合条件的,可以推荐进入公安部所属高等院校学习。对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人民警察追授奖励时,可以在规定应当颁发的奖金之外,再颁发特别奖金,特别奖金的标准由奖励批准机关确定,获得追授全国公安系统一级英雄模范、二级英雄模范荣誉称号奖励的个人的子女,符合条件的,也可保送进入普通公安高等院校学习。获得奖励的个人还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其他待遇。

3.在什么情况下应当撤销奖励?

获得奖励的集体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奖励:(1)伪造事迹或者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问题,骗取奖励的;(2)获得授予荣誉称号奖励的集体发生违法违纪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3)获得授予荣誉称号奖励的个人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养、刑事处罚,或者犯有其他严重错误,丧失模范作用的。奖励撤销后,由奖励批准机关收回奖匾、奖状或者奖章、证书,并停止原获得奖励的集体或者个人享受的有关待遇。伪造事迹或者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问题,骗取奖励的,同时收回奖金。

配套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二章

第五章 警务保障

第三十二条 【上级决定和命令的执行】人民警察必须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

人民警察认为决定和命令有错误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意见,但不得中止或者改变决定和命令的执行;提出的意见不被采纳时,必须服从决定和命令;执行决定和命令的后果由作出决定和命令的上级负责。

第三十三条 【拒绝执行超越法定职责的指令】人民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警察职责范围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第三十四条 【公民和组织的支持和协助义务】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公民和组织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公民和组织协助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对协助人民警察执行职务有显著成绩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公民和组织因协助人民警察执行职务,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或者补偿。

第三十五条 【拒绝或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应受处罚的行为】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

()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

()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

()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

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的规定,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且应从重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规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故意阻碍国家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办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也依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

配套

第三十六条 【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的管理】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

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解

不得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 械,情节严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1条的规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l条;《公安机关警械带使用管理办法》第10

配套

第三十七条 【经费来源】国家保障人民警察的经费。人民警察的经费,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的财政预算。

第三十八条 【警察工作所必需的通讯、训练设施和交通及基础设施的建设】人民警察工作所必需的通讯、训练设施和交通、消防以及派出所、监管场所等基础设施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列入基本建设规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第三十九条 【国家加强警察装备的现代化建设】国家加强人民警察装备的现代化建设,努力推广、应用先进的科技成果。

第四十条 【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人民警察实行国家公务员的工资制度,并享受国家规定的警衔津贴和其他津贴、补贴以及保险福利待遇。

第四十一条 【抚恤和优待】人民警察因公致残的,与因公致残的现役军人享受国家同样的抚恤和优待。

人民警察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家属与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现役军人家属享受国家同样的抚恤和优待。

注解

人民警察因战因公致残、牺牲或者病故的,本人及其家属可按规定享受国家有关抚恤和优待,具体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抚恤办法》办理。另根据《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04]334)的规定,人民警察伤残性质的认定和伤残等级评定标准、伤残抚恤金标准、补办评残手续和伤残抚恤关系转移等,可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伤残等级的评定依照《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进行。在《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颁布之前,施行的是《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民优字[1989]18)。为保证新旧残疾等级合理衔接,民政部、总后勤部于20041116日颁发了《军人新旧残疾等级套改办法》(民发[2004]198),按照其规定,被地方民政部门评定为伤残的人民警察参照执行。套改原则为:残情基本相当、套改后待遇基本不变。新旧残疾等级对应关系为:特等套改一级;一等套改三级;二等甲级套改五级;二等乙级套改六级;三等甲级套改七级;三等乙级套改八级。伤残人民警察的残情医学鉴定,须在医疗终结后,由县级以上民政机关指定的伤残医学鉴定小组作出;职业病的残情医学鉴定由省级民政机关指定的职业病鉴定部门作出。

应用

1.人民警察因战致残的情形有哪些?

(1)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制止、侦查犯罪活动中,拘捕、追捕、看管犯罪分子,平息骚乱、暴乱,紧急处置重大治安事件行动中被犯罪分子致残的,属因战致残。(2)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在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追捕犯罪分子,平息暴乱、骚乱,执行监管改造任务,紧急处置重大治安事件行动中被犯罪分子致残,属因战致残。

2.人民警察伤残的,哪些情形可被评定为因公致残?

人民警察因公致残的具体范围是:(1)人民警察在从事训练、值勤等任务或上下班途中,遭到非本人责任或无法抗拒的意外事故致残的;(2)在维护社会治安,抢救、保护人民生命、国家和集体财产及其他公民的合法财产中致残的;(3)因患职业病致残的,属因公致残。此外,因医疗事故致残,也按因公致残对待。

3.人民警察死亡,被批准为革命烈士的条件是什么?

人民警察牺牲,批准为烈士的条件,参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执行,具体依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抚恤办法》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批准为革命烈士:(1)因侦查刑事案件,制止现行犯罪,逮捕、追捕、看管犯罪分子,平息暴乱、骚乱,紧急处置重大治安事件壮烈牺牲的;(2)在前述行为中负伤后因伤死亡或负伤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后,一年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3)因维护社会治安,被歹徒或犯罪分子杀害或报复杀害的;(4)为保卫或抢救人民生命、国家和集体财产及其他公民的合法财产而牺牲的;(5)因执行其他公安任务或正确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革命原则,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被犯罪分子杀害或被报复杀害的;(6)死难情节特别突出,足为后人楷模的。

4.人民警察死亡,批准为因公牺牲的条件是什么?

人民警察因公牺牲的确认,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具体依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抚恤办法》,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批准为因公牺牲:(1)在执行任务或上下班途中,遇到非本人责任或无法抗拒的意外事故而死亡的;(2)因战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一年后因伤口复发面死亡的;(3)因公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后伤口复发而死亡的;(4)因患职业病(参照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修订颁发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死亡的;(5)在执行任务中因病猝然死亡的。因医疗事故死亡的,也按因公牺牲对待。

5.人民警察因人民内部矛盾自杀身亡,或非执行任务时遇意外事故死亡,其死亡性质如何认定?

人民警察因人民内部矛盾自杀身亡,或非执行任务时遇意外事故死亡的,按病故对待。

6.人民警察死亡后,如何计发抚恤金?

(1)人民警察死亡,根据死亡性质和本人死亡时的工资收入,由持证明书的死亡人民警察家属户口所在地的民政机关计发一次性抚恤金。一次性抚恤金的标准为:①革命烈士,40个月工资;②因公牺牲人民警察,20个月工资;③病故人民警察,10个月工资。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合死亡后追记、追认功勋)的人民警察死亡后,按以下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①被国务院授予英雄模范荣誉称号的,增发35%;②被公安部授予英雄模范荣誉称号的,增发30%;③立一等功的,增发25%;④立二等功的,增发15%;(9立三等功的,增发5%。另外,根据民政部、财政部1996116日发布的《关于将警衔津贴计入人民警察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通知》(民优发[1996]1),将警衔津贴列入人民警察一次性抚恤金计发标准之中。被授予警衔的在职人民警察死亡后,按本人所享受的警衔津贴计发。被授予警衔、在警察工作岗位连续工作满5年并从警察工作岗位离休、退休的人员死亡后,按本人离休、退休时享受的警衔津贴而相应增加的离退休费计发。

(2)人民警察死亡后,被批准为革命烈士并符合法定条件的,其家属可享受定期抚恤金。革命烈士家属是孤老、孤儿的,应增发定期抚恤金,其增发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应享受定期抚恤金的20%。领取定期抚恤金的对象户口迁移时,应同时办理定期抚恤金转移手续。户口迁出地的民政机关负责发给当年的定期抚恤金。户口迁入地的民政机关凭转移手续,按本地规定的定期抚恤金标准,从第21月起发放。享受定期抚恤金的人员死亡,停发定期抚恤金,另外加发半年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3)人民警察因公牺牲或病故,符合人事部、财政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条件的,由所在单位发给其遗属生活补助费。

(4)在公安工作中做出特殊贡献的人民警察死亡后,除按规定享受以上抚恤外,可增发一次性特别抚恤金。

7.革命烈士的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应符合什么条件?

人民警察死亡后,被批准为革命烈士,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家属可享受定期抚恤金:(1)父、母、抚养人、夫、妻无劳动能力和生活收入的,或虽有一定生活收入,但不足以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2)子女未满18周岁,或虽满18周岁但因读书或伤残而无生活来源的;(3)弟、妹未满18周岁,且必须是依靠其生前供养的。享受定期抚恤金的人员死亡,停发定期抚恤金,另外加发半年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8.根据相关规定,伤残人民警察可以得到国家的哪些抚恤?

国家给予伤残人民警察的抚恤是:(1)伤残人民警察从评残批准之日起计发伤残保健金,并享受有关公()伤和抚恤待遇。(2)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确需人扶助的离休、退休的特等①、一等②伤残人民警察可以享受护理费。护理费标准按民政部、财政部的规定执行,由发放工资或离退休费的单位发放。(3)伤残人民警察伤口复发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费、因伤口复发需要到外地治疗或安装假肢的差旅食宿费等,由所在单位按公()伤待遇办理。因伤需要配制辅助器械的,按民政部或所在地区的具体规定执行。

9.伤残人民警察死亡后,其家属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抚恤办法》的规定,伤残人民警察死亡后,根据有关规定,停发伤残保健金和护理费,同时注销证件,其家属可以享受以下待遇:(1)因战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一年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按照革命烈士的抚恤规定,由民政机关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其家属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可按规定领取定期抚恤金,并享受革命烈士家属待遇。(2)因战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一年后因伤口复发死亡和因公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后因伤口复发死亡的,民政机关按因公牺牲标准,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遗属生活补助费由所在单位按规定发给。(3)伤残人民警察因病死亡的,按所在单位病故人员的规定办理,民政机关按病故人员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遗属生活补助由所在单位按规定发给。

10.哪些情形下,应注销伤残人民警察的伤残证件,并停止抚恤?

伤残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级以上民政机关注销其伤残证件, ①根据《军人新旧残疾等级套改办法》,(试行)》中的一级。②根据《军人新旧残疾等级套改办法》,(试行)》中的三级。特等套改《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一等套改《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停止抚恤,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备案:(1)死亡;(2)出国定居;(3)被判处徒刑期间、被剥夺政治权利期间、被通缉期间。其中,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伤残人民警察,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其伤残抚恤。

11.人民警察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办理评残手续的,如何申请评残?

因战、因公致残,医疗终结三年内申请评残的,有档案记载和确切证明,残情符合三等乙级①()以上,可予评定伤残等级;医疗终结三年后申请补办评残的,有档案记载或确切证明,残情符合二等乙级②()以上,可予补办评残手续。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伤残抚恤管理办法》;《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抚恤办法》;《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抚恤办法》;《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军人新旧残疾等级套改办法》;《关于将警衔

津贴计入人民警察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通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四十二条 【接受人民检察院和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和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

配套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51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18

①根据《军人新旧残疾等级套改办法》,三等乙级套改《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中的八级。

②根据《军人新旧残疾等级套改办法》,二等乙级套改《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中的六级。

第四十三条 【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执法活动的监督】人民警察的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其作出的处理或者决定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注解

本条是关于人民警察的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执法活动的监督的规定,根据《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执法活动的监督属于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的一种,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还包括上级业务部门对下级业务部门,本级公安机关对所属业务部门、派出机构及其人民警察的各项执法活动的监督。

各级公安机关应对下级公安机关和所属执法部门的执法情况按《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的内容和标准每年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评议,将考核评议结果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并在本级公安机关予以通报。执法质量考核评议采取平时考查与年度考核评议相结合的方法。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考核评议档案,如实记载平时专项执法检查、专案调查、案件审核等工作情况,作为年度考核评议的重要依据。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结果作为衡量公安机关及其所属执法部门工作实绩的重要指标。考核评议结果以年度积分为准,分为优秀、达标、不达标三档。

公安机关办理各类案件的基本要求是:(1)依法受理案件,如实立案;(2)执法主体合法,符合管辖范围规定,无越权办案的情形;(3)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4)调查取证合法、及时、客观、全面,无篡改、伪造、隐瞒、毁灭证据以及因故意或者严重过失导致案件证据无法取得等情形;(5)定性及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量处适当,无违法撤销案件、 升格或降格处理,以及应当处罚而不予处罚、不应当处罚而予以处罚等情形;(6)适用强制措施、侦查措施、调查措施法律手续完备,程序合法;(7)法律文书规范、完备,案卷装订规范。

开展执法监督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应当达到以下标准:(1)严格执行上级公安机关的监督决定和命令,无拒不执行、拖延执行等情形;(2)对业已发现的错误案件,及时纠正,无故意隐瞒、拒不纠正的情形;(3)依法及时追究过错责任人的过错责任,无应当追究而不追究或降格追究的情形。

对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执法错误应当根据其违法事实、情节、后果和责任程度分别追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在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中,公安业务部门、法制、督察、人事等部门应当互相支持,积极配合。

1.公安机关所属执法部门或派出机构具有哪些情形时,本级公安机关年度考核评议结果被确定为不达标?

公安机关所属执法部门或派出机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级公安机关年度考核评议结果应确定为不达标:(1)刑讯逼供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导致其重伤、死亡的;(2)滥用警械武器致人死亡的;(3)因对监管场所管理不当导致被监管人集体脱逃的;(4)因重大执法过错造成多人重伤、死亡的重大事故的;(5)因黄、赌、毒违法犯罪现象严重或者出现重大执法问题被新闻媒体曝光,经查证属实,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6)被考核评议单位拒绝接受考核评议或者弄虚作假的。

2.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哪些行为应当按照规定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1)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刑事、行政案件不予立案、撤销,对不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案件予以立案、撤销的;(2)在办案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诱供、逼取证人证言的,或者因为在勘验、检查、鉴定中出现重大失误、疏漏而造成案件错误处理的;(3)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犯罪事实错误,检察院不予批捕、不起诉或者人民法院判决无罪的;(4)应当报捕而未报捕导致检察院在审查报捕时增捕重大犯罪嫌疑人的;(5)呈报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收容教育,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事实错误,审批机关或有关部门不予批准的;(6)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事实错误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7)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采取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超过法定期限办案情节严重的;(8)违反法律规定,作出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收容教育等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9)违反法律规定,办理保外就医、所外执行的;(10)违反法律规定,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11)违反法律规定,使用警械、武器,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12)违反法律规定,阻碍当事人行使申诉、控告、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13)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或者阻碍异地公安机关依法办案,情节恶参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14)错误执行或者拒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行政裁判、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的决定、命令,造成严重后果的;(15)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16)其他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追究的执法过错。

3.发生执法过错的,如何确定各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公安机关发生执法过错的,应当根据人民警察在办案中各自承担的职责,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追究案件审批人、审核人、办案人、鉴定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1)办案人、审核人、审批人都有故意或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应当分别承担责任,其中审批人承担主要责任。(2)审批人在审批时改变或者不采纳办案人、审核人的正确意见造成执法过错的,由审批人零担全部责任。(3)违反规定的程序,擅自行使职权造成执法过错的,由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责任。(4)因办案人或者审核人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导致审批人错误审批造成执法过错的,由办案人或者审核人承担主要责任。(5)因鉴定人提供虚假、错误鉴定结论造成执法过错的,由鉴定人承担主要责任。(6)下级公安机关按照规定向上级公安机关请示的案件,因上级公安机关批复、决定错误造成执法过错的,由上级公安机关有关责任人员承担责任。

4.哪些情形下发生执法过错的,可以不追究人民警察的责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改变案件定性、处理的,不追究人民警察的责任:(1)法律规定不明确或者有关司法解释不一致的;(2)因不能预见或无法抗拒的原因致使错误发生的;(3)执行上级命令的;(4)按照办案协作规定协助办案的。

5.哪些情形下可以从轻或者免予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责任?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追究执法过错责任:(1)由于轻微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2)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纠正的;(3)执法过错发生后能够配合有关部门工作,减少损失、挽回影响的;(4)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6.哪些情形下应当从重追究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1)因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刑讯逼供、蓄意报复、陷害等故意造成执法过错的;

(2)阻碍对执法过错责任进行追究的;(3)对检举、控告、申诉人打击报复的;(4)连续多次发生执法过错的;(5)情节恶劣、后果比较严重的。

配套

《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执行(人民警察法)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四条【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必须自觉地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人民警察机关作出的与公众利益直接有关的规定,应当向公众公布。

第四十五条【办案过程中的回避】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前款规定的回避,由有关的公安机关决定。

人民警察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的回避,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注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如有违反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侦查人员的回避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配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30

第四十六条 【公民或组织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权】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对依法检举、控告的公民或者组织,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注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手段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及其亲属或假想检举、控告人。指使他人打击报复的,或者被指使人、被指使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明知实施的行为是打击报复的,以打击报复论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4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4条;《中纪委、监察部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 【内部督察制度】公安机关建立督察制度,对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执行法律、法规、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注解

督察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保障和监督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公安机关的督察体制是,公安部建立督察委员会,统一领导全国公安督察工作,对公安部部长负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建立督察机构,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进行监督,对上一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和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负责;公安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督察机构建立由专门人员组成的警务督察队。根据《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公安机关督察方式为现场督察,现场督察是指警务督察人员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执法执勤活动中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的同步监督和检查。现场督察的范围包括:(1)重要的警务部署、措施、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2)重大社会活动的秩序维护和重点地区、场所治安管理的组织实施情况;(3)治安突发事件处置的情况;(4)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立案、侦查、调查、处罚和强制措施的实施情况;(5)治安、交通、户政、出入境等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6)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情况;(7)处置公民报警、请求救助和控告申诉的情况;(8)文明执勤、文明执法和遵守警容风纪规定的情况;(9)组织管理和警务保障的情况;(10)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其他情况。

配套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实施办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分】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

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

注解

本条规定,对有本法第22条所列行为的人民警察,应给予行政处分,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58条的规定,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撤职,24个月。人民警察违犯警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的规定,还可给予警衔降级的处分;被开除公职或者因犯罪被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该情形包括离退休警察),其警衔相应取消。

另外,公安部针对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携枪饮酒、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工作时间饮酒和参与赌博行为5种行为发布施行了《公安部“五条禁令”》。“五条禁令”是:(1)严禁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2)严禁携带枪支饮酒,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3)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4)严禁在工作时间饮酒,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5)严禁参与赌博,违者予以辞退;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民警违反前述5项禁令的,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纪律处分。民警违反规定使用枪支致人死亡,或者持枪犯罪的,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撤职;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上一级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应引咎辞职或者予以撤职。对违反上述禁令的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一经发现,从严追究有关领导贵任。

应用

1.在哪些情形下可以对人民警察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的措施?

人民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的措施:(1)拒不执行上级公安机关和领导的决定、命令或者违抗命令不服从指挥,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2)涉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的;(3)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的;(4)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情节比较严重的;(5)涉嫌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的;(6)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造成严重后果的;(7)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造成恶劣影响的;(8)接受当事人及其亲属或者代理人请客送礼,数额较大,造成恶劣影响的;(9)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应聘、受雇于任何个人、组织搞营利性经营活动,不听制止的;(10)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11)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有必要采取停止执行职务措施的。

停止执行职务的期限是15天至3个月。对被停止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当收回其枪支、警械和执行职务的有关证件。停止执行职务期间,除特殊情况外,不得离开居住地;因特殊情况需要外出的,应向对其执行停止执行职务的督察机构报告,并得到批准。

2.在哪些情形下可以对人民警察采取禁闭的措施?

人民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并不听制止,可能造成恶劣影响的,可以对其采取禁闭的措施:(1)违抗命令,不服从指挥,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的;(2)涉嫌泄露公安工作秘密或者为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3)威胁、恐吓、蓄意报复他人的;(4)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的;(5)酗酒滋事,扰乱工作秩序和公共秩序的;(6)其他有必要采取禁闭措施的。

禁闭的期限是17天。对被禁闭的人民警察,应当收回其枪支、警械和执行职务的有关证件。

配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58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第2122条;《公安机关实施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措施的规定》;《公安机关追究领导责任暂行规定》

第四十九条 【违规使用武器、警械的责任】人民警察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注解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不得违反规定使用警械和武器。在使用警械和武器前,应当命令在场无关人员躲避。人民警察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应当追究其行政、刑事责任。造成不应有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时,应由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根据《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第21条,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违反规定使用枪支的,由政工人事部门审查后可取消或暂时取消其配枪资格,通知治安管理部门收回其所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用枪持枪证》,个人保管的枪支由所在单位收回。根据《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第10条以及《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实施办法》第33条,督察人员在现场督察中发现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的,可以当场予以扣留:(1)无持枪证而携带武器的;(2)违反规定携带武器、警械进入禁止区域、场所的;(3)违反规定配枪或持有警械的;(4)其他违反《枪支管理法》和《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必要时,可扣留其佩带的武器、警械。《公安机关实施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措施的规定》第3条,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的措施。

配套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适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第21条;《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第10条;《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实施办法》第33条;《公安机关实施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措施的规定》第3

第五十条 【损害赔偿】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注解

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d7ec86edf021dd36a32d7375a417866fb94ac04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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