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0-04-24 22:07:48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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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x[x]8号)和《x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x[x]3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按照国家有关“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推进和不断完善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对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

(二)基本原则。一是从城乡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四是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三)任务目标。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激励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服务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到“x”末,在全县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制度合并实施,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x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更好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二、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具有x户籍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三、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参保人应按年缴费,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但必须在每年11月底之前一次性缴纳当年的保费。县政府根据国家规定和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当地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

省、县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于选择1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给予30元的基本补贴,所需资金由省、县财政按8:2负担。

对于选择2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的,在基本补贴30元的基础上适当增加补贴金额。其中,参保人缴费200元至400元的,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政府补贴在30元基础上分别增加5元(即缴费200元补贴35元,缴费300元补贴40元,缴费400元补贴45元);缴费500元的,补贴60元;600元及以上档次的,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政府补贴在60元基础上增加5元,最多补贴95元(即缴费600元补贴65元,缴费700元补贴70元,依此类推,缴费2000元补贴95元)。对200元至2000元缴费档次超出基本补贴30元的缴费补贴所需资金,由省、县财政按2:8负担。

城乡居民重度残疾人(1--2级,以所持有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为依据),省、县财政每年为其代缴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每人每年100元,代缴资金由省、县财政按8:2负担。

城乡居民低保(常补)对象和五保户由县财政每年为其代缴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100元。

城镇居民落实节育措施的一女户和农村不再生育的独女户(落实了长效节育措施并签订了不再生育合同)和已实行绝育措施的二女户,每年为其夫妻各代缴养老保险费50元,由县、乡镇财政分别负担25元。

城乡居民享受国家抚恤的重点优抚对象: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由县财政每年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50元。

对符合上述几类情况人员,只能按一种享受待遇,不能重复享受,上述人员情况发生变化或取消了原待遇将不再享受代缴待遇。

四、个人账户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专项用于参保人的养老金支出,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五、养老保险待遇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年满60周岁死亡的发放丧葬补助金。

(一)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按中央确定的标准执行。建立基础养老金标准正常调整机制,根据国家、省相关规定和经济发展、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我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

为鼓励参保人长期缴费,对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在规定基础养老金的基础上,每超过1年,每月增发2%的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县政府支出。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三)丧葬补助金。60周岁以上且已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死亡的,按死亡当月基础养老金标准计发10个月,所需资金由县政府支出。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被冒领的养老金应按规定予以追回,追回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方可为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办理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和丧葬补助金等支付手续。

六、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根据x【x】57号文的规定,即在x年6月30日之前年满60周岁),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规定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年限按规定享受政府补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对于没有按规定逐年缴费的,应补缴中断年度的缴费部分,但不享受相应的缴费补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村(居)协管员应于每月初将上月死亡人员名单通过乡镇劳保所上报至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应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相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七、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基金管理和运营

各地要将新农保基金和城居保基金合并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严禁挤占挪用、虚报冒领。要进一步完善落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和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管理使用中央和省相关补贴资金,切实落实本级政府补贴配套资金,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不得截留或延迟拨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目前暂实行县级管理,待条件成熟时实行省级管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按国家统一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

九、基金监督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履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监督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存储和管理等进行监控和检查,并按规定披露信息,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财政、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确保基金安全。对挤占挪用、虚报冒领、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要积极探索有村(居)民代表参加的社会监督的有效方式,做到基金公开透明,制度在阳光下运行。

十、经办管理服务与信息建设

各乡镇(场)要切实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能力建设,充实基层经办力量,提供必要的工作场地、设施设备和经费保障;注重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投入,建立与服务人群、业务量挂构的经费保障机制,由县政府根据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情况,安排工作经费并纳入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记录参保人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按规定妥善保存;要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人员专业培训,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按照省级数据大集中的模式,进一步完善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相衔接,纳入“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加快推进以参保、缴费、领取、查询为主体的便民快捷服务体系建设,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完善村(居)金融服务网点建设,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参保信息。

十一、加强领导和政策宣传

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纳入各乡镇(场)、县直有关部门年度目标管理考核范围,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定期对各乡镇(场)、县直有关部门开展此项工作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年终按时完成目标任务的单位进行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力和工作滞后的,不能按期完成目标任务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领导的责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

各乡镇(场)、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不懈抓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工作,全面准确地宣传解读政策,正确把握舆论导向,注重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深入基层开展宣传活动,使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引导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踊跃参保、持续缴费。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已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d8174549b968a98271fe910ef12d2af90342a87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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