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北京市房屋买卖管理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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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北京市房屋买卖管理暂行规定》的通
[已被修正]
发文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号:京政发[198882

发布日期:9889-1执行日期:198-10-1

生效日期:198-1-1

现发布《北京市房屋买卖管理暂行规定》,自1988年10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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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北京市房屋买卖管理暂行规定



为维护本市房屋买卖的正常秩序,保障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作如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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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本市城区、近郊区和远郊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内公有房屋、私有房屋的买卖,除本市另有规定者外,均按本规定管理。




二、本规定所称房屋买卖是指房屋的有偿转让、房屋产权的交换、以房屋作价投资、以自有房屋作价与他人合作扩建、改建房屋等。



三、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屋买卖管理的主要机关。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房屋买卖的管理工作。



市、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设立房地产交易所,负责房屋买卖的审查和登记过户等项工作。



四、出卖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其他有关证件。房屋开发经营企业出卖商品房,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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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房屋,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出卖国家或单位以各种形式补贴购、建的房屋,在同等条件下,房地产管理局所属房屋经营部门或原出售单位有优先购买权。


(出卖已出租的房屋,须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三出卖共有房屋,出售人须提交共有人同意或委托出卖的证明。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四遵守本市其他有关规定。


五、个人购买房屋,必须具有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农民到郊区集镇购买房屋,必须符合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若干规定》的条件。单位购买公房,必须有市级主管部门或区、县人民政府批准的证明;单位因特殊需要购买私有房屋的,房屋在城区、近郊区的,须经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房屋在远郊区的,须经房屋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da94d3e0bcd5b9f3f90f76c66137ee06eef94e3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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