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为满足个人金融业务市场需求,推动丹东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个人信贷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本着“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贷款通则》、《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丹东银行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2.1 本规定明确了本行个人信贷业务管理的内容与要求。
2.2 本规定适用于本行各分支机构个人信贷业务的管理。
3 术语与定义
3.1 个人信贷业务是指丹东银行(以下简称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的具有合法用途的人民币贷款的总称。
3.2 个人贷款按照业务品种主要包括个人汽车贷款、个人住房贷款、个人商铺贷款、个人质押贷款、个人保证贷款、个人房产抵押贷款、个人助学贷款、个人工资账户质押消费贷款、个人车库/车位贷款和其他个人信贷业务。
3.3 个人信贷中的借款人是指向丹东银行申请并实际办理个人贷款的自然人。贷款人是指向借款人发放个人贷款的丹东银行各分支机构。担保人是指为借款人债务承担担保责任的具有担保资格的自然人或法人,分为抵押人、质押人及保证人。
4 职责与权限
4.1 丹东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实行分级管理。各级行按照专业化、流程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开展业务。
4.2 分(支)行是个人信贷的经办机构,负责贷款的营销、受理、调查、客户服务和贷后管理,以及总、分行安排的其他工作。经办机构和具体经办人员要对受理的个人贷款申请出具明确的贷款调查意见,要对上报的个人借款申请人主体资格、借款用途、偿债能力等调查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4.3 总行将根据全行个人信贷业务发展总体要求,对分(支)行个人信贷业务综合经营管理能力进行考核评定,并将此作为分类管理的主要依据。
4.4 办理个人信贷业务,丹东银行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当约定贷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期限、支付对象、支付条件、支付方式、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4.5 丹东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及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客户发放信用贷款。
4.6 个人贷款不允许异地发放。
5 政策
5.1 个人信贷业务应遵循“合规合法,防范风险”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业务操作,严控信贷风险,维护丹东银行的利益和信誉。
5.2 办理个人信贷业务需要合作的保险公司、评估机构、公证处、律师事务所、房地产开发商、汽车经销商、房地产中介等第三方合作机构的选择,由分(支)行按照“名单准入、择优增补、动态监测、适时淘汰”的原则,统一组织评审、统一签订协议、统一进行管理,建立规范、统一、有效的合作机构准入、评审监测和退出机制。
6 流程图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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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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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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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风险控制要点
详情见风险库。
8 内容与要求
8.1 贷款对象和基本条件
8.1.1 贷款对象
个人贷款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8.1.2 借款人条件
8.1.2.1 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
8.1.2.2 具有稳定住所、稳定的收入和可辨识资产。
8.1.2.3 信用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具备按期还本付息能力。
8.1.2.4 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有效担保。
8.1.2.5 在丹东银行开立结算账户。
8.1.2.6 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8.2 贷款币种、期限、利率、还款方式
8.2.1 丹东银行个人贷款币种为人民币。
8.2.2 贷款期限
各分(支)行应根据不同贷款品种确定相应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
8.2.3 贷款利率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各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以及允许的浮动范围内上下浮动执行,具体浮动比例根据不同贷款品种按我行相关规定执行。
8.2.4 罚息率、复息率的规定
发生贷款逾期时,自贷款应归还之日起,按照借款合同载明利率加收30%—50%的罚息;借款人未按合同用途使用贷款的,罚息利率为在借款合同载明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逾期利息按照罚息率计收复息。具体罚息率由各贷款经办行确定,并在签订合同时载明,原则上就高不就低。
8.2.5 还款方式
我行个人信贷业务以等额本息、等额本金、定期结息不定期还本三种归还贷款本息方式为主。
8.3 贷款担保
8.3.1 个人担保贷款是指由借款人或第三方依法提供经贷款人认可的担保而发放的贷款。
办理贷款担保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和丹东银行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证贷款担保具有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
8.3.2 担保方式
个人贷款担保方式包括抵押、质押和保证三种。在办理具体业务过程中,可采取一种方式,也可多种方式结合使用。
8.3.3 担保范围
贷款担保范围由贷款经办行根据实际情况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应包括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赔偿金、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一切有关费用。
8.3.4 担保责任期间
8.3.4.1 担保责任期间包括全程担保和阶段性担保。我行只接受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
8.3.4.2 全程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是指自担保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借款合同项下所有贷款的到期日加两年止。
8.3.4.3 阶段性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是指贷款人以借款人财产作抵押在未办妥正式抵押登记的情况下发放,阶段性担保责任期间至少覆盖贷款发放日至抵押物办妥抵押登记,且将相关权利证书交由丹东银行收押之日止。对于不满足本项要求的,必须报总行个人信贷业务主管领导审批。
8.3.5 抵、质押品管理
8.3.5.1 抵、质押品是指抵押或质押给丹东银行,为个人贷款提供担保的物品。
8.3.5.2 各支行指定专人进行抵、质押品管理,负责对担保手续办理的监控。
8.3.5.3 建立抵、质押品管理台账,内容至少要涵盖贷款编号、借款人基本信息、贷款金额、担保方式、贷款发放时间、抵押办理责任人员等内容。
8.3.6 抵押
抵押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依法提供经贷款人认可的有权处分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向丹东银行提供担保。当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丹东银行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及对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8.3.6.1 抵押物
抵押物应产权清晰、具有较强变现能力、可以上市流通的商品住宅、商业用房、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以及经丹东银行总行批准的其他抵押物。具体贷款品种的抵押物范围按相关办法规定执行。
8.3.6.2 抵押物的评估:抵押物应由我行合作机构准入名单之内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定价。
8.3.6.3 抵押率的确定:抵押率是贷款金额与抵押物价值的比率。抵押物最高抵押率按我行相关规定执行。
8.3.6.4 抵押登记:丹东银行与抵押人签署有关合同后,贷款经办行客户经理应持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抵押物权属证书及有关资料与借款人一起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办理期房预抵押登记的,贷款经办行应建立专门的管理台账,在房产满足正式抵押登记条件时,及时办理预抵押转换为正式抵押的手续。
8.3.7 质押
质押担保指借款人以合法有效符合丹东银行规定条件的质物出质,并移交丹东银行作为借款人的借款担保,当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有权以处分质物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丹东银行可接受的质押物:
8.3.7.1 存入丹东银行的各币种存款及丹东银行发行的本外币理财产品等。
8.3.7.2 财政部发行,由丹东银行承销的凭证式国债、记账式国债等。
8.3.7.3 其他符合要求的质物。
个人质押贷款质押率额度、期限、利率、质物核保、冻结止付、质物保管、核算必须符合我行相关管理规定。
8.3.8 保证
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为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向丹东银行提供担保,当借款人不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到期债务时,保证人按保证合同约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贷款担保方式。贷款保证方式分为连带保证和一般保证两种方式,丹东银行只接受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方式。
8.3.8.1 连带保证责任包括阶段性保证和全程保证。阶段性保证指担保责任自保证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贷款到期前满足一定条件后,保证责任即时解除的保证方式;全程保证指保证责任自担保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贷款到期日另加两年的保证方式。
8.3.8.2 贷款保证责任的范围包括借款金额及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及实现债权所派生的各种费用。
8.3.8.3 保证人应具备的条件
a) 保证人为自然人的,按照借款人标准审核。
b) 保证人为法人机构的,应具有较强的资产实力,生产经营状况正常、财务状况、信誉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具有较强的代为清偿能力,公司章程对对外担保无限制性规定。法人分支机构提供保证的,应取得股东会或董事会有关同意担保的决议,以及法人的书面授权。
c) 保证人为专业担保公司的,担保公司必须在丹东银行合作机构准入名单之内,在我行开立保证金账户,根据贷款额度存入相应比例的保证金。实行专项储存、专户管理。经总行批准的特殊情况除外。
8.3.8.4 保证人应提供的资料
a) 保证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供本人及配偶身份证件、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提供个人职业、个人收入及个人资产证明等资料。
b) 保证人为法人的,应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或印鉴、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或印鉴、公司章程、验资报告、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缴税证明、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贷款卡、财务报表(应经审核)以及公司有权机构通过的同意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决议或文件。其中,保证人属于三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的,根据公司章程确定有权决定对外担保的机构,若公司章程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公司董事会提供决议;保证人不属于三资企业的,根据公司章程确定有权决定对外担保的机构,若公司章程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公司股东会提供决议。
8.3.8.5 贷款保证手续的办理。保证人签订担保书等担保法律文件须由丹东银行经办人面签。保证人为自然人的,对保证人的资信调查要求原则上应视同借款人办理。
8.4 申请与受理
8.4.1 个人贷款申请受理由贷款经办行信贷人员负责受理。
8.4.2 受理人负责接受贷款申请咨询,向借款人介绍丹东银行个人信贷品种及特点和优势,并根据借款申请人的具体情况,为借款申请人推荐合适的个人信贷产品。向借款人说明申请贷款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和提交的材料。
8.4.3 受理人按照个人信贷业务规定,指导客户面签个人贷款申请表和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委托书,要求借款申请人按贷款用途对应贷款品种的受理,规定提供申请资料。
8.4.4 贷前调查需收集的资料
8.4.4.1 身份证明资料
a) 个人贷款申请表
b) 有效身份证明。含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护照等,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c) 户籍证明(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未婚证明)。
8.4.4.2 还款能力证明资料
1) 收入证明
个人(家庭)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租赁性收入及其他收入。
a) 工资性收入证明:由借款申请人工作单位出具,盖有行政、财务等公章的收入证明;或银行盖章确认的工资发放账户(存折或银行卡)近期对账单;或税单等其他工资性收入证明材料。
b) 经营性收入证明:借款申请人应提供营业流水、银行对账单等资金入账证明或税单等其他证明资料,必要时要求提供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可以证明借款申请人股东身份的资料。
c) 租赁性收入证明:借款申请人应提供租赁合同、租赁物所有权利证明文件及租金入账证明等。
d) 其他收入来源应提供丹东银行可以采信的相应证明资料。
2) 资产证明
a) 金融资产证明:包括股票、基金、债券、存款等金融资产的权利凭证、交易记录等;
b) 非金融资产证明:包括房地产,汽车及其他非金融资产的权利凭证等。
8.4.4.3 担保资料
a) 抵(质)押担保。抵(质)押物权属证明抵(质)押物财产所有人(含共有人)同意抵(质)押的证明或出质人身份证明。需评估的,还需提供经丹东银行认可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b) 自然人保证担保的,参照借款申请人的资料要求提供保证人身份证明资料、收入或资产证明资料。公司、其他法人保证的,须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同意担保的董事会决议等材料。
8.4.4.4 用途资料
a) 购销合同、合作协议、增值税发票等。
b) 首付款发票;无法提供首付款发票的,可提供收款单位盖章确认的首付款收据或收款证明,如销售方为自然人的,也可提供标的物所有人签收的收款收据,必要时应提供银行进账单作为辅证。
c) 具体产品、功能的特别要求。
8.4.4.5 其他资料
a) 最终收款账户资料。最终收款账户必须符合具体产品的要求,最终收款账户信息在贷前阶段必须提交丹东银行。
b) 扣款账户证明资料。
c) 贷款经办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8.4.5 受理人要根据贷款资料,初步判断贷款申请是否符合丹东银行规定的贷款条件。经初步判断符合贷款条件的,受理人应在收齐资料当日将贷款申请资料移交贷款调查人进行调查;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将申请资料退还借款申请人,并向借款申请人说明情况,进行解释工作。
8.5 贷前调查
8.5.1 贷前调查由贷款经办人员负责。
8.5.2 调查人接受受理人移交的贷款申请资料后,负责对借款申请人所提供的申请资料原件进行核验,并通过实地调查评定信用等级和提出调查意见。
8.5.3 贷前调查职责
8.5.3.1 核查贷款资料的完整性,对借款申请资料不完整的进行补充收集,对所收集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及合法合规性负责。
8.5.3.2 对当事人的个人基本情况、信用状况、贷款用途、收入及资产状况、担保方式及还款能力等贷款信息进行调查、核实,并做出客观真实的反映。
8.5.3.3 根据调查资料及调查核实的实际情况,结合有关政策制度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存在的风险须予以充分揭示。
8.5.3.4 根据调查分析出具全面、明确的调查意见。
8.5.3.5 对需要预签文本资料的,当面见证当事人本人签署申请资料及借款合同等法律文本。
8.5.3.6 个人贷款实行双人调查制度,一人为主办,一人为协办。第二调查人协助主调查人完成贷前调查,参与约见客户谈话和上门核实,签署调查意见。贷前调查工作由贷款经办行的信贷人员负责,不得将银行信贷手续委托合作商或中介机构代为办理。
8.5.4 贷前调查原则
8.5.4.1 面谈面签原则
调查人员要约见借款申请人、保证人(保证人为自然人的情况下)等当事人进行双人见面谈话,调查核实当事人身份及贷款信息。
所有的贷款申请文件与贷款法律文本必须由当事人个人(有授权委托或公证除外)亲自签署。
8.5.4.2 风险度对应原则
调查人员应根据客户群体、贷款金额、贷款风险度以及贷款业务操作风险的不同程度,以可以获取真实有效贷款信息为前提,按相应的规定要求,进行区别选择运用。
8.5.4.3 真实反映原则
贷前调查人员必须对调查资料、调查过程和调查情况进行真实客观反映,并通过书面或系统等方式进行结果确认,并且对调查结果负责。
8.5.4.4 风险承担原则
贷前调查人员应对贷款风险承担相应责任,对未尽职调查的,应根据贷款风险大小以及所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8.5.4.5 关系人回避原则
调查人不得参与或干预对本人、本人亲属或本人关系人的调查和决策。
8.5.5 贷前调查方式
8.5.5.1 贷前调查有面谈调查、征信系统调查、实地调查及电话调查四种方式,其中面谈调查是最基本、最主要的调查方式。
1) 面谈调查
通过与借款申请人、担保人等当事人以面谈的方式,核实当事人的身份、民事行为能力、借款意愿、担保意愿,并调查了解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综合素质、还款能力等信息。
2) 实地调查
a) 通过对借款申请人或担保人的家庭居住地、工作单位或经营场所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其收入状况及资产实力。
b) 通过对抵(质)押物进行实地查勘调查核实担保状况的真实性及有效性。
3) 征信系统调查
a) 经当事人授权后,可通过查询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等渠道核实当事人信用状况、身份信息、负债情况、公积金等信息。
b) 需要调查借款申请人经营企业信用状况的,可通过查询人民银行贷款卡系统或其他法人客户征信系统调查核实借款企业的信用记录、负债情况及对外担保情况。
4) 电话调查
a) 有选择性地与借款申请人单位有关人员以电话访谈的形式调查核实借款人工作单位、收入状况等信息。
b) 可通过与开发商、房产中介、汽车经销商、商品卖方等关联方以电话访谈的形式调查核实其交易真实性。
8.5.5.2 面谈调查和通过征信系统进行信用状况调查是基本要求;实地调查可根据不同贷款产品的要求选择使用;电话调查是一种辅助性的调查方式,主要运用于侧面了解和特殊情况的补充性调查。
8.5.6 贷前调查人员经过查询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审阅贷款资料,约见借款申请人,核实贷款担保,主调查人和第二调查人根据调查情况,分别在贷款调查审批表上签署调查意见,包括贷与不贷、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等。
8.5.7 主调查人同意的贷款业务,在个人信贷管理系统中录入贷款申请资料信息、调查意见,并将贷款资料报送审查人员。主调查人不同意的贷款业务,将贷款资料退回借款申请人。
8.5.8 对调查环节中发现、查知借款申请人为我行 “禁入”类客户,并提供了虚假身份证件、虚假购买合同、虚假财产权属证明、贷款用途虚假等情况的,要终止调查,拒绝借款人的贷款申请,并向借款申请人说明情况,通知其取回贷款申请资料。
8.6 审查审批
8.6.1 审查信贷调查人员提交资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法律要素的齐备性;审查借款申请人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条件、资信是否良好、还款来源是否足额可靠;贷款投向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我行相关规定。
8.6.2 审查贷款担保。审查抵押物是否合法、足值和有效,权属关系是否清晰,是否易于变现;抵押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合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保证人职业、收入情况、财务状况是否稳定、良好,是否有充足担保能力,保证担保是否合法、有效和可靠。
8.6.3 各级审查审批人员按上述要求审查完毕后,应在贷款审批表上明确签署审查意见。就贷与不贷、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及风险控制等事项做出决策,并签署审批意见。
8.6.4 经办人员对贷款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负责,为贷款业务的第一责任人。各级贷款审查审批人员负责独立对贷款申请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审查,并提出明确的贷款结论和担保条件,承担审查失误的责任。支行行长对经办人员工作质量负责,对支行所办个贷业务承担责任。
8.6.5 个人信贷实行贷审分离制度,审查审批遵循客观公正、依法合规、独立审贷、按章审批、风险负责、兼顾效益的原则。
8.6.6 贷款审查审批由审查人员进行审查,有权审批人按照权限进行签批。
8.6.7 审查人员接到贷款资料后,对个人信贷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和贷款安全性进行审查。
8.7 合同签订
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后,按审批意见与借款人签订相关合同,借款合同应当约定贷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期限、支付对象、支付条件、支付方式、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8.8 发放与支付
8.8.1 个人贷款放款审核由放款审查岗负责,具体发放工作由贷款经办行负责。
8.8.2 贷款发放
经办行按照贷款审查审批意见的落实情况、担保手续办理情况、合同文本的签署情况,按相关操作流程发放贷款。
贷款经办行应在贷款发放后按相关规定将贷款资料整理立卷后归档。
8.8.3 贷款支付
个人贷款应根据资金用途、进度和需求采取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
8.8.3.1 下列情形可以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
a) 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
b) 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贷款。
c) 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
d)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的,应要求借款人定期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信贷人员要定期检查贷款资金是否按照合同用途使用。
8.8.3.2 采取委托支付的,应在借款人授权委托的情况下办理转账支付。
8.9 贷后管理
个人信贷贷后管理由贷款经办行和分(支)行信贷管理部门负责,并按贷款品种登记贷款台账。
个人贷款贷后管理是从贷款发放之日到贷款本息收回之时为止的贷款管理,主要内容包括贷后检查、五级分类管理、贷款收回、个人逾期贷款催收管理等。
8.9.1 贷后检查
8.9.1.1 贷款检查包括贷款经办行的日常贷后检查及总(分)行信贷管理部门实施的定期和不定期信贷检查。
8.9.1.2 贷款经办行信贷人员可通过贷款台账监控借款人按期还本付息情况,根据个人贷款的行业、客户、品种分布,加强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预警,通过检查借款人账户资金往来情况、实地调查等方式,对借款人财务情况、担保能力、经营范围、经营状况,检查和发现是否出现不利于我行贷款资金安全的情况。
对需要进一步进行现场检查的,信贷管理部门应制定检查方案,组织现场检查。通过调阅贷款资料、向相关人员查询、走访客户、查阅会计凭证等措施,检查贷款风险情况、风险成因和存在的其他问题,汇总检查情况,撰写检查报告,提出强化风险管理和操作的意见和建议。
8.9.2 五级分类管理
8.9.2.1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贷款风险分类指引》,个人贷款采取五级分类方法,按照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正常类、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和损失类。
其中后三类为不良贷款。
8.9.3 贷款收回
8.9.3.1 贷款正常收回
丹东银行核算系统自动从借款人的还款账户扣收贷款本息。
8.9.3.2 提前还款
a) 贷款经办行受理借款人提前还款申请,要求借款人填写申请资料。
b) 根据合同约定,符合提前还款条件的,经办人员通知借款人办理提前还款手续。
c) 借款人贷款款项偿还后,柜面会计人员进行提前还款账务处理,向借款人出具提前还款凭证。对部分提前还款的,贷款经办行经办人员按原借款合同利率、剩余本金及借贷双方商定的期数(必须等于或少于原剩余期数)重新制定分期还款计划表,确定每期还本付息额。
8.9.3.3 未按期收回
柜面会计人员按规定对催收、扣收和清收的贷款进行贷款本息扣收和账务处理。信贷管理部门按规定对出现违约的个人贷款借款人及保证人实施催收程序。
8.9.3.4 清户撤押
借款人结清全部贷款本息后,会计部门向借款人出具贷款结清凭证。贷款经办行综合管理人员查询会计核算系统和个人信贷管理系统,在确定无贷款余额情况下办理撤销担保手续。采取质押担保的,对质物进行解冻并退还质物凭证;采取抵押担保的,贷款经办行综合管理人员要向借款人退还应归还的由我行收押的法律凭证和证明文件。
8.9.4 个人逾期贷款催收管理
8.9.4.1 个人逾期贷款催收,是指催收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对出现逾期未还的借款人及保证人实施催收程序,通过发出催收提示和通知等方式,督促借款人和保证人清偿逾期贷款本息的过程。
8.9.4.2 贷款经办行负责对出现逾期贷款的借款人及保证人进行清收,信贷人员应根据逾期贷款记录清单编制逾期贷款管理报告,每月月初上报总行零售银行部备案,并及时归入个人贷款档案。
8.9.4.3 贷款经办行要对每笔逾期贷款写出专题报告,及时上报总行零售银行部备案。逾期贷款管理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借款人姓名、逾期贷款品种、相应的期数、金额、抵押物情况、贷款期限、担保方式、剩余贷款期限、逾期期限、还本付息方式及合作经销商。分析逾期贷款风险程度和形成原因(如:宏观政策因素、借款人就业情况发生变化或突发事件、偶发因素等),提出下一步逾期贷款的催收计划及工作安排。
8.9.4.4 对于催收无效、形成不良贷款的,贷款经办行应按规定准备完整的诉前材料,上报分行风险管控条线处置,通过诉讼、抵押物拍卖、以物抵债等方式回收贷款。
8.9.5 档案管理
8.9.5.1 个人信贷档案是指银行在办理和管理个人信贷过程中形成的各项资料,主要包括客户基本资料、贷款资料、权证资料、贷后资料以及其他相关业务资料。
8.9.5.2 个人贷款业务档案管理工作按照我行相关规定执行。
8.10 监督检查
8.10.1 监督检查包括管理监督和监督检查两部分,以管理监督为主,检查、抽查为辅。其目的是通过了解、发现业务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加以研究、分析和解决,从而理顺业务运作流程,促进个人信贷业务的规范发展。
8.10.2 检查工作应拟定计划,确定对象、目的、范围、要求、时间和方式,按照检查计划实施检查工作。
9 检查与监督
9.1 零售银行部负责对本文件的可操作性、适宜性进行日常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对文件进行更改,确保文件适用,具体执行《文件控制程序》。
9.2 审计部负责对该文件的执行情况,相关登记簿登记的完整性等进行集中检查、督促整改。
9.3 合规管理部负责每年一次对该规章制度的合规性进行审查,并督促整改。
10 支持性文件
10.1 外部合规文件
1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1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1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0.1.4 贷款通则
10.1.5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10.1.6 贷款风险分类指引
10.2 内部合规文件
10.2.1 贷款担保管理规定
10.2.2 不良贷款管理规定
10.2.3 呆账核销管理规定
10.2.4 信贷档案管理规定
10.2.5 信贷业务基本制度
11 支持性记录
无
12 附录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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