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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08 22:47:39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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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师范大学科研机构设置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高校科研机构是高校科学研究和科技创新的重要基地,是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社会服务的重要窗口,是学科建设、高层次人才培养的主要力量之一。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科研机构的管理工作,增强科学研究活力,凝练学术研究方向,打造学术研究团队,充分发挥科研机构功能与作用,提高学校的整体学术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机构是指经过申报程序,经上级主管部门(含各部委、省有关厅局,下同)批准或学校批准建立的研究所、研究中心、研究基地、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三条 新申请成立科研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鲜明的研究特色,符合学校学科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研究方向上不与本校已有的科研机构重复;
2、机构负责人为本校在职在岗教学科研人员,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是相关学科的学术带头人,在本学科领域有一定的学术影响,并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3、有明确和较为稳定的科研方向和中、长期科学研究规划,有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
4、有合理的学术梯队和一定数量的专兼职科研人员;
5、学术梯队成员前期成果比较丰富,主持过多项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 6、拥有相对独立或可以依托的办公和实验用房。 第四条 新建科研机构必须遵循以下申请程序:
1、申请设置科研机构,必须由依托学院提交成立申请和论证报告,经所在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审查,并由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校科研管理部门。论证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新建机构的名称、成立目的、意义;研究的学科领域和研究方向、研究经费及来源、机构建制和研究力量(包括学术带头人和梯队)、现有的研究基础和特色、研究用房、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相关条件、科学研究规划和管理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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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校科研管理部门根据申请和论证报告,对申报单位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对其成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
3、根据审核、论证结果,由科研管理部门提出建议,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五条 与外单位联合申请的科研机构,应以所依托的学院为主体,与合办单位达成协议,明确双方职责和知识产权归属,经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并提出建议,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三章 职能与任务
第六条 我校科研机构要从国家、地方和学校学科建设需要出发,突出特色、发挥优势,有目标、分步骤、有重点地开展科学研究工作。科学研究要与所属学院的学科建设、学位点建设、师资培养和教学工作紧密结合,努力争取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特别是高级别的科研项目。跨学院的研究机构应担负组织、联络、协调各科研力量承担重大项目、进行科技攻关的职责。
第七条 应用开发型科研机构,以地方经济建设服务为宗旨,在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与提高经济与社会效益方面做出贡献。
第八条 科研机构的研究经费,原则上来源于从各种渠道争取获准的立项经费,或向社会、企业、群众团体多渠道筹集,亦可以学校名义接受个人或海外学术机构、团体的捐助。
第四章 建制与要求
第九条 学校所批准成立的研究机构名称统一规范为:淮北师范大学×××研究所、研究中心或研究基地等。
第十条 研究机构设所长(主任)1-2名,所长(主任)原则上由高级职称人员担任。
第十一条 科研机构属学术研究机构。但经教育部、科技部、科技厅等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国家级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人文社科研究基地等可根据实际情况设处级建制专职岗位1个。教育厅批准成立的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人文社科研究基地等负责人实行教学工作量减免,分别为学院正副职教学工作量减免的二分之一。内部人员使用、聘任由研究机构自行负责。因某种原因,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或人文社科研究基地等称号被取消,相应的处级建制和教学减免也自动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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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db4b16524a2fb4daa58da0116c175f0e7cd119d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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