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追偿的实践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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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追偿的实践与思考
周文蓉陆杏龙蔡文星

【摘要】【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新《工伤保险条例》确立了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制度,旨在保证工伤保险待遇及医疗费用支付的及时、有效,使得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在用人单位及导致工伤的第三人不履行相关支付义务的情况下也能得到及时救助。但由于先行支付制度本身及设计上存在的缺陷,在实践中给工伤保险行政机关及工伤保险基金带来压力和问题,导致该制度在实践和操作过程中难以达到预期的立法效果。本文以苏州市为例,对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追偿情况进行了总结分析,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初步的解决方案。【期刊名称】中国医疗保险【年(,期】2017(000012【总页数】3
【关键词】【关键词】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基金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不参保缴费,拒不负担工伤职工待遇的,以及由于第三人原因造成的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代位追偿。从各地开展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的实践来看,既有积极意义,也存在负面缺陷问题。尤其是基金支付以后追偿难,给各地人社部门及工伤保险基金带来一定压力和风险。
1苏州市先行支付后追偿情况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追偿制度实施以来,苏州市包括各县市、区受理的申

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案例逐渐增多,而追偿难度较大。未参保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职工发生工伤后,如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未给予工伤待遇,工伤职工初始往往会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法院诉讼等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仍无法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只能申请通过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途径取得赔偿。虽然先行支付及时保障了工伤职工的待遇权益,但工伤保险基金为违法企业买单,给工伤保险基金安全运行带来威胁。1.1先行支付数量远大于追偿成功数量
仅以苏州市实施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后追偿情况汇总为例,截至2016年,全市累计受理先行支付案件25起,多为经法院审理结束,判决社保先行支付。处结先行支付案件19起,共支付金额410.976万元;已发生追偿案件1件,追回金额5.1万元。
1.2先行支付案件主体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
由于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考虑为职工参保会增加自身的经济负担,加上职工的参保意识又不强,未缴纳工伤保险费,一旦发生工伤后,往往采取关闭、注销企业,负责人逃逸的方式躲避赔偿。1.3追偿成功案例为社保部门与法院合作结果
在先行支付的19起案件中,仅追偿到一起吴中区协润纺织企业职工翟某的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赔偿金5.1万元。由社保经办机构与局法律顾问合作,通过法律途径寻找原5个股东等方式全力追讨,最后由法院沟通协调,告知原企业股东如不返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社保基金,股东将面临各种负面影响,让其认识到事件的严重性以及违法成本,由于涉案金额较小,最终追偿成功。但像这样的案件只是个例,多数案件中用人单位注销、股东逃逸,追偿往往都

无果而终,社保基金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上面临着“只支无收”的尴尬局面,给社保基金的待遇支付造成了较大压力。
2先行支付后追偿问题分析
2.1权利与义务不对等
按照社会保险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且工伤保险基金是由参保单位缴费形成的,实际的享受者理应是广大参保职工。作为社保经办机构,从理论上说无权将基金随意支付给未参保缴费的用人单位或个人,未参保单位和个人如果享受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也是对参保单位和个人的不公平,不仅损害参保单位、参保职工的利益,也伤害了用人单位参保积极性,容易给人“参保不参保待遇一样”的印象,变相鼓励不参保,造成基金损失。2.2配套政策不完善
目前由于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配套政策制定不完善,因此在政策落实的过程中,操作困难,后遗症多。苏州市虽然制定出台了《苏州市工伤保险先行支付业务操作办法》,但只是社保中心内部的经办流程,政策性和社会执行力不够强。人社部门在处理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案件中都本着慎之又慎的态度,一方面要保证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另一方面要保证参保人员待遇顺利支付,所以都面临着不小的矛盾和压力。2.3基金追偿机制不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虽然对社保经办机构的追偿规定了责令支付、签订协议、要求偿还等方式,但这些方式缺乏执法效力和追偿手段,强制力显然不够。并且在追偿程序方面没有作出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db5e1e68ce7931b765ce0508763231126edb77f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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