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进入市政府政务大厅的窗口单位及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
发文单位:临沂市人民政府
文 号:临政发[2005]47号
发布日期:2005-10-31
执行日期:2005-10-31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为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提高办事效率,改善服务质量,促进投资软环境建设,增强行政许可的公开、公正、公平和科学行政、民主行政、依法行政力度,按照“集中审批,统一收费”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决定,现将我市进入市政府政务大厅的窗口单位及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予以公布。
一、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临沂市人民政府文件
2.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概算;
3.吸引外商投资、境外投资、中方担保、境外融资等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利用外资方案;
4.限制类项目;
5.进口设备免税项目确认书;
6.国外贷款项目建议书、科研报告、投资方案;
7.工程咨询资格认定;
8.建设项目招标方案;
9.限额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10.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
11.10万平方米以下房地产开发项目;
12.重要商品准入市场资格认定;
13.地方企业债券发行。
二、临沂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1.成立工商领域社会团体;
2.拍卖企业设立;
3.从事口岸仓储、熏蒸业务;
4.生猪屠宰定点厂设置;
5.电工进网作业;
6.承装(修)电力设施;
7.企业技术改造确认;
8.企业设立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
9.新建加油站;
10.联运业务经营;
11.典当行设立;
12.蚕丝经营资格(鲜茧收购、缫丝企业准产)。
三、临沂市教育局
1.发布民办学校招生广告;
2.教师资格认定;
3.民办教育高中段教育机构;
4.普通高中毕业证;
5.职业中专、成人高中毕业证。
四、临沂市科学技术局
1.技术贸易机构设立;
2.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
3.科技类社会团体的设立;
4.科研机构设立。
五、临沂市公安局
1.出市爆炸物品购买;
2.出市爆炸物品运输;
3.爆炸物品储存;
4.爆炸物品销售(不含烟花爆竹);
5.省内枪支(弹药)运输;
6.跨县区游行、示威;
7.公用上网服务业安全审核;
8.中国公民因私出入国(境);
9.外国人申办证件、签证;
10.剧毒化学品购买;
11.典当业特种行业;
12.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准产;
13.旧货业特种行业;
14.3000人以上文化体育活动;
15.三级技防工程(邮政和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开工;
16.申请居民身份证。
六、临沂市民政局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2.社会团体登记;
3.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
七、临沂市司法局
1.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执业;
2.香港、澳门律师担任内地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
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
4.设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
5.《公证员工作执照》注册;
6.律师执业证颁发、注册;
7.律师事务所设立、年检;
8.涉台继承公证、涉台收养公证;
9.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年检核准登记。
八、临沂市财政局
1.1-20万元契税减免;
2.市属单位会计从业资格;
3.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点设立;
4.农业税减免;
5.建设工程预决算审价机构三级业务资格;
6.会计咨询服务机构设立。
九、临沂市人事局(临沂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1.设立人才中介机构;
2.事业法人登记。
十、临沂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职业教育社会力量办学;
2.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资质认定;
3.开办职业介绍机构;
4.开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5.境外人员来本市就业;
6.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认定。
十一、临沂市国土资源局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或者划拨;
2.采矿许可;
3.农用地开发;
4.农用地转用;
5.土地征收、征用;
6.土地登记、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7.划定矿区范围;
8.采矿登记;
9.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10.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十二、临沂市建设局
1.工程项目招标代理资格;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3.房地产开发经营;
4.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
5.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资格;
6.城市道路设施占用及道路挖掘;
7.城市排水;
8.在(建成区内)道路和桥涵上试刹车、履带车、铁轮车或超重超高超长车辆行驶;
9.临时占用排水和防洪设施;
10.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11.新型合成气化燃料经营;
12.城市沿街装修改建;
13.市区城市户外广告设置;
14.城市绿地占用;
15.建设工程绿化规划;
16.建筑工程施工;
17.建筑工程安全报监;
18.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资格;
19.建筑业企业资质;
20.修剪、砍伐城市树木;
21.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专业审查;
22.因建设工程施工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
23.建设工程初步设计;
24.燃气经营;
25.燃气供应;
26.城市地下水的开发利用;
27.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
28.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
29.搬动、拆除、封闭存放生活垃圾的设施;
30.古树名木的迁移买卖;
31.乙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十三、临沂市城市规划局
1.城市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含变更);
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3.变更国有土地出让规划条件及附图;
4.变更国有出让土地转让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国有划拨土地转让规划;
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含变更);
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含变更):
(1)公共建筑与民用建筑等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新建、扩建、改建规划;
(2)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
(3)市政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规划;
(4)配套管网、各类管线及附属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规划;
(5)城市雕塑、建筑小品规划;
(6)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7)对外公路、铁路、码头、机场及附属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规划;
(8)地下人防、抗震防震、水利防洪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规划;
(9)公园、风景名胜旅游区、公共绿地、环卫工程、绿化美化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规划;
(10)商业网点规划;
(11)城市亮化规划;
(12)城市河道、流域、水源地整治规划;
8.临时建设、临时用地或其他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规划;
9.在历史文化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的建设项目设计方案;
10.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11.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质审查;
12.建设工程开工前的现场验线。
十四、临沂市交通局
1.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县、乡)道路;
2.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货运、客运);
3.道路运输经营(货运、客运);
4.市内跨县区客运班线;
5.机动车维修经营;
6.市内水路运输;
7.市内水路运输服务企业;
8.省际及省内跨区零担货运运输线路及货运站;
9.各种涉及乡县公路的施工工程及路政设施;
10.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11.水上水下作业;
12.水路运输经营范围;
13.危险货物运输经营;
14.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设立;
15.一类汽车维修企业经营资格;
16.零担货物运输、国际集装箱运输、大件货物运输等三类运输;
17.船舶修造企业经营;
18.浮桥设置;
19.市内跨县区客运经营;
20.三区内县乡公路行道树采伐。
十五、临沂市水利局
1.取水(不含沂沭河管理局管辖范围内的取水);
2.河道采砂(不含沂沭河管理局管辖范围内的采砂);
3.在县区边界河道修建供水、阻水、蓄水及河道整治工程;
4.各类水工程建设;
5.在水利工程设施管理、保护范围内从事可能危及工程安全的活动;
6.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
7.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
8.在水库、河道、灌区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兴建各类工程设施;
9.向水利工程内排污及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
10.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11.利用各类水利工程设施、防汛公路等兼作公路;
12.河道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的处置;
13.沂、沭河灌区农业供水计划;
14.城镇规划临河界限的确定。
十六、临沂市农业局
1.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
2.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
3.兴建大型农村能源工程及技术方案;
4.农药广告初审。
十七、临沂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1.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外商投资项目进出口许可立项;
2.3000万美元以上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合同、章程修改;
3.需国家、省综合平衡和限额以上的外商投资项目;
4.外资企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合同、章程;
5.市属企业进口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
6.外派劳务(研修生)合作项目;
7.国际经济技术展览会;
8.按审批权限由市审批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承包经营;
9.县(处)级以下人员带队的经贸团组出国;
10.执行援外任务出国人员批件;
11.外商投资“两类”企业确认;
12.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
13.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
14.外派劳务人员出境证明;
15.在境外设立非贸易性投资项目;
16.在境外设立加工贸易项目;
17.在境外(港澳台地区除外)设立贸易、工程承包、运输、旅游、研发、咨询等类企业及办事机构;
18.政府贴息优惠贷款及援外合资合作基金项目;
19.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
20.对外承包工程、设计咨询经营资格;
21.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任务实施企业资格认定;
22.对外援助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
23.进出口许可证及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
24.外国(港澳台)的官方及半官方机构驻鲁办事处;
25.外贸经营者备案登记;
26.技术出口合同登记;
27.技术进口合同登记;
28.软件出口合同登记;
29.自动进出口商品。
十八、临沂市文化局
1.电影放映经营;
2.娱乐场所经营;
3.音像制品零售(出租)经营;
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
5.营业性演出经营;
6.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项目和施工方案;
7.在市县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的非文物建设工程;
8.涉及文物古迹工程项目(大中型基建工程);
9.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
10.美术品经营。
十九、临沂市卫生局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
2.医师执业注册;
3.护士执业注册;
4.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5.医疗机构设置;
6.公共场所卫生
7.公共场所、食品、学校和医疗、托幼机构建设项目卫生审查和验收认可;
8.食品生产经营卫生;
9.医疗广告证明;
10.食品广告证明;
11.工业企业建设项目卫生审查和验收认可;
12.健康产品检验、新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资质认定;
13.从事预防性健康检查资质;
14.涉及饮用水产品卫生安全;
15.供水单位卫生。
二十、临沂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及执业;
2.县、乡计生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执业、校验。
二十一、临沂市审计局
建设工程开工前审计。
二十二、临沂市环境保护局
1.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进口;
2.危险废物经营;
3.排污许可;
4.闲置或拆除污染防治设施;
5.危险废物转移和处置;
6.危险废物从业人员资格;
7.排污申报登记;
8.限期治理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9.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夜间施工;
10.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11.建设项目试生产(运行);
1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
13.环境工程设计;
14.环境保护产品认定。
二十三、临沂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1.市级宗教团体设立、变更、注销;
2.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
3.宗教活动场所内设立商业服务网点;
4.宗教活动场所内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活动;
5.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
6.宗教活动场所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
7.组织跨县区宗教活动;
8.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宗教团体在其管理范围内,经销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宗教出版物;
9.新建、重建、拆除、迁移寺观教堂;
10.宗教团体进行宗教性培训;
11.宗教团体、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编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12.宗教团体、寺观教堂举办大型宗教活动;
13.宗教团体、寺观教堂拟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14.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的认定或解除;
15.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
16.外国人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讲经讲道;
17.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举行外国人参加的宗教活动;
18.宗教团体或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19.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界人士同外国宗教组织开展交往和学术交流;
20.宗教活动场所登记。
二十四、临沂市广播电视局
1.设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
2.设立乡镇广播电视站;
3.审核本辖区内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台、企业广播电视站的设立,撤销或暂停播出事项;
4.审核本辖区教育电视台的设立、撤并事项;
5.审核本辖区内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新增节目频道及台标变更,节目频道调整等事项;
6.审查本辖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
7.审查设立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
8.审查辖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的设立;
9.初审引进境外电视节目;
10.审查宾馆、饭店开展视频点播;
11.审核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
12.审核开展有线电视视频点播;
13.审核本辖区内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境外电视节目作为素材素源;
14.审核本辖区进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15.审核本辖区内电视剧制作单位的设立;
16.公用天线、闭路电视系统设计、安装施工。
二十五、临沂市体育局
1.二级裁判员、运动员;
2.成立单项体育运动协会;
3.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
4.国家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
5.武术二至三段位。
二十六、临沂市统计局
1.跨部门统计调查项目;
2.涉外社会调查活动资格及统计调查项目;
3.统计资料的公布;
4.统计调查证审核;
5.统计人员资格认证。
二十七、临沂市林业局
1.林木采伐;
2.在林区经营(加工)木材;
3.非国家调拨的木材运输;
4.占用或者征用林业用地;
5.临时占用林业用地;
6.林木种子生产;
7.林木种子经营;
8.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省运输证明;
9.森林植物检疫;
10.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
11.猎捕;
12.特许猎捕;
13.义务植树(以钱代劳)。
二十八、临沂市旅游局
1.旅行社的设立;
2.新建、改建和扩建重要旅游区(点)项目。
二十九、临沂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采掘工程施工单位安全资格;
2.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安全生产条件认可;
3.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
4.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
5.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6.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设施验收;
7.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专业生产企业的安全审查和定点;
8.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
9.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
10.烟花爆竹销售;
11.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12.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
13.《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受理。
三十、临沂市政府外事与侨务办公室
1.归侨侨眷接受国外或港澳地区亲友赠送进口小型生产工具;
2.海外华侨、华人及港澳同胞捐赠;
3.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
三十一、临沂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1.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及易地建设项目;
2.人防通讯、警报设施的拆除;
3.人防工程和设施开发利用项目;
4.拆除人防工程项目;
5.人民防空建设项目;
6.小型人防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
三十二、临沂市物价局
1.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2.医院自制剂价格;
3.城市公交、出租车票价;
4.城市供水、供热、城市燃气价格;
5.工程供水价格;
6.辖区内物业管理收费标准;
7.城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城市房产交易价格;
8.公用房屋租金;
9.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
10.市属大中专学校学生公寓收费标准;
11.出租车物品设施价格;
12.公园门票、自然资源历史文化遗址旅游景点门票;
13.民办高中及职业中专收费标准;
14.有线电视维护费标准;
15.公共停车场停车收费标准;
16.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及非普通病床的价格;
17.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偿服务收费;
18.收费许可证的核发;
19.垃圾处理费、经营性环境卫生收费;
20.培训班收费管理;
21.普通高中及中专职校收费。
三十三、临沂市粮食局
粮食收购资格。
三十四、临沂市房产管理局
1.商品房预售;
2.城市房屋拆迁;
3.房屋权属登记;
4.房地产抵押登记;
5.房地产转移;
6.经济适用住房购房。
三十五、临沂市畜牧办公室
1.动物诊疗;
2.种畜禽生产经营;
3.动物防疫;
4.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企业审查登记;
5.兽药经营。
三十六、临沂市农业机械办公室
1.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照的证照核发;
2.农业机械驾驶、操作证核发;
3.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核发;
4.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培训班资格管理;
5.核(换)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
6.农机修配厂(点)牌、证;
7.申请农机(驾驶员)技术培训。
三十七、临沂市煤炭工业办公室
1.煤炭经营资格;
2.煤炭生产;
3.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
4.乡镇地方煤矿开采设计方案。
三十八、临沂市渔业办公室
1.渔业捕捞;
2.水产苗种生产;
3.新建、改造、购置、引进捕捞渔船;
4.水域、滩涂养殖。
三十九、临沂市保密局
1.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投入使用;
2.印刷、复印等行业复制国家秘密载体定点;
3.涉密通信、办公自动化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
4.携带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
5.对外交往合作中提供国家秘密事项。
四十、临沂市公路局
1.设置非公路标志;
2.增设道路平面交叉道口;
3.砍伐行道树;
4.涉路工程建设(占用、挖掘);
5.铁轮车、履带车等机具行驶国、省道公路;
6.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
7.汽车养路费免费;
8.汽车养路费减征。
四十一、临沂市地震局
1.已建成及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抗震设防;
2.一般工民建工程抗震设防的确认;
3.涉及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建设工程;
4.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验证登记。
四十二、临沂市档案局
1.重大科技项目及建设项目档案验收;
2.单位、个人携带、运输、邮寄档案或复制件出境;
3.集体和个人所有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出卖、转让、赠送;
4.重大活动档案登记;
5.利用档案馆未开放档案;
6.利用者公布档案;
7.外国人或组织利用中国档案。
四十三、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1.机动车驾驶证核发;
2.单位或个人占用、挖掘道路;
3.机动车定期检验;
4.载运超过规定体积的不可解体的物品的车辆道路通行;
5.开辟或调整公共汽车、电车和长途汽车的行驶路线或车站;
6.机动车行驶证核发;
7.停车场设置。
四十四、临沂市公安消防分局
1.建筑工程设计、建筑内部装修设计、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
2.建筑工程、建筑内部装修工程、自动消防设施工程消防验收;
3.公共聚集场所开业或举办具有火灾危险的各种活动消防安全检查。
四十五、临沂市地方税务局
1.使用经营地发票;
2.拆本使用发票;
3.使用计算机开票;
4.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5.印制有本单位名称或本单位自行设计的发票;
6.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
7.建立收支凭证粘贴薄、进货销货登记薄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8.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四十六、临沂市盐务局
1.食盐零售;
2.盐产品调剂使用。
四十七、临沂市气象局
1.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
2.建设工程文件的防雷审查;
3.建设工程竣工的防雷设施验收;
4.防雷产品的质量审查备案;
5.施放气球资质。
四十八、临沂市国家安全局
1.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技术性能审核;
2.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的审查。
四十九、临沂市工商行政管理
1.个体工商户登记;
2.个人独资企业登记;
3.合伙企业登记;
4.企业名称预先登记;
5.有限责任公司登记;
6.外商投资企业登记;
7.非公司企业登记;
8.广告经营;
9.商品展销会登记;
10.企业集团登记;
11.临时性广告经营;
12.户外广告登记;
13.固定式印刷品广告登记;
14.烟草广告审批。
五十、临沂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1.计量器具生产、修理;
2.计量检定员资格;
3.工业产品生产;
4.气瓶充装;
5.特种设备使用;
6.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
7.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
8.锅炉化学清洗单位资质;
9.锅炉水质检测单位;
10.计量器具使用强制检定;
11.企业标准化检查员资格;
12.生产定量包装商品企业计量合格证;
13.食品生产许可。
五十一、临沂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药品经营(零售);
2.麻醉药品购用印签卡;
3.一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
4.二类精神药品经营;
5.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
6.药品招标代理资格认定;
7.执业药师注册。
五十二、水利部淮委沂沭泗水利管理局沂沭河管理局
1.沂、沭河临沂段河道采砂;
2.沂、沭河临沂段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
3.沂、沭河临沂段取水。
五十三、山东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临沂管理处
1.使用无线电频率、呼号、设置无线电台站;
2.设置业余电台;
3.核发无线电台执照;
4.研制、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实效发射试验;
5.产生无线电波辐射的工程设施选址定点;
6.制式无线电台(站)强制备案。
五十四、临沂市国家税务局
1.发票使用、管理;
2.发票领购资格审核;
3.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
4.建立收支凭证粘贴薄、进货销货登记薄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五十五、临沂市邮政局
1.集邮经营;
2.信封生产;
3.快件寄递经营。
五十六、临沂市烟草专卖局
烟草专卖品批发业务核准。
五十七、中国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
1.贷款卡发放核准;
2.银行帐户开户许可证核发。
五十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临沂监管分局
1.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设立(含筹建、开业);
2.国有商业银行自助银行设立(含筹建、开业);
3.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法定变更事项;
4.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歇业(临时停业);
5.国有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6.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市场退出;
7.农村合作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含筹建、开业);
8.农村信用社(联社)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含筹建、开业);
9.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联社)及其分支机构市场退出;
10.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联社)自助银行设立;
11.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联社)法定变更事项(含境外金融机构入股);
12.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联社)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13.农村合作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14.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开办网上银行业务、银行卡贷记卡业务、交易类中间业务和基金托管类业务;
15.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联社)开办外汇业务;
16.城市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含筹建、开业);
17.城市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法定变更事项(含境外金融机构入股);
18.城市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19.城市商业银行开办人民币新业务;
20.城市商业银行开办外汇业务;
21.邮政储蓄网点设立(含筹建、开业)、市场退出;
22.邮政储蓄网点变更机构名称、营业地址;
23.邮政储蓄网点关闭与撤销。
五十九、临沂市新闻出版局(版权局)
1.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设立;
2.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设立;
3.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
4.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
5.市及市以下、省直驻临单位内部资料性成册印刷品印刷、音像和电子出版物准录;
6.期刊出版增刊。
六十、临沂市残疾人联合会
1.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2.专项彩票公益金救助贫困残疾人项目申报;
3.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
六十一、有关事项
(一)本决定确定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都要在市政府政务大厅(以下简称大厅)办理,证照、证件等一律在大厅发放。按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政府工作提速的通知》(鲁政发[2003]33号)规定,各部门在大厅的窗口使用的行政许可(审批)专用章,与原单位公章具有同等效力。
(二)进入大厅的部门要选配相应数量的工作人员,并由单位一名行政副职带队进驻大厅,确保窗口办理业务的需要。
(三)进入大厅的部门应根据大厅的要求和运行程序,适当调整本部门内部科室之间、分管领导之间的工作分工和工作流程。对窗口工作人员要充分授权,避免“两头办理、体外循环”。凡能调整、下放给带队领导和窗口工作人员的职权,都要坚决下放,减少签字许可(审批)的环节,保证进入大厅的许可事项能随到随办或在大厅承诺时限内办结。
(四)进入大厅的事项,都要公开许可(审批)内容、许可(审批)依据、许可(审批)条件、许可(审批)范围、办事程序、申报材料、承诺时限和收费标准,相关部门要逐项印制成明白卡,放置在服务窗口显要位置,方便前来办事的群众咨询。
(五)对在大厅办理的联办事项和重大许可(审批)事项,牵头部门可根据需要主持召开联审会,讨论决定有关问题,相关窗口部门要积极配合。
(六)各窗口部门要将事项的受理、办结情况等及时报送大厅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要及时统计汇总,定期通报。
(七)市纪委、监察局驻政务大厅监察室要加强对窗口部门的监督,接受有关单位和群众的投诉,对违纪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八)进驻大厅窗口办理的业务一律纳入大厅局域网,实行微机操作管理,一个窗口对外,实行统一受理、集中许可(审批)、统一送达、统一收费、一站式服务。各有关部门原有的行政许可(审批)办事窗口(包括许可中心大厅)一律停止办理。
二00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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