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笑笑牛肉干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储存和召回的要 求。
本标准适用于我厂生产、 销售的以洪雅本地优质瘦牛肉为原料, 经过解冻、 选料、修整, 配料腌制, 煮制切块,炒制,烘干而成的笑笑牛肉干。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辣椒粉质量安全标准 白砂糖 鲜、冻分割牛肉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食用盐 谷氨酸钠(味精) 黄酒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
DB52/258
GB 317
GB 17238
GB 2760
GB 5461
GB/T 8967
GB/T 13662
GB/T 15691
GB 1907
GB 1905
GB 8273
亚硝酸钠 山梨酸 异抗坏血酸钠
GB 9688
GB 19303
GB/T 9695.15
GB/T 5009.8
GB/T 9695.11
GB/T 9695.7
GB/T 9695.8
GB/T 5009.11
食品包装用聚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熟肉制品企业生产卫生规范 肉与肉制品 水分含量测定 食品中蔗糖的测定 肉与肉制品 肉与肉制品 肉与肉制品
氮含量测定 总脂肪含量测定 氯化物含量测定
GB 5009.12
GB/T 5009.15
GB/T 5009.17
GB 5009.33
SB/T 10389
GB 4789.2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食品中镉的测定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 肉与肉制品中山梨酸的测定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GB 4789.4
GB/T 4789.5
GB 4789.10
GB 7718
GB/T 654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检验规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2005]第 75号
[2007]第 75 号
[2009]第 123号
3技术要求
3.1原料 牛肉应符合GB 17238的规定。
3.2
GB 5461的规定。
GB 317的规定。
GB/T 15691 的规定。
黄酒应符合GB/T 13662的规定。 味精应符合GB/T 8967的规定。
辣椒粉应符合DB/458的规定。 亚硝酸盐应符合 GB 1097的规定。 山梨酸应符合 GB 1905的规定。
其他辅料应符合相应的标准规定。
3.3食品添加剂 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质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应符合 GB2760的规定。
3.4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感官要求
项目 | 指 | 标 |
麻辣味 | 五香味 | |
形态 | 呈块状(片、条、粒状),同一品种的厚簿、长短、大小基本均匀,表面可带有细微绒毛或 香辛料 | |
色泽 | 呈红褐色或棕红色,色泽基本一致、均匀 | 呈黄色或褐色、黄褐色,色泽基本一致、均 匀 |
滋味与气味 | 具有该品种特有的香气和滋味,味鲜美醇 厚,麻辣适中,回味浓郁 | 具有该品种特有的香气和滋味,味鲜美醇 厚,甜咸适中,回味浓郁 |
杂质 | 无肉眼可见杂质 |
3.5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理化指标
项 目 | 指 标 |
水分/ (g/100g ) < | 20 |
脂肪 / (g/100g ) < | 10 |
蛋白质 / (g/100g ) > | 31 |
氯化物(以氯化钠计)/ (g/100g ) < | 5 |
总糖(以蔗糖计)/ (g/100g ) < | 34 |
铅(Pb) / (mg/kg) < | 0.5 |
无机砷/ ( mg/kg) < | 0.05 |
镉(Cd) / (mg/kg) < | 0.1 |
总汞(以 Hg计)/ (mg/kg) < | 0.05 |
亚硝酸盐/ (mg/kg) < | 30 |
山梨酸/ (g/kg ) < | 0.075 |
3.6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微生物指标
项 目 | 指 标 |
菌落总数/(cfu/g) < | 10000 |
大肠菌群/(MPN/100g) < | 30 |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 | 不得检岀 |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2005]第75号
3.7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9303的规定。
4检验方法
4.1感官检验
按感官指标在自然光进行目测、鼻嗅及品尝。
4.2理化指标检验
水分:按 GB/T 9695.15规定的方法测定。
脂肪:按GB/T 9695.7规定的方法测定。
蛋白质:按 GB/T 9695.11规定的方法测定。
氯化物:按GB/T 9695.8规定的方法测定。
总糖:按GB/T 5009.8规定的方法测定。
铅:按GB/T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无机砷:按 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镉:按GB/T 5009.15规定的方法测定。
总汞:按 GB/T 5009.17规定的方法测定。
亚硝酸盐:按GB/T 5009.33规定的方法测定。 山梨酸:按SB/T 10389规定的方法测定。
4.3微生物检验
菌落总数:按 GB 4789.2规定的方法测定。
大肠菌群:按GB 4789.3规定的方法测定。
致病菌:按 GB 4789.4、GB/T 4789.5、GB 4789.10规定的方法测定。
4.4净含量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
5检测规则
5.1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
5.2抽样
随机按表4抽取样本,并将1/3样品进行封存,保留备查。
表4 抽样表
批量范围/包 | 样本数量/包 |
< 1000 | 6 |
1001-3000 | 7-12 |
> 3001 | 13-21 |
5.3 检验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前,须经企业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签发合格证方可出厂。 出厂检验项目:感官、包装、净含量、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应定期进行,每半年至少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亦须进行型式检验:
a) 产品的原料、配方、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b) 新产品定型时;
c)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d) 更换设备或停产6个月恢复生产时;
e)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进行抽查时。
型式检验项目
本标准中 3.4 、3.5 、3.6 和3.7 中的全部项目。
5.4判定规则
出厂检验判定与复检
全部符合 5.3.1 规定的项目,判为合格品。
出厂检验项目有一项 (微生物项目除外) 不符合本标准, 可以从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进行该项目的复检, 复检后仍不符合本标准的,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微生物项目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的,不得复检,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型式检验判定与复检
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标准的,判为合格品。
型式检验项目不超过两项 (微生物项目除外) 不符合本标准, 可以从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进行复检, 复 检仍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的,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微生物项目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的,不得复检,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6标签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签和标志
产品包装标签、标志应符合 GB 7718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
6.2包装
内包装采用食品包装袋,应符合 GB 9688标准的要求。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箱包装,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规定。
6.3运输
运输工具应符合卫生要求,运输时不应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物、有腐蚀的贷物混装。运输过程中 应防挤压、防雨、防潮、防晒,装卸时应轻搬、轻放。
6.4贮存
成品在常温常湿的库内保存, 成品库应清洁、 卫生、通风、干燥,不应兼存有毒、 有异味、 易挥发、 易腐蚀的物品,并防止阳光直接或间接照射。
7保质期
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保质期 10个月。
8召回
应符合《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的规定。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dc3c07b7473610661ed9ad51f01dc281e53a56e6.html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