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省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定期存款操作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2020-01-20 15:41:51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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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省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定期存款操作办法(暂行)

  各国有商业银行江西省分行、股份制银行南昌分行,北京银行南昌分行,江西银行,赣州银行,上饶银行,九江银行,南昌农商行: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江西省省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定期存款操作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省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定期存款操作办法(暂行)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2020113

  江西省省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定期存款操作办法(暂行)

  为规范省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定期存款管理,提高资金收益,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资金存放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实施意见》(赣财库〔201756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江西省省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资金采用竞争性存放方式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的操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省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资金,是指存放在省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和部分商业银行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医疗生育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等资金。

  本办法所称竞争性存放,是指在确保资金安全和支付需要的前提下,通过公开邀请商业银行报名,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根据评分结果确定资金存放银行并对外公告。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南昌市区有分支机构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的省内一级行和南昌农商行。

  二、遵循原则

  省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定期存款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安全优先原则。以确保资金运行安全为前提,充分评估商业银行经营状况,防止出现安全风险事件。

  (二)科学评估原则。综合考虑资金安全性、流动性、收益等因素,科学设置商业银行评选指标。

  (三)公正透明原则。商业银行选择应公开、公平、公正,程序透明,结果透明,兼顾效率。

  三、资质条件

  商业银行参与定期存款竞争性存放操作应具备下列资质条件:

  (一)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信誉良好,人民银行年度综合评价B级以上,银保监部门年度监管评级2级以上。

  (二)财务稳健,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流动性覆盖率、流动性比例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

  (三)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近3年内未发生金融风险及重大违约事件。

  四、操作流程

  省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定期存款的操作流程如下:

  (一)拟定操作方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医疗保障局根据需要,研究提出省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资金可转存定期存款的金额和存放期限的意见。省财政厅结合省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资金支付能力和结余情况,确定可转存定期存款的金额和存放期限,拟定具体操作方案,列明资金规模和存放期限、评标指标和方法、评标小组组建方式、时间安排等事项。

  (二)组建评标小组。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医疗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共同组建评标小组。

  (三)发布招标公告。每次公开招标前3个工作日,通过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公告信息,商业银行自愿参与并根据招标文件进行投标,逾期未提交投标文件的商业银行视为主动放弃竞标。

  (四)组织开展评标。评标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投标银行进行评分,根据评分结果确定中标银行。

  (五)公布中标结果。评标结果确定当日,通过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公告中标结果。

  (六)签订存放协议。省财政厅依据中标结果与中标银行签订协议,明确权利和义务。

  (七)办理债券质押。中标银行应在中标结果公布后次一工作日足额提供质押品,质押品应为可流通国债或地方政府债券,质押的国债或地方政府债券面值数额分别为存款金额的105%115%。省财政厅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社会保险基金质押账户,办理债券质押。

  (八)资金划拨及转存。省财政厅确认中标银行足额质押后,于次一工作日开具划款凭证将资金划拨至中标银行,中标银行收款后于当日办理定期存款手续,出具定期存款证实书。

  (九)通报定期存放情况。省财政厅办结跨行定期存款手续后,按险种分别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医疗保障局通报定期存款存放情况。

  (十)资金划回及解押。定期存款到期后,资金存放银行应按原渠道将到期本息资金划回省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收到划回本息后,省财政厅对质押品进行解押。

  五、评分指标

  省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定期存款综合评分指标包括商业银行经营状况、贡献度水平、收益水平、服务水平等4类一级指标(见附件)。

  (一)经营状况指标。总分为40分,主要反映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偿付能力、运营能力、内部控制水平等。

  (二)贡献度水平指标。总分为30分,主要反映商业银行支持经济发展建设的贡献度。

  (三)收益水平指标。总分为20分,主要反映在国家存款利率政策下,商业银行对省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资金定期存款提供的报价利率情况。

  (四)服务水平指标。总分为10分,主要反映商业银行营业网点等方面的情况。

  省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定期存款操作应严格控制单一存款银行存款比例,防范资金风险。单期存款银行一般不得少于5家,单家存款银行参与当期定期存款额度不得超过当期定期存款总额的25%

  六、业务要求

  (一)资金存放银行应按月向省财政厅出具省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资金定期存款对账单进行对账,按险种分别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医疗保障局出具省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资金定期存款对账单进行对账。

  (二)资金存放银行应出具廉政承诺书,承诺不得向省财政厅等相关人员输送任何利益,不得将资金存放与相关人员在本行亲属及特定关系人的业绩、收入挂钩。

  (三)防范资金风险,不得将省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资金定期存款投向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限制领域,不得以省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资金定期存款赚取高风险收益。

  (四)资金存放银行未按规定和承诺办理相关业务,造成省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资金定期存款风险或损失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不得扣划、冻结省财政厅在资金存放银行的省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资金定期存款。

  (六)如遇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调整,省财政厅会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医疗保障局可提前全部或部分支取省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资金定期存款,资金存放银行应积极予以办理。提前支取部分按支取时国家有关利率政策计付利息,未支取部分仍按原协议规定的起息日、期限、中标利率、到期日还本付息。

  七、退出规定

  (一)资金存放期间,资金存放银行出现重大安全风险事件或者经营状况恶化影响资金存放安全的,省财政厅立即收回资金,取消该银行参加省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资金定期存款竞争性存放的竞标资格。

  (二)发生以下情形,省财政厅会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医疗保障局可提前收回资金,并取消该银行3年内参加省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资金定期存款竞争性存放的竞标资格:

  1.未遵守廉政承诺或在资金存放中存在其他利益输送行为的;

  2.未按存放协议承诺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的;

  3.监管部门认为存在较大运营风险的;

  4.其他妨碍财政资金安全的情形。

  对资金存放银行的有关要求依法依规通过招标文件、存放协议进行约定。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dc7540771cb91a37f111f18583d049649b660e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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