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海事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身心健康,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研究生新生,应凭大连海事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时间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向院系所请假,并报研究生院批准。请假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含请假未获准)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包括思想道德素质、业务素质、健康状况等(含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验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任何时候,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送交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第三条 入学体检由大连海事大学医院(以下简称校医院)根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招生体检标准进行。体检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者,由校医院或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在短期内可治愈的,经研究生院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回家或回原工作单位治疗,并在规定期限内离校,否则不再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应在下一学年新生开学前一周内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康复诊断证明),由校医院诊断(必要时由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第四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退回生源地自主择业,定向培养和委托培养研究生退回原工作单位:
(一)三个月内健康检查中发现不符合招生条件者;
(二)患有招生体检标准中未明确规定的其它疾病、不能坚持学习、经校医院或指定医院诊断证明一年内康复无望者;
(三)未按学校招生规定取得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者;
(四)报考过程中有弄虚作假、严重违规违纪或作弊等行为者;
(五)入学前隐瞒、入学后被发现有严重政治、经济、学术品德等问题者;
(六)保留入学资格期满而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申请入学但复查不合格者;
(七)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出现重大违纪违法行为或严重学术品德问题、影响恶劣者;
(八)拒绝缴纳或不能足额缴纳学校规定的学费等各项费用者。
第五条 取得学籍的研究生必须于每学期开学前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到校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一学期须缴齐当学年应缴各项费用后方能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否则按违反学校纪律处理。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六条 未注册研究生不享有在校研究生享有的各项权利。
第二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七条 研究生入学后应在导师或导师小组指导下,按所在学科专业培养方案和导师制订的个人培养计划的要求,结合学术和职业生涯发展,认真学习课程,参加科学研究和实践活动,撰写学位论文。
第八条 研究生在每学期正式学习课程前,应办理选课手续。课程试听后不愿继续选修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退选手续。
未正式办理选修手续而旁听的课程,不得参加考核。未正式办理退选手续而不参加考核者,以旷考论处。
第九条 研究生必须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应当事先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条 研究生应在规定期限内参加课程、实践活动等教育教学活动的考核。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考核通过方能取得规定学分。考试按百分制评定成绩,低于60分的为不合格;考查成绩按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级评定,由授课教师写出评语和考查结果。不合格的不能取得学分。
第十一条 研究生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核,可以申请缓考。缓考应由本人提出申请,附相关证明,经导师和院系所主管领导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方能缓考。经批准缓考的研究生应参加同一课程的下一次考核,并按正常考试记分。
未申请缓考或者缓考申请未获批准而不参加考试者,以旷考论处。凡旷考者,该次课程考核成绩记零分。
第十二条 在全程考勤情况下,研究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时,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该课程成绩记零分;在抽查考勤情况下,有三次抽查无故未到课的研究生,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该课程成绩记零分。
第十三条 研究生应严格遵守考试(考查)纪律。在考试(考查)中违反考试(考查)纪律或作弊的,该科目的考试(考查)成绩记零分,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研究生修读的课程若成绩评定不合格(包括因旷考、违纪等原因成绩记零分的),可以按规定程序申请重修,但仅能重修一次。
第十五条 研究生跨校修读课程,应先征得导师和院系所主管领导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批。课程学习的成绩单由开课院校研究生主管部门出具,报研究生院备案,成绩合格者可取得相应学分。学习课程费用自理。
第十六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三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七条 研究生一般应在录取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换专业:
(一)所学专业调整;
(二)导师出国长期不归或调动工作或因其它特殊原因不能正常履行指导职责,且原专业无法调整安排;
(三)因研究生本人身体原因不能继续在原专业学习;
(四)其它特殊原因。
第十八条 研究生转专业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与导师协商,所在院系所主管领导同意,并征得拟转入院系所和导师的同意,落实培养条件,经研究生院审核后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研究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研究生所学专业。
研究生转专业后,必须按该专业培养要求修读课程及进行科研和学位论文工作并交纳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 研究生需转导师的,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申明理由,经转出、转入双方导师同意,由学院分管领导签署,研究生院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对同意转导师的申请报告留存研究生院。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如因特殊情况本校不能继续培养而需转学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申明理由,导师及学院领导逐级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审核,主管校长批准。转学应到专业对口、符合培养研究生条件的单位,接受单位同意接受,并经所在省高教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后,方可转出。跨省转学者由转出省高教主管部门商转入地省级高教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高教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培养、委托培养者;
(三)处于保留学籍期间者;
(四)应予退学者;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三条 外单位转入我校的学生,原有基础与学术水平应符合我校培养研究生要求。学生所在单位应来公函与我校研究生院联系,提供转学的必要材料,经接收学院、专业和导师审查同意,明确转入学生培养经费来源,由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转入。外单位转入或校内转专业者,若其在原培养单位所修课程与转入专业的课程一致,其考试成绩予以承认,否则应重修。只有达到转入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才能准予毕业和授予学位。
第四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原则上应连续完成学业。因特殊原因需要暂停学业或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可申请休学。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休学:
(一)因伤病经校医院或指定医院诊断,一学期内须停学治疗、休养超过两个月者(含一学期内累计);
(二)一学期内请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者;
(三)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者;
(四)因其它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休学应填写休学申请表,经导师同意,院系所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报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休学。
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可以不需要本人提出申请。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休学一般以学期为单位,不满一学期的按一学期计算。休学满一学期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申请继续休学。除应征入伍者外,休学时间累计硕士研究生不得超过一学年,博士研究生不得超过二学年,超过者应予退学。
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休学应办理休学手续离校。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其中应征入伍者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待遇,不享受助学金、奖学金。因伤病休学的研究生应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休学期间的医疗费按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休学研究生应于休学期满的下一学期开学前一周内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复学。因伤病休学的研究生休学期满申请复学,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有关病愈、可以正常学习的诊断证明,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
第三十条 与国外合作培养的研究生,出国前须办理离校手续。出国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待遇。出国学习期满应按期返校,并在返校一周内到研究生院报到。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保留学籍期间不得参加课程考核。学校不对研究生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研究生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的违纪违法行为,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五章 退学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休学期满复查不合格,或者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未按时申请复学,或复学申请批准后逾期两周不到校注册者;
(二)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三)逾期两周未注册,或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及其它活动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四)批准出国(境)逾期不归或未经批准擅自出国(境)两周以上者;
(五)因其它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
(六)按规定应休学但拒不休学者;
(七)本人申请自动退学者。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在学业方面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校批准,给予退学处理:
(1)博士生经重修后,有一门学位课程考试成绩不合格者;硕士生经重修后,累计两门学位课程考试成绩不合格者;
(2)中期考核未通过,不宜继续培养者;
(3)超过学制规定学习年限未完成学业而未办理延期手续,或未获准延期,或虽获准延期但延期期满仍未完成学业者。
第三十四条 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无法送达的在校内公告一周后视同已送达),同时报辽宁省教育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退学对研究生不是一种纪律处分。学习满一年以上、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且成绩合格,但未进行学位论文答辩者,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者,发给学习证明。未经批准擅自离校两周以上(含两周)者,不发给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退学的有关问题按如下办法处理:
(一)定向、委培生,退回原单位;
(二)入学前为应届毕业生的非定向、非委培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辽宁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七条 退学的研究生,自批准之日起不再享受普通奖学金、公费医疗等在校研究生的一切待遇。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退学后不得申请复学。
第六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条 研究生院和各院系所要定期对研究生进行全面考核,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一条 对研究生的表彰和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奖励与表扬的形式有: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章、奖品、奖学金,授予荣誉称号等。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校规校纪的研究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对研究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处分违纪研究生按《大连海事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执行。
第七章 学习年限与待遇
第四十三条 脱产博士生的学习年限为3年,在职、委培博士生的学习年限为4年,在读硕士生中选拔的提前攻读博士生的学习年限为5年。
硕士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为2至2.5年。
第四十四条 研究生在学制规定学习年限内不能完成学业的,可以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延期)。原则上,最长学习年限为学制规定学习年限的2倍。
第四十五条 研究生申请延期毕业,必须在规定学习年限期满前1个月办理有关手续。
(1)研究生因特殊情况需延期者,由本人申请,导师、学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送交研究生院审核,主管校长审批同意。
(2)定向和委托培养研究生延期的申请应当经所在工作单位签署同意意见。
(3)未经同意延期而不能按期答辩者作退学处理。
第四十六条 经批准公派出国联合培养或执行合作科研任务的研究生,在国外学习期间连续计算学习年限;其他经批准休学的研究生,休学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复学后应相应延长学习年限。
第四十七条 在规定学习年限期限内,在学研究生享受与其在校类型相应的待遇。
委托培养研究生延期,按协议规定办理。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八条 研究生在学制规定学习年限内,按照培养方案的规定,修满应修的学分,完成必修环节,通过毕业论文答辩并达到相关要求者,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九条 研究生在学制规定学习年限内,按照培养方案的规定,修满应修的学分,完成必修环节,但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五十条 结业的研究生,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表决同意(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到会,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同意),硕士生可在一年内、博士生可在两年内完成学位论文修改,由本人申请,经导师和院系所主管领导同意,重新举行学位论文答辩。答辩通过,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发给学位证书。学位授予时间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日期为准。已获得的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研究生结业后申请重新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的,相关费用自理。
如重新答辩仍未通过者,不再进行答辩。
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重新进行学位论文答辩者,视为自动放弃,不再进行答辩。
第五十一条 研究生在校学习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者,发给学习证明。未经批准擅自离校超过两周以上(含两周)者,作自动退学处理,不发给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第五十二条 博士生如因客观原因未能按期完成学业,或经短期延长有望取得更好成果者,可申请适当延长学习年限,但必须在规定日期内办理延期手续,由本人申请,经导师和院系所主管领导同意并报研究生院批准。
延期毕业博士生的学习总年限一般不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2倍,延长期间,学校不下拨培养费,不享受奖学金和公费医疗,住宿自理。延期期间不得再申请办理休学。
延期期满按培养计划完成学习和科研任务,表现良好,通过课程考试(考查)和学位论文答辩并达到相关要求者,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位证书。
延期期满仍未完成学业的,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分别予以结业或肄业处理。此类结业的研究生不得再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第五十三条 研究生提前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教学科研任务和学位论文写作,可以申请提前参加学位论文答辩,并按规定程序提前毕业和获得学位。
第五十四条 研究生提前毕业应由本人在规定日期前提出申请,经导师及所在院系所主管领导同意并报研究生院批准。
提前毕业的研究生应按照正常毕业研究生缴纳全部学费。
第五十五条 申请提前毕业的研究生,届时不能完成学业的,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结业或肄业处理。
第五十六条 研究生必须自毕业、结业或肄业之日起一周以内办完离校手续离校。
第五十七条 违反国家研究生招生规定入学者,不能获得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已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由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管理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八条 已颁发毕业、学位证书后,发现其学位论文有弄虚作假或抄袭、剽窃现象,情节严重者,由学校追回其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并报教育管理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档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十条 研究生就业,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对各类联考入学的在职攻读学位的研究生、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港澳台研究生、外国留学研究生的管理,除另有规定外,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大连海事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连海大研字[2005]402号)同时废止。其它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若与上级有关文件冲突,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校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ddb5830adb38376baf1ffc4ffe4733687f21fcc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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