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乌鲁木齐市《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

发布时间:2019-03-07 04:00:17   来源:文档文库   
字号:

乌鲁木齐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乌鲁木齐市《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乌劳[2009]51

【发布部门】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9.03.31

【实施日期】2009.03.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乌鲁木齐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乌鲁木齐市《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乌劳〔200951号)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组织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乌鲁木齐县、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办法》(新劳社字【2008133号)已转发你们,现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新劳社字 2008127号)规定,对《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管理,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范围

(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城镇失业人员和区外成建制单位到本地就业的人员;

(二)在本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以上,现失业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

二、《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程序

《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采取由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对登记失业人员填写的《就业失业登记信息表》(附件1)进行初审后,报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审核、劳动保障事务所在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之内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

(一)本地城镇户籍的失业人员,须持居民户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证、一寸免冠照片3张。有就业经历的可提供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仲裁裁决书、仲裁调解书、人民法院判决书等)或退出现役有效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毕业证书、《职业培训合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到居住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失业登记。

(二)非本地户籍来我市就业的城镇人员、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在暂住地稳定就业累计满6个月以上失业的,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暂住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凭据、劳动合同书、一寸免冠照片3张,到暂住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失业登记。

(三)区外成建制单位到本地就业的,应持当地县或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外出就业证明和成建制单位在本地的工作项目证明,劳动者本人居民身份证、暂住证、一寸免冠照片3张,到暂住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就业失业登记。

(四)持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非本地办理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在本地求职的,须持原籍办理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一寸免冠照片3张,到暂住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进行失业登记,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中进行登记签章;未登记、签章的,不得享受公共就业服务。

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管理:

(一)《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由申办人在规定时间到原发证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年度审验手续。年审时间为次年的11日至331日。未参加年度审验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跨年不再享受就业扶持政策。

(二)《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统一编号发放,编号按照国家统一的代码编制,《就业失业登记证》有效期始自发放之日,终至注销之日,期间更换、补发时,保留原有证件编码。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非本地办理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在暂住地进行登记、签章时,保留原有证件编码。

《就业失业登记证》编号由17位数字组成(附件2),从左至右第12位数字为证件办理的年份,第312位数字为发证地行政区划代码及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编码,第1317位数字为各区(县)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产生的个人顺序号码,顺序号码由各区(县)按办证顺序从自然数00001开始编排,该顺序号码随《就业失业登记证》编号第12位自然年度数字的变化而从自然数00001开始重新编排。

上述代码、编码、顺序号码均由劳动保障就业信息平台计算机系统设置,自行生成号码。

(三)《就业失业登记证》采用实名制,不得转借、转让、买卖、涂改,否则视作无效。

(四)《就业失业登记证》遗失或毁损的,应持在本地媒体报刊中刊登的声明遗失、毁损作废证明和相关资料,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失和申请补发。补发《就业失业登记证》按新办证程序办理。

(五)出现下列情况的,由发证机构注销《就业失业登记证》。

1、退出法定劳动年龄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3、宣告失踪、死亡的;

4、移居境外的;

5、应征服兵役的;

6、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7、其他符合注销条件的。

(六)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依法履行职责,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变卖或滥发《就业失业登记证》,及对符合注销证件条件而不及时注销的,将追究工作人员及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七)《就业失业登记证》自20094月开始使用,原《求职登记证》不再继续发放。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可在居住地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对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须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中予以标注,按规定给予就业援助。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乌鲁木齐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求职登记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乌劳【200677号)同时废止。

○○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表1

乌鲁木齐市就业失业登记信息表

编号:  6501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df11f66a0342a8956bec0975f46527d3240ca681.html

《乌鲁木齐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乌鲁木齐市《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