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商传销的表现形式及法律风险预防

发布时间:2021-03-08 05:44:35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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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商“传销”的表现形式及法律风险预防

一、什么是传销?

可能有不少朋友认为“空手套白狼”才是传销,有实物商品销 售的便是直销,营销,实际上是一种错误的理解。即便有真实商品 的认购,也不妨碍其是一种变相收取入门费用的形式。从本质上来 说,不以最终的消费者消费而是以发展下线作为盈利来源的商业行 为都可以视为传销。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传统传销的形式也在不断的变化, 许多传销借助新的信息平台粉墨登场了。继央视 315 晚会曝光“微 传销”后,工商总局也发布了新型传销活动风险预警提示。认定一 些传销组织采用所谓“微商”、“电商”、“多层分销”、“消费 投资”、“旅游互助”等名义,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发展人员形成 上下线关系,推销产品和服务,从事传销活动。

二、微信销售行为分析

大家每天都会刷下朋友圈,可能会比较反感朋友圈里疯狂刷屏 销售行为,可能会见到一些做微商的朋友转发的一些段子,比如: “传销是什么 ?传销是给你讲课, 3 万块钱让你挣 1 千万,那些穷疯 的才相信,那是给你洗脑 ! 直销是什么 ?直销是你入会员,你在拉一 个给你反钱,只要你下面的拉人就和你有关系,就给你钱 ! 微商是什 么?你自己进货自己挣钱,和任何人没关系,你愿意做,我只是你的 仓库,给你发货 ! 别在用自己的无知去笑话别人的专业 ! ”然而事实 上是不是这样呢,是不是就像上面所说的那样,“微商”式的销售 就会涉及到传销呢?当然不是。只不过由于信息技术的发展,传销 的方式发生了改变而已。

一)分级代理是否属于传销 ?

要谈微商传销,仍要探讨传销的本质。《禁止传销条例》第二 条对什么是传销有了一个精确的定义:“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 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 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 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 社会稳定的行为。”通俗地讲,只要具备“交入门费”、“拉人 头”、“组成层级团队计酬”等要素就可认定为涉嫌传销。

可能有不少朋友会认为“空手套白狼”才是传销,有实物商品 销售的便是直销,营销,实际上是一种错误的理解。《禁止传销条 例》第七条规定了: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 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 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也属传销行为。可见, 即便有真实商品的认购,也不妨碍其是一种变相收取入门费用的形 式。从本质上来说,不以最终的消费者消费而是以发展下线作为盈 利来源的商业行为都可以视为传销。

而微信中疑似传销的营销模式普遍采用的便是这种分级代理制 度,比如: 1. 做代理无需加盟费用,直接购买货物就可以成为销售 代理 ;2. 品牌代理有多个层级,拿货越多,层级越高,而最高等级的 代理商则需要一次拿货数万元以上 ;3. 成为代理后,就可以发展次级 代理,也就是俗称的下线。每个层级的代理拿货价格不同, 赚层级 差价得到的收入要远高于直接销售,越高级别的代理依靠发展下级 代理获得的收入越多。 这种分级代理制度无疑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 传销活动的组织形式和盈利模式的认定标准。

(二)“微商传销”有何新特点 ?

说起传销,可能有的朋友会记得有位叫慕容雪村的作家写了篇 专题报道文章《卧底传销 23 天》,在这篇专题报道中他描绘了传销 人员的生活景象:一群人挤在狭小的屋子里,热血沸腾大声地呼喊 着“我要发财,科学致富”的口号。许多人认为传销组织简直就是 一个笑话,自己一定不会上当受骗 ; 但当自己身处骗局之中时,却又 往往一点也没有察觉。而最为关键的是,微商传销与传统传销相比 已产生诸多变化,一切活动围绕着微信或者 QQ等通讯工具或社交平 台展开,上线与下线之间甚至根本没有见过面。相较于传统监禁成 员,演讲上课的洗脑手段,微商传销的手段往往更加温和,甚至连 发起者本人都没有意识到自己是在进行传销的情况都时有发生。

从目前看来,“微商传销”与普通传销相比具有以下新特点:

1.迷惑性更强,可能被包装成正常的商家营销手段。 例如会员 优惠折扣、分享到朋友圈返现等等。同时,这些商家通常真的有商 品,但商品的质量得不到保障,类似化妆品、服装和玉石首饰这类 商品,价格弹性大,普通用户往往很难判断其是否为正品,也难以 判断其实际价值。

2.单个用户受骗金额小。 传统传销的入会金额往往在 3500 元 到 10000 元之间,而微商传销的入门金额相对较小,即便用户发现 被骗,往往也懒得报警,最多向平台举报这些商家,作为消费纠纷 处理而已。

3.受骗人数总体数量巨大。 每次骗取的金额虽然变小了,但得 益于微信庞大的用户基数,以及朋友圈信息传播的快速,实际的案 值往往不逊色于过去的传销案件。

4.作案成本更低,不需要培训下线,不需要活动场地,一部手 机、一台电脑就可以开始作案。 即便被举报,也往往难以得到应有 的惩罚,换个 ID 就可以再次上线。

正是由于上诉这些特点,使得微商传销无所不在,甚至许多人 参与其中而毫无知觉,同时由于它的迷惑性更强,也提高了平台的 监管成本,让微商传销得以生存和蔓延。

三、“微商传销”有何表现 ?

微商传销尽管花样百出,但正所谓“万变不离其宗”,再新颖 的形式也脱离不了其诱骗的本质,诱骗 当然传销者可能意识不到自 己在骗人 “朋友圈”的亲朋好友加入其团队便是其最终目的。在这 里简单归纳列举一些其最外化的行为表现:

1.不熟不杀。 微商实际上依托于社交软件和平台,即所谓的 熟人网络,传销者利用亲朋关系而非产品本身的质量为商品或商家 的信用背书,向熟人推销或是拉拢入伙。

2.炫富晒单。 通过虚假续传,宣扬不劳而获,往往打出轻松 赚钱的噱头,如今天转发某某微商月入过百万的新闻,明天发发自 己开名车喝名酒的照片,后天再晒晒软件制作的销售记录等,引诱 意志力薄弱、贪慕虚荣的人入彀。

3.吹捧产品。 推销的是名不见经传的产品,品牌往往或假冒 或山寨,或者干脆没有品牌,但价格异常,远高于市价、远低于市 价都有可能,但对产品质量各种吹捧,却不提供任何资质证明。正 所谓“醉翁之意不在酒”,拼命宣传产品目的不是卖产品给消费 者,而是通过吹捧自己的事业,来吸引下线代理上钩。

4.夸夸其谈。 热衷于传播鸡汤,大谈商机,着眼未来,各种 引经据典,古今中外各路大神无不为其代言呐喊,吸引热血青年加 入他们的团队。

四、“微商传销”有何法律责任 ?

微商传销尽管形式有所变化,但其“传销”的本质没变,其违 法本质也不会改变。下面我们分析一下微商传销可能涉及的法律责 任。

1.行政责任。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组织策划 传销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 5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介 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 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 下的罚款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加传销的 ,由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 2000 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 六条则规定,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 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 所得,处 5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为传销行为提供互联网信 息服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通知有关部 门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2.刑事责任。 根据公安机关的立案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 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 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 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 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 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 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而根据《刑法》第二百 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基本量刑就在处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而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 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 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 以下 简称“意见” 则对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以及情节严重作出了 明确界定。

根据《意见》,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 者: 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 ;( 在传销 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 ;( 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 培训等职责的人员 ;( 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 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 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 ;( 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 员。以单位名义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对于受单位指 派,仅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而对符合本意见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 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 定的“情节严重”: 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 累计达一 百二十人以上的 ;( 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 销资金数额累计达 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 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 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 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六十人以上 的;( 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如何防范微商传销套路 ?

可能有的朋友参与到微商传销中,还以为自己从事的是一份事 业,还在不断的为自己正名,比如曾看到一位做微商的朋友在朋友 圈中这样写道:“我也在做微商,我没有夸大也没炫富,我只是做 好我自己,不发展下线,不招代理,我就做我自己。”但是不可否 认的是,他已经被别人发展成下线代理,实质上他已经参与到传销

当中了。不得不说,传销套路很深,受害的多是不愿发展或无法发 展下线的最底层代理,他们往往深陷其中而不自知。更有甚者,从 上当受骗者成为参与传销的违法人员,最终误入歧途。因此在面对 可疑的微商代理邀请时,必须擦亮双眼,学会甄别方法,防止“被 套路”。在此,枚举一二,以供参考:

(一)毋起贪念。 正所谓“天上不会掉下免费的馅饼”,而法 律界也有句俗话说得好:“社会上最赚钱的方法都被写入了《刑 法》里”。当听到他人宣扬轻松赚钱的方法时,务必提高警惕。传 销之所以诱骗成功就在于其利用了人性中急于求成,好逸恶劳,渴 望一夜暴富的劣根性,只有抵制诱惑方能不丧失理智,只有在这种 情况下,各种浮夸鸡血的宣传文案自然不会再入你的法眼。

(二)毋信妄言。 传销之所以难以识破,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 其利用了亲人朋友之间的信任关系。在面对熟人拉拢时,不能轻信 一面之词,要提高对信息源的鉴别能力。毕竟现在 PS 技术如此发 达,什么资质证书,转账截图,新闻报道,名人合影不能伪造呢 ?

准官方渠道,相信市场评价,凡事多百度多调查,总能识破谎言。

(三)毋生怠惰。 如果想正经做生意,在加盟或代理之前,就 必须下功夫考察代理对象,应查询其登记注册、经营资质等基本信 息,例如其是否有直销或代理资质。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的有关 规定,企业在我国从事直销经营须经商务部批准。因此,可通过商 务部直销行业管理信息系统 (http://zxgl.mofcom.gov.cn) 或国家工 商总局打击传销规范直销信息系统信息公布栏 (http://zxjg.saic.gov.cn/saicmrktout/) 查询直销企业的信息。

当然,即便相关商家企业真的有直销牌照也不能掉以轻心,毕 竟直销企业行传销之事的案例太多了,还需要多花时间认真分析其

盈利模式,利润来源,判断所谓高额回报是否符合正常经营规律, 以免误上贼船。

希望通过曝光和强化监管,能让真正的微商远离非法传销,让 这个新生事物获得更好的生存空间和发展环境——但即便如此,还 是烦请各位微商朋友多注意营销方式少刷点屏,还朋友圈一片清 净,别因为在微信里卖点东西,整的朋友都没得做了。当然,微信 里面发布的销售信息也不全是传销,比如有些朋友偶尔发一个信 息,介绍一些家乡的特产也是很正常的。是否是传销,大家严格按 照上面总结出来的几个特点去分析,就应该比较好甄别出来了。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df7eb50ed7bbfd0a79563c1ec5da50e2534dd1d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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